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调对接实践新时代“枫桥经验”

2024-01-12 09:29杨天航
检察风云 2024年1期
关键词:松江区枫桥经验枫桥

杨天航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为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以新时代“枫桥经验”为指引,针对轻伤害案件,以检察履职为平台,积极引导多方社会力量参与化解社会矛盾,综合运用检调对接、公开听证等现有机制,为建设和谐社会贡献检察智慧。

2021年11月19日晚,松江区某电子公司的员工刘某某与其舍友杨某某在宿舍内因琐事大打出手,年轻的刘某某殴打杨某某致伤。案发后杨某某报警,刘某某在原地等候公安机关到场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故意伤人的事实。后经鉴定,杨某某左侧3、4、5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因杨某某的伤势属于轻伤,刘某某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松江公安分局于2022年1月26日对本案立案侦查,随着司法活动的开展,案件更多的前因后果浮出水面。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刘某某与杨某某的矛盾由来已久,检察官发现,两人因年龄、地域等因素的差异,生活习惯截然不同。刘某某怕热,夏天开空调喜欢将温度调低,而杨某某则对过低的房间温度非常不适,甚至还因此生病进医院;刘某某喜欢熬夜刷短视频,产生的亮光与动静影响了早睡的杨某某;刘某某自带蚊帐,而杨某某则喜欢在宿舍内点燃蚊香,引起了刘某某的不满。因此,两人虽同处一室却老死不相往来,并且时常发生争吵。案发当日,刘某某与杨某某均上夜班,刘某某趁白天无事去河边钓鱼,回来后将鱼盆放在了宿舍的桌子底下,恰巧放鱼盆的位置离杨某某的床头很近,在床上睡觉的杨某某醒来后发现刘某某将鱼盆放在自己床头位置,顿生不满,立即质问刘某某为何这么做。年轻气盛的刘某某认为自己只是将鱼盆放在了宿舍的公共区域,并没有侵犯到杨某某,因此毫不示弱,与杨某某大声争吵起来。双方互不相让,加上日常积累的不满情绪集中爆发,刘某某与杨某某在宿舍内大打出手,最终杨某某受伤,而刘某某则要面临严重的刑事责任。

2023年1月19日,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在了解双方调解意愿后,松江区人民检察院启动检调对接程序,将该案移送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但由于双方矛盾深重,调解过程并不顺利。初次调解现场,两人因往日矛盾再次发生争吵,调解一度无法进行下去。经过人民调解员与检察院承办人的斡旋,双方才暂且搁置争议,同意就损害赔偿问题进行沟通。初步调解后,双方在赔偿金额方面仍存在较大分歧。

杨某某认为自己长久以来一直遭到刘某某的侵犯,损失较大,且刘某某在案发后的态度让其十分不满,认为对方并未诚心悔过,因此不愿轻易与对方和解;刘某某考虑后作出了退让,经由其辩护人向检察院提出愿意一次性赔偿12万元,希望得到对方的谅解。鉴于此,承办检察官组织公开听证,邀请人民监督员对本案的处理公开发表意见,刘某某与杨某某均到听证现场发表了各自意见。听证举行之后,检察官又进行了多次调解与释法说理,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刘某某一次性赔付杨某某12万元,杨某某对刘某某表示谅解。

2023年2月24日,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刘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中,检察机关面对双方当事人间存在的积怨并没有一诉了之,而是忠实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致力于化解双方矛盾,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作为办案的最终落脚点。最终杨某某获得了足额赔偿,权益得到充分保障,而刘某某也获得了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夯实证据基础,全面厘清矛盾焦点。案件事实是检察机关履职的基础,本案中并无监控视频等客观证据证明刘某某的故意伤害行为,虽然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但是为了追求刑事案件的严谨性,检察机关依托侦协办机制与公安机关进行多次沟通,引导公安机关找到刘某某与杨某某打架时的目击证人并制作笔录,夯实了案件的证据基础。同时,检察机关积极调查了案件更深层次的原因,通过讯问刘某某了解到,两人打架并非一时冲动,而是在同住期间素有嫌隙,彼此之间都有较大的负面情绪,这一事实也成为阻碍双方和解的主要因素。

开展检调对接,初步调和双方矛盾。案件移送检察院后,刘某某向检察机关提出愿意赔偿被害人,并希望检察机关能提供平台为双方化解矛盾,杨某某也表示愿意与刘某某就赔偿事宜进行调解。基于双方的调解意愿,检察机关在告知相应的权利义务与法律后果后,启动检调对接程序,人民调解员在松江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检察院调解工作室对本案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刘某某愿意向杨某某赔偿致歉,但双方在赔偿金额方面存在较大分歧。杨某某认为其伤势对生活造成较为严重的影响,其遭受了较大损失,希望获得20万元赔偿。刘某某限于经济能力无法偿付该金额,但愿意继续筹款提高对杨某某的赔偿金额。

举行公开听证,保证办案公开公正。后刘某某提出愿意赔偿杨某某12万元,且随时可以进行全额赔付,检察机关向杨某某传达了刘某某的赔偿意愿,但杨某某认为其通过诉讼能够获得的赔偿要远高于该数额,因此双方对赔偿金额依然无法达成一致。为了保证案件办理公开公正,增强处理结果的说服力,检察机关决定对案件进行公开听证,邀请人民监督员发表对本案的处理意见。在听证现场,三位人民监督员均认为刘某某提出的赔偿金额较为适宜,若刘某某能将12万元赔付到位,建议对刘某某作不起诉处理,并向杨某某阐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实际赔偿标准。

多次释法说理,促成双方和解。公开听证举行后,杨某某表示可以接受12万元对其现有损失的弥补,但认为其伤势可能造成伤残,若与刘某某达成协议便无法请求后续的伤残赔偿,因此不愿与刘某某签订和解协议。鉴于此,检察机关多次与杨某某进行沟通,向其解释即便与刘某某签订和解协议,若后续因为该伤势评定伤残,依然可以请求相应的赔偿。经多方共同工作,刘某某与杨某某在承办检察官与人民调解员的组织下签订了和解协议,刘某某当场赔付12万元,杨某某也当场出具谅解书,并且在谅解书中明确写明保留伤残赔偿请求的权利,双方积怨就此化解。因刘某某系初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情节,检察机关依法对其不起诉。

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多方共同助力社会治理。检察机关办理轻伤害案件,应当以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重要导向。在办案过程中,松江检察机关以检察履职为平台,充分运用检调对接、公开听证等多种机制,引导多方社会力量参与化解矛盾,创新基层社会治理模式,努力从源头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公开听证

充分释法说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在办理轻伤害案件时,要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充分做好释法说理工作。由于法律知识的欠缺,部分当事人可能因法律认识错误影响自身合法权益的實现,此时检察机关不应为了追求办案简单轻松而草率结案,应当积极与当事人沟通,耐心引导,帮助当事人走出认识误区,增强检察公信力。

转变工作理念,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办理轻伤害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全面审查案件的起因、当事人的关系及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考量刑事处罚的必要性,注重化解矛盾。对于确有悔罪表现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尽量促成刑事和解,依法从轻处理,破除“一诉了之”的办案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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