界内与界外:民国时期的租界卫生交涉(1912—1937)

2024-01-06 09:00李传斌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23年5期
关键词:工部局租界卫生

李传斌

卫生外交可以说是全球化的产物。有学者指出1851—1951年是“国际卫生外交的第一个百年”[1]。在这百年里,近代中国的卫生外交显得有些特殊。除去一般性的卫生外交外,由于中国国家地位的边缘化、外国人在华享有诸多特权,中国本土发生了诸多与卫生相关的交涉。租界是近代中国的特殊区域。围绕着租界内外的卫生问题,中国与列强发生了诸多卫生交涉。目前,学术界对近代中国的租界卫生、通商口岸卫生以及租界防疫交涉多有研究①,但是对于民国时期因租界内外的卫生而引发的各种交涉,少有专门的探讨。本文拟以上海为中心,结合相关个案,从卫生关联与冲突的角度,探讨民国时期租界卫生交涉,揭示租界内外的华洋关系以及背后的利益诉求。

一、租界、华界关系与卫生交涉的产生

租界是近代中国约开口岸中的特殊区域,租界制度“是由通商口岸制度发展而来的一种特殊制度”[2]。作为列强在华的“飞地”,租界设有市政机关,并有专门的机构管理公共卫生②。而且,租界移植的是西方城市治理的模式,其医疗卫生建设早于华界,且在整体上优于华界。

在通商口岸,租界与华界实行分治,在管理制度和医疗卫生建设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然而,两者又是彼此毗连的区域,相互之间有着密切的关联。卫生问题往往关系二者利益。这种利益不仅涉及地方公共利益,而且涉及地方行政权,甚至涉及国家主权。因此,租界与华界不可避免地会因卫生问题而发生交涉。作为近代租界交涉的一个重要方面,租界卫生交涉的产生有其特殊之处。

就租界而言,其对华界的态度和对待租界内中国人的政策均会导致冲突与交涉的产生。一方面,租界作为拥有特殊权力的空间,对华界往往采取一种排斥性的政策,推广租界成为列强的一个重要目标。租界毗连区域产生的卫生问题,往往引起租界当局的干涉,引发中外交涉。如上海虹口租界内的天后宫归中国地方当局管理,由于管理不善,租界当局向地方当局提出交涉,甚至说“宫内污秽碍及租界卫生”[3]。天后宫只是特殊的狭小区域。相比之下,与租界四周毗连的华界范围更大,其卫生状况往往堪忧。租界以周边华界不卫生为借口,提出额外要求,以达到扩大租界的目的。这种情况在晚清时期即已产生。1909年,时人在论及上海租界推广时就指出,近年“他人日挟其扩张权力之政策,乘间蹈隙,稍有藉口,即起交涉”。这些交涉“有以捕务废弛为言者,有以卫生妨碍为言者,有以道路不修为言者”,“其目的总不外乎‘推广租界’四字”[4]。民国时期,卫生仍然是各国推广租界的借口之一。1912年1月,上海公共租界以西的三条官浜被工部局填筑成马路,这一举动违背中外条约。所以,沪军都督府交涉使许继祥为此照会领袖领事时,明确指出,“官浜系国有之地,中政府有完全掌理之主权,未经中政府商允,断不能藉交通、水利、卫生各问题,据为别用”[5]。1913年,有人听闻上海“将改闸北巡警局为警察分署,而警察总厅则设于南市”,不无担忧地说,“迭次交涉发生皆由闸北,外人要求推广租界亦首在闸北”,“今警察总机关将移设于南,而于关系重大之闸北仅设分署,一切布置如卫生、缉盗等事,一或未周,外人有可藉之词,推广之谋将因而益急”[6]。1914年,时人在反对上海公共租界推广时,明确指出外国人推广租界“所藉口者厥惟两端,一曰:租界人满,不得不推广;一曰华界污秽,易于传染时疫”。这两个理由都是站不住脚的,就第二个理由而言,“光复以后租界上时有鼠疫发现,而华界无之。岂得诬为华界所传染?且思无论租界若何推广,总须与华界为邻。华界果尽污秽,彼亦何所容身?”[7]不仅上海如此,其他通商口岸也有这种情况。1914年,各国向中国提出推广汉口租界,其所持理由就是“租界拥挤,不便保卫,及界外不讲卫生”,这当然遭到中方的反对[8]。显然,以卫生为由推广租界是列强的惯用手段,为中国各界所熟知。卫生问题因此而卷入了租界交涉之中。

另一方面,租界实行独立于中国主权之外的殖民制度,根据其政策和法规,对居住于租界或来往于租界的中国人实行管辖。诚如晚清时论所言,“各处租界皆非我国权力所能及,以本国之人民而受治于他人之法律,以本国之法律而不能及于本国之人民,丧权辱国莫此为甚”[4]。而且,租界当局常以卫生为借口,限制中国人在租界的生活与经营。如租界以卫生为由,取缔或干预中国人在租界办理的学校、工厂等,向租界的中国居民或商家征收卫生捐,限制界内中国人的行医活动,对由华界运入的食品严加卫生限制,等等。租界的这些举动并非完全合理,因此引起了租界内外中国人的不满,交涉由此而生。

就中国而言,租界的上述态度和政策,往往涉及中国的国家利益与民众利益。而且,随着中国人主权意识和卫生意识的提升,以及中国通商口岸城市卫生建设的发展,中国人对于租界内外的卫生问题更为看重。因此,中国官方常会针对租界的要求而采取相应的措施,或因民众的要求而向租界当局表示抗议。中外交涉由此而生。此外,中国官方对于本国民众在租界内的处境和遭遇,也会出于维护国家主权或保护民众利益的目的,而向租界当局提出交涉。

当然,卫生不仅仅关系租界或华界的某一方。租界与华界毕竟是毗连的区域,卫生问题有时会关系到界内外的公共利益。如租界生产和生活废水、污物排放,租界垃圾运出界外倾倒等,都会对华界造成不良影响。中方为处理这种问题,不得不与租界交涉解决。当然,华界的垃圾处理、不良习惯(如露天暂存棺椁、随意倾倒垃圾等),会对附近的租界产生影响。租界当局出于清洁卫生或防疫的需要,也会向中方提出交涉。

此外,防疫等问题的处理还需要租界与华界合作,双方不得不就此进行交涉。如1910年上海鼠疫发生时,双方为采取应对举措进行了交涉。1910年11月11日,上海道台刘燕翼在北洋务局,与英国驻沪总领事霍必澜就检疫进行磋商。刘燕翼指出:“英美租界检疫风潮虽由匪徒造谣、愚民误会所致,然亦未始非检查员所用华人过于强迫之故。在工部局之意,本欲保卫公安,乃因检查疫症过于严厉,反致破坏治安。中外商民均有不利。”所以,他提出“嗣后凡有举动,总以和平为是”。霍必澜将其意见“即转告工部局”,工部局“各西董亦深以为然,故即出示得以安靖”[9]。民国时期此类交涉仍然存在。

所以,租界与华界的卫生问题不仅关系二者之中某一区域内的卫生,而且关系二者的利益,甚至影响二者的关系。其间特权、主权、公共利益、群体利益等因素交织在一起,导致了租界与华界产生了多种卫生交涉。

二、租界卫生交涉的多维面相

晚清时期,租界与华界就产生了多种交涉,上海防疫交涉就是典型的例证。民国时期,随着租界和华界的发展,卫生问题更为突出。中外之间围绕着租界内外的卫生问题进行了多种交涉,涉及不同利益主体。具体而言,1912—1937年间的租界卫生交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卫生与主权交涉

租界制度是条约特权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中国主权造成了极大的侵害。民国时期,卫生导致的与租界有关的主权交涉主要表现为三种情况。

一是推广租界与卫生交涉。有的租界当局为推广租界,以华界不卫生为由[10]。这理所当然地遭到中方的拒绝。1914年,各国公使就扩大汉口租界一事与民国政府进行交涉,其所持理由之一就是租界外的华界不卫生;双方就扩大汉口租界一事,交涉数星期之久,然而中国政府“恐益增长养乱渊薮,但允担保卫生,不允所请”。媒体对此进行报道时也称“此问题一时恐难解决”[8]。不过,受特定因素的影响,有的租界经中外交涉之后,达到了推广的目的。1914年,上海法租界的推广就是一例。而且,外交部特派江苏交涉员杨晟与法国驻上海总领事甘世东,在商议拓展上海法租界时,对相关的卫生问题进行了商议。1914年4月8日,双方达成《上海法租界推广条款》,7月14日正式公布。该条款的第8条规定“为卫生起见,此约批准以后,所有华人棺柩只准在界内掩埋;不准浮厝,如有特别情形暂为殡寄者,应得公董局之批准”[11]。这一条款“为卫生起见”,以强制的方式改变了新纳入租界范围的华人旧俗。

二是与卫生相关的租界违约越界交涉。租界常有违约的越界行为,这遭到了中方的反对。中国地方当局从维护主权出发,对于租界越界办理卫生事业也表示反对。1913年,法租界德文医学堂派工匠在徐家汇附近的“廿七保五图方门泾地方”,“筑路砌沟,并在四面围打竹笆”。该图地保沈韩嘉认为“事关外人越界筑路”,所以于9月26日向上海县公署禀报,“并呈草图一张”,上海县知事立即函请“交涉使派员阻止,以保主权”[12]。1921年,上海反对租界当局在曹家渡越界设立排污管道,其目的之一就是要维护主权[13][14]。

三是收回租界中的卫生交涉。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天津奥租界的收回交涉与卫生有较大的关联。1917年,中国对德、奥宣战后,收回两国在华租界。当时,意大利曾提出接租天津奥国租界,未能如愿。在巴黎和会上,意大利又就接租奥国租界提出了要求,其理由之一即与卫生有关,中方对之持反对态度。1919年7月15日,五国专门委员会讨论此事时,意大利委员提出的接租奥国天津租界的理由有三。一是“津租界义最小,不敷居住。奥界毗连义界,有桥直达华界,义得之,可兴商务”。二是“奥界多水坑,不料理碍卫生,义得之,可整顿”。三是意大利“不欲强据奥界,愿请五国公平估价,由奥约赔义款项下扣除”。意大利的要求提出后,美、法、日三国代表“甚为反对”,英国代表的态度“似亦直我曲义”。显然,意方的要求没有得到其他四国的支持。不过,陆征祥在当日向国内报告时指出:意大利的第二条理由“闻颇动听”,其要求“即将全部打消,各国于租界内居民卫生,恐难缄默。奥界现既由我管理,似当及早设法注意此事,以杜口实”[15]197。由于各国反对,意大利的要求未能实现。次日,各国继续讨论时,意大利代表“将奥界全部之请求正式声明撤回”,但是提请中国需要注意以下三事:一是“奥义交界处东面一段,义国前年曾向中国政府有重勘界线之请,此事仍当商办”,二是“奥界注意卫生”,三是“奥界沿河一带,筑坝防水患”。关于第一项请求,四国代表“允向中国政府表示意愿”,希望中国政府“允将该问题重加考量,但不能作为请求”;关于第二和第三项请求,四国代表“以奥界前此本不由中国管辖”,所以对中国“尚无责言”,“只可请中国设法留意而已”[15]197。7月17日,中方探得消息,专门委员会把取消意大利要求的报告送交给了五国会议,并于当天下午通过。其结果是奥约关于天津奥租界的约文“均仍旧,不加修改”。但是,卫生、河工和勘界三事,由五国会议“面达中国委员处”[15]198。虽然如此,中国能否改良卫生,也是应对问题的关键之一[16]。

与此同时,意大利驻天津领事在接受英文《京津太晤士报》记者采访时,仍就天津奥国租界一事,冠冕堂皇地提及卫生问题,谓“彼对于此事初未有所闻,惟本埠一般中外人士咸愿将意界扩充,划入奥界五分之一。意国医院与铁路终点之间,房屋湫隘,地方污秽,实有碍公共卫生,应另行改筑”。因此,意大利的要求“不过为公益起见,并无攘夺土地、增加收入之意。不然即使中国以奥界完全让与意国,彼亦不愿领受。总之,中国当局应利用时机,仿西人方法改良市政”[17]。

7月26日,巴黎和会会长致函陆征祥,告知高等会议对天津奥租界的处理意见,指出高等会议在预备奥约,研究将天津奥租界完全归还中国的条款时,意大利全权代表“固请在该租界周围内必须从速施行各种公益之工程”,并专门提及河工之事。高等会议“为综核中外人民公共利益起见,公同申请中国政府对此情形优加注意,并请在条约签字后一年内”,由专门机关着手办理。陆征祥根据信函的要求,将上述意见呈报民国北京政府,并拟答复意见是“来函所称各节即转达政府,惟中国政府仍照前函整顿奥界内卫生、河工等事务早已有所筹划,何时奥约签定,奥租界完全归还中国后,即行举办”。同时,陆征祥提醒北京政府“此后奥租界管理情形,当为各国所注意。如办理得法,非但可免义人之借口”,对于以后中国交涉收回租界,“亦可稍树地步”[15]198。最终,奥国租界收回问题得以解决。鉴于意大利在提出接租奥国租界时“以清洁卫生为口实”,民国北京政府致电天津地方当局,指出,“我国前已对德宣战,所有对于德奥租界条约当然废止,该租界之主权自应仍归我国管理”。但是,“该处毗近他国租界所有一切管理手续,如警察、治安、卫生、户籍等事,应随时加意维持,免贻外人口实,以维国土”[18]。

在以上三种交涉中,第三种较为特殊。从整体上看,这三种交涉虽然较少,但是从不同角度展现了由卫生导致的主权问题与主权之争。除以上外,1933年中法之间发生的天津租界海军医学校和医院地产处理的交涉,也在一定程度上涉及国家主权和权益的问题③。

(二)清洁卫生交涉

租界与华界相邻,华界的清洁卫生问题会影响租界,租界的清洁卫生问题也会影响界内中国人。相关交涉因此而生。

在毗邻租界的华界,有的地段的确存在清洁卫生问题。租界常以此为由,向中国地方当局提出交涉。民国时期,这种交涉仍然屡见不鲜。1927年4月,上海租界领袖领事致函江苏特派交涉员称:“公共租界总董函称,对于闸北现在卫生情形甚行不满。夏令将近,蚊蝇丛生,饮料将被染传,租界亦可同受其害。”“为特严重抗议,请迅速设法补救,以重卫生。”为应对此事,1927年4月15日,中央政治会议上海临时分会第二十三次议会召开时,郭泰祺将此函提出讨论,会议议决交警厅和卫生委员会办理[19]。

而且,中国浮厝对地方卫生多有影响。这也致使上海租界当局向地方当局提出交涉。1920年,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致函驻沪领袖总领事,声称:据两段居民禀称,“胶州路之西距离租界三百码之遥,现有棺木约五百具抛露未葬,实与地方卫生有碍,应即迁葬而顾公益”。驻沪领袖总领事为此致函江苏特派交涉公署,并请其“转知地方官办理”。江苏特派交涉员收到来函后,“当即函致上海县知事,转饬赶为掩埋,以重卫生”[20]。1921年,法国驻沪总领事也为类似之事向中方提出交涉。他致函江苏特派交涉公署,声称“本租界内西部马路旁坟山地上,时有发现浮厝棺柩,除已葬之坟外,际此天时日热,难免秽气,有碍卫生。希即转行知照,嗣后不准浮厝,以重卫生”[21]。

各国租界虽然注重卫生,但是界内也有公共卫生较差之处。这引起了中方的交涉。1928年11月至12月初,上海市当局应居住在公共租界公平路公安里市民的要求,向公共租界提出了交涉。当时居住在公安里的市民致函上海市卫生局,指出居住的里弄“垃圾随意倾倒,便溺随地污秽,殊与卫生有碍,请予取缔”。上海市卫生局派员前往查勘,结果发现该里弄地处“虹口提篮桥兆丰路附近,地属公共租界,住户约有二百余户”,卫生状况确如来函所言。上海市卫生局认为“该地系属公共租界,敝局管理所不及。而市民欲求卫生上之幸福,函请援助,亦系实情”。因此,卫生局函请上海交涉员公署“转知公共租界工部局,注意卫生,力加整顿,俾可增进市民之健康”[22]。随后,上海特派交涉员决定由交际科“派员前往接洽”[22]。不过,因租界清洁卫生引发的交涉相对较少。

(三)租界垃圾、污水、污物处理的交涉

租界向来标榜注重卫生,然而租界的垃圾、污水、污物常影响华界卫生。这自然引起了中国各界的不满。为自身利益计,中国地方当局向租界进行了交涉。

民国时期,运送租界垃圾的船只,往往将垃圾倒入界外河中或岸边,影响了周边环境和航运,从而引发交涉。1921年,吴淞江水利工程局局长陈恩梓呈文上海交涉员许沅,指出“租界垃圾船率在苏州河岸起卸堆积,有碍水利”,“呈请转行领袖领事转饬工部局,严行取缔,另在浦东择相当之地堆置”。许沅为此与领袖领事进行了交涉,得到的答复是“据工部局复称,本局向不准垃圾船将垃圾倾弃河中及堆积两旁河岸之上”。于是,许沅将答复转告陈恩梓。然而,倾倒垃圾的行为并没有停止。所以,陈恩梓再次呈文许沅,指出,“工部局慎重卫生,不欲堆置垃圾于人烟稠密之地,固为职局所深知。惟此等载运垃圾船只之人往往不顾公德,贪图省便,见有向曾堆过垃圾之河岸,辄复就近堆置,风吹雨淋,大半卸入河内”。这种行为不仅导致河道壅塞,影响水利交通,而且弃置的垃圾在炎暑之际,还会引发疫疠。“揆之工部局慎重卫生之意,谅亦有所未安。”所以,他请许沅“转行领袖领事,速饬工部局取缔此项垃圾船,不准再在本局已经浚过之小沙渡至叉袋角一带河畔起卸堆置,并禁地主不得将此沿河空地租给于人堆此垃圾,以保水利而重卫生”[23]。

1922年,陈恩梓在上述问题未能得到解决的情况下,又致函上海总商会会长,指出,苏州河淤塞“原因大半由于租界垃圾之私行倾弃,致河身日渐淤垫;因工部局只知扫除租界范围内之垃圾,不问其运往何处、有无妨碍”。其结果导致河道淤塞,这不仅影响上海商务,而且“垃圾一物为酝酿疫疠之媒介,倾入河中或堆积岸旁,雨淋日炙,往往滋生疫症,一发而不可收拾”。他认为“西人极重卫生,岂肯以区区垃圾之物贻害界内居民。故为苏州河根本问题计,只有杜绝来源,将此项垃圾船运出黄浦,就杨树浦附近旷野内堆积”。陈恩梓还指出,他在1921年曾“向交涉员详陈利害,转咨领袖领事,饬知工部局令其设法运出黄浦”。工部局答复“允为严行取缔”,但是到1922年“尚无切实办法之表示”。所以,他请上海总商会会长转告五顾问,再向工部局交涉[24]。然而,苏州河淤塞一事长期未能得到妥善解决。到1923年,“苏州河淤塞已久,非特不便交通,并且有碍卫生。外人屡催开浚,官厅无法再延”。但是,地方当局限于财政困难,难以独立承担[25]。这种状况也反映了上海地方政府在外交与内政上所处的困境。

随着租界的发展,生产和生活产生的污水、污物的处理成为问题。这一问题的处理又会影响华界利益,中外交涉由此而生。

租界的污水排放不仅关系自身,而且影响华界。1921年,工部局在极司菲尔路建设阴沟,其总出水口在曹家渡码头之下。当地商家致函曹家渡商业公会,指出码头由当地所建,为曹家渡商家所公有,“不应工部局擅来埋出水管筒”,而且码头是附近居民的“洗濯之处”,如果安装此出水筒,“全镇秽水皆由该处泄出,则该处之水势必污浊”,对于码头居民卫生“大有关碍”。所以,各商家致函曹家渡商业公会,请其致函工部局,不要在该处安置总出水筒。该会为此致函工部局,反馈民众意见。而且,当地居民还致函交涉员,请其向工部局交涉[26]。11月30日,法华乡地保向经董李鸿翥报告称,曹家渡码头由商家集资,为方便居民汲水淘米而建;工部局在该码头下装阴沟瓦筒,“有碍主权”,请其转呈阻止;该经董查实“码头在马路之外,确系华界,工部局何得自由建筑,蔑视主权”。而且,“在码头下为总管,出水势必秽浊不堪,人民汲饮殊碍卫生,不仅越界侵权已也”。于是,该经董函陈县公署,请“转报交涉员,函致工部局移设他处,以保主权而慰商民”。12月3日,上海县公署为此呈请交涉员“函致总领事,转饬工部局移设他处,以保主权而顺舆情”[14]。

越界设排污管道外,租界厂家的排污也引起了交涉。1928年3月,上海市水巡队闸北分队巡官发现临近苏州河一带的厂家常排放污水,如大王庙的竟成纸厂每日乘夜深人静时排放污水,该厂东后方的宰牲场每晨通过阴沟排放污水,甚至用大桶向河中倾倒“污秽质料”;该厂沿河上面,时有粪料堆积,臭气熏人。“以上两厂,均与河水卫生有莫大妨害。虽经查获,实难澈底究办。值此春令初交,地气上升,若不从速取缔,其为害不知伊于胡底。”所以,闸北分巡官呈请水巡队队长转呈公安局局长,“函请交涉公署照会租界当道,严予取缔”。水巡队队长经勘查属实,呈文上海市公安局局长定夺。公安局局长除分令四、六两区随时查禁外,函请交涉公署照会租界当局,“转行捕房饬知该两厂,将所有龌龊之水切勿倾倒河中,并随时协助取缔,以重卫生”。于是,交涉公署照会领袖领事,指出“污水流入河中,妨碍卫生,民众胥蒙其害,亟应严加取缔”;并请领袖领事“转致工部局转饬制止,并随时协助取缔,以重卫生”[27]。此外,1928年底、1929年初,上海交涉员与西班牙驻沪领事,就西班牙人康英在法华乡白利南路开设硝皮厂排放毒水一事,进行了交涉[28][29]。

除污水排放外,租界相关企业排放污物也引起交涉。1928年,浦东市政促进会呈文上海市卫生局,称“饮料清洁,有关民众安全”;据该会委员的报告,“洋泾区地方有英商亚细亚上栈及华商益中厂,擅将废油流入新沟浜及黄浦附近,以致水含毒质,有碍安全”。因此,该会呈文卫生局报告上述情况,并呈文交涉署,请其“严行交涉”,“并严令该华商等,迅即建筑滤油池,或另谋安全办法,以重卫生”[30]。

(四)租界经营管理与卫生交涉

租界在卫生管理方面,有相应的制度和政策;界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中国人、中国人创办的企业,均受其约束。而且,由华界运入租界的食品等受到租界当局的限制。若租界政策不合理必然引起中国人的反应,相关利益主体常会因租界的不合理施政,呈请地方政府向租界交涉。在此类交涉事件中,典型的有1913年的上海公共租界小贩经营问题交涉、1926年的上海法租界卫生捐交涉、1927年的上海公共租界干涉华商烟厂交涉、1928年的上海运入租界食品的卫生交涉、1930年代的上海法租界行医交涉等。下文以运入租界食品的卫生交涉为例加以说明。

华界的饼干、糖果、罐头食品公司常有产品运入上海租界。1927年以来,这些产品常受到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的干涉。其理由“不曰制法不合,即曰原料不良,甚至谓制造场所须迁入租界、领取租界照会”。由于事涉外交、卫生等问题,上海市农工商局为维护华商利益,一方面“函请江苏交涉公署提出交涉”,另一方面“派员会同卫生局,将各制造厂设备及原料严密检查”。江苏交涉公署交涉后,得到的答复是:工部局卫生处“已饬令该处人员,不得再有扣留或处罚华商罐头食物情事”[31]。

事实上,工部局在应对中方交涉时,回答并不是如此简单。1928年初,上海市农工商局和浙省商民协会执委员因工部局“无故扣留饼干公司出品”,致函江苏交涉公署,请其“致函领袖领事,严重交涉”。江苏交涉公署派员向工部局卫生处处长进行交涉,后者的答复是:“近来租界上时有毒质之罐头食物发现,故本局为公共卫生起见,尝一令各检查员对于中外各项罐头食物严加注意;当时虽有提议取缔如不合卫生之商店,并令各制造厂领照会;后因董事会未尝通过此项提议,故本局亦未尝有何等之进行。”如有农工商局、浙省商民协会所说的,工部局人员“时在途中扣留经过租界之罐头食物及任意处罚等事属实,则恐系本局人员误会余之命令,以致有此项行动”。所以,他提出“除即日再通告本局人员,不能再有扣留或处罚华商之罐头食物外,再请贵署函致农工商局及浙省商民协会,请查明本局人员在何时何处任意扣留或处罚何商店之物,转告敝局,以便纠正敝局人员”[32]。江苏交涉公署就此函告上海市农工商局。农工商局经过调查,发现1927年饼干公司品货入租界被扣留没收之事就有4起,并将其具体情形通过江苏交涉公署告知工部局[33]。

就在中方得到工部局的上述答复后,泰昌饼干面包厂差人送面包到租界靶子路,又被租界卫生处人员“扣留没收”。农工商局认为租界卫生处人员“不顾信用,妨碍华商营业”,函请交涉公署进行交涉,“务使该处速将扣留物品如数送还,惩办非法检查人员,并用书面向该局保证,以后不再发生此项情事”[34]。由于“公共租界对于本市商民制售之糖果、饼干、面包、罐头食物,每以制法不合或原料不良为借口,强令领取租界照会”,上海市卫生局与农工商局一同规范相关厂家,“经视察合格后,给予营业执照,始准正式营业,并发送递券,以便送递货物合格之证明,并向租界工部局交涉”[35]。此后,华界的各食品厂向上海市卫生局领取了执照。但是,公共租界工部局却“藉口卫生关系,勒令各厂向该局领照”。对于这种要求,各厂并不接受,认为“厂址设在华界,已向市政府领照,此事实非必要”。然而,工部局对于租界内运销的各种食品,“检查颇严”。泰昌号就被工部局控告于临时法院。由于此事关系国家主权,上海市政府和同业公会对之“极为重视”。1928年9月15日,该控案开审时,上海市卫生局局长胡鸿基、饼干食品同业公会主席委员张一尘等都列席旁听。而且,上海市卫生局“因主权关系,曾派员出庭陈述”[36]。

显然,因租界的管理政策而起的交涉,进行颇为不易。随后发生的法租界行医交涉也是如此。诚如1931年6月上海市卫生局致函上海市医师公会、中华民国医药学会时所称,“法租界举办医生登记,所订条例多未妥善,迭经本局严重交涉,已得相当结果”[37][38]。这都反映了在不同行政与利益格局下卫生交涉的困难。

(五)租界违法经营的交涉

租界作为特定的区域,是不法中外商人经营谋利的重要场所。依托租界贩卖麻醉药品、销售伪药的行为屡见不鲜,相关交涉多有发生。

民国初年,中国就因租界贩卖鸦片而与俄国进行过交涉。1912年,浙江都督因俄国商人在杭州租界开设洋行“专卖印药”一事,致电外交部,认为“应照约禁阻”。外交部就此事与俄国驻华公使进行了交涉,虽然中方依据中外约章和《海牙禁烟公约》进行交涉,但是并不顺利。在交涉之际,俄商已在杭州开店,零星售卖鸦片。浙江都督为此“与俄国领事严重交涉”,并电请外交部向俄国公使“商阻”。11月6日,外交部再次致节略给俄国公使,指出“该商遽行开店售卖,实属不合”,请其“迅饬阻止”[38]。显然,中方难以禁止俄国人的上述行为。不仅杭州如此,中国的其他通商口岸也是一样。

1913年3月27日,全国禁烟联合会呈文外交部,指出,中国“极力进行”禁烟,但是“各国租界开设烟店,私吸、私售者极多,致吸烟者均视为逋逃之薮,奸商运售恃作来源,尤于禁缉烟犯困难特甚”。所以,该会请外交部“通饬各省外交员与都督、民政长协商办法,向外人严重交涉,请其于租界及轮船、铁道之路线内,一律禁缉”。外交部对此较为重视,认为“《海牙禁烟公约》第十五、十七、十八各条,具载租界禁烟办法。该公约虽未经各国政府批准,惟和政府已订本年六月间开会协商此事。所有各该条办法不日自可实行”。外交部也“正拟调查各省租界情形,以便赴会诸员届时提议。现在各国租界对于禁烟一事有无查照该公约办理,自应通饬各省外交员详细查明,从速报部,以凭核办”。而且,外交部就此事咨文各省民政长。直隶民政长在收到咨文后,令天津警察厅调查;结果发现:德租界、法租界、日租界分别设有烟膏店1家、15家、4家。直隶民政长认为直隶是停运印药省份,华界的烟膏店已经“依限勒闭”,但是租界的烟膏店却照常经营,影响中国的禁烟,“损我国体,莫此为甚”。因此,直隶民政长函请外交特派员,向驻天津的外国领事“严重交涉,务达目的”。面对交涉,法国驻天津署理领事发出布告,称“中国地方官函请核办烟膏店一事,现经本界公议局议决次第缩减烟膏店办法,洵属有裨公益,应即照办”。对于法租界的这种办法,直隶民政长认为其“显系未肯立与勒闭,殊与禁烟功令有碍。若不乘此机会,据约力争,于禁烟前途阻力非浅”。所以,直隶民政长咨文外交部,除告知天津租界烟膏店情况外,还请其“向各公使严重交涉”[40]。

然而,由于租界与华界政策的不一致,加之其特权的存在,租界常有毒品经营活动。长期以来,中国难以改变这种状况。到1929年,上海特别市党务指导委员会还为租界禁烟一事致函特派江苏交涉员金问泗,请其交涉解决。金问泗为此呈文外交部,指出,“上海公共租界及法租界对于禁烟办理不力,外间每多烦言。前虽迭经交涉,率未得有确切表示”。因此,如何办理,他只能呈请外交部“鉴核示遵”[41]。1929年2月7日,外交部部长王正廷为此致节略给英法驻华公使,声明中国政府“对于肃清全国烟毒早具决心,内地及租界自应一律办理”;请其转饬本国驻上海总领事,“对于租界内禁烟事宜切实办理,并随时与华界官厅接洽协助,以期租界与内地同时禁绝”[42]。就在交涉尚无结果之际,两起与租界有关的毒品交易事件先后发生。一起是浙江潜县查获的烟犯事件,事涉上海租界的同顺丰号[43];另一起是太古公司的武昌号在上海太古码头起卸大批烟土之事[44]。外交部训令特派江苏交涉员金问泗办理两案,二者“如果属实,应即查明,分别交涉,惩罚同顺丰号及太古码头之巡捕,以维烟禁而彰法纪”[45]。然而,在租界制度存在的前提下,中国的交涉难以取得效果。中国代表在国联禁烟委员会、国联大会上陈述禁烟困难时,多次指出租界对于中国禁烟所产生的阻碍。但是,这种外交努力终难取得效果。

除麻醉药品问题外,在华洋行违规经营伪药也引发过中外交涉。1929年,美国三德洋行在中国制售生殖灵和甘露晶引发的交涉就是值得注意的事件。这两种药物在中国经售多年,不仅夸大宣传,而且药中含有毒物质。生殖灵先经中央卫生试验所化验,显示含有育亨宾(Yohimbine)毒质。因此,上海市卫生局呈请卫生部明令取缔该药。随后,三德洋行送请化验的甘露晶,经中央卫生试验所化验,发现含有“Codein毒质”(可待因)。因此,上海市卫生局决定查禁这两种药品的销售[46]。而且,卫生部多次收到有关生殖灵的举报,经中央卫生试验所化验证明该药含有毒质成分。因此,卫生部咨文各省、各特别市政府,并训令各省民政厅、各特别市卫生局,禁止生殖灵的销售[47][48]。由于“生殖灵含有春药毒质,甘露晶含有麻醉品”,行政院也令上海市“令行市卫生局禁销,并由公安局随时查禁”。然而,三德洋行并不接受中国官方的处理,呈请美国驻沪总领事提出抗议。美国驻沪总领事致函江苏特派交涉员公署表示抗议,函中称,据三德洋行代表律师声称,甘露晶“并未含有”可待因,“请于恢复该行所有正当普通权利”。交涉公署将函转达卫生局,请其“查明办理”。为此,上海市卫生局致函交涉公署,指出,三德洋行销售的这两种成药是经卫生部中央卫生试验所化验,“证明含有毒质”,化验程序正当合法。而且,三德洋行销售的这两种成药“完全违反美国国家规定之食品及药物取缔法律”;加之含有毒质和麻醉品,“照卫生及法律原则论,自应在取缔之列”。此外,三德洋行刊登的广告“任意宣传,尤属违背其本国法律”。中国卫生机关“取缔该项业经化验证明含有毒质之成药,实为维护人民体健极正当之办法”,“此种办法尤系美国早已实行之办法”。美驻沪总领事“若能重视美国国家之法律,及中国主权,早应自动制止,方为正道”。所以,上海市卫生局致特派江苏交涉公署函中说:“对于美总领事此种举动,实不能不表示诧异及遗憾”,有关三德洋行的“种种不正当之要求”“实碍难照准”,并希望其向美方“据理驳复”[49]。

与此同时,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参与此事,对三德洋行经销的生殖灵和甘露晶进行调查后,认为它们“早经运销中国各地,经过海关并无阻碍”,上海临时法院干涉该行之经营“似无充分理由”;工部局在答复中方时,还将两种药物的化验书和成分表一同送来。然而,工部局提供的化验书和成分表与中国的化验结果“颇有出入”。江苏省政府根据上海临时法院的呈报,将相关信息咨报卫生部。1929年11月16日,卫生部在咨文江苏省政府时指出,据中央卫生试验所的化验,生殖灵“含有育亨宾毒质”,甘露晶“含有麻醉药品一类之制剂”可待因;生殖灵的广告又“夸大宣传”。同时,卫生部还从中美医药品的管制入手,反驳了三德洋行、工部局的无理要求。卫生部认为该洋商的“种种行为不仅违背售药本旨,并且有碍社会风俗,其前后处方之不同,益足证其有意朦混。若不严予取缔,何以杜流弊而儆效尤”。因此,卫生部在咨复江苏省政府时,申明以上态度,并请其“转饬上海工部局速为认真查禁,以重民命”[50]。

卫生部部长刘瑞恒在上海接受记者采访时,也明确指出美国驻沪总领事和上海工部局抗议中方取缔生殖灵是完全没有道理的。一则美方的抗议行为是对中国卫生行政的干涉,因为“取缔成药,权在吾国”。二则“该品之含有毒剧药料,经中央卫生试验所化验证明,事实俱在,无可为讳”[51]。1929年11月28日,江苏省政府根据卫生部的前述咨文,训令江苏交涉员、上海公共租界临时法院,切实查禁生殖灵与甘露晶,并令江苏交涉员“转致上海工部局切实查禁”[52]。

以上仅结合部分个案,对民国时期不同类型的租界卫生交涉作了简要的阐述。这些交涉是民国租界交涉的重要组成部分。除其中少数涉及中央政府交涉外,主要是地方交涉。受当时地方外交体制的影响,这些交涉多是由通商口岸的交涉员或交涉员公署负责交涉。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地方交涉体制的改变对租界卫生交涉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这些交涉有的直接因卫生而起,有的由卫生与其他问题共同导致;既有租界当局提出的,也有中国地方当局提出的;既有中国地方当局直接提出的,也有地方当局受民众、社会团体、地方组织影响而提出的。其交涉结果既有协调解决的,也有不了了之者;既有中方交涉成功者,也有租界当局搪塞应付者。这些交涉事件虽然大多细小,具有显著的地方特征,但是涉及各方利益主体,涉及问题多样;有的交涉还颇有影响,受到媒体和社会的关注。

三、多重利益格局视域下的租界卫生交涉

作为租界交涉的一个组成部分,租界卫生交涉具有其特殊性。这不仅与租界与卫生的特殊性有关,而且与利益主体较多有关联。各种利益彼此之间的冲突、协调,使得租界卫生交涉及其成效和影响显得较为复杂。

(一)主权与特权之间

作为特殊的区域,租界在近代中国通商口岸长期存在,实行不同于华界的统治秩序,不受中国约束。因此,租界与华界是截然不同的区域。这就造成了租界内外医疗卫生的割裂,进而对租界内外的防疫等卫生问题产生了重要影响。为弥补这种边界内外的分割所带来的问题,租界和华界当局不得不在事涉双方利益的防疫等问题上进行协商与合作。

当然,租界的相关卫生政策也会影响华界采取相应的措施。如上海公共租界内的天后宫归中国地方政府管辖;1912年,上海公共租界曾因小贩经营不卫生食品的问题而与地方当局发生交涉[53]。1914年,上海县为管理天后宫的小贩经营也采取了相应的措施。由于“公共租界工部局每届夏令,禁止小贩在界内售卖冰忌淋及生水冰块等有害卫生之物”,而“天后宫大门以内为华官完全主权,工部局不能干涉”;因此,这些小贩都聚集在“天后宫戏场上设摊售卖”。上海县知事知道上述情形后,饬地方警察警务长景毓华查明具复。景毓华奉命后,派侦探“往查属实”,于是将天后宫的住持传案,“着令赶将有害卫生各摊一律驱逐;如违干咎,一面仍饬该探不时调查,以重卫生”[54]。

但是,租界与华界的对立却是不争的事实。主权与特权之间的冲突构成了租界卫生交涉的重要政治基础。面对租界的扩张态势,中国各界将租界的存在视为对中国主权的侵害,反对租界的推广和越界侵权。因此,不少租界卫生交涉即由此而生,其间中国政府和民间均表现出了强烈的民族主义。

而且,如何保护租界内的中国人的利益,也是中国国家权力之所在。在租界之内,各国拥有特权。对于租界内中国民众的利益诉求,中国官方只能通过交涉的方式解决。1915年5月,法国新租界薛华立路卢家湾附近的居民,认为马路旁的一处公共厕所在“时交夏令”之际,“有碍卫生”,于是致函淞沪警察厅,“请为拆除”。警察厅长调查后发现“该处系在新租界范围以内”;5月28日,他只能将情况告知交涉员杨晟,“请为函达法工董局查照”[55]。然而,在租界特权存在的前提下,要想保护租界内中国人的利益并非易事。中国地方当局因卫生问题,为保护本国人在租界的利益,与租界当局进行过交涉;但是,在很多情况下,这种交涉难以取得成功。1933年,设立在上海法租界的博文女中、南洋商科高中、新浦小学等多所学校,突然接到法租界工部局的命令,“以不合卫生或食宿不清洁,着即停办”。以上各学校“以均曾向市教育局或京教育部立案,故向法租界当局请求,顾到我教育行政权之完整,勿予干涉”。然而,法租界当局的回答却说,“租界以内法当局,自有行使职权之自由”。各校为此“向上海市政府请予严重交涉”[56]。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官方即便进行交涉,也难以成功。

租界工厂卫生检查难以实施,也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主权与特权之间的冲突。1934年6月4日,第18届世界劳工大会在日内瓦召开。中国政府代表李平衡在发言中即指出了租界与中国工厂法实施的问题,其间也提及工厂卫生的问题。李平衡在发言中指出:“国际劳工组织,早就希望会员国实行工厂检查,中国为国际劳工组织之会员国,实行工厂检查于其国境内,竟为别的会员国所阻挠”,如1929年《工厂法》公布时,租界当局就反对其在租界实施。他指出,“中国从未在任何条约内放弃其以社会立法保护其领土内之中国工人之权利与义务,即以租界而论,其土地仍为中国之领土。此点为任何人所不能否认。因此社会立法之应实行于租界内之工厂实毫无疑义;且工厂检查超过警察之上,更非由中国官厅执行此类法规不可”;不能将租界的警察权让于外国人,而认为工厂检查由租界当局负责。“就法律观点言之,中国政府之地位,为任何人所不能攻击,即就技术方面而言,中国既采纳国际劳工局专家之建议,决定分期实行工厂检查,而第一步先着手于最迫切之安全与卫生,更为任何人所不能反对。”然而,1933年,中国与上海公共租界进行交涉,虽然“尽力让步”,但是无济于事。他还指出了中国不能在租界实施《工厂法》的危害。因此,他呼吁国际劳工局帮助中国,向有关各国交涉,解决租界工厂检查和实行中国《劳工法》的问题。国际劳工局局长巴特列对李平衡的演说有如下答复:“凡与劳工局有关,劳工局必设法尽其职责,以谋此项问题之解决。”他还声称自己与李平衡“完全同意,相信此问题不用政治而用社会之观点加以考虑,必能获得一美满之解决”[57]。事实上,这种期待难以实现。不唯如此,租界禁烟问题难以解决,其实也是租界与华界对立导致的。因此,特权与主权的对立是租界卫生交涉产生之源,也是相关交涉妥善解决的严重障碍。

(二)局部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

在通商口岸,租界与华界在空间上是毗连的区域,在治理上却是分隔的区域。这种特点决定了二者为解决影响共同利益的公共卫生问题,不得不进行某些交涉与合作。这在边界附近的卫生问题、防疫问题上多有体现。国际联盟、国民政府卫生部也曾召集上海公共租界和法租界工部局的公共卫生代表,“讨论联合预防霍乱方法”,并就相关办法进行了商议[58]。1930年,上海市为取缔淫猥药物,宣布对一些药物从严查禁,并对有的药物广告实行查禁;由于事涉租界,上海市卫生局请公安局“转函租界警务处查禁”[59]。而且,上海市卫生局曾致函租界工部局,提出合作禁止这类广告,“还要求董事会命令巡捕搜查出售这类药物的商店并禁止其出售”[60]619。这一要求得到租界的积极回应,并有相应的行动[60]621,[61]。

但是,租界毕竟是特殊的空间,拥有强权政治的庇护。因此,租界与华界在处理有关公共利益的卫生问题时,所处位置显然是不对等的。租界往往以强者的姿态,针对附近华界卫生状况提出交涉;中国地方当局迫于压力,不得不认真对待。然而,租界当局出于自身利益,以华界不卫生为由,提出交涉,以图扩大租界,完全超越了公共卫生问题处理的范畴,必然遭到中国官民的反对。

同时,租界对待边界内外的利益区分是十分明显的。这就导致了租界在处理界内的卫生问题时,不可能完全顾及界外的公共利益。如租界越界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排放污物,均会对华界的公共卫生造成危害。诚如前文所举案例所证,中国地方当局针对这些卫生问题进行了交涉,但是有的交涉并不顺利。

租界作为特殊的区域,也是一些违法者的逋逃之地。他们在租界经营毒品的行径,对公共利益造成了极大的损害。然而,租界在这方面并没有采取严厉的措施,对中国的禁烟产生了严重的不良影响。1928年,全国禁烟会议上提出的“上海禁烟实施计划”就指出:“上海为鸦片及其余麻醉毒物转运之总汇,其行栈均设在租界,因厚利关系,得暗受捕房保护。”上海市所属区域“与租界毗连处甚多,交通频繁,市民往来吸售甚为便利”。如果“租界不能同时禁绝转售机关,小之窒碍本市禁吸计划,大之影响全国绝源要图,为害甚巨”[62]。

因此,租界、华界在卫生问题上虽有协调与合作,但是两者的政策毕竟存在不一致性,租界甚至存在关注局部利益的问题。这最终导致公众利益受损,麻醉品泛滥与租界的关系就是例证。

(三)官民之间

租界卫生交涉在很大程度上涉及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各种交涉体现了官民之间的合作与互动。而且,在关系主权问题上,官民之间表现出了一致性。官民之间的良性互动对于相关租界卫生交涉的成功有积极的影响。前述相关交涉事件就体现了不同阶层与地方政府在交涉中的互动。

在很多情况下,租界内外的中国商家、民众因利益受损,除直接向租界方面表达意见外,还呈请本国政府相关部门向租界交涉。地方行政机构和交涉机构采取了相应的举措。1928年,上海市特别商民协会茶叶分会常务委员杨尚廷呈文上海市公安、农工商、卫生三局,称上海“人烟稠密,良莠不齐,每有奸商不顾公众卫生,收集泡过茶叶晒干复制,私行混售,俗名回魂茶。社会民众受害非浅,前曾呈请钧局会衔示禁”。然而,“上海区域甚广,此种奸商散匿租界内,实非少数。恳请准予行文英、法两租界卫生局,请其一律查禁,以维正当同业名誉,而免有碍公众卫生”。以上三局会核后,认为其所呈各节“尚属实情”,于是会衔致函交涉员公署,请其转知上海公共租界和法租界当局,“通饬查禁”[63]。

中国官方和民间在卫生交涉一事上的关系主要是围绕着租界展开的,其中既有对合法权益的争取,也有租界立法变通或缓行的要求。中方的立场固然重要,然而租界的态度更为重要。尤其是中国民众试图通过官方交涉实现利益诉求,在有的情况下难以如愿。因为中国官方不能够使租界当局在某些卫生管理政策上做出让步。这就导致有的租界卫生交涉难以进行,有的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只好采取应付了事的办法。政府的这种态度引起了商民的不满。1928年,上海的猪肉业者因为猪肉检验一事,就明确指出,上海市卫生局“既明知与租界行政权不能统一,设或检验一端,因职权上之冲突,卫生局已经检验合格之猪仍不能通过,则官厅所给之通行证为无效,商民所纳之检验费为虚掷。且官厅不任交涉之责,诿之商民自行力争,庸有效乎?此商民所惶恐也”[64]。

因此,在租界卫生交涉中,中国的官民关系取决于交涉事件的难易以及租界的态度;特别是受后者的影响,官民关系也呈现出了不同的状态。

(四)外交与内政之间

租界卫生交涉作为近代中外交涉的一个特殊方面,与内政建设尤其是医疗卫生建设有着重要的关联,与商业、食品业等也有关系。这些交涉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外交与内政的关系。

就缘起而言,租界卫生交涉除外交诱发外,在很大程度上源于卫生这一内政问题。各国租界当局以卫生为由提出交涉,甚至要求扩大租界;中国当局也因租界在卫生领域的举措而提出交涉,以达到维系主权和保护国民利益的目的。这些交涉因卫生而起,使中国各界不得不重视卫生建设。受其影响,中国政府往往要求通商口岸做好卫生建设。这种外在的刺激和本国政府的倡导对于通商口岸城市的卫生建设有相当的推动作用。然而,从整体上看,受时局动荡、经费不足等的影响,中国医疗卫生建设长期滞后,难以起到积极配合外交的作用。早在晚清时期,有人论及外人垂涎闸北时,就指出“闸北一区外人所耽耽虎视者已久,故于该区行政之现状,凡足以藉口者无不注意调查,以为推广租界交涉之资料。然而,闸北之行政官则犹在梦寐中也。警政之不修,卫生之不讲,在在授人以口实,而不自知。官场之愦愦,乃一至于此”[65]。民国初年,通商口岸城市的卫生建设仍然存在问题,列强在上海、天津、汉口等多个城市要求扩大租界利益时,仍以卫生为借口。不仅如此,中国通商口岸城市的商品检验、检疫等建设仍然滞后。1915年,穆藕初在倡导设立高等化验分析所时,就指出“其列强之托足吾境内者,以吾无化验分析机关,人民昧于卫生要道,故藉口防疫,推广租界,以谋厚获,实行其蚕食主义。呜呼!吾国竞以缺乏高等化验分析所故,而遗社会以无穷之痛苦,竟有如此”[66]。因此,中国滞后的医疗卫生建设难以与外交形成良性的互动。

1927年以后,中国的通商口岸城市更加着力于卫生建设,并在食品检验等方面采取系列措施。但是,由于租界内外之间的流动以及二者之间的政策差异,又产生了新的交涉。1930年代上海租界的食品卫生交涉、华人行医交涉即是体现。针对具体事件,中国虽然取得一定的交涉成效,但是并不能够完全如愿。这表明在租界内外关系格局既定的情况下,中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并不能够完全避免租界内外卫生交涉的发生。

租界禁烟问题难以解决更是体现了中国在内政与外交上的困境。一方面,租界当局与华界在禁毒问题上虽有合作,但是这种合作也有困难。诚如上海公共租界当局所说,其与华界“建立有效合作”的困难之一就是“巡捕房和公安局的行政管理存在根本性的差异”[67]。另一方面,有的问题难以解决。如租界有关禁烟的年报向来是由相关国家的政府转送国联,再由中国驻国联代表邮寄给中国的禁烟机构,“展转之间,需时甚久”。针对这种情况,中国代表胡世泽在1935年的国联第二十届禁烟委员会上,询问各国代表“可否令租界当局于寄送年报与国联之时,亦送一份与中国政府,倘中国政府有何意见,亦可早日发表,不致展转费时”。各国代表认为胡世泽提议的办法“亦颇便捷”,“但尚须加以考虑,现在不能决定”,其理由是“报告编成后,各该政府容有修改之处,故不能于修改之前,将原文发表也”[68]。至于租界烟犯引渡的问题,国民政府禁烟委员会在寄给国联第二十届禁烟委员会有关上海禁烟情形的报告中,“对于租界烟犯不能引渡,表示不满”。中国代表胡世泽在会议上对此“虽略为表示,但未提出要求”;因为关于租界内的案件,“既有上海租界内中国法院之协定规定办法,则我国要求引渡一举,是否与该协定之手续相符”,前述报告并没有明言,所以胡世泽说,“如我方欲将此事提出会议,须以法律事实为据,请将此项材料搜寄,以便酌办”[68]。所以,中国在主权受限的情况下,难以在内政与外交上就禁烟形成有效的措施。

当然,上述四个方面只是从不同的侧面分析租界卫生交涉及其影响。在具体交涉中,相关利益主体可能是多元的,其利益关系交织在一起,交涉过程和影响也更为复杂。

总体而论,1912—1937年间,中国与外国围绕租界内外的卫生问题,进行了多种形式的交涉。这些交涉是卫生影响中外关系的体现,也是租界与华界关系在卫生问题上的反映。各种交涉的产生固然与卫生这一公共问题有关,但更主要的是因为租界这一特殊制度的存在。作为特殊形式的中外交涉,租界卫生交涉展现了特定时空范围的社会关联和社会问题,体现了复杂的利益关系。

注释:

① 相关研究主要有:Kerrie L.Macpherson,AWildernessofMarshes:TheOriginsofPublicHealthinShanghai:1843—1893·Hong kong,Oxford,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7;[美]罗芙芸:《卫生的现代性:中国通商口岸卫生与疾病的含义》,向磊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彭善民:《公共卫生与上海都市文明(1898—1949)》,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俞刚:《公共卫生与晚清中外关系:以1910年上海公共租界检疫风潮为中心》,中国人民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4年。

② 关于租界制度的具体情况,参见李育民:《近代中国的条约制度》,湖南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59-88页。

③ 具体可参见:《张学良私卖津海军医院案》,《申报》1933年4月11日,第8版;《邵鸿基谈查办汤案经过》,《申报》1933年4月29日,第10版;《天津海军医院事件解决经过》,《申报》1933年12月30日,第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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