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淫秽视频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办案实践

2024-03-11 13:21徐旭张伟罗群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4年1期

徐旭 张伟 罗群

摘 要:检察机关针对利用互联网无差别传播淫秽视频损害未成年群体身心健康的案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着重从身心健康公益性、未成年群体权益保障价值、公益保护导向效应等方面论证行为违法,严格把握行为人传播行为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同时通过向行为人主张给付心理健康重建辅导费等形式创新对未成年被害群体的帮扶路径。检察机关要注重“借智”专家、建立“一案多查”综合履职模式、搭建综合保护工作体系等多元举措实现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和源头治理。

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 传播淫秽视频 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一、基本案情及办案过程

2020年4月至5月,周某某、甄某某为获取广告流量共谋制作淫秽视频链接并在QQ群内传播。周某某负责制作淫秽视频链接,利用技术手段规避互联网公司拦截并违规组建多个专门用于发送所制作的淫秽视频链接的QQ群,群内成员共计5000余名;甄某某负责将周某某制作好的淫秽视频链接发布至组建的QQ群。周某某、甄某某二人为积极推广增加流量,还设置了QQ群用户只要将淫秽视频链接转发至3个群以上即可免费观看的推广条件,且该链接再打开能无限制观看多部淫秽视频。上述淫秽视频链接被群用户大量转发到以未成年人为主的多个同学群、游戏群、交友群中,引发未成年人聚集观看,甚至模仿。

2020年7月,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大渡口区院”)“莎姐”云平台陆续接到举报,称有人在QQ群中向小学生等未成年人发布淫秽视频、图片。大渡口区院将此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并开展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监督过程中,大渡口区院经初步评估认为周某某、甄某某行为可能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合法权益,但本案的成案必要性、责任主体确认、责任承担方式等问题较为特殊,需要进一步论证,遂移送线索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以下简称“重庆五分院”)。2021年4月28日,针对本案办理难点,重庆市三级检察院召开专家咨询会,论证向不特定对象传播淫秽视频与侵害未成年群体身心健康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主张心理健康恢复费用的可行性等关键问题。经专家论证后,重庆五分院综合考量案情和专家意见,认为周某某、甄某某2人的行为侵害了未成年群体身心健康,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应开展民事公益诉讼检察监督。同年7月28日,重庆五分院以周某某、甄某某传播淫秽视频损害社会公益立案。8月13日,周某某、甄某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和1年4个月。经诉前公告期满,无适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12月15日,重庆五分院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周某某、甄某某承担未成年人心理健康重建辅导费21300元,并在省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为确保赔偿金专款专用,重庆五分院开庭前联系大渡口区民政局提供专用账户和资金监管协助。2022年6月9日,法院判决支持全部诉讼请求。

大渡口区院受案后第一时间到案涉学校开展网络安全法治教育,并协同社工组织对出现行为偏差的学生进行心理疏导。2021年7月29日,重庆五分院委托大渡口区社工服务中心对案涉未成年人开展心理矫治。同年9月9日,该社工服务中心向重庆五分院提交对案涉未成年被害群体心理矫治工作方案。目前,所判决的未成年人心理健康重建辅导费已全部执行到位,案涉未成年群體已获心理救助帮扶。2022年6月7日,重庆市五分院就本案暴露出的管理问题向互联网公司发出检察关注函,督促该公司履行其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社会责任。

二、网络传播淫秽视频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办理要点

民法典第110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权。民法典第1004条进一步对健康权的内容予以明确,规定“自然人的身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检察机关在办理利用互联网无差别传播淫秽视频损害未成年群体身心健康的案件过程中,有必要厘清民事公益诉讼成案背后的法律逻辑,以实现对未成年人的有效保护。

(一)准确把握立案必要性

一是具有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公益保护必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0条明确,禁止制作、复制、出版、发布、传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信息;第129条规定,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在网络信息技术的加持下,淫秽、色情、暴力等违法内容的传播速度更快,影响范围更广,对未成年人的侵害会产生叠加效应。因此,在公众平台、社交媒体发布、宣扬淫秽、色情信息具有公共性、广泛性特征,此行为破坏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环境,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二是未成年人具有群体特殊性,未成年群体权益保障具有必要性。宪法、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都对未成年人给予特别关注。本案中,行为人传播淫秽视频的对象是不特定的、无差别的,重要的是,本案中还因行为人鼓励、放任接触者转发,造成淫秽视频在未成年人社交群内大量传播,引发未成年人聚集观看、模仿等严重后果。对此,直接损害、继发损害以及后续损害态势结合,综合认定行为人对未成年群体造成损害。

三是具有网络公共利益保护正向示范必要性。在无差别传播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案件中,对未成年人网络公共利益的保护手段较为有限。在无适格公益诉讼主体的前提下,检察机关可以就此类无差别传播行为对未成年群体造成危害的问题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通过严惩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彰显对未成年人综合保护工作的重视。

(二)明确侵权主体责任

行为人利用网络社交平台无差别传播淫秽视频是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水源”的污染。考虑到在网络上发布不良违法内容和信息是常见现象,为避免责任追究的泛化,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中重点要论证行为人的传播行为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损害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

本案中检察机关认定行为人对淫秽视频在未成年群体中传播、扩散存在主观放任的故意。一是行为人具有公开传播行为,如在社交平台上组建用以公开传播淫秽视频的群组、公开发布淫秽视频等。二是行为人有鼓励扩散行为,如设置多次转发淫秽视频链接可免费、无限制观看的传播条件。三是行为人对未成年群体没有采取入群身份验证、观看条件限制等有效屏蔽措施,主观上不排斥或反对未成年群体接触其传播的淫秽视频。

此外,还需要特别关注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民法典第1195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互联网公司并未高度介入传播行为,也不存在上述“通知-删除”情形,因此无需承担侵权连带责任。但互联网公司作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重要主体,也应当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

(三)拓展责任承担方式

本案中,对于未成年人网络公益保护还面临责任追究虚化的困境。要想将公益诉讼保护成果落实到对未成年被害群体的具体帮扶工作上,就不能囿于侵权人赔礼道歉的责任承担方式。根据民法典第1183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并非就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适格主体。但由受害者分别主张赔偿不仅浪费司法资源,也难以实现对未成年被害群体的全面、有效帮扶。同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主张惩罚性赔偿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侵害身心健康权不在其列,检察机关也难以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

基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在赔礼道歉形式不足以弥补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所受损害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借鉴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思路,从“心理修复”的角度主张给付恢复性费用以解决公益损害赔偿问题。在具体诉讼请求方面,主张侵权行为人修复受到“污染”的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环境,支付重建辅导、心理咨询等必要的心理健康重建费用。为保证专款专用,检察机关联合民政主管部门對赔偿金进行账户监管,由司法社工具体执行心理健康重建工作,检察机关全程监督。

三、网络传播淫秽视频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公益诉讼办案启示

(一)“借智”提升新型案件专业化办理水平

无差别传播淫秽视频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等新型公益诉讼案件所涉问题特殊,应发挥一体化优势,组织各级检察机关业务专家参与研讨论证,通过咨询论证、听证、磋商等形式问策专家能有效突破办案难点,提升未成年人检察办案质效。

对争议较大、专业性较强的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案件,可以邀请相关专家辅助庭审。例如,本案申请心理学专家出庭,证实对案涉未成年被害群体身心健康及时开展干预、修复和重建具有必要性,阐明检察机关所提交的未成年人帮扶方案具有可行性,所主张的心理重建辅导费用具有合理性,取得了较好的庭审效果。

(二)建立“一案多查”综合履职模式

检察机关在办理通过网络无差别向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刑事案件的过程中,注重开展刑事诉讼、公益诉讼一体联动证据收集和实质化审查,将未成年人综合保护要素融入办案。针对网络犯罪隐蔽程度高、证据易灭失的特点,及时固定传播内容、链接终端等电子证据,并规范封存作案手机、银行卡等关键证据。同时,重点关注能够证实不法行为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影响范围和程度的证据,为刑事指控后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顺利推进奠定证据基础。

(三)推动完善未成年人综合保护工作体系

在数字检察的大背景下,检察机关可以依托本地数字法治系统,进一步丰富未成年人保护跨场景设置,构建集线索发现、监督、预防、帮教、帮扶等功能于一体的数字化平台。例如大渡口区院建立的未成年人帮教维权信息“莎姐”云平台,在未成年人保护线索收集、分流、处置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检察机关应在法治教育、安全警示、公益损害赔偿金监管执行等方面加强与学校、行政主管部门、社区组织等社会专业力量的横向协作,与专业化司法社工组织共同制定未成年人帮扶工作预案,实现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全程救治和心理疏导;针对案件中反映出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存在的经营管理隐患,及时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予以提示,推动未成年人社会支持体系建设,提升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成效。

*本文为2023年度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涉未成年人案件帮扶机制研究”(WFY2023B06)的阶段性成果。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西南政法大学刑事检察研究中心研究员[400042]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常务副检察长、一级检察官[474750]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第七检察部主任、二级高级检察官[400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