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定量分析在墓葬考古中的应用

2024-03-16 11:39杨爽爽李勇
东方收藏 2024年1期
关键词:定量分析

杨爽爽 李勇

摘要:定量分析是进行墓葬研究的一种方法,其核心是通过量化墓葬所包含的内容,尤其是随葬品因素,评估墓葬的整体价值,从而形成对墓葬等级和墓主身份阶级的判断。与传统墓葬研究相比,它将“定性”研究转化为“定量”研究,墓葬内容展现得更加具体、系统,尽可能地避免墓葬等级判断标准不够公正的问题,因此具有一定的优势。这一方法最早诞生于20世纪80年代,后经多位西方学者改进和发展,逐渐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理论体系,并初步具备一定的实用性。近年来,不少中国学者开始学习、引进这一理论,尝试将其带入我国的墓葬考古研究中,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关键词:定量分析;墓葬等级;墓葬内容

墓葬是考古学研究的重要对象。新中国成立以来,随着田野考古工作的开展,在墓葬资料不断丰富的同时,墓葬研究也逐步深入。其中,墓葬等级划分一直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对于该问题的回答,不仅决定了对墓葬性质的判断,更直接影响了后续以墓葬资料为中心的研究。因此,不少学者都曾尝试建立一种标准,如通过墓葬规格、有无墓道、墓葬形制、甬道长度、墓室形状和随葬品等来判断墓葬等级[1],这些都对墓葬等级研究有很大帮助。

而定量分析能够将模糊、不够具体的因素,借助准确数据的形式进行直观表达。将其应用在墓葬研究中,通过统计不同墓葬内容在墓葬中所占的比重,分析各影响因素在墓葬中的实际价值,从而更全面地认知墓葬等级和墓主身份。早在20世纪80年代,欧洲学者便尝试对墓葬进行定量分析,后经过补充和完善,逐步形成了较为系统的理论体系。近年来,不少中国学者亦开始介绍、研究墓葬的定量分析,并尝试将其作为一种新方法来补充原有墓葬等级的判断。

一、墓葬定量分析的早期研究

定量分析在墓葬研究中的应用,首先要确立合理的定量方法和标准,即对什么定量、怎样定量的问题。

1977年,F.R.Hodson在Hallstatt墓地研究中提出了一种观点:器类的价值和地位取决于其出现的频率。仅在大型墓葬中出土的器物,比起在大、小型墓葬中都出现的器物有更高的价值。德国学者L.Hedeager在其对罗马铁器时代的研究中,提出了另一种观点:随葬器物群间是存在差异的,墓葬中包含的器类越多,墓主的社会地位和墓葬等级就愈高。[2]

这两种观点虽然尚属于墓葬定量分析研究的早期阶段,但是已充分体现了定量分析的内在特点。无论是前者以随葬品的“相对价值”进行定量,还是后者认为墓葬价值等于发现器物价值的总和,均尝试将墓葬内容进行量化,通过对比分析判断墓葬的等级。然而,仅以“与大墓相关联的器类价值较高”“器物越多,墓葬等级越高”来作为判断标准,显然缺乏严谨的理论框架支持。

二、墓葬定量分析的发展成熟

(一)类型值和墓葬值

墓葬定量分析基本框架的正式建立是由Jorgensen完成的,在F.R.Hodson和L.Hedeager 两位学者定量方法的基础上,他提出了类型值(Type Value)和墓葬值(Grave Value)两个新概念。

1.类型值

Jorgensen先按照时期,将墓葬出土的随葬品依照类型差别进行区分,再计算出各种类型器物出现的频数,但忽视同一墓葬出土器物件数的差别。因此,越少墓葬出现的器物,它的价值也就越高(Value)——类型值=墓葬总数/类型频数。

2.墓葬值

一座墓葬的价值,可以转换为内部所有器物类型值的总和。因此,可以用每个墓的墓葬值来判断墓主的财富与社会等级,从而上升到研究整片墓地、同一时期、一种文化的社会分化情况[3]。

1988年和1992年,Jorgenson将墓葬定量分析的理论应用到实际的墓葬研究中,对波罗的海西部岛屿上一个相当于铁器时代农耕聚落群墓地和两个意大利墓地进行了研究,通过随葬品和墓葬值的差異,分析墓地间的差异和社会结构的变化,取得了较好的效果。[4]

Jorgensen的观点可视为早期墓葬定量分析研究的整理和总结。相较前者,其贡献在于将原本模糊、不够清晰的理论,用准确的术语和研究公式进行表达,正式建立了墓葬定量分析的框架。但是,他的研究也只能是早期墓葬定量分析的总结,类型值和墓葬值的概念并未超越原有的思维模式,分析的角度也仅局限于随葬品层次。

(二)墓主价值和仪式价值

1998年,哈佛大学人类学系教授傅罗文在对夏家店下层文化大甸子墓地进行研究时,对“Jorgenson法”进行了改进和完善。他认为,Jorgenson的方法虽然具有启发性,但以墓葬值高低判断墓主社会地位和财富的方法,是对墓葬内容的简化处理,忽视了埋葬过程中阶段不同埋葬器物的性质是有差异的。

傅罗文认为:不能将墓葬遗留的遗存当成是丧葬过程的静态成果,而是一段相对较短的动态历史。这段历史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

1.墓圹本身、与尸体关系密切的遗物在空间层位关系上,属于埋葬过程的第一阶段,此阶段可以解释为埋葬死者之前的准备及对尸体的处理。

2.埋葬过程的第二阶段的空间反应表现为发现在墓圹较高层位、与尸体有一段距离的遗物,这可能与某些仪式活动存在密切关系。[3]

这两个阶段分别对应傅罗文观点的两个核心概念:墓主价值和仪式价值。在对大甸子墓地的研究中,傅罗文认为葬具内的随葬品,应属于墓主价值的范围,体现了墓主的身份和社会地位;在壁龛和填土中出土的随葬品,应属于仪式价值的内容,更多是生者对死者举行仪式的一种反映。

傅罗文继承了墓葬定量分析的传统,对随葬品进行定量分析。但与Jorgenson不同,傅罗文对相对稀缺的随葬品和出土数量较多的随葬品分别进行讨论。对相对稀缺的随葬品,傅罗文延续了“Jorgenson法”的计算公式:类型值=墓葬总数/类型频数。他认为:稀缺器类的出现本就是对墓葬等级和墓主身份的肯定(在墓葬值计算时,仅关注是否出现,不关心该器物的件数);对于出土数量较多的随葬品,傅罗文首先观察了各墓葬中随葬品出现的频数分布,紧接着对数量进行了自然分割(natural break),最后统计了各级出现的频数。相比较Jorgenson的研究,其补充了“自然分割”的步骤,尽可能保证定量结果的客观性。

此外,傅罗文更是超越早期墓葬定量分析的学者们和Jorgenson,对墓葬其他属性进行定量处理。在大甸子墓地的研究中,傅罗文注意到“墓圹大小”和“有无壁龛”两种墓葬属性,认为“墓圹大小”“有无壁龛”与“仪式价值”存在较强的相关性,可能与墓主的财富、地位关系不大。

综合而言,傅罗文的贡献在于对“Jorgenson法”的改进。Jorgenson虽然注意到了类型值和墓葬值的问题,但是并未完全超越早期墓葬定量分析学者的研究思路,只不过使其观点系统化。而傅罗文提出的“墓主价值”和“仪式价值”,从丧葬活动的两个阶段来考虑随葬品和墓葬价值的问题,开始将其他墓葬属性添加到墓葬定量分析研究中,标志着墓葬定量分析的真正形成。

三、墓葬定量分析在中国的发展

对墓葬进行定量分析,在中国学者系统介绍 “Jorgenson法”和傅罗文观点之前便已发轫。2005年,张小山提出一种“消费偏好法”的随葬品分析方法,即:通过分析不同时期社会整体的“墓葬消费”的偏好,分辨出哪些物品的价值较高。在对大汶口墓葬资料的分析中,他分别计算早、晚期每类器物的“平均值”,然后用其中一种随葬品早期、晚期平均值的差,再除以两者的和,得到一个数值。紧接着以此类推,将每种随葬品的该值按照从小到大的顺序排列,然后用某类器物的序号除以总类型数就得到了此类随葬品的价格。[5]这一研究思路与传统墓葬定量分析不同,补充拓展了墓葬定量分析研究。

2006年,郭立新借用列维的“限定性物品(sumptuary item)”一词,认为博罗横岭山墓地出土限定性物品的墓葬并不意味着数量众多的随葬品或占有较多的社会财富,可能与以职业化特征为基础的身份分化有密切的关系,这反映相对稀缺的随葬品可能与墓主的身份和墓葬的等级并不成正相关。[6]一定程度上,这一观点指出了Jorgenson和傅罗文研究存在的不足,对用随葬品表示墓葬等级的观点提出了质疑。

在探索研究墓葬定量分析方法的基础上,中国学者也在学习吸收传统墓葬定量分析的理论。2007年,秦岭简单介绍了Jorgenson和傅罗文的观点。他认为,Jorgenson和傅罗文都忽视了以随葬品数量反映社会地位的可能性,指出类型值的计算仍然存在“盲区”,有很多无法彻底反映的信息。[2]但是,由于该文目的在于介绍方法,因此并未对墓葬定量分析做进一步阐述。

2011年,彭鹏在《墓葬等级分析中一种量化方法的思考——以大甸子墓地为例》中补充了秦岭的介绍。他侧重于对傅罗文观点的详细介绍,对Jorgenson的观点则多是立足于与傅罗文观点的比较。他认为,傅罗文的观点考虑到了随葬品本身的特性,同时将量化的视野拓展到了随葬品之外,因此较“Jorgenson法”更具优越性,但傅罗文的方法也存在不少问题,例如:这一方法依旧是基于“物以稀为贵”的假设,反映的是一种“供求关系”——即“供给量大,类型值低”,却忽视了“需求量”。更进一步地,彭鹏提出了对墓葬定量分析改进的建议:首先依照墓圹长短将墓葬分为大、小两类,用傅罗文的方法计算出器物的类型值“a”,再分别计算每类器物在大、小型墓中的平均值“b”和“c”,然后将该器物在大墓中的平均值和在小墓中的平均值的差除以两者之和,得到一个系数“K”,最后将其与原始类型值相乘得到修正的类型值“Ka”。[3]彭鹏的研究尝试弥补传统墓葬定量分析的不足,强调随葬品之外墓葬内容的量化,并对墓葬价值公式进行了修正。

2019年,王钦玄在《滕州前掌大墓地分析》中對墓葬等级进行研究时借助墓葬定量分析的方法。他选取10种标准(如墓道数量、土方量、棺椁等),对已公布的153座墓葬材料进行分析。在傅罗文“墓主价值”“仪式价值”的基础上提出“劳动力价值”概念,认为墓道数量和土方量是“劳动力价值”的表现。通过分析,他将滕州前掌大墓地的墓葬分为五个等级。[7]这一研究虽然借助了传统墓葬定量分析的方法,但所选取的10种标准并非都围绕随葬品来展开。傅罗文虽然注意到“有无墓圹”和“有无壁龛”可作为随葬品外的定量分析内容,但实质上这两个标准在整体定量分析中所占比重微不足道。多标准的选择,是为墓葬定量分析广度的拓展提供可能。

四、总结

墓葬定量分析自20世纪80年代诞生起,经历了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F.R.Hodson和L.Hedeager提出了墓葬定量分析的研究角度,但并未形成系统理论;Jorgenson对早期墓葬定量分析进行总结,初步构建了墓葬定量分析的框架;傅罗文对“Jorgenson法”进行修正,提出了“墓主价值”和“仪式价值”的概念,正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墓葬定量分析理论。

中国学者对墓葬定量分析的研究既有学习吸收,亦有创新改进。秦岭、彭鹏等学者介绍引进了墓葬定量分析的方法,同时准确指出墓葬定量分析存在的缺陷;张小山、郭立新的研究体现了对墓葬定量分析的独立思考,就随葬品如何表现墓葬等级、随葬品能否完全表明墓葬等级等问题进行了探索。在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学者们尝试将更多的墓葬内容纳入研究范畴,以此弥补墓葬定量分析的不足。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墓葬定量分析与其称为墓葬研究的一种方法,倒不如说是一种新的研究角度。它尝试以统计学理论涉足墓葬考古,用准确的数据代替抽象的描述看待问题,即以“定量分析”补充“定性分析”。与传统墓葬等级研究相比,它具有相对客观和准确的优势,对随葬品和墓葬的价值有明确的计算方式。但是,我们也要注意到,定量分析能否涵盖墓葬的方方面面?这一研究能多大程度表现墓葬内容?是否所有墓葬内容均可量化?这些都是墓葬定量分析仍然需要思考和回答的问题。

参考文献:

[1]段振美.从殷墟墓葬看商代社会等级分化[J].殷都学刊,2001(03):28-30+52.

[2]秦岭.类型价值(TYPE VALUE)与墓葬价值(GRAVE VALUE)——介绍墓葬研究中的一种量化方法[J].华夏考古,2007(03):133-137+148.

[3]彭鹏.墓葬等级分析中一种量化方法的思考——以大甸子墓地为例[J].边疆考古研究,2011(00):54-72.

[4]Jorgensen,L.Family Burial Practices and Inheritance Systems,The Development of An Iron Age Society from 500 B c to AD 1000 on Bomholm,Denmark. Act a Ar- chaeologica Vol. 58–1987;Lars Jorgensen:Caste lTrosina and Nocera Umbr,A Chronological and Social Analysis of Family Burial Practices in Lombard Italy (6th - 8th Cent.A.D.).  Act a Ar-chaeologica,Vol.62 - 1991.

[5]张小山.早期社会不平等现象的定量研究——以大汶口墓葬群为例[D].北京大学,2015.

[6]郭立新.墓葬情境分析与身份标识:以博罗横岭山墓地为例[J].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05):87-93+142.

[7]王钦玄.滕州前掌大墓地分析[D].山东大学,2019.

作者简介:

杨爽爽(1992—),女,汉族,河南许昌人。硕士研究生,文博助理馆员,研究方向:先秦秦汉史。

李勇(1997—),男,汉族,山东潍坊人。硕士研究生,文博助理馆员,研究方向:汉魏考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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