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的婚书研究

2024-03-10 01:40石晨梦
今古文创 2024年7期
关键词:时代特征知识分子

【摘要】民国时期,婚书样式新旧杂糅。从报刊、图书所见婚书文本来看,这些婚书可大致分为三类:官制婚书、学人婚书和民间通俗版婚书。婚书呈现出新旧仪礼共用、私人婚书走向公开化、政府与民间共同作用的特征。这些特征反映出民国政府推行婚书改革过程中法与习惯的冲突与调和。

【关键词】民国婚书;知识分子;交际类书;时代特征

【中图分类号】K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8264(2024)07-0062-03

【DOI】10.20024/j.cnki.CN42-1911/I.2024.07.020

婚书是中国传统婚嫁仪式中婚姻当事人持有并作为证据的原始材料。古代婚书依托传统婚仪程序发展出十多种婚仪文书。晚清民国以来,始鉴欧美婚姻制度,要求国人报明官署,登记册籍,交以印花税,“无论何事必以正式契约为根据”[1],新式婚书与旧式婚书并行于社会。

目前学界关于民国婚书研究主要偏向于地方性的民间婚契,只有少数学者关注到官制婚书。如云欢欢曾以馆藏的婚书来解读民国官制婚书[2];王跃生則将婚书的演变纳入中国近代化研究的范畴[3]。本文试图利用报刊、图书等公共传播途径中所见婚书,考察民国政府、高级知识分子以及从事日常婚书知识书写的知识分子三者书写婚书的特征及其在推动婚书变革中发挥的作用,为研究民国时期的社会转变提供一些新思路。

一、报刊所见婚书相关报道及交际类书的出版

1912年后,政府对婚书样式进行规定并定期发售,婚姻双方需缴印花税才可使其具有法律效力,现代结婚证性质的婚书由此出现。同时,这一时期的知识分子主动利用报刊介绍新式婚书、宣扬“文明结婚”婚姻观并指导婚书书写,推动社会改造。新编程式套本婚书也在民间出版,指导日常生活中的婚书书写实践。

从民国报刊、图书所见婚书文本来看,报刊所见婚书多为求婚书、证婚书,此外还有合婚书、典妻婚书、结婚启事和定婚书,主要来源于民国政府法令和个人。出版书籍中所见婚书多见于交际类书①中,主要辑录新、旧婚书样式模板和书写要求。根据书写者的身份差异,这些婚书可大致分为三类:官方婚书、学人婚书和民间通俗版婚书。

(一)官方婚书

官方婚书是指1913—1937年间民国中央及地方政府颁行的官制婚书。民初北洋政府因袭清末官制婚书,重视婚书印花税票的购贴。这一时期婚书除包括旧式龙凤庚帖和新式结婚证书外,还有民间普通红柬、书写年庚八字者,只要购贴印花即可获官方承认。[4]1913年,北洋政府将婚书印花税作为开源四策之一。各省颁行婚书简章亦可见印花税,如河南地方政府要求机关工作人员“所有婚姻之证书洎龙凤大帖均须粘贴八角”[5]。从官制婚书内容看,新式订婚帖格式为“○○○字○○现年○○岁○○省○○人今愿与○○○君订定婚约此证”,后列订婚人与介绍人;证婚书或结婚书通常购用新书店印制样式,明晰双方姓名、籍贯、年岁、结婚时间地点以及证婚、介绍、主婚、订婚者。[6]可见,北洋政府强调结婚程序规范和印花税缴纳,婚书内容简明;婚帖以龙凤大帖为主,与印花票一样必须在指定商铺购买。

1930年,国民政府出台新的婚书规定:(初、续、订)结婚都需购买官制婚书和印花税,同时禁用龙凤帖。以天津为例,市政府规定“各商号亦不得再有贩卖龙凤婚帖情事”[7],买卖者查究惩办;已订婚男女须补购婚书并“补填订婚时期、以资佐证”[8]。国民政府对婚书的性质、发售机关、填写内容、份数价格也有规定。以1933年吉林省婚书简章[9]为例,婚书内容包括双方姓名、籍贯、年岁,证婚人、介绍人、主婚人,及婚期信息。婚书一式三份,一份留根印花税处,且缴双喜印花钱。

上述表明,民国政府重视印花税票的购用和婚书程序规范,并将初婚、续婚、已订婚者全部纳入购贴印花税票的范围。官制婚书成为婚姻受法律保护的凭证。

(二)学人婚书

本文所述学人婚书指民国报刊刊载的,由知识分子书写的私人婚书。这类婚书包括征婚书、求婚书、乞婚书、证婚书等。

从书写者看,婚书书写者多受过高等教育、有较好文学素养。《致余兴部女士求婚书》的求婚对象是交通科主任,求婚者从其文笔看亦是知识分子。《什锦新闻:男女间的爱情契约 宋傅革新婚书》男女主人公也是暨南大学高才生[10]。从内容看,婚书或文词斐然、讲究骈偶,或注重叙事、直白流畅,将双方相识经历加入其中。如1933年《新会沙堆侨安月报》刊载的章太炎自撰证婚书[11],采用骈四俪六,用词典雅华丽,引用典故寓意夫妻二人举案齐眉。章太炎证婚书承袭了传统婚书骈俪之美,用典考究、情理兼至。而《张静江之证婚书》[12]则主叙双方结为夫妇的爱情经过,重在表明两人夫妇身份,属叙事型婚书。

传统知识分子婚书更多保留了传统婚书写意美,辞藻华美,身体力行传承传统文化。与婚书格式传统风格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其婚姻本身却又充满时代性的自由,婚姻双方多自由恋爱、脱离门第,不受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束缚。存在于婚书中的这一矛盾正体现了民国知识分子思想上的矛盾性。对于接受新式教育的青年男女来说,婚书偏向通俗化和叙事化,体现两人平等关系和权利义务。

(三)民间通俗版婚书

民间通俗版婚书指依某种版式规范书写的婚书,一般只需在范本空格处填上婚姻双方名字、时间、年岁即可。与官制婚书相比,民间通俗版婚书多受传统习俗和使用者实践需求影响,强调酌情参考,而不必完全遵循规范化书写要求。民众购买婚书范本后依照书中样式填写,有统一版式和民众认可的书写内容。[13]民国时期,应用于民间婚仪实践的指导性婚书范本多被编入交际类书。

如表一所见,新版婚书范本主要由中央书局、广益书局、正气书局等上海出版机构发售各地。传统旧式文人、编辑部职员是其主要编纂者,他们多学识渊博、有留学经历,且从事过编辑出版工作;甚至个别专擅此道,连续出版多本交际类书。如陈重寅毕业于南京国立东南大学,做过编辑工作,是中华教育社骨干人员,陆续出版了《新国民交际大全》《交际大全》《现代交际快览》。

从内容看,婚书书写者重在叙述文明婚书,旧式婚书、欧美婚书略述;赞赏文明婚书的简洁,又强调礼制的程序完整和父母的允许;部分婚书文本辑有国民政府新婚书样式,并附注书局售卖。婚书样式种类多样,新旧婚仪婚书皆置于其中。以婚书范本中所见结婚证书为例,其格式大多如下:

盖闻二南之化。始自关雎。五世其昌。兆占鸣凰……(某某)君与(某某)女士均出名門。洵称佳偶……爰于本年某月某日吉时行文明结婚礼。秉红烛以催妆……此证。[14]

即以“盖闻”开头,后接“鸣凰锵锵”“两仪定位”等典丽文藻,中间赞男女珠联璧合,“爰于某月某日良时歌言嘉礼”,后接大段骈俪文字,文辞各异而书写程式相同。

除上述样式文明婚书,还有仅述结婚双方基本信息的简洁版婚书和编译版婚书。譬如吴亚男编译的婚书译自欧美国家,是唯一一篇白底银字,上写举行婚礼时间地点的婚书;但证婚人、介绍人、主婚人和请婚帖须由父母出帖这些传统要求仍呼吁遵循。

可见,文明婚书是将传统婚书内容与西式婚书写法进行了融合,新式婚书不是指完全西化婚书,而是新旧杂糅、土洋结合的婚书。不同书写者在编写文明婚书或同一书写者编写新旧婚书时,对婚书范本新旧成分的比例发挥自己的见解。

二、民国时期的婚书特点

民国文明婚书呈现出中西杂糅、新旧结合特征,书写者对差异性的细节化处理为读者找寻适合自身的参考指南提供了选择空间。官制婚书的推行和规定、学人婚书书写风格的两极分化也都说明了这一时期婚书在尚古与尚西之中寻求对接。

(一)新旧仪礼共用

民国政府虽颁行官制婚书,但因地域、城乡、家庭组织、男女教育新旧等不同,旧制婚书仍有被酌量采用,以致呈现出新旧并行特点。

1930年后政府明令禁止旧式婚书,但在实际书写中旧式婚仪及婚帖仍被广泛使用。1931年出版的《应用文作法讲话》、1940年出版的《交际大全》、1949年出版的《交际手册》都可见朱红全帖、描金衬绿全帖等旧式婚书的具体书写指导。

知识分子群体和普通市民群体的婚书也呈现出新旧仪礼共用,兼具传统写意美与现代叙事风格特征。经历了新旧变革的读书人,他们既推崇西方文化又依恋传统文化、既提倡西式民主自由又坚守传统道德规范。这种复杂心态同样体现在婚书书写上。章太炎的证婚书打破证婚人书写证婚书文辞的传统,由结婚人自撰骈俪文字,展示出部分精英知识分子对传统文化内容的传承和突破传统礼节的特立独行。正如当时人所评价,“张之自撰婚书,已独非常人所及,而又日张之客室中,尤非常人所及者”[15]。而对于深受新思想和中高等学校教育影响的青年,他们是婚姻变革中的思想和行动先锋。如宋傅二人婚书摒弃盛赞良缘的骈俪之语,内容敦朴、自然。只叙婚后二人生活,如二人财产、居所问题。“财产则联合管理,玉琴顾以鼎从之意思为意思;同居署一致协议,鼎臣顾以玉琴之住所为住所”,似男女“爱情契约”[10]。

(二)私人婚书公开化

民国时期,婚书相比南宋以来婚书的仪式性功能,具备了更加丰富的内涵。婚书可以是记录男女双方般配的咏赞之词,可以是男女双方的爱情契约,也可以是男女双方公开征婚、示爱的载体;这些内涵都反映出婚书从私人性逐渐向公开化转变,这正是传统婚书所不具备的特点。婚书格式自由、雅俗皆可。“戏代某女士/某先生求婚书”类文章多次刊登于报刊上,表明当时青年男女试图借助报纸寻找学识相当、志同道合的佳偶。

(三)官方与民间共同作用

民国成立后其各项制度大多效仿欧美,“结婚注册以事理度之,必有明文规定,不惟礼制应尔”[3]。自1913年起,政府陆续拟定官给证婚书章程。从《大公报》和《申报》婚书报道看,各地都发布了指定婚书专卖通告。1913年熊希龄总理等拟定整顿官给证婚书印花税[16],1918年江西印花税处准备严加整顿婚书漏贴之弊[17];1930年宝坻县政府发布实行禁用旧式结婚龙凤帖的布告[8]。从北洋政府到南京国民政府都曾多次整顿婚书相关事项。各省政府亦饬令严加推行,并借助行政手段对不购买官制婚书者按漏贴印花税票处罚并强制补购。

接受新知识和从事教育工作的知识分子及部分兼具政学两界身份的社会名流通过自身婚书的实践性书写和范本编纂引导民众效仿文明婚书书写。从婚书文本流通情况看,新旧结合的婚书样式是民众普遍选择,绝对的旧式与绝对的新式都在少数。一方面,政府有意识通过控制图书出版批准权和市场监管影响婚书在内的婚仪知识生产与传播;另一方面,政府与书商合作,进行妥协——允许书商据民众需求和出版销路书写婚书文本内容。在市场需求与政府影响下,交际类书书写者保留传统婚仪中礼制因素,同时顺应时代提供简便的新式婚书格式;甚或简单将新旧婚书置于文中供读者自由选择。

三、结语

官制婚书初期承认庚帖、民间龙凤大帖的法律效力;学人婚书和民间通俗版婚书书写是简化传统婚书基础上,杂糅了西方婚书书写习惯的文明婚书,其婚书样式、语言、信息书写呈现出过渡性和融合性。三者都呈现出新旧杂糅特征。究其原因,民国婚书的新旧杂糅是当时婚姻法与传统婚习之间冲突与融合的体现。

面对法与习惯的冲突,民国政府既利用法律手段强制婚书改革,又默许婚书范本书写者及出版机构出版新旧杂糅的婚书知识文本,逐渐引导民众走向婚书文明化和婚俗改良。在这一背景下,上层知识分子或力倡传统婚书、或亲身为新式婚书“代言”;而介于官民之间的民间婚书范本书写者则充当“调和者”角色,寻求法和习惯的相互妥协与合作,并将之体现到婚书文本中。尽管地方性社会关系建构起来的传统习俗约束力始终存在,且婚书的法律认定化程度并未达到实际期望,但不可否认婚书在国家、知识分子和民众间的互动中逐步实现了格式、内容、语言等方面的变革,并趋向简洁和契约化,不断塑造着日常知识体系。

注释:

①因目前所见民国时期记载婚书格式或婚仪仪节的日用书籍多以“交际大全”“交际快览”等名字命名,且具备传统民间日用类书功能,所以统一将其命名为“交际类书”。

参考文献:

[1]江梦花.国民交际快览[M].上海:广益书局,1941:1.

[2]云欢欢.民国时期的官方婚书[J].北京档案,2012,

(10):58-59.

[3]王跃生.婚书的功能及其演变[J].中国图书评论,

2007,196(06):46-50.

[4]旧庚帖亦须贴印花[N].申报,1920-11-26.

[5]定婚书指定专办[N].大公报(天津版),1918-04-11.

[6]陈子展.应用文作法讲话[M].上海:北新书局,1937:

200.

[7]禁用龙凤帖[N].大公报,1930-01-07.

[8]官制婚书社会局奉令制印[N].大公报(天津版),

1930-05-15.

[9]吉林全省印花税处颁发婚书简章[N].吉林省公署公报,1933,(252):17-18.

[10]什锦新闻:男女间的爱情契约 宋傅革新婚书[N].地方新闻报,1949(尝试号):3.

[11]章太炎卧室中之婚书[J].新会沙堆侨安月报,

1933,(77):64-65.

[12]绛雪.张静江之证婚书[N].京报,1927-11-30.

[13]周正庆.清末民初闽东民间婚书的演变及原因初探——以新发现民间婚书为中心[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41(2):112-123.

[14]铁冷.交际全书[M].上海:藜青阁,1919:180-190.

[15]章太炎卧室中之婚书[J].新会沙堆侨安月报,

1933,(77).

[16]官给证婚书之实行期[N].大公报(天津版),1913-12-08.

[17]特别婚书[N].大公报,1922-05-07.

作者简介:

石晨梦,女,汉族,山西长治人,上海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近代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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