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数字治理的内在逻辑、潜在风险及消解策略

2024-03-26 07:13许欢科韦安
关键词:村民数字

许欢科,韦安

(南宁师范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广西 南宁 530299)

一、问题的提出与文献综述

乡村治,百姓安,国家稳。实现乡村有效治理不仅是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也是着眼于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应有之义。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作为一种区别于人脑且又充满智慧的数字技术已经全面渗透于社会的方方面面,推动着社会经济发展方式与社会结构的变革。在信息化时代,数字技术是推进乡村治理数字化转型的最优技术路径,运用大数据资源、思维与技术手段可以从根本上改变传统的乡村治理模式,优化乡村治理机制,推进乡村善治。为充分回应信息化时代带来的乡村新变化趋势,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数字乡村建设。自2018 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实施“数字乡村”战略以来,国家多次出台支持乡村数字化转型的政策文件,如《数字乡村发展战略纲要》和《数字乡村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5 年)》等,这些文件都为新时期的乡村数字化建设作出了全面的顶层设计和具体的战略部署。习近平总书记也多次强调要加快乡村数字化建设,因此探讨乡村数字治理的内在逻辑,剖析其在乡村治理实践中的潜在风险并提出策略,对乡村数字治理的深化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2018 年,随着“数字乡村”战略的提出,我国学术界开始将数字技术治理的客体由城镇转向乡村,并在其战略引领下逐渐成为热点议题。通过梳理现有相关文献,发现当前对于乡村数字治理的研究主要从性质与特征、重要优势、风险挑战和路径优化这四个方面进行探讨。第一,乡村数字治理的性质与特征。乡村数字治理是在敏捷治理思维与方法驱动下的一种独特的乡村治理模式,这种模式运作呈现出智治主义、简约主义以及人本主义这三种实践取向[1]。新时代的乡村数字治理具有智慧治理属性[2],不仅是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和现代化转型的关键,也是我国建设数字中国的重要内容[3]。从技术治理的角度来看,乡村数字治理就是一种以国家行政力量为主导的技术治理和以社会力量为主导的自主性治理之间建构平衡机制以期实现对乡村社会改造的过程[4]。其中,搭建乡村治理情境场域的共同在场机制、构建乡村治理网络结构的协同共治机制与促进乡村治理行动传播的公共精神机制,共同构成了乡村数字治理的内生动力驱动机制[5]。第二,乡村数字治理的重要优势。数字技术作为一种“嵌入式”治理工具,打破了传统乡村治理中政府一元垂直型的管理模式,改变了以经验为依据的决策模式、被动处置的应对模式与精细服务的服务模式[6]。基于突破时空阻隔的技术支撑,数字技术可以解构传统乡村治理结构的单向性,消解乡村社会信息传播的局限性,推动城乡融合发展[7]。此外,数字技术还有助于推动乡村治理共同体的网络化再造[8]。第三,乡村数字治理的风险挑战。当前,我国乡村地区面临着数字发展结构性失衡、数字建设总体投入不足、城乡数字应用鸿沟突出等多维困境[9]。此外,乡村建设缺少足够的技术、资金和人才支撑,农民数字素养滞后以及乡村协同治理困难等都是乡村数字治理面临的挑战[10]。更有甚者,数字技术在乡村治理实践的过程中会带来技术悬浮[11]与数字负担[12]。第四,乡村数字治理的路径优化。为解决乡村数字治理面临的风险挑战,部分学者提出制定数据驱动智慧治理、多主体共同参与、沟通协调促成共识产生等策略[13]。此外,加强乡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搭建数据人才智库、构建大数据云平台等也是提升乡村数字治理效能的出路[14]。

文献梳理表明,学术界对于乡村数字治理形成了较为丰富的理论体系与实践内容,这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理论基础,但仍有可优化的空间:一方面,研究者更多关注数字技术作为一种新的治理模式给乡村治理带来的重要优势,而较少关注数字技术对乡村礼俗社会带来的冲击;另一方面,对乡村数字治理这一议题的多元化研究都隐含着一种理想化的假设,即假设数字技术与传统乡村礼俗社会有着天然的适配性。然而实际情况却是,现代化数字技术与乡村社会长期形成的传统治理模式并不会自然达成耦合协调。如果不充分考虑乡村礼俗社会与数字技术的适配性问题,那么数字技术治理所呈现出的“数字性”势必会与乡村礼俗社会的“乡土性”短兵相接,进而破坏乡村礼俗社会内生的基础秩序与社会生态。基于此,本文在阐明以“价值—制度—技术”三维逻辑构成的乡村数字治理内在逻辑的基础上,剖析数字技术给乡村社会带来的潜在风险与提出可行性消解策略,以期为乡村数字治理研究作出补充。

二、乡村数字治理的内在逻辑

(一)价值逻辑

数字技术在不断演化与发展的过程中,不再单纯是一种技术要素,而是一种“技术+生产”的要素集合体。当前,数字技术赋能乡村治理已取得显著成效,成为推动乡村治理数字化转型的关键要素。数字技术赋能乡村治理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一是数字技术整合治理力量,推动多元主体共治。数字技术的应用突破了自上而下的政府权威治理与自下而上的乡村自治的层级壁垒,为政府、市场、村两委、社会组织以及村民等治理主体的有机联结创造了机会。一方面,数字技术在乡村的落地实践可以推动政府从资源与权力的主导者向利益协调者转变[15];另一方面,借助搭建一体化数字协同治理平台的契机,将多元主体共同纳入乡村治理体系之中,使乡村治理从单一主体走向多元协同。二是数字技术促进信息流通,消解信息传播的局限性。数字技术治理可以有效弥补官僚制层级制的缺陷[16],借助数字技术可以消除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协作障碍,理清政府各部门之间的权责界限,统一整合各部门数据资源,打破信息交换过程中的信息壁垒。数字技术还为多元主体协商共治提供渠道,通过该渠道及时更新传递各自掌握的信息,缩小主体间的信息差距,有助于防止信息资源垄断,增强政府之外的其他治理主体在乡村治理中的话语权与行动权,激发其民主与权力意识。三是数字技术激活乡村公共信任。信任是乡村基层治理的逻辑起点,也是促进多元主体协同共治的关键。数字技术强调一种“去中心化”的治理逻辑,积极塑造并持续强化多元主体作为乡村协同治理者的身份认同,推动其成为乡村治理价值建构的有机组成部分,从而增进多元主体彼此间的信任,进而推动多元主体达成目标共识。

(二)制度逻辑

制度是国家发展过程中最核心的概念,关乎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命运。制度逻辑是指构成某一场域中个人行为与组织规范的实践活动与符号结构。这些实践活动与符号结构约束、规范与监督这一场域中相应的行为方式。在乡村治理场域中,对制度的吸纳、整合与执行并非是单一主体的主观愿望与自我需求的结果,而是多元主体不断调适共同作用的多重制度逻辑以达到共同选择的结果。

首先,从制度吸纳力层面上看。制度吸纳力就是通过优化制度顶层设计,通过制度供给满足社会需求,获得社会认同与支持,从而实现政党与社会关系的和谐。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必须发挥其主心骨作用,号召多元治理主体携手共建,切实维护好村民的基本权利与满足村民的多元化诉求,持续获得村民的认同与支持,实现党与村民关系的和谐。一方面,数字技术为理论传播创造了新场域。数字技术可以将国家治理理念更大范围、更加快速地传播出去,让村民及时听到党和国家的声音,使村民从以往被动执行制度的客体向主动执行制度的主体转变[17];另一方面,数字技术兼顾了国家治理逻辑中对效率与公平的追求。数字技术将乡村的人、事、物等要素充分联结起来,将其置于同一治理空间内,可以精准把握与获取不同人群的利益诉求,改变了过去以政府包揽管控的“命令—服从”式的管理模式,推动其走向更加开放的多元协同的现代化发展模式。

其次,从制度整合力层面上看。制度整合力就是在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基础上,协调治理体系内外关系,汇聚各种力量以采取统一行动。数字技术遵循“去中心化”的治理逻辑将乡村不同主体、资源、信息等要素整合到统一的治理平台中,发挥出不同治理主体特长,为在认同彼此差异的基础上寻求合作的共识提供了保障[18]。在数据技术的赋能下,乡村治理冲破政府“一元治理”体制束缚,强调不同治理主体的任务分工与职责区别[17],清晰勾勒出不同治理对象的特点,增强治理主体与治理对象的匹配度,实现“数智化”精准施策。

最后,从制度执行力层面上看。制度执行力是制度能够有效落实的关键环节。在乡村治理现代化不断深入的背景下,作为制度运行边缘化的乡村,更易于产生“制度虚化”的现象,一些基层组织对制度的认识仅限于停留在表面的文件上,缺乏对制度的认真贯彻与落实。一方面,利用数字技术搭建的数字共享平台可以将各个制度执行单位汇聚于同一个治理空间内,各单位可以进行信息交换,打通单位彼此间的信息壁垒,加速信息的流通。利用数字技术开放、共享、快捷的特点打通制度运行的“最后一公里”。在此基础上,利用大数据搭建制度运行情况的信息采集系统,并建立制度运行情况的反馈机制,以此提高制度投放的精准性[19]。另一方面,利用“数字+政务”“互联网+村务”等创新模式实现制度运行流程的公开透明化和动态可追溯,强化制度运行的监管能力,增强制度运行的有效性。

(三)技术逻辑

从出门“忘带钱”的尴尬到手机支付,从线下排队到一键购票,从线下观展到“数字博物馆”,再从城市大脑AI 到数字乡村,数字化正在以一种前所未有的态势,深刻影响着社会的方方面面。阿基米德曾说过:“给我一个支点,我可以撬起整个地球。”面向数字化转型,数字技术就是这个支点,将极大推动各行各业的转型升级与影响着整个社会实践的发展。所谓的技术赋权,就是指以现代化信息技术为支撑,以提升弱者的利益主张能力为路径,改变传统社会草根群众在公共治理场域中的边缘地位[20]。数字技术将乡村治理的实体空间逐渐演变为数字技术建构下的虚拟空间,实现多元主体的话语与集体行动协同。因此,可以认为乡村数字治理就是一个数字技术建构并融合乡村场景,通过多元主体以合作的形式促进乡村逐渐走向“智治”的实践过程。

一是数字技术为乡村治理赋权增能。互联网先驱尼葛洛庞帝曾指出:“数字化生存天然具有‘赋权’的本质。”[21]依托数字技术搭建数字空间治理平台,使多元主体能够在平台上进行数据共享与沟通交流,凝聚乡村治理共识,重塑乡村社会关联体系。与此同时,数字技术打破了时空限制,使多元主体在乡村治理中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决策权等多种权利得到广泛的延伸。如在数字技术支撑下的村务微信群、乡村QQ 群等社交媒介在乡村的使用破除了村民交往的时空阻隔,改变过去村民在乡村治理中的“脱域”局面与“失语”状态,有利于形成乡村治理的“群体智慧”。

二是数字技术催生出数字村民。数字村民指的是具有较高数字素养且能运用数字技术参与乡村治理的村民,数字技术赋予了村民一种能够在虚拟空间自由表达利益诉求的数字身份,这种数字身份是村民多重身份的一种技术存在方式。拥有数字思维的村民会积极地运用数字技术手段并参与到乡村协同治理当中,并从治理中尝到甜头,感悟到作为主人翁的尊严和价值。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村民身份由过去的传统村民向现在的数字村民转变,在这个转变过程当中,村民觉醒主体性思想,并在其思想的引领下积极地、持续地参与乡村治理,实现乡村治理场域中“强国家与强社会”的协同成长[22]。

三、乡村数字治理的潜在风险

不可否认,数字技术的嵌入的确给乡村带来了福音。但是我们依然需要追问的是:数字技术嵌入乡村治理是万能的吗?能够解决乡村的一切问题吗?常识与经验告诉我们,这显然是不可能的。作为一种外部“嵌入式”治理工具,在与乡村社会融合并为其带来效益的同时,也有可能带来治理失灵的窘境。

(一)数字技术侵蚀乡村乡土性

柯灵曾在《乡土情结》中写道:“人第一眼看见的世界,就是生我育我的乡土。”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乡土性意味着“生于斯,长于斯,死于斯”。中国是一个乡土起家的社会,乡土性根植于中华民族精神的肥沃土壤之中。千百年来,农民以种地为生,双腿插入土中,面朝黄土背朝天,土的凝固与乡的封闭,共同促成了原生态的乡土性[23]。然而,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数字技术在给乡村社会带来数字红利的同时,也在潜移默化地侵蚀着乡村内在的乡土文化。在现阶段乡村数字治理的进程中,数字技术作为一种外部“嵌入式”的治理工具,数字技术逻辑一旦无法与乡村治理情境的应用实际有效适配抑或无法满足农民的切实需求时,很可能产生治理失灵或“水土不服”的问题,带来侵蚀乡土性的不良结果。

1.破坏了乡村历史文化的内源式积淀

随着数字技术在乡村的不断渗透,走在时代前沿的部分乡村依托数字技术在盘活文化资源、培育文化产业和推进文化传承等方面迸发出了强大的内生式动力。近年来,不少地方依托数字技术,对千百年来留存于乡村的静态文化遗产(农村祠堂、文化礼堂、学堂、作坊、土楼等)进行产业的数字化挖掘,希冀于利用数字技术实现虚拟化的活态展示,使其更为生动。但是部分乡镇政府为了促进当地经济的快速发展,在破坏当地文化遗产的基础上大力兴建现代化建筑,破坏了村庄的文化氛围与乡村风貌神韵。例如,A 省X村作为拥有丰富多彩的徽州文化元素的历史文化古村,有人却在旅游开发保护的名义下,对村落之中的古建筑进行“建设性”破坏,兴建现代化广场,将徽州传统古村落原有的徽州文化元素任意舍弃清除,而把伪徽州文化物种又当宝贝移栽,这严重破坏了传统古村落原有的文化内质。再如,S 省L 村在发展乡村旅游产业时只注重旅游景观的塑造而忽视了产业与乡村历史文化的有效融合,这将不利于产业的可持续发展。从应然意义上来说,数字技术赋能乡村文化的结果是要实现数字技术与文化的深度融合,拓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播新场域、新渠道,增强乡村文化的影响力和软实力。但就实然意义上来看,数字技术过度嵌入乡村场域,加上一些过度商业化的开发,商业价值掩盖了乡村自带的文化价值,人们只窥见乡村文化资源的本体价值,而没有充分理解与挖掘蕴含在乡村文化资源背后的历史价值、文化价值与艺术价值,照本宣科式的数字融入只会适得其反,导致原有的乡村文化资源被数字技术“稀释”甚至破坏,因而也就无法真正实现乡村内源式文化的传承和保育功能,自然无法实现数字技术与乡村性的有效融合[24]。

2.冲击了乡村传统的道德规范和礼俗秩序

中国是乡土社会,也是人情社会,向来推崇“以和为贵”“以和为美”的传统道德和处世原则,中国传统“礼乐文化”的血脉中代代相传着“仁义礼智信”的传统文化精髓。数字技术未嵌入乡村场域之前,我国乡村始终依赖于血缘、人缘、地缘去维持乡村社会结构的稳定性,尤其以宗族血缘关系而形成长久稳定的血缘纽带式治理场域[25]。从某种程度而言,以血缘关系为纽带所形成的血缘社会其稳定性不依靠外力无法打破。然而,随着数字技术的广泛嵌入,乡村数字治理以数字技术的非人格特征,赋予乡村治理的技术化趋向[12],这种技术化倾向遵循一切以数据说话的原则,用刚性的量化指标来满足治理目的,这在很大程度上冲击并打破了传统以“关系”、“人情”、“面子”为内核的乡村礼俗秩序。例如,数字技术割裂了乡村社会人与人之间淳朴、真诚与真实的人际交往关系,使得过去面对面的交谈转变为一种依靠数字虚拟身份的远程互动。最令人印象深刻的场景莫过于以前大家面对面相见时都会温暖热情地问一句:“您吃了吗?”而如今仅剩为朋友圈点赞和借助虚拟工具问一句“在吗”,人与人之间的交流从以前的温暖热情变成了现在的冷漠麻木。这也正如桑内特所言:“技术虽然拓宽了人际交往渠道,但也削弱了人与人的实际交往。”[26]

(二)数字技术消解乡村自治性

信息化时代,以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为核心的数字技术为乡村自治、创新提供了机遇。数字技术赋能乡村治理,将“智治”融入自治、德治、法治的乡村治理体系之中。“智治”作为乡村数字治理的内核,以数字手段赋能乡村自治,可以实现乡村自治从以往的人情式自治向技术型自治转变。技术型自治充分将新一代信息技术与村民自治结合,推动村民自治空间、思维与方式三重转向的治理创新[27],增强了乡村自治的“数智化”水平。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当前的乡村社会依旧遵循着村民自治的治理路径,注重以内生的人情礼俗秩序来处理乡村事务。因此,需要防范数字技术治理工具过度嵌入对村民自治实践产生的消极影响,防止数字技术治理体制向乡村延伸而导致村级治理朝行政化的方向发展,使其村民的自治属性被剥夺,村民自治被消解。

1.数字技术的渗透改变了村级治理的逻辑理路

在村级治理模式下,以村级组织为核心的治理主体以村为治理半径,对区域内所发生的一切事务进行高度自治。乡村事务只有在村域范围内无法经过村级组织有效解决时,才会逐渐溢出村落治理半径进入政府行政治理体系,成为政府事务。村级治理机制的核心是村民自治。长期以来,村民是基于乡村文化基础之上的内生性规则来处理乡村内部事务[28]。这也意味着村民在处理乡村事务时,遵循的是一种基于乡村本土文化内容的“柔”性治理。然而,以政府主导的技术治理手段向乡村的渗透改变了村级治理的逻辑。例如,在农村陆续启动的政府服务热线平台建设就是在政府官僚科层体系中发生作用的,政府服务热线平台的使用实现了国家与村民的直接互动,村民的任何诉求都可以直接跨过村级组织这一层级而进入政府层级。因此,在政府技术治理与村级自治的博弈中,政府最终获胜并主导着乡村的治理逻辑。政府技术治理逻辑使乡村事务未经村级自治流程的过滤就直接进入了政府行政治理体系,促使乡村村务成为了政府政务,村级治理逻辑逐渐从自治向行政转变,消解乡村的自治性。

2.数字技术促使村干部的治理行为行政化

随着数字技术的不断渗入,村民自治体制被技术治理体制所吸纳,使得村委会本质上成为了政府官僚科层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这种现象使得村委会成为了政府的代理人,而不是村民自治的真正代表。在乡村数字治理中,村干部承接了更多繁杂的乡村事务,承担了更多的责任。然而,村干部处理这些事务的主要来源并不是来自村民的直接反映,而是来自政府的行政压力。政府技术治理逻辑对村干部处理事务的方法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采取“痕迹主义”的管理方式,如上传照片、系统定位签到、网络留痕等考核方式使得村干部的自主裁量空间被极度压缩。此外,村干部必须严格按照标准的流程与规则来处理村务,尽量避免将熟人社会中的私人情感与个人治理资源卷入其中。这种标准化的治理流程与规则,虽有利于规范村干部的工作,也使得村干部的自主行为受到限制,导致其治理行为逐渐走向行政化。

(三)数字技术催生社会伦理风险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科技是发展的利器,也可能成为风险的源头。”[29]时至今日,由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新兴技术为内核所构成的数字社会系统,正凭借着二进制的数字逻辑全方位渗透到乡村治理的各个环节当中,并将量化思维植入人脑以此支配人们所有的思考与设计,以此推动人们生产生活发生爆炸式变化。当前,数字技术在为乡村社会释放数字效力与增添数字优势的同时,也在无形中催生诸多伦理风险。

1.数据安全风险

党的二十大报告将数据安全作为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乡村治理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乡村数字治理必须警惕数据安全风险。在乡村数字治理进程中,数据安全风险是最受关注与最具威胁性的社会伦理风险。数字化时代,村民处于被数字化包裹的状态,每时每刻都在与数字技术打交道,各项业务的办理都需要将各种数据信息通过各种技术应用提交给政府部门,其中这些数据涵盖了村民的身份信息、家庭住址、通信记录、医疗保险、社会保障、农业生产与用户行为等多个指标。如果数据在汇聚及流转共享过程中出现操作不规范或信息存储系统瘫痪等问题时,在没有完善的数据保护措施的前提下,可能会被未授权人员、非法组织与不法分子截取和利用,将村民个人的隐私、身份、财产等信息泄漏。一旦村民的隐私数据泄露,遭遇不法分子利用,将对村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从而破坏乡村治理生态,进而造成村民对政府部门的信任危机甚至产生对技术乃至整个社会的强烈不信任感。此外,数字技术也易使村民受到不良信息的误导。相较于其他群体,村民缺乏辨别网络真假的能力,因而更易被技术诱惑,很容易误信各种网络谣言,导致自身利益遭受损害,甚至引发更严重的伦理危机。

2.数字技术歧视风险

随着数字技术在乡村各领域的渗透,数字红利随处可见——农村电商、直播带货、在线培训、网购农资、远程问诊教学等。可以说,技术更迭让乡村变得更现代化,更时髦。但也应看到,数字技术会对乡村特殊群体产生一定歧视,损害社会公平正义。比如,一些数字技能不足的乡村老年人等特殊人群被“技术鸿沟”所困扰,没有平等享受到技术带来的红利而成为“数字贫困”的典型代表。对于身处乡村数字治理背景下的乡村老年人来说,摆在他们面前的困境,是三道难以跨越的鸿沟。其一,“接触鸿沟”。根据相关数据统计,当前我国还有将近2 亿的老年人未曾接触过互联网。相比于城市,农村地区社会经济条件相对落后,部分乡村家庭无法为老年人购置智能手机且无法持续承担较高的入网资费,导致老年人被隔离在数字高墙之外。其二,“使用鸿沟”。随着年龄的增长,乡村老年人认知能力有所下降,身体机能有所衰退,他们只会使用功能单一、只具备打电话和发消息功能的老人机,难以应用拥有复杂功能的智能手机。即便子女们为其购置智能手机,当面对操作繁琐的界面与复杂的应用功能,再加上相对保守的价值观念,使得他们不敢大胆地使用智能手机。其三,“知识鸿沟”。很多乡村老年人跨越了前面两道鸿沟,却因数字素养不足而无法深度融入数字生活,无法有效辨别网络信息真假,也使他们很容易遭受网络诈骗、短信骚扰等风险。

四、乡村数字治理潜在风险的消解策略

乡村数字治理作为一种新的实践范式,在实践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是复杂的和多元的。当前乡村数字治理所遇到的侵蚀乡村乡土性、消解乡村自治性以及催生伦理风险等方面的问题,亟须采取相应的策略以保护乡村性价值,从而真正释放“数字乡村”战略的价值。

(一)促进数字技术与乡村社会有效融合,保持乡村乡土性

促进数字技术与乡村社会有效融合不仅是乡村数字化建设的核心要义,也是乡土性得以保持的关键所在,重点要落脚于如何使数字技术契合乡村空间场域与构建乡村社会情感共同体。

1.数字技术要契合乡村空间场域

乡村空间的功能具有多样性与复合性,与城市空间的单一性不同,乡村空间强调一种鲜明的乡土特色。因此,乡村数字治理需要契合乡村社会的物理空间、社会空间和精神空间[30]。其一,契合乡村社会的物理空间。乡村数字化建设要在保护原有乡村静态文化遗产与保留原有乡村格局的基础上,全面推行总体乡村设计,拆掉与村容村貌不符的建筑,加强乡村主要巷道、桥梁以及广场等公共区域的设计,融入最具有代表性、最具认同感的文化元素。此外,适当兴建凸显当地文化特色的建筑,打造具有乡村文化特色的地标性建筑群。其二,契合乡村社会空间。乡村社会是礼俗社会,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与社会关系以地缘、亲缘与血缘为主要纽带且具有浓厚的人情化色彩[31]。因此,数字技术的嵌入必须提炼与萃取乡村社会的礼俗秩序与道德伦理等价值取向,不断调适数字技术工具理性与乡村社会价值理性之间的张力,确保数字技术能够在合乎乡村礼俗秩序的范围内重塑乡村社会关系网络。其三,契合乡村精神空间。乡村历史文化不仅为乡村数字化建设提供真实的底色,同时也是乡民的精神原乡,没有乡村文化的内源式积淀的数字治理难以得到赓续发展。一方面,充分利用抖音、微信、快手等新媒体弘扬乡村传统文化,打造独具特色的文化品牌,拓展特色乡土文化的呈现形式,以数字技术涵养乡村的公共精神与公共价值;另一方面,在由数字技术营造的网络空间中对乡村文化进行甄别、筛选,提炼乡村文化精髓,厚植乡村文化底蕴,彰显乡土文化本色,筑牢广大乡民的价值共识。

2.构建乡村社会情感共同体

第一,需要注重道德伦理与风俗习惯在乡村社会中发挥的重要作用。相较于城市强调法制的硬性规则,乡村社会更加注重道德伦理的软性约束。这些道德伦理与风俗习惯虽然不以公开文本的形式存在,但却调整着广大乡民的行为方式。因此,在构建乡村数字治理体系过程中需要不断调适国家制订的各项法律、法规、规则等正式制度与乡村社会内部自发形成的道德观念、伦理规范、乡规民约等非正式制度之间的张力,不可简单地将法治凌驾于德治之上,出台危及乡村礼俗秩序的法律条文。第二,强调以乡情乡愁与不求利益回报的互帮、互助、互惠为主要精神纽带的深厚情谊的重要性。在乡土社会,村民之间的情感互助,自古就是乡村社会的传统。乡土社会内生的深厚情谊包含了和睦、友爱、共生、共存的价值取向,因此需要将乡土情谊置于乡村数字治理中的重要位置,从而更好地回应数字治理过程中的乡土性内涵。第三,强调乡土礼俗文化的教化作用。作为中国文化体系的根源文化,乡村文化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人与文化是互为因果的“互根”关系,人创造了文化,同时也是文化的产物[32]。中国的每一个乡村都有其自己独特的文化传统,这些文化传统都蕴含着当地浓厚的风土人情与民情风貌,且对村民有着耳濡目染的熏陶与教化作用。如果数字技术能够注意吸纳与激发这些乡村内生的文化传统,就一定能够更好地将自身的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融进乡村社会内生的礼俗秩序之中[33]。

(二)强化基层党组织引领责任与村级组织力量,激活乡村自治活力

技术是人类社会建构与塑造的产物,技术的发展受到人类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多方面的制约。因此,乡村数字治理不能盲目地追求快捷、方便、高效的数字化发展目标,而是应该根据乡村礼俗社会的实际情况,适时地转换并完善乡村礼俗社会中以人情礼俗秩序为主要纽带的治理结构。然而,政府技术治理体制本质上依旧是官僚科层体制,在乡村治理过程中容易将村级自治体制纳入自身的科层体制当中,从而消解村级自治。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其政治功能与组织优势来激活乡村社会的内生动力,克服政府官僚科层制的弊端,重新塑造与数字技术治理和谐发展相适配的社会生态。

1.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引领功能

以多样化党建活动的政治性与宣传教育的仪式感激发基层党员干部参与乡村数字治理的使命感与责任感,并且通过对党员、村级组织与村民在思想与组织上的引导教育,激活其公共精神,在此基础上,不断调适乡村数字治理中可能出现的观念差异与行动分歧。其次,落实基层党组织引领乡村数字治理的主体责任。主体责任的落实并非坐在办公室、动动笔杆子就能实现,基层党组织必须引领基层干部经常深入基层,通过深度访谈、座谈会等方式,广泛了解乡情村情民情,实事求是地对乡村数字治理实践进程中出现的难点与痛点问题进行准确把握、统筹推动与持续监督,时刻关注与防范“形象工程”“表面数字化”“数字迷信”等形式主义的产生。与此同时,还要对乡村事务类型进行有效划分,积极引导政府部门与村级组织对乡村事务进行权责界定,村级组织能够自行解决的乡村事务就全权交给村级组织自己办,村级组织无法有效解决的事务方可提交给政府部门来办。这样既能保留村级组织自治的权利,又能保证乡村事务的妥善处理。最后,发挥基层党组织的组织优势。基层党组织要充分运用空间统合功能实现多元主体的跨部门、跨体系、跨区域的治理协同,克服乡村数字治理过程中出现的治理“碎片化”“技术悬浮”和“信息孤岛”等问题[34]。

2.强化村级组织力量

在注重人情礼俗的乡村社会,政府往往不是处理乡村事务的最优主体,而内生于乡村的村级组织恰是处理乡村事务的最优主体。原因在于乡村治理受人情往来、熟人网络等乡土性特征影响,村干部在治理过程中往往依赖人情关系来达到治理目的。因此,乡村数字治理需要强化村级组织的数字治理力量。一方面,提高村级组织的数字素养与数字技能。通过向社会购买培训服务的方式,邀请社会专业人士专家顾问定期定点下乡为村级组织提供全方位的培训,确保村级组织能够熟练运用数字技能,以扩大自身独立解决乡村事务的范围。另一方面,村级组织要充分利用乡村熟人社会的特征,熟练掌握地方性乡土知识与熟知乡村社会关系,理清村民之间的关系渊源与状态,这样才能做到心中有数,找到解决问题的最优解。

(三)塑造“以人民为中心”的智慧乡村伦理规范,规避伦理风险

面对数字技术给乡村带来巨大变革的现实,塑造“以人民为中心”的智慧乡村伦理规范对规避风险具有关键意义。

1.建立以安全与责任为主导的伦理规范框架

如前所论,在乡村数字治理中,数字技术的日益渗透,有可能会给乡村带来数据安全隐患而导致村民隐私信息泄露,损害村民人身与财产方面的安全,进而影响乡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要坚持以安全与责任为导向,构建完整的安全与责任体系,明确乡村地区的数据安全责任界定和分摊机制。首先,掌握数据资源的多方主体,要有“数据安全”和“道德安全”的观念,要构建一套完整的、纵横结合的乡村地区的安全监控系统,确保同地区和不同地区的法律、政策的有效衔接,确保乡村地区的信息安全,构建乡村“信息安全”生态圈,打造乡村数据安全生态共同体。此外,在推动数字道德准则体系建设进程中,要完善隐私机制与监管机制,对于乡村数据安全监管不力的责任主体,要以合理、有效、透明的法律法规为依据,落实问责制,明确责任归属。其次,不断加强村民的数据保密意识。通过开展数据安全事故案例预警教育活动和网络攻击和防御演习,提高村民对网络空间重大安全隐患或风险的认识;通过乡村新媒体、课堂讲授、大字海报等丰富的形式向村民宣传网络安全知识,培养数据安全文化,降低村民数据隐私泄露的风险。最后,对于窃取、泄露、贩卖村民隐私数据的不法无德分子,要予以严厉惩处并做好后续的弥补工作,挽回村民的损失。

2.打破“数字藩篱”,推动乡村老年人融入数字社会

首先,要对相关的应用和程序进行适老化与便捷化的技术改造,这是乡村老年人融入数字社会的基本前提。适老化是指数字应用要根据乡村老年人的身体情况、心理状态以及兴趣爱好等特点进行更新与优化。便捷化是指乡村老年人能够方便快捷地在数字应用与程序上获取想要的信息并且分享观点。数字技术的适老化与便捷化的目的都是要让乡村老年人能够平等地享受数字技术带来的数字红利,重塑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一方面,在硬件升级方面,开发定制针对乡村老年人的手机等互联网终端设备,并且要对屏幕、字体字号、按键、视频、音频等手机构成要素进行全面优化与升级,以满足乡村老年人多样化、差异化的学习需求。另一方面,在软件开发方面,要着重针对乡村老年人的“特殊群体”进行技术研发。技术研发要充分将乡村失助、失依、失能、失智等“特殊群体”的需求纳入其中。针对行动不便、聋哑以及文盲等群体,研发出智能化的声音捕获、图像点击、手势扫描等控制软件[35],方便其融入乡村数字社会当中,真正贯彻落实乡村数字治理中“一个都不能少”的“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其次,加强乡村老年人的数字教育,这是乡村老年人持续融入数字社会的关键。一方面,乡村老年人的数字教育要融入乡土文化。乡村老年人是受乡土文化滋养最深的群体,乡土文化的融入中能让乡村老年人获得心灵上的归宿感与生存上的依赖感。通过建立乡土文化数字教育中心,营造对乡村老年人群体的数字支持环境。另一方面,推进“反哺式”家庭教育。作为老年人的家人们,应该多抽出点时间来耐心地对老年人进行技术应用指导,多和老年人沟通介绍身边的新事物。在自己最信任的家人们的宣传教育下,老年人能在数字融入的文化反哺氛围中较快学会相关的数字技术应用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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