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生成技术对版权治理的挑战与立法回应

2024-01-24 03:49蹇昶
出版广角 2023年24期
关键词:原创性版权保护创作

【摘要】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发展、AI式生成技术在创作领域的应用,对现有版权体系提出了严峻挑战:AI作为非自然人创作主体,其生成的文学、艺术作品等在著作权归属上缺乏明确的法律指引。现行著作权关于作品必须源于人的创作活动的原创性要求,在AI作品中难以判定;AI创作内容的版权保护期限、权利行使方式以及侵权责任认定等关键问题,均未在现行法律框架中得到充分解决。这些问题的出现不仅影响了创作者的合法权益,也制约了科技与文化产业的创新发展,需要对现行著作权进行审视,以立法回应来确保AI时代依然能够有效保护创作活动,维护创作者和利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知识出版物产权的健康发展。

【关  键  词】AI生成技术;版权治理;数字版权保护

【作者单位】蹇昶,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

【中图分类号】 F725.23【文献标识码】A【DOI】10.16491/j.cnki.cn45-1216/g2.2023.24.005

AI生成技术在出版创作领域的广泛应用,挑战了现行著作权法体系。该技术使得AI能够独立产出具有文学价值的作品,但这些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难以界定,因为传统著作权法要求作品必须由人类创作且具有独创性,而AI作品的版权保护问题,如作品的复制权、发表权、改编权等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包括AI创作的版权保护期限、权利行使的法律规范,以及侵权责任的认定等标准均需要明确。随着AIGC大量应用于创造性工作中,针对版权问题的立法回应刻不容缓,这不仅意味着著作权法体系的完整性和适应性,还对维护著作权秩序、激励创新、保护投资回报具有重要意义,是著作权法适应数字化时代的必然要求。

一、AI生成技术对版权治理的挑战

1.创作权归属问题

在著作权领域,著作权归属问题向来以人类作者的创作行为为核心,即著作权由作品的创作者即人类智力劳动的主体所享有。然而,AI生成技术的应用挑战了这一传统理念,尤其是在出版创作领域,AI生成的文学作品、学术论文等出版内容的著作权归属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法律难题。根据现行的著作权理论,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表达了深刻思想内容的作品,且这些作品应当具备原创性,即反映作者个人智慧推演的结果。AI生成的作品虽然在形式上与人類创作的作品相似,但其背后缺乏自然人的创作意志和情感表达,从而使得AI作品在著作权主体资格上具有争议。如由AI编写的小说1 The Road挑战了传统的著作权归属观念,该作品的文本生成完全由AI算法完成且作者署名为AI本身,这在著作权的视角下是前所未有的。

同时,AI作品的原创性评判也是著作权归属的关键。AI通过机器学习和大数据分析生成作品,这些作品是否能被认定为具有独创性,即是否能够反映创作主体的个性,是目前学术界和实务界争论的焦点。如果AI作品被认定为缺乏独创性,那么它们将无法被著作权法所保护。此外,即便AI作品被认定具有一定的独创性,著作权归属问题仍然复杂。以AlphaGo战胜人类围棋高手并创新围棋布局为例,虽然这些布局在围棋领域被认为具有高度的创造性,但若将其视为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其著作权归属仍不明晰。

2.AI生成的原创性和创作性问题

在著作权领域,原创性和创作性是著作权保护的基石。原创性要求作品必须是独立创作的,不能是对他人作品的复制;创作性则要求作品必须体现一定程度的智力劳动,反映作者的个性。然而,AI作品在这两个要求上都引发了法律争议。AI作品如由算法自动编写的小说或生成的画作,虽然在形式上符合著作权对作品的定义,但其背后缺少传统意义上的“作者”,即自然人的创作意志和智力贡献,这一点挑战了著作权对原创性和创作性的传统理解。

一方面,AI作品的版权争议问题源自现行著作权框架,并未预见到非人类主体的创作行为。如Google的DeepDream算法生成的视觉艺术作品虽然具有视觉上的独创性,但其创作过程完全由机器学习算法驱动,缺乏人类作者的直接智力创作。这类作品是否满足著作权对原创性的要求,现行法律尚无明确规定。

另一方面,AI作品的创作性也同样受到质疑。以IBM的AI机器人Watson创作的Morgan电影预告片为例,尽管该预告片在结构和内容上具有一定的新颖性,但其创作过程完全基于预先设定的算法和大量的数据分析,是否能够体现著作权要求的智力劳动和个性表达,仍是一个待解的法律问题。

3.AI创作版权是否受合法保护问题探讨

在著作权的框架内,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等经济权利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以确保其对作品的经济利益能够得到实现。然而,当人工智能技术介入创作过程,自动生成文学、音乐、美术等作品时,这些作品的版权保护可行性成为著作权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AI生成内容是否能够被纳入版权保护的范畴,首先取决于其是否满足著作权对作品的定义,即是否具备独创性并由作者智力劳动所创作。如由OpenAI的GPT-3算法生成的学术文章尽管在内容上可能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但其创作过程完全由预设的算法逻辑和大规模数据驱动,缺少传统意义上的著作权主体,即人类作者的直接智力贡献。

此外,对于AI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等经济权利的归属,现行著作权体系同样缺乏明确规定。以AI创作的音乐作品为例,若该音乐作品被广泛复制和发行,其经济权利的归属将直接影响创作者和相关产业链的利益分配。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下,AI作品的经济权利保护具有较大的法律不确定性,这不仅影响著作权人的权益,也可能抑制相关产业的发展。

鉴于AI生成技术的现存问题,探讨其版权保护的可行性,需对现行著作权进行深入分析与适应性改进。一方面,需要界定AI生成内容是否能够作为独立作品享有著作权;另一方面,需要明确经济权利的归属,为AI生成内容的合法利用提供法律依据。这不仅是对著作权理念的挑战,也是著作权适应数字化、智能化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因此,建立一套既能够保护创作者权益又能促进技术创新的法律体系,对于平衡各方利益、推动文化和科技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国际视野中的立法动态

1.国际立法趋势

在全球范围内,AI生成技术所引发的版权问题正逐渐成为立法机构关注的焦点。不同国家和地区在这一新兴领域的立法进展和趋势各异,体现了各自对于AI技术与版权关系认识的差异以及法律适应性的探索。在欧盟,版权指令对著作权保护的传统原则进行了重申,但尚未针对AI生成内容提出具体的立法规定。然而,欧盟版权指令的最新修订中已经意识到数字技术发展对版权体系的冲击,开始考虑包括AI在内的技术发展对著作权的影响。美国版权局曾就AI作品的版权问题征求公众意见,表明了对AI与版权关系的关注,并尝试探讨是否应该为AI创作的作品提供版权保护。尽管美国目前还没有明确立法,但其一系列行动反映了法律制度对AI技术发展的响应。这也表明当前国际上对于AI生成内容的版权问题存在认识上的分歧和法律适应上的滞后。

2.国际组织建议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作为国际版权问题的权威机构,其对AI与版权问题的研究和建议具有指导性意义。在AI技术迅速发展的背景下,WIPO关注AI创作内容的版权归属问题,并探讨如何在全球范围内建立统一的法律框架以适应技术进步。WIPO指出,AI生成的作品,如算法创作的音乐或文学作品,触及著作權中关于作品创作主体和原创性的基本原则。传统著作权规定,作品必须是人类智力活动的结果才能获得保护,而AI作品的产生并不涉及人类直接的智力劳动,这一点对现行的著作权体系构成了挑战。

WIPO提倡的一个主要观点是,应认真考虑AI作品的保护范围,以及是否应将AI视为著作权的主体。在此背景下,WIPO鼓励成员方进行法律研究,以明确AI创作内容在各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如WIPO引用欧洲法院的一项裁决认为,只有“作者”才能够表达其“个人性”,而AI无法作为作者,因为其不能表达任何个人性。这一裁决为AI作品的版权归属问题提供了一定的法律指导,同时也表明了现有法律体系对AI作品保护的局限性。

WIPO也在探讨AI对版权相关权利的影响,特别是复制权、发行权和公开传播权。AI技术的应用使得作品的复制和传播变得更加容易和广泛,但同时也带来版权侵权的风险。针对这一问题,WIPO建议各国在尊重版权保护的基础上,探索新的技术解决方案和立法措施,以确保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综上,WIPO对AI与版权问题的研究和建议强调对现行著作权体系的审视和可能的适应性改进。著作权的立法回应需要在WIPO的框架下进行,通过多行业的合作和立法活动来应对AI技术带来的版权新挑战,确保版权保护制度能够在AI时代保持效力并促进文化和科技的进步。

3.比较法分析立法思路

在全球范围内,各法域对于AI作品的版权立法呈现多样化的态势,这些差异化的立法实践为中国在相应领域的法律制定提供了重要参考。如欧盟版权法体系中关于计算机程序创作作品的规定虽然没有直接涉及AI,但其对于程序创作作品的保护思路为AI作品的版权归属提供了可能的法律框架。英国版权法则明确了计算机生成作品的版权归属,将其归于程序的所有者或委托人,这为中国在AI作品归属问题上的立法提供了借鉴。美国版权局的立场更趋保守,强调著作权保护的是人类作者的智力成果。

综合国际立法趋势和具体案例,我国对AI作品版权立法应细化AI作品的版权归属问题,明确创作主体的定义,同时考虑AI技术的特殊性,需要为AI作品设立特殊的版权类别或保护机制。此外,还应关注AI作品复制权、发行权等经济权利的具体归属和行使方式,确保著作权保护与技术创新之间达到合理的平衡。

三、我国的立法回应路径

1.现行法律框架分析

我国现行著作权建立在著作权人为自然人或法人的基本假设之上,AI生成技术的出现挑战了这一传统观念。根据著作权相关法律,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必须是作品,而作品应当是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然而,当AI系统自主生成文学、音乐或美术作品时,这些作品的独创性和智力成果的主体即创作主体成为争议的核心。以AI创作的绘画为例,如果该作品在没有明确人类作者参与的情况下由AI独立完成,那么根据现行法律,这样的作品很难被认定为有版权保护的对象,因为缺乏法律意义上的作者。

此外,著作权相关法律对于著作权的归属有明确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时起产生并归作者所有,但AI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比较复杂,因为AI不具备法律主体资格,无法直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在经济权利方面,如复制权、发行权等,如果AI生成的作品不能被认定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那么相关的经济权利也就无从谈起。

从我国现行著作权对AI生成技术的适用性和局限性来看,现行法律体系缺乏应对AI技术带来的挑战。这要求我国对现有法律进行解释和使用时,需要更多地考虑技术发展的现实需求,明确AI作品的法律地位,设立专门的版权归属规则,以及对经济权利的行使提供指导。

2.立法原则与目标

在制定适应AI发展的版权立法时,确立一系列的基本原则是确保法律体系公正、有效的前提,这不仅有助于保护创作者和利用者的权益,同时也能促进AI技术的健康发展和应用。

一是确立技术中立性原则,要求法律规定不应偏向于特定的技术形态或创作方式,而应保持对各种技术手段的普遍适用性。无论作品是由传统手段创作的,还是通过AI算法生成的,著作权都应当提供均等的保护。这一原则在目前欧洲版权指令的修订中发挥了一定的良性作用,该指令并未因数字技术的出现而改变版权保护的基本框架,而是在现有体系内增加了对新技术的适应性条款。

二是确立平衡权益原则,强调在立法过程中需要权衡保护著作权人利益与促进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避免过度保护或忽视其中任意创作者。在AI创作的作品中,如何界定著作权归属,如何保护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以及如何确保社会公众合理使用作品,都需要在立法中予以明确。

综上所述,确立AI版权立法的基本原则对于构建一个公正、有效、适应技术发展的著作权法律体系至关重要。在此基础上,还应结合具体案例分析、国际立法趋势和国内实际需求,制定出既能够促进技术创新又能平衡各方权益的法律规定,为AI时代的版权保护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

3.具体立法建议

一是明确AI创作内容的著作权归属及权利主体。在现行的著作权体系中,著作权自然归属于作品的创作者,即完成智力创作活动的自然人或法人,然而,AI创作内容的出现使得著作权归属问题变得复杂。AI作为非自然人的实体,按照传统的著作权法理无法成为著作权的主体。所以,在制定AI版权立法时,首先要明确AI创作内容的著作权归属问题。如英国版权法规定,计算机生成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程序的所有者,这为AI创作内容的著作权归属提供了一种参考模式。我国可以借鉴这一做法,将AI创作内容的著作权归属于AI的开发者、运营者或是作品的委托方,从而为AI作品提供法律上的保护。

此外,还需考虑AI创作内容的特殊性,AI作品可能替换大量的数据输入、算法处理,这些数据和算法可能来源于不同的权利所有者。因此,立法时还应明确AI创作内容中数据和算法来源的权利归属,以及这些因素对最终作品著作权的影响。这要求立法不仅要考虑传统的著作权归属问题,还要考虑AI技术特有的复杂性,确保法律规定的全面性和适用性。

二是设定AI作品的原创性和创作性认定标准。对于AI作品的版权保护来说,原创性和创作性是两个核心的法律概念。在传统的著作权体系中,原创性通常指作品不是对其他作品的抄袭,而是必须反映作者的个性和创意。创作性则要求作品是作者智力劳动的成果,体现了一定程度的劳动投入和创作活动。AI作品的原创性和创作性认定标准,需要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进行重新解释或修订,以适应AI技术的发展。针对AI作品的原创性标准和创作性的认定问题可引入更为灵活的认定机制,如设立专门的评估委员会来判定特定AI作品是否满足著作权保护的要求,或者在法律中明确对于AI作品原创性和创作性的特别规定。这种立法措施在保护创作者权益的同时,鼓励AI技术的合理应用和发展。

三是规范AI作品的版权保护期限和权利行使方式。在现行的著作权体系中,作品的版权保护期限和权利行使方式已有明确规定,但AI创作的作品由于其特殊性可能需要专门的考量。传统的版权保护期限通常是作者终身加上法定年数(如中国为作者终身加50年),但AI作品因缺乏自然人作者,如何确定作品保护期限成为新的问题。同时,AI作品的独特性可能要求对版权的行使方式进行特别规定,以适应其在数字环境中的传播特点。

对于保护期限,考虑到AI作品的创作不涉及自然人的生命周期,可以参考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来设定。如我国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首次发布之年起50年。这不仅为AI作品提供了一种可能的保护期限模型,同时也能较好地适应技术更新换代的快速节奏。权利行使方式的规范,尤其是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等,对于AI作品来说尤为重要。AI作品的复制成本低,传播速度快,如果缺乏合理的规范可能会导致原始数据、算法或模型的权利人利益受损。因此,我国的立法不仅要明确AI作品的权利行使方式,包括授权使用的条件、限制或禁止的行为等,还应考虑AI技术在教育、科研等领域的特殊应用,适当设定合理使用的范围和条件,以兼顾促进知识传播和著作权人利益保护。

四是建立AI侵权责任的认定机制和救济途径。在AI创作内容的版权问题中,侵权责任的认定机制和救济途径的建立尤为重要。由于AI作品的创作和分发可能涉及多个参与者,包括算法开发者、数据提供者、AI运营者和最终用户等,因此在发生版权侵权时,如何准确界定责任主体,以及如何提供有效的救济手段,对于维护正当的版权秩序来说至关重要。

在我国,随着AI技术的广泛应用,AI创作內容的版权问题已经开始显现,如AI生成的音乐被未经授权的第三方用于商业目的,可能会侵犯原始音乐创作者的版权。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明确是由AI的运营者承担责任,还是由未经授权使用作品的第三方承担责任,因此,立法应当明确规定AI作品侵权责任的认定原则。考虑到AI作品创作的特殊性,可能需要引入新的责任归属理论,如算法开发者和运营者的连带责任等。此外,立法还需要为版权侵权提供有效的救济途径,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诉讼、行政处罚、仲裁和调解等方式。如设立专门的版权仲裁机构,处理AI作品相关的版权争议,提供快速、专业的解决方案;鼓励采用技术保护措施,如数字水印、版权管理信息等,以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并作为侵权责任认定的辅助手段。

随着AI技术的持续进步和应用领域的不断扩展,对AI生成内容的版权保护问题进行立法规范变得迫切且必要。未来的立法趋势可能会朝着明确AI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归属、创作过程中人类贡献的界定,以及权利分配机制的建立方向发展。这不仅有助于保护创作者和开发者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促进文化创新和科技发展,同时为AI生成技术的合理应用提供法律支持。

|参考文献|

[1]胡雨莹. 网络环境下版权保护新特点研究 [J]. 新闻研究导刊,2023(22):73-75.

[2]宋伟锋. 生成式AI传播范式:AI生成内容版权风险与规制建构:以全球首例AIGC侵权案为缘由 [J]. 新闻界,2023(10):87-96.

[3]陈娜,余心怡. 大数据背景下数字版权保护研究 [J]. 科技创业月刊,2023 (10):26-30.

[4]江锦年. 网络文学IP版权保护的现实困境与出路 [J]. 新闻前哨,2023(20):27-28.

[5]王美璇,王冠,王超. 媒体融合背景下AIGC为学术期刊带来的机遇、风险及应对措施:以ChatGPT为例 [J]. 传播与版权,2023(18):64-66.

[6]陈钰. 智能时代背景下AIGC侵权隐患及数字版权保护策略 [J]. 传播与版权,2023(17):113-116.

[7]徐畅,杜欣泽,于凯迪. AIGC在设计行业应用中的挑战与策略 [J]. 人工智能,2023(4):51-60.

[8]刘瑛,高正. 数字出版平台版权保护困局中的信用治理路径 [J]. 出版广角,2023(10):37-44.

[9]肖祥梅,黄道名,吕浩.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在体育中的应用前景、现实挑战与措施建议[D].成都:西南大学,2023.

[10]彭学龙,刘泳. 学术期刊数据库版权侵权成因与治理路径 [J]. 出版广角,2023(6):4-9.

猜你喜欢
原创性版权保护创作
沈阳师范大学原创性学术著作评介
——开阔的价值理论与经济实践的视野
沈阳师范大学原创性学术著作评介
——社会组织如何参与社会治理
沈阳师范大学原创性学术著作《民间叙事与区域史建构》评介
图书出版版权保护的困境与出路思考
《一墙之隔》创作谈
当前传统媒体版权保护的难点及对策
互联网环境下的音乐版权保护
传统媒体版权保护面临八大难关
创作随笔
列宁帝国主义理论的历史原创性与当代性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