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发成
上海文轩天成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上海 201199
知识产权领域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通过虚假宣传、商业诋毁、商品复制等手段,在竞争中损害其他经营者权利或损害市场公正的行为[1]。在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需要考虑认定主体。认定主体主要包括经营者、垄断者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触犯人员。经营者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进行经营行为的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垄断者指占据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或行业组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触犯人员是指在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时,直接参与、指使或者共同犯罪的人员;其次,需要考虑认定对象。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对象主要是商业秘密、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各种知识产权。此外,还需要考虑其他的权利或利益,例如商业声誉、诚信等方面的利益;最后,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实体标准和程序标准。实体标准是指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时的法律标准,例如民事法律纠纷的常用标准,包括违反公平竞争、违反商业诚信等标准。程序标准则是指在认定过程中应当遵守的程序规定,例如必须遵守的证据规则、通知义务等规定。
知识产权领域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会带来以下危害:
首先,不正当竞争行为会损害企业的经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