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社会责任践行路径的再审思
——基于党组织引领治理视角*

2024-04-10 00:09
关键词:利己决策党组织

唐 旭

(重庆工商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重庆 400067)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要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加快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现阶段,国有企业通过系列市场化改造,国内国际竞争力日益提升(1)2021年8月2日,《财富》官方APP发布了《财富》世界500强排行榜。中国内地和中国香港地区上榜公司数量连续第二年居首,达到135家,比上一年增加11家。加上中国台湾地区企业,中国共有143家公司上榜。参见http://www.sasac.gov.cn/n2588025/n2588139/c20045407/content.html.访问日期2023年8月14日。,为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巨大力量。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中国经济大发展大繁荣的时代背景下,我国分配制度与分配格局在一定程度上仍呈现“畸态”,贫富差距较大(2)根据2021年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21年东部地区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4 980.3元,西部地区为27 798.4元,参见《2022中国统计年鉴》,http://www.stats.gov.cn/sj/ndsj/2022/indexch.htm.访问日期2023年8月14日。,人民群众对公平价值的需求与实现实质公平的愿望日益强烈。国有企业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稳固执政的重要物质基础,理应承担起优化分配机制、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时代使命。国有企业社会责任之承担就是对这一时代使命的深刻践行。然而,国有企业践行社会责任的质效与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制度体系”的要求仍存在一定的差距。如何弥合这一差距将成为优化国有企业运营机制的重要工作。目前,学术界已经对共同富裕的内涵和外延[1][2]、企业社会责任与共同富裕的关系[3][4]、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动力机制[5][6]、企业社会责任的立法完善[7][8]等方面开展了相应的研究。中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国有企业更好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国际上出台通行了“SA8000”标准(Social Accountability 8000 International Standard)等。学术界与实务界已为国有企业高质量践行社会责任提供了明确指引。但这些成果与结论仍有不足之处,例如尚未科学合理设定国有企业践行社会责任的主体、尚未建立完善的国有企业践行社会责任的基本路径以及责任规则体系。基于此,本文从国有企业践行社会责任的现实困境出发,探寻国有企业践行社会责任面临诸多困境的根源,并以此为前提论证国有企业党组织践行社会责任的可能性与可行性,科学构建党组织践行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路径。

一、国有企业践行社会责任的实践梳理:主体—行为—责任的三维审视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成熟、完善,国有企业践行社会责任的制度规则从缺失、不均衡逐步走向蓬勃发展[9]。新时代新要求,国有企业践行社会责任的质效有了更高标准,但目前国有企业内部体制和机制仍然相对滞后,国有企业发展质量不高,部分国有企业践行社会责任流于形式,甚至忽视社会责任之承担,与世界一流企业存在较大差距。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责任的践行主体不明

明确科学合理的社会责任践行主体是提升践行社会责任质效的前提。但从现有制度设计来看,目前国有企业社会责任践行主体尚不明确。首先,践行主体的目标定位不明。我国的《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政策性文件虽然强调国有企业的市场属性,但实践中“人财物”等资源的配置权无法彻底涤除行政强制色彩,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失衡现象仍然存在。例如,在市场竞争过程中,政府受自身利益牵扯,造成国有企业行政化突出、市场化不足[10]。虽然从短期来看,国有企业基于高强度的行政指令,践行社会责任的频次有所提高,但践行社会责任的基础逻辑是建构在行政权能的基础之上,或是为了回应政治需求,并未能实现政治性、营利性、公益性目标的有机协调[11],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循环动力机制并未形成。其次,国有企业践行社会责任的专门主体欠缺。国有企业缺乏科学合理地践行社会责任的专门部门或机构。目前,我国企业主要采取“股东会中心主义”的基本立场[12],即股东会仍是企业重大投资决策的权力主体。对国有企业而言,践行社会责任需要企业投入资源,因此践行与否的最终决定权仍在股东会,或者说归属于国有企业的实质出资主体国资委或国家出资公司(3)2021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第143条规定,国家出资公司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国家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这一制度设计进一步加剧了国资委或国家出资公司的角色冲突。一方面就国资委功能定位而言,弱化其对国有企业的行政影响力,推动国资委的职权功能从股权所有者逐渐转变为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监督者,强化监管职能,符合弱化行政权力干预的总体趋势(4)例如,有学者提出以减少国资委对企业的行政干预为原则,利用清单监管的方式精简国资委的监管事项,归还企业经营自主权。参见杨水利、田野.非国有股东治理与企业资本运营效率——监管方式的调节作用[J].运筹与管理,2022(10):183-190。。若额外增加践行社会责任的义务,使其再次融入国有企业具体运营之中,这与国资委理性功能预设背道而驰;另一方面就国家出资公司而言,其本身作为企业,资本增值作为其首要义务,强化其承担践行社会责任的义务与责任,容易使国家出资公司陷入“囚徒困境”。最后,践行主体的内生动力不足。国有企业内部利益纷繁复杂,同时在国际国内市场经济的双重压力下,营利目标的地位日益凸显,国有企业内部各治理主体基于“理性经济人”的角度[13],很难从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相协调的视角作出运营决策,进而无法通过长期践行社会责任形成良好的社会声誉机制来推动国有企业和社会的发展。

(二)社会责任的践行规则不清

明确科学合理的社会责任践行规则是提升践行社会责任质效的重要支撑。实务界加大推动国有企业践行社会责任的深度与广度。例如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专门列出“社会责任”专栏,宣传国有企业践行社会责任的情况(5)参见http://www.sasac.gov.cn/n2588030/n2588939/index.html.2023年8月14日访问。。然而,国有企业践行社会责任在内部并未有一个独立高效的决策机制、表决机制以及监督机制,国有企业践行社会责任的质效无法得到保障。首先,践行社会责任的决策机制失真。现行《公司法》第37条、99条规定,股东会有权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议公司预算决算、董事会的报告等,而《公司法》46条、108条规定,董事会可以制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可以制定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等。可见从制度层面,即使遵从“股东会中心主义”的基本逻辑,践行社会责任的最终决策权虽在股东会,但董事会在决策、执行层面对决策权仍具有较大的影响。践行社会责任的决策机制呈现多方主体混同参与且存在利益拉扯的现状,加剧了社会责任决策过程中的矛盾与冲突。换言之,在“利益矛盾就是得失矛盾”[14]353视阈下,基于类型不同、成本各异的社会责任可能会导致决策机制失真、社会责任践行路径被异化,从而降低践行社会责任的决策效率和执行质量。其次,践行社会责任的表决机制无法契合内部组织成员和外部利益相关者等“多数人的利益”。无论是董事会的“人头决”还是股东会的“一股一票”,都代表了特定团体的利益。从传统的代理链条来看,要么代表投资人的利益,要么代表董事会成员的利益,极难站在公司利益相关者的视角,顾及更广泛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在表决程序中真正践行社会责任;从国有企业利益相关者人数与利益覆盖面来看,国有企业利益相关者无法充分参与企业内部践行社会责任的表决过程,利益相关者无法充分参与股东会、董事会关于社会责任议案的决策与执行,无法在表决程序中充分表达其意志,体现其利益,因而也无法确保国有企业践行社会责任与广泛利益相关者的真实需求相契合。最后,践行社会责任的监督机制尚未建立。从现行规定来看,国有企业践行社会责任更多是属于倡导性规范(6)例如,《公司法》第5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但并未制定相应的配套规则。;从“决策-执行”的二维层面来看,国有企业践行社会责任缺乏适当的独立监督主体。一方面,企业监督主体单一。国有企业的监督主体主要是监事会,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对董事会、经理层的行为进行监督,而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践行是否属于监事会的职责范畴尚存疑问,有实证研究指出监事会规模与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呈正相关,但效果并不显著[15];另一方面,国有企业践行社会责任的质效欠缺监督评估。事实上,国有企业践行社会责任的根本目的是将利益相关者等多数人的利益贯彻落实,而践行社会责任的质效评估机制则是核查企业践行情况的重要工具。遗憾的是,目前相关质效监督机制欠缺。

(三)社会责任的践行责任不显

如上文所述,企业的社会责任是倡导性规范。社会责任虽有“责任”之名,却没有“后果”之实,不履行或履行质效不佳并不一定会带来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或受到法律上的负面惩戒。但法律责任规则长期缺位会给国有企业践行社会责任带来以下几方面的负面影响。其一,践行社会责任之行为无法得到有效的约束。规则主要是通过对相对特定的事实状态赋予相应的法律后果来实现对行为的指引和规制的一种规范形态[16]。虽然目前国内外出台了相关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规范,但这些规范都是“软法”,无法对企业形成“硬约束”。企业对待社会责任的态度可能会出现“各行其是”的状态,甚至国有企业会受外部营商经济环境、内部投资管理者等利益团体的影响,有意识地摒弃或规避社会责任之承担。其二,践行社会责任之行为频次无法得到反向激励。任何行为的法律后果实际都彰显出法律对行为的价值认同或价值指向。行为的法律责任明确与否,直接关联该行为的发生频率。实际上,在国有企业践行社会责任议案的发出主体、表决主体、表决程序、行为后果未有直接规定的情况下,国有企业作为政治性、营利性、公益性的混合主体,难以坚决作出践行社会责任之决策。究其根本,践行社会责任之行为欠缺法治责任规则支撑,社会责任决策行为只能通过法律法规或其他政策性文件具体条文的扩大解释等方式来明确其效力以及责任后果。践行社会责任之行为的法律效力以及责任后果极有可能陷入“变动不居”的状态,大幅度降低该行为的发生频率。其三,国有企业践行社会责任之行为无法得到法律强制性的保障。一方面,从国有企业内部来看,当国有企业践行社会责任出现失当时,没有完善的救济主体、救济程序等法律“底线性”规则的支持,企业践行社会责任的及时性、完整性、科学性方面呈现一定程度的瑕疵,且企业内部亦无能力高效自行纠正企业错误和不合理践行社会责任的行为;另一方面,从国有企业外部来看,社会责任承担之失当,造成利益相关主体权利受损,寻求救济的途径过于单一,或者救济面过于狭窄,救济效果并不明显。例如,当国有企业造成环境污染之时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但是社会责任的内涵与外延随着时代发展而不断扩容,由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难以满足新时代社会责任的多元需求。因此,需要寻求更高效的解决纠纷的途径[17],拓宽国有企业践行社会责任的多层次法定救济主体与渠道。

二、国有企业社会责任践行困境的溯源:利他-利己一致性的分析框架

剖析国有企业社会责任践行困境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是解决诸多问题的根本前提。通过利他-利己一致性的分析框架可以对国有企业践行社会责任问题进行溯源,找到真正的堵点、难点与痛点。

其一,“物质利己”仍是国有企业运行的主要基础逻辑,利他行为的产生与发展尚未得到企业的足够重视。利他与利己的相关阐释归属于经济人假说的系统理论。传统经济人假说系统理论实际包含五个层面[18]:经济人的本质属性(自利本性)、经济人的行为目标(经济效益最大化)、经济人的行为状况(理性人)、经济人的运作条件(完全竞争市场等)和经济人的行为方式(价格与收入的函数)。这一理论的显著特点是将经济人作出的实际决策纳入狭义的“物质回报”范畴,认为经济人的所有经济行为皆是在物质成本与收益的基础上作出的理性决策。可以说传统经济人假说贯穿国有企业发展运营全过程的各个方面。例如,适用于国有企业改革的委托代理理论根本逻辑在于“专业的事由专业的人或组织干”,以此提高国有企业运行效率,达到国有资产、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根本目的;国有企业内部治理体系仍然立足于“股东会中心主义”,投资人或股东物质利益最大化仍是国有企业作出治理决策、投资决策的原点。但该理论存在一个缺陷,即并非经济人所有行为的本质皆是追求物质上的回报或是在行政权力指挥下追求物质回报,同样也包含精神上的满足等追求。经济人的行为不仅仅是纯粹的物质利己行为或行政权力指挥下的物质利己行为,也包含大量利他行为。进一步而言,经济人的决策皆是基于主观趋利避害的天性所作出的行为偏好决策,客观上的物质回报是经济人在主观判断基础之上抉择的结果。将经济人“物质利己”预设为国有企业运行、治理的基础性逻辑,可能存在本末倒置的问题。尤其是“物质利己”往往直接与企业资产收益的增减变化有关,而未能满足所有治理主体的利益需求容易造成治理主体权义责划分不清,引发治理主体之间的矛盾冲突,形成“治理拉扯”,企业事项出现议而不决或决而不执行的问题。此外,单纯强调“物质利己”也造成了大量利他行为无法顺利落实落地。

其二,国有企业践行社会责任是利他-利己一致性的本质体现,是政治目标在经济领域的具体显现,但目前国有企业社会责任与民营企业社会责任处于混淆状态。通常情况下,利他与利己并不是一个泾渭分明的概念,利他在一定情况下就是一种利己行为,利他的目的就是为了满足自身的偏好性需求。这对国有企业而言,可以很好地揭示长期收益与短期收益、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互补转换的规律。需特别指出的是,利他行为在不同类型企业或组织中产生的根源是不同的,因而对利他行为的强制性、实现形式亦有不同程度的要求,这在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体现得尤为明显。例如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来源于政治目标,而民营企业社会责任主要来源于民营投资者的道德水平。国有企业是在全民所有财产的基础上建构的组织形式,投资收益归全民所有,“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是国有企业发展的合理状态,而民营企业依靠投资者自有财产设立,在自有财产基础上衍生的投资收益归投资人所有,因此民营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主要由投资者自行决定。鉴于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财产来源与财产收益分配方式的不同,国有企业践行社会责任的强制性应当强于民营企业,社会责任践行主体应当与民营企业有所不同,社会责任践行范围理应较民营企业更为广泛,而实践中尚未对此进行适当区分设计。例如在《公司法》中,社会责任的规定是放在《公司法》的总论部分,这意味着作为倡导性的社会责任规范统一适用于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践行社会责任的路径高度统一,通常由股东会或董事会分享决策权,并由经理层执行。

其三,国有企业践行社会责任强调的利他-利己一致性,既包括利他利己行为的互补转换,还包括利他利己行为的动态协同,但国有企业目前无论从内部还是外部难以生成与现阶段相适应的利他-利己行为最优组配。国有企业践行社会责任并非忽视“成本-收益”的比较分析,而是更强调在新时代新发展阶段,国有企业根据其发展的实际情况找到利他利己行为的最优组配,兼顾短期收益和长远发展,从而形成国有企业践行社会责任利他利己行为新的平衡。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将人的需求分为五个层级,包括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根据该理论,人在满足了较低层次的需求后,会追求更高层次需求的满足。国有企业作为人集合意志的现实显化,同样遵循此种逻辑。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物质回报需求与精神回报需求呈指数级增长;另一方面利己行为为主的阶段逐渐发展为利他行为为主的阶段。换言之,新时代国有企业逐渐从追求交易数额、资产体量的阶段过渡到既注重体量增大,也注重构建精细化分配模式的阶段,进而实现量质并进。然而,国有企业目前无论从内部治理视角还是外部规制角度皆无法实现利他-利己行为的最优组配。从内部来看,缺乏形成利他-利己行为最优组配的基本条件。利他-利己行为的最优组配必须有利他-利己行为作出主体、利他-利己行为最优组配衡量主体、利他-利己行为最优组配的评价主体以及利他-利己行为最优组配监督主体等要素。但从国有企业内部治理状况来看,这些要素直接缺位或现有治理主体并不能承载利他-利己行为最优组配职能,导致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成为企业内部“镂空”条款,甚至出现企业内部一般投资运营活动都能作为践行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例如,国有企业不存在社会责任践行行为的监督主体,无法监督践行行为是否符合社会责任的范畴、践行行为是否科学合理等。从外部来看,现有法律法规、政策文本并没有直接涉及利他-利己行为最优组配的指引与约束,更多的是对利他行为的明确倡导,这直接导致了国有企业践行社会责任陷入氛围不浓、定位不准、效能不彰的尴尬局面。例如,法律法规、政策文本等规范性文件对国有企业践行社会责任并没有明确的责任约束。

三、国有企业党组织践行社会责任的可能性与可行性:理论与实践的支撑

国有企业践行社会责任存在主体不明、规则不清、责任后果不显等现实问题。仅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中寻求变革与突破,已经面临瓶颈[19]。通过理论与实践层面的双重探索发现,国有企业党组织践行社会责任具备理论的可能性与实践的可行性,是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新的不竭动力。

(一)党组织践行社会责任的理论可能性:共同富裕目标的引入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共同富裕目标的提出对国有企业社会责任之科学践行具有理论指导功能,能有效应对国有企业践行社会责任中的各种困难。

1.共同富裕目标与国有企业党组织是关联性极强的概念范畴。共同富裕目标背后蕴含“人民性”与国有企业党组织践行社会责任天然契合。共同富裕目标的本质是通过利益分配制度的革新,使社会群体贫富差距逐渐缩小,群体之间的偏好实现内在化[20],减少群体之间的成本消耗,将节约出来的成本用于社会各领域的优化,以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与安全感。共同富裕目标从根本上克服了传统经济学“物质利己”的本质缺陷,尤其是“先富带后富,实现共同富裕”的路径设计更是契合利他-利己一致性的经济理论,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的成果。与此同时,中国共产党的初心与使命就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国有企业党组织作为中国共产党在经济领域的“化身”,既天然带有政党组织的政治使命,又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兼具经济组织体的社会职能和保值增值的经济功能,因而从个人、社会、国家层面,共同富裕理论与国有企业党组织的性质宗旨同向同行。国有企业党组织有能力精准理解社会责任的内涵与外延,确保践行行为不会与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发生偏差。国有企业党组织有充足的内生动力来践行社会责任,评价社会责任践行质效。

2.共同富裕目标在国有企业中的实现主要依靠党组织。共同富裕目标是党和国家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的前瞻性谋划,不同领域对实现共同富裕目标有不同的要求和举措。结合国有企业成立-运行-退出等特质,实现共同富裕目标实质就是企业践行社会责任的一个过程。在我国,国有企业是党执政的根基,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现实呈现,国有企业承担着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和保障民生的基本功能。这个功能的客观实现一方面体现在企业提供的基本产品之上,另一方面也体现在企业将所获营收用于慈善等第三次分配行为之中。但正如上文所述,传统企业治理主体存有利他-利己行为失衡的缺陷且无法自我修复与矫正,难以完成国有企业实现共同富裕目标之重任,而国有企业党组织则是最好的实践载体。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国有企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党的领导是其必须遵循的铁则,党组织理应对国有企业运行各领域、各过程实施全面领导。这种全面领导决定了国有企业党组织不能仅仅局限于政治领导,应充分发挥治理功能,运用治理手段实现“政治领导→资源优化配置”的灵活转换,从根本上践行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

3.国有企业党组织在遵循利他-利己一致性的基础上有能力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国有企业践行社会责任必须具备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监督主体,以往这三大主体及其职能分属不同的机构,这是无法作出利他-利己一致性决策以及造成利他-利己行为失衡的重要原因。特别是,相较于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属性、目标、治理结构的设置皆有混合型特征,企业内部利益结构异常复杂。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皆代表少数团体利益,难以站在中立维度协调各方利益,而国有企业党组织作为运营全局掌舵者、利益协调者、高效监督者,党组织能够积极构建坚持自我革命的常态化格局,不断提升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21],能有效推动企业政治性目标、营利性目标、公益性目标相融共生,形成企业内部外部生产要素资源双循环,为实现共同富裕目标搭建成熟的实践管道。

(二)党组织践行社会责任的现实可行性:历史嬗变与经验总结

任何实践的成功都离不开对事物发展历史的梳理与经验的总结。基于此,可以从历史视角来审视各阶段国有企业社会责任践行主体和践行内容,为党组织践行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提供充足的实践智慧。

第一个阶段是新中国成立之初,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真正践行主体是党和政府。国有企业展现出的社会责任更多是依据国家的具体指标进行生产发展,国有企业围绕职工的利益与需求建立医院、学校等社会公共基础设施,确保人民群众生活品质能够实现均等化。此时国有企业缺乏生机与活力,国有企业只是国家分散在全国各地的生产车间[22],国有企业社会责任从本质上说是行政职能的直接简单延伸。

第二个阶段是改革开放之后,开始遵循给予生产者与销售者完全自由之原理[23],行政权力从国有企业逐渐退出,逐渐积极运用法人的治理结构构筑国有企业的基本运行逻辑。国有企业的营利属性得到前所未有的彰显,市场经济的效益价值被充分发挥出来。但大力发展市场经济仍是当时的主要任务,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地位并未凸显。制度规则对国有企业社会责任也采取宏观性、倡导性的指引,此时国有企业多是将践行社会责任作为一项应然而非实然的工作进行推进。这造成部分地区国有企业过度追求经济效益,导致环境严重污染,以及国有企业内外以及内部之间利益分配失衡等现象。

第三阶段是新时代阶段,基于对市场经济发展体制的深刻反思,国有企业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石的认识不断得到深化。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完善分配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坚持多劳多得,鼓励勤劳致富,促进机会公平,增加低收入者的收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规范财富积累机制。共同富裕目标成为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时代先声。在此目标的指引下,国有企业践行社会责任不再仅仅着眼于环境保护、职工利益保护、消费者保护、推动所在地区发展等具体事项,而是将践行社会责任的关键着眼点放在分配机制的改革上,以分配公平统领原有社会责任各个要素,即通过国有企业实现共同富裕,推进传统社会责任各要素落实和落地。在这个基本的发展逻辑框架下,国有企业践行社会责任会更加着重物质与精神双富裕[24],确保分配公平充分融入国有企业运营工作各方面,融入维护利益相关者工作的全过程。

据此可见,国有企业党组织践行社会责任已经积累了以下三个方面的操作经验和制度依据。

第一,党组织在国有企业中已然成为重要的治理机构。虽然目前立法层面并未直接明确党组织法定的治理地位,但是国有企业党组织已然实际参与企业的运作与治理,这为党组织践行企业社会责任奠定实践基础。例如国有企业针对“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先通过国有企业党委会(党组织)进行讨论表决,表决通过则进入董事会决策环节,表决不通过则该方案就无法被董事会决策。有学者认为这并不意味着党组织在具体参与、执行管理事务,党组织也不拥有作出最终可执行决策的权力[25],但本文认为党组织虽然不能对国有企业具体经营决策作出决定,但是其行使的否决权以及建议权从本质上已经可以视为融入企业治理的过程。国有企业因为其政治属性、财产的公有属性以及出资主体的特殊性,国有企业通常属于中大型企业,掌握丰富的各类资源,行为影响的群体组织较多,因而社会责任的投入成本(数额)通常较大,将资源投入的决定、资源投入运行、资源投入实效的评估等纳入党组织的工作体系之中与现实运作机制并不冲突,符合立法与政策制定的意图。

第二,党组织有效回应了国有企业践行社会责任的实践需求。事实上,作为出资人的国资委、监事会是国有企业两类重要参与治理的主体。监事会的重要职能是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忠实勤勉地履行义务,有无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等;而作为出资人的国资委在功能分化之前通过股东会享受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但是为了防止行政权对国有企业的过度干预,实践中和《公司法》修订草案中出现了国家出资公司,可见未来国资委的实质功能可能将逐步回归为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的监督者身份。至此,国有企业社会责任落实主体缺位,党组织肩负起社会责任正当其时。一方面,社会责任具体内容与企业投资运营决策内容的正向关联不大,将践行社会责任放在党组织的职责内容之中,有助于利他-利己一致性保持基本稳定,进一步提升国有企业运转效能;另一方面,国有企业公益性本质是政治性在市场经济领域、企业之中的投射与分化,让党组织肩负社会责任,从源头上能实现政治性与公益性的兼容,并不会互相排斥。

第三,国有企业党组织并非孤立的组织个体,而是“横纵相间”的体系,符合社会责任多元化的基本性征。国有企业践行社会责任的传统路径是以企业本体为出发点,社会责任之践行行为因为可投入资源总量与资源类型有限、企业内部决策与运作具有封闭性等缘由,践行社会责任往往不完整且不彻底。例如,各类国有企业践行社会责任并不成体系,部分社会责任、部分利益获得有力践行与保障,但仍有部分社会责任之践行属于空白地带。国有企业党组织天然的“横纵相间”体系则能很好地解决此类症结。各级各类党组织已然深度嵌入社会,完成了组织的“结构性嵌入”[26]110,国有企业党组织作为该组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有力提炼归纳国有企业的各类社会责任需求,并将社会责任需求纳入各级各类党组织体系予以匹配并得到有效实施与实现。

四、新时代国有企业党组织践行社会责任的路径建构

改革推进到现在,必须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提出改革的战略目标、战略重点、优先顺序、主攻方向、工作机制、推进方式,提出改革总体方案、路线图、时间表[27]32。为了最大程度地发挥党组织践行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质效,需要在利他-利己一致性框架下,以共同富裕目标为导向,对现有制度规则障碍进行纾解,形成制度合力,构筑起良好的践行社会责任的制度环境、营商环境。

(一)确立“主辅相成”的社会责任践行主体

党组织作为国有企业的治理主体之一,也是国有企业践行社会责任最优质的载体。但并非说国有企业党组织是唯一践行社会责任的主体,应当构造“主辅相成”的社会责任践行主体体系。

其一,要通过立法明确党组织践行社会责任的法定治理地位,突出主体法定。根据《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第13条以及《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第9条之规定(7)《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第13条规定,国有企业应当将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写明党组织的职责权限、机构设置、运行机制、基础保障等重要事项,明确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公司党组织条款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写明党委(党组)或党支部(党总支)的职责权限、机构设置、运行机制等重要事项。明确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目前党组织主要是通过企业章程明确其主体地位、行为程序以及责任承担。企业章程对企业的作用犹如《宪法》对国家的作用[28]114,但企业章程具有高度自治性,国有企业可以据此扩张自身权限,使各个国有企业赋予党组织的权能不一,从制度设计上弱化了党组织的治理功能。因此,党组织践行社会责任的法定地位应当由法律予以直接规定,可以在《公司法》中的国有企业章节予以体现。例如,通过立法条文直接明确党组织是践行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定主体,为党组织践行社会责任的具体权义责设计奠定基本前提。

其二,党组织践行社会责任需要同企业各治理主体实现高效协同。国有企业党组织践行社会责任强调,党组织与其他辅助践行主体之践行策略需要形成纳什均衡(8)纳什均衡是经济学术语,指每个参与者各自选择策略,一旦实现纳什均衡,任何参与者都不再企图改变策略。参见戴维·M·克雷普思.博弈论与经济模型[M].邓方,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8:22.,以此推进党组织在引领各主体践行社会责任过程中实现最大效能。这就需要对各主体权能进行划分。在横向上,国有企业党组织应当承担起践行社会责任之主责,统揽企业社会责任的决定、具体实施行为、效果评估等职责。同时,企业内设其他机构,按照原本法定职能定位予以配合;在纵向上,重视国有企业出资人党委(党组)的意见。国有企业出资人通常为国资委或国家出资公司,出资人党委(党组)也多是国有企业党组织的上级组织。因此,在国有企业党组织作出相应决策时,应传达出资人(即上级党组织)的意见,这样做可以为践行社会责任在资源适配等方面提供坚强保障。

(二)明确“条理清晰”的践行行为

明确党组织作为践行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定主体后,其践行行为需要一套明晰的践行机制。根据国有企业践行社会责任的实践需求,本文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设计。

首先,建构高效的决策机制。公司治理的问题主要围绕决策者及其行为展开,焦点在于如何优化决策框架[29]。优化传统社会责任的践行机制,应将社会责任的决策权置于国有企业党组织之中。具体而言,可以进一步优化目前“三重一大”的讨论前置机制,明确党组织对社会责任事项具备完整的决策权,包括社会责任践行总体方案的拟定、经费的投入、具体实施框架的设计等。同时,对党组织社会责任的决策权进行类型化设计,即涉及社会责任的大额投资,除去按照讨论前置的程序进行决策之外,还应当通过股东会的决策。但股东会的决策并非是对是否践行社会责任进行决策,而是对践行社会责任所投资源的额度进行决策。非大额投资的社会责任则不需要企业其他治理机构进行决策。

其次,打造顺畅的沟通协调实施机制。与推进产业链形成集群化格局[30]306相似,党组织与企业其他治理主体同样需要形成沟通协调实施机制的集群化。党组织在对社会责任进行决策后,股东会应当根据社会责任所需投资额多寡进行决策或审议,在股东会开始之前,应当充分传达党组织的意见;之后,该决议由董事会进行细化,并由董事会对决议细化为具体方案的合理性与可行性进行“人头决”;董事会将已经通过的社会责任实践方案交付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具体落实。由此,践行社会责任就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实施闭环,即“党组织决策—股东会强化决策或审议—董事会具体论证决策—高级管理人员落实决策”。这一闭环的建立有助于全方位推动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贯彻落实。

最后,形成简明的督促机制。党组织天然带有监督的因子,例如有学者指出,通过“党建入章”的方式,能够抑制财务舞弊行为[31]。国有企业党组织及党组织成员能够清晰地接收社会责任需求方的客观需求,因而在践行社会责任的整个过程中,党组织以及党组织成员可采用“组织嵌入+成员嵌入”的方式,从“决策→落实”进行立体化深度参与,对社会责任践行主体进行全面督促。此外,监事会加强对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具体执行行为的监督。由此,监督机制形成了“全面督促与局部监督”的新样态。

(三)制定“科学合理”的践行责任

享有权力就应当配套相应的责任,使得权责相统一。此种理论既强调权力主体不恰当行使权力造成他人、集体、国家损失应当承担责任,接受惩罚;还强调权力主体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相对方若不遵从权力主体的意愿、意志,也应当承受相应的处罚[32]。事实上,赋予党组织践行社会责任的决策权、督促权等权能的同时,理应为其设计科学合理的责任体系,这是提高国有企业党组织践行社会责任的效率、规范党组织践行行为的有力举措。总的来说,国有企业党组织的责任体系设计应当符合党组织基本运行逻辑,即虽然党组织的决策遵循“国有企业民主管理”“经济民主”的基本逻辑[33],党组织的决策主要是以党委(党组)名义签发,但任何集体决策皆是个人决策之集合。因此,国有企业党组织在践行社会责任时,应将责任限制在党组织成员个人责任的范围内。国有企业党组织成员的责任类型可以划分为政治责任、法定责任以及意定责任。如果国有企业的党组织未能认真履职,无法有效践行社会责任决策,或以践行社会责任的名义干涉国有企业的实质经营,或党组织在践行社会责任过程中的行为不当导致国有企业遭受重大损失,或党组织在督促践行社会责任方面表现不佳,相应的党组织成员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后果。需要特别提及的是,通常情况下,三类责任惩处方式各有侧重且党组织成员的过错程度和造成的损失数额亦有差异,因而党组织成员的失范行为并非皆是三类责任同时承担。三类责任应当按照各自规制对象的具体行为以及造成的后果,以列举的形式予以呈现。例如,国有企业党组织践行社会责任行为不当,在党的章程中以“行为方式+责任后果”予以明确规定,只有当党组织成员行为符合各责任具体承担条件时,才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后果。此外,还要为国有企业党组织成员设计“避风港”规则。国有企业党组织践行社会责任本质上是资源的再分配,行为发生频率与损失风险发生概率呈正相关。若未设计“避风港”规则,国有企业党组织成员难免陷入纠纷的泥淖。因此,可以参照《公司法》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义务的相关规定,将忠实勤勉义务作为其承担责任与否的判断标准,从而构建宽严相济的责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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