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法治思想形成的标志

2024-01-16 18:13徐祥民门植渊
关键词:依法治国法治特色

徐祥民 门植渊

摘要:由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阐释为“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最新成果”的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形成有三个标志。标志性事件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其主要贡献是确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阐述习近平法治思想六大核心观点。标志性文献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期间及其前后一段时间形成的《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全面依法治国”重要著作,这组著作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主要贡献的基本载体,对习近平法治思想做了系统、全面、集中的表述。标志性理论成果是提出并系统阐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提出法治体系新范畴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人类法治思想宝库最突出的理论贡献。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法治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5595(2023)06-0114-07

习近平法治思想内涵十分丰富。[1]按照2020年11月16日至17日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的阐释,习近平法治思想“从历史和现实相贯通、国际和国内相关联、理论和实际相结合上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2],是党的十九大宣布“形成”[3]19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遵照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提出的“吃透基本精神、把握核心要义”[2]的要求,为了全面、完整地学习理解习近平法治思想,我们需要对作为“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最新成果”[2]的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形成做出正确判断。

本文认为,习近平法治思想形成的标志性事件是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十八届四中全会”),标志性文献是“十八届四中全会”期间及其前后一段时间形成的《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全面依法治国”重要著作,标志性理论成果是提出并系统阐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形成的标志性事件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源头是习近平在福建、浙江、上海等地工作时提出的法律思想,包括在领导浙江省的“法治浙江”①建设的过程中萌发的法治思想。从这个源头发展到作为系统完整理论体系的习近平法治思想,被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称为“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最新成果”[2],经过了一个不断提炼加工打磨和系统阐述的过程,一个实现“历史和现实相贯通”“国际和国内相关联”“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的过程。例如,从2012年12月4日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首次提出 “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4]12,到“十八届四中全会”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与“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5]4等一起纳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一个打磨提升的过程。习近平法治思想在逐渐成长不断完善的过程中经过了具有质变意义的变化,经过这一质变,作为完整理论体系的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宣告形成。这个质变就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形成的标志。

习近平法治思想形成的标志性事件是“十八届四中全会”。于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在北京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是我国法治国家建设历史上最具里程碑意义的重要事件。如果说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十五大”)敲响了建设法治国家的开台锣鼓②,那么,“十八届四中全会”则把我国的法治国家建设推进到全面建设阶段。

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形成的标志性事件,“十八届四中全会”的主要贡献可以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第一,确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第二,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全面依法治国决定》);第三,阐述习近平法治思想六大核心观点;第四,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系统思想。

(一)确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

“十八届四中全会”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设定了目标,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我们可以称之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或“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全面依法治国决定》规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實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5]4这段话可称之为“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表述”,它包括两句话:前一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对“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的简要叙述,我们可以称之为“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概述”;后一句“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对“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的详细叙述,我们可以称之为“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详述”。“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表述”是“十五大”以来,也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共产党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下的依法治国建设目标所做的第一次系统阐述。

(二)通过《全面依法治国决定》

在经过会前的充分酝酿和反复修改、提炼加工的基础上,由习近平担任组长,张德江、王岐山任副组长的“文件起草组”起草的《全面依法治国决定》,经由“十八届四中全会”充分讨论,获得通过。“十八届四中全会”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唯一一次以建设法治国家为唯一主题的中央全会;《全面依法治国决定》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做出的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唯一主题的决定。[6]

《全面依法治国决定》不仅明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而且用“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等六章对如何实现这个总目标做出周密部署。更为重要的是,《全面依法治国决定》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集中表达。按《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以下简称《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的总结概括,“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六个重大理论观点,而《全面依法治国决定》是这六个理论观点的主要载体。

(三)阐述习近平法治思想六大核心观点

《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把“十八届四中全会”形成或确定的重要理论观点概括为六个观点,反映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形成的核心观点。我们也可以把这六个观点看作是标志习近平法治思想形成的六大观点,可称为习近平法治思想六大核心观点。

(1)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

“全会强调,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7]6“全会强调,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7]12这些段落集中表达的思想就是: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

(2)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全会提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7]8习近平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以下简称《〈全面依法治国决定〉说明》)中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8]140,表达了对治国“重器”的高度重视;“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8]140,则表达了对“良法”的追求。

(3)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全会提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7]8③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其生命力也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更在于实施。对此,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以下简称《纪念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讲话》)中就有明确表述。[4]6

(4)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

“全会提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7]9这既是“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表达的观点,也是习近平一贯的看法。早在2006年发表的文章中,习近平就将“公平正义”看作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和“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将“司法公正”看作是“依法治国的重要防线”,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社会和美和谐”看作是“‘法治浙江’建设的重要内容和目的所在”。[9]

(5)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

“全会提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7]10“十八届四中全会”是将习近平法治思想运用于我国法治国家建设的一次盛会,而《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中这段文字反映的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习近平法治风尚观的运用。2006年5月17日,习近平发表于《浙江日报》“之江新语”栏目的文章《弘扬法治精神,形成法治风尚》表达了他的法治风尚观。文中说道:“人们没有法治精神、社会没有法治风尚,法治只能是无本之木、无根之花、无源之水。”法律文件不过是“穹窿顶上的拱梁”,而慢慢形成的法治风尚才是“穹窿顶上的不可动摇的拱心石”。法治建设的根本任务就是使社会形成“法治风尚”。如果把这种风尚也看作是法律,那么,这种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10]

(6)全面推進依法治国,必须大力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7]11如果说“法治工作队伍”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创造的新用语,那么,作为这个“新用语”的原型或原型之一的“政法队伍”早已成为习近平关心的对象。2005年,在习近平主持下制定的《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浙政发[2005]3号)(以下简称《意见》)就充分体现了对政法队伍建设的重视,尤其是对提高政法队伍的依法行政观念和依法行政能力的重视。《意见》要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带头学习和掌握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不断提高与依法行政和履行职务相适应的法律素质和能力”。这些要求的基本目标是提高“法治工作队伍”“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意见》第二条第(十)项阐述了用于“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手段,包括建立学习制度、安排专题讲座、开展专门培训轮训以及实行“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对“法治工作队伍”成员的任职情况实行考核、定级等。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形成的标志性文献

习近平法治思想形成的标志性事件是“十八届四中全会”,标志性文献是在“十八届四中全会”期间和“十八届四中全会”前后一段时间形成的“全面依法治国”重要著作。

(一)阐述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著作

从2012年11月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到2020年11月16日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把习近平法治思想明确宣布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先后形成了由习近平发表的论文、讲话,主持制定的决议、决定,就重大事项所作的说明等组成的阐述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六组重要著作。这六组重要著作,以形成的时间先后为序,依次列举如下。

(1)《纪念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讲话》。2012年12月4日,首都各界在人民大会堂集会,隆重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在这次盛会上习近平发表了《纪念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讲话》,讲话除对1982年宪法给予高度评价外,系统阐述了关于维护宪法权威和贯彻实施宪法重要性的看法,对全面实施现行宪法提出了几项要求,其中包括“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切实保障公民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坚持党的领导,更加注重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纪念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讲话》阐述的法治思想中的重要闪光点是:法治国家首先是宪治国家。《纪念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讲话》提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4]11

(2)《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上来》等“全面深化改革”重要著作。这组著作包括:《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上来》,它是习近平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的一部分;习近平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发表的《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组著作的核心思想可以概括为,加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制度优化,包括“实现党、国家、社会各项事务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11]。

(3)《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全面依法治国”重要著作。这组著作包括:《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它是习近平在“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的一部分;习近平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发表的《〈全面依法治国决定〉说明》;“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全面依法治国决定》;《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

(4)习近平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所作的题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的报告(以下简称《十九大报告》)。《十九大报告》“法治论”篇章阐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十九大报告》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3]10,中国共产党“形成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3]19。把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法治国家建设事业相结合,《十九大报告》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法治的新时代的构想。

(5)《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是习近平在2018年8月24日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的一部分。文章集中阐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理论观点,即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6)《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推进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重要著作。这组著作主要包括:《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它是2019年10月31日习近平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的一部分;习近平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上发表的《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決定〉的说明》;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组著作的主要思想闪光点是:“用现代化的法治促成中华民族伟大复兴”[12]。

(二)《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全面依法治国”重要著作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形成的标志性文献

阐述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六组重要著作中的第三组著作——《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全面依法治国”重要著作,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形成的标志性文献。

之所以把《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全面依法治国”重要著作看作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形成的标志性文献,主要是考虑了以下三点。

(1)《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全面依法治国”重要著作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形成标志性事件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基本文献载体。

我们把“十八届四中全会”看作习近平法治思想形成的标志性事件的主要依据是,“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通过《全面依法治国决定》,系统阐述习近平法治思想六大核心观点等。而这些工作的主要文献载体是《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全面依法治国”重要著作。最具说服力的是“通过《全面依法治国决定》”这项工作,作为一个事件,它表现为“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全面依法治国决定》”。而这个事件中“通过”的“决定”是作为文献载体的《全面依法治国决定》。

(2)《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全面依法治国”重要著作对习近平法治思想做了系统、全面、集中的表述。

习近平在福建、浙江、上海等地工作时就以讲话、报告、单篇文章、长篇著作等形式表达过自己的法治思想。例如,仅2006年5月一个月内,习近平就在《浙江日报》发表了《“四位一体”的辩证统一》(5月8日)、《法治:新形势的新要求》(5月10日)、《市场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5月12日)、《和谐社会本质上是法治社会》(5月15日)、《弘扬法治精神,形成法治风尚》(5月17日)、《坚持法治与德治并举》(5月19日)、《党的领导是法治的根本保证》(5月22日)等7篇以法治为中心议题的文章。虽然这些文章都是习近平法治思想逐渐形成的历史记忆,但它们都没有也无法全面表达习近平法治思想。

习近平担任中共中央总书记以来陆续形成的阐述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六组重要著作中的其他五组,都发挥了使习近平法治思想逐渐升华的作用。例如,第一组著作第一次展现了习近平对宪法权威、宪法在法治国家建设中的地位、如何对待宪法实施等的看法,对习近平法治思想成长为系统完整的理论体系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是,不管是在《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全面依法治国”重要著作之前形成的二组著作,还是在《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全面依法治国”重要著作之后形成的三组著作,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成长或系统表述上,都没有像第三组著作那样集中、那样系统完整。第三组著作是全面回答如何“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各种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系统著作。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强调,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2]。这样看来,习近平法治思想是由第三组著作系统阐述的。

(3)《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全面依法治国”重要著作提出并较为系统地阐述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思想。

习近平法治思想形成的标志性理论成果,是提出并系统阐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思想。而提出并系统阐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思想主要是由《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全面依法治国”重要著作实现的。

三、习近平法治思想形成的标志性理论贡献

我们所说的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形成”是指提出“具有原创性、时代性”特点的“理论”[13],是中国共产党人所创造的新理论、新思想的形成,而不是随便发表的关于法治的看法,或就先哲们创造的法治理论而发表的见解,等。法治不是一个新话题,许多政治家、思想家都有其关于法治的看法。有看法不等于创造了新理论,提出了新观点。习近平法治思想是由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确认形成的法治思想,不是许多政治家、思想家都发表过的关于法治的看法或将已有法治理论运用于法治实践的经验,而是崭新的法治理论,是由中国共产党人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全面依法治国”重要著作表述的具有“原创性、时代性”的新的系统的法治理论。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具有原创性和时代性特点的理论,其形成的标志性理论贡献是提出并系统阐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思想。

(一)提出法治体系新范畴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是已有的一般的法治体系中的作为个例的中国体系,而是人类法治文明历史上首次出现的新事物。在法治国家建设上,建设法治体系是史无前例的法治建设工程。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法治体系第一次成为人类法治文明的建设对象;在法治思想发展的历史上,法治体系是法学新知识,是中国共产党人对人类法治思想宝库贡献的新的学术概念。

与几十年来我们总是向西方人学习法学知识不同,法治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产生的理论成果,是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过程中创造的法学概念,是毫无疑问的中国“本土知识”。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前,我国学者很少使用由法治体系这四个字构成的概念或术语;中国学界,包括法学界、政治学界、翻译界等,没有从国外引进与《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全面依法治国”重要著作中的法治体系内涵外延相同或相近的法治体系概念或术语;在许多西方著名法学家的著作中都没有发现与“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中的建设对象、法治国家建设“总抓手”相同或相近的概念或术语。法治体系是毫无疑义的原创性理论学术成果。

在“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表述”中,除了法治体系是第一次出现的概念之外,作为“总抓手”的法治体系之分支体系的法治实施体系、法治保障体系也都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创造的新概念和新的建设对象。在已有法学知识体系中存在法律实施,但没有法治实施和法治实施体系;已有法学知识把法律称为保障,没有讨论过作为建设对象的法治保障体系。也就是说,“十八届四中全会”规划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总目标实际上包含三个首次提出的体系,即法治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保障体系,我们可以称它们为“三个体系”。这“三个体系”包含的都是中国共产党人创造的作为人类制度文明的法治的新成果,是中国共产党人为世界各国共同拥有的法治这种人类文明制度添加的新内涵。

(二)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须处理的四组关系

习近平法治思想不是对西方的或中国古代的法治学说的简单搬用,不是对西方的或中国古代的法治建设或法制建设经验的简单借鉴,不是对西方的或中国古代某个或某些思想家的思想、主张的心领神会,而是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对话的结果,是对活生生的中国问题、中国需要做出的理性回答。

出现在“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表述”中的一些事物之间的关系都是刚刚提出或刚刚建立起来的。比如,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三者之间的关系,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者之间的关系,党内法规体系和法律体系之间的关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之间的关系,等等④,我们可以称它们为“四组关系”。这“四组关系”都来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实践,都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实践中提出的问题的解答。它们体现的是中国共产党人新近发现或提出的法治关系论,是中国共产党人创造的关于法治功能及其实现的法治思想成果。

(三)提出或系统阐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两项理论

在《〈全面依法治国决定〉说明》中,习近平系统回答的“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中的第一个问题是“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这是真正的中国问题,既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的实践问题,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建设的问题。正是关于这类问题的思考,给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加了理论分量。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通过《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全面依法治国”重要著作,习近平系统阐述了中国共产党人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理论和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理论。我们可以称之为“两项理论”。这“两项理论”⑤都是中国共产党人在中国文化土壤上培育的中國特色的法治理论。

注釋:

① 《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法治浙江”的决定》,2006年4月26日中国共产党浙江省第十一届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通过。

② 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民主,健全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目标。参见江泽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载于《江泽民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7、28页。

③ 政府执法是法治实施的重要方面,但显然不是全部。《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关于政府执法的这段话可以理解为“用典型指代一般”,即用最典型的法治实施指代法治实施的各个方面。

④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还涉及法治与改革的关系。因这一组关系在“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表述”中没有明确表达,故暂置而不论。

⑤ 这两项理论,还有《全面依法治国决定》没有明确表达过的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法治理论,都是“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表述”所说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组成部分。

参考文献:

[1] 徐祥民.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整体认读[J].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18(4):5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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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5]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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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习近平.之江新语[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205.

[11] 习近平.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上来[M]//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8:549.

[12] 徐祥民.用现代化的法治促成中华民族伟大复兴[J].中州学刊,2021(1):54-59.

[13] 习近平.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6:21.

Signs of the formation of Xi Jinping Thought on the Rule of Law

XU Xiangmin, MEN Zhiyuan

(School of Law,Ocean University of China,Qingdao 266100,Shandong,China)

Abstract:There are three landmarks in the formation of Xi Jinping Thought on the Rule of Law, which has been interpreted by the Central Working Conference on Comprehensively Ruling the Country by Law as "the latest achievement of the sinicization of Marxist theory of the rule of law". The Fourth Plenary Session of the 18th CPC Central Committee is the landmark event, whose main contribution was to set the overall goal of comprehensively promoting law-based governance, adopt the "Resolution of the Central Committee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on Major Issues Concerning Comprehensively Advancing the Rule of Law", and elaborate the six core ideas of Xi Jinping Thought on the Rule of Law. Important works on "overall law-based governance" such as "Accelerating the Establishment of Socialist Rule of Law in China" are the landmark documents, which were formed before and after the Fourth Plenary Session of the 18th CPC Central Committee.The works are the basic carriers of the main contributions of the Fourth Plenary Session of the 18th CPC Central Committee, and which have provided a systematic, comprehensive, and centralized expression of Xi Jinping Thought on the Rule of Law. The signature theoretical achievement is the proposal and systematic elaboration of the idea of building  the system of socialist rule of law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and building Socialist Rule of Law in China. The proposal of a new category of the rule of law system is the most prominent theoretical contribution of Xi Jinping Thought on the Rule of Law to the treasure trove of human thought on the rule of law.

Key words: Xi Jinping Thought on the Rule of Law; rule of law system; theory of socialist rule of law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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