趋同与共生:城市边缘区社区治理从模仿到自主的演进逻辑与发展因应

2024-04-14 05:43李长健
长白学刊 2024年1期
关键词:城市边缘共生居民

李长健,姜 瑜

(1.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4;2.华中科技大学法律与公共政策研究院,湖北武汉 430074)

一、问题的提出

城市边缘区是衔接城市与乡村的动态空间[1][2],是城镇化发展进程所形塑的过渡区域[3]。相较于城市和乡村而言,城市边缘区在土地利用模式、经济发展框架、居民社会属性、公共服务供需等方面存在着诸多差异[4][5][6],且在众多评估体系和多项评价指标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究其原因,关键在于城市边缘区特殊的空间方位为其自身在资源配置、社会认知等层面带来的一系列或显性或隐性的“尴尬”。正因为城市边缘区是乡村向城市变迁的过程性产物,不论从地理意义抑或认知意义上均自然而然呈现出发展性、动态性和模糊性的特征,以致社会系统中的正式组织(如学校、医院、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等)与非正式组织(如自发组织的矛盾纠纷调解团队、老年艺术表演团队等)较少在城市边缘区扎根。

然则需要明确的是,尽管城市边缘区区域的组织建设架构与公共服务体系尚属稚嫩,但该区域却拥有数量较为庞大的社区。城市边缘区原本就赖于人口迁移而形塑,加之学校、医院、金融机构等正式组织较少参与其建设与发展,故社区俨然成为城市边缘区的重要组织载体。以组织化功能与社会化功能为杠杆的一定规模和数量的社区,是城市边缘区中较为稳定的存在与构成,是该区域总体发展现况的缩影,其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与区域总体的发展水平和能力趋于正相关。本研究以城市边缘区社区为研究对象,探究其近年来的治理脉络与行动逻辑,及其为脱离“尴尬”境地的治理实践,以此探索城市边缘区社区未来发展愿景和发展路径等。

近年来,许多地方①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深化基层矛盾纠纷化解共建共治机制及其风险预判研究”(18ZDA166)课题组“基层治理现代化研究团队”自2019年至2023年,先后前往湖北省、湖南省、贵州省、安徽省、广东省、江西省、河南省等地,围绕基层社区治理等主题开展实地调研活动。调研过程中综合利用实地观察、结构性访谈、非结构性访谈、问卷调查等多种方法对城市边缘区社区治理样态展开调研,获取大量一手调研资料。在生态产业、旅游业的发展带动下城镇化进程明显加快,各区县涌现出大量的城市边缘区,其中以居民社区建设速度较快、外来务工人口数量居多为鲜明特征。通过对多地的城市边缘区社区进行考察,以及对其中的工作人员、居民、物业公司访谈,不难发现这些社区在治理方式上或与城市社区高度同质化,或与乡村社区高度同质化,并未基于城市边缘区的过渡态特征而选择适配的社区治理方式。那么,城市边缘区社区治理方式与城市或乡村社区高度同质化的缘由为何?这种高度同质化是否是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治理方式表现?未来城市边缘区的社区治理方式是否依旧趋向于走与城市或乡村社区高度同质化之路?城市边缘区社区采用何种治理方式才能实现社区的高质量治理?本研究拟从模仿与趋同、趋同与共生、共生与自主三对关系切入予以回应。

二、治理方式趋同:城市边缘区社区模仿城市或乡村社区治理方式的结果

本文探讨的城市边缘区社区治理方式趋同于城市或乡村社区治理方式是指城市边缘区社区忽略自身的要素基础、设施配备等客观条件,机械地模仿城市或乡村社区而导致的治理方式趋同现象。那么,城市边缘区社区为何选择机械模仿?以下将从三个层面展开分析。

(一)基于社区集体发展权益追求的关键性因素

自20 世纪以来,就有学者讨论导致组织发展呈现趋同态势的动因,并基于不同动因归纳出三类同构模型,即强制性同构(coercive isomorphism)、模仿性同构(mimetic isomorphism)以及规范性同构(normative isomorphism)[7]。城市边缘区社区治理方式模仿城市或乡村社区的缘由是杂糅复合的,既有缓和来自城市或乡村社区传导性压力的因素,也有对治理路径举棋不定而选择低成本照搬城市或乡村社区治理方式的因素,还有管理人员基于过往得到的类同专业训练的因素,更有为维系社区内部稳定与安全的因素。而缓和外部压力、降低探索成本、迁移工作方法、维护内部秩序等因素都寄托了城市边缘区社区治理“向善”的期待。社区治理“向善”需要通过发展来实现[8],城市边缘区社区治理方式模仿城市或乡村社区的出发点是谋求社区居民个体权益的集体实现——社区集体发展权益[9],以防被城市或乡村社区挤压发展机遇和发展空间。因此,城市边缘区社区在选择治理方式时,倾向于模仿城市或乡村社区的已有方式,这就必然造成社区治理方式与城市或乡村社区趋同。

(二)基于制度配置优势地位追求的竞争性因素

制度作为一类特殊的发展要素,其如何配置关系到城市、乡村以及城市边缘区的总体发展潜能、投资预期、资源禀赋以及其中社区的治理方式等。城市因为社会结构多元、配套设施健全、产业技术和人力资源根底扎实,成为制度基于投资回报与风险规避考量而优先选择的配置区域,城市社区自然而然可以吸取到制度红利;乡村虽然没有城市的前述优势,但因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关系到社会整体和谐稳定、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以及相对弱势群体的重点扶持,所以乡村成为制度基于社会保障与协调发展考量而优先选择的配置区域,乡村社区也可以享受到制度倾斜所带来的福利。但过渡态特质明显的城市边缘区,因其中的相对弱势主体范围难以划定、资源权属和管理权限模糊、缺乏固定机构为抓手进行制度落实,加之城市边缘区产业往往是城乡协调发展的沟通桥梁,而非其区域内的经济枢纽,有关部门难以为其配置对应的重点帮扶型、整体规划型、经济开发型制度。城市边缘区在制度配置竞争中相较于城市或乡村而言不存在明显优势,制度配置对城市边缘区的疏离导致其始终处于被动状态。基于此,城市边缘区社区在与城市或乡村社区制度配置竞争时,期待通过模仿城市或乡村社区现有的治理方式,用较低的治理路径探索成本换取与城市或乡村社区近似的治理效果,再将有余的资源用以创造或开发自身区域吸引制度配置的特色价值,这是以稀释马太效应[10]3,4的影响而取得部分资源配置优势的做法,但在获取资源配置优势之前,模仿城市或乡村社区现有治理方式的策略必然会造成其治理方式趋同于城市或乡村社区。

(三)基于要素流动空间正义追求的公平性因素

市场运行体系中的要素往往呈现出在要素开发使用能力强的区域间流动的趋势,虽然乡村相比城市而言其要素开发使用能力较弱,但在各类优惠政策的支持下,乡村相较于城市边缘区而言亦属于要素开发使用能力强的区域。城市边缘区作为要素流动的薄弱空间,通常只能被动接收一些滞后于当前发展阶段的、城乡区域结构性或功能性饱和后闲置的抑或是携带污染风险的要素,其中社区可以分配到的要素更是少之又少。城市边缘区社区为实现要素流动的空间正义追求、获得公平的区域发展平台,采取与城市或乡村社区相类似或相承接的治理方式,以促使城乡要素在城市边缘区空间流动时畅通高效。加之城市边缘区社区本身并不具备要素统筹、分类、转化等处理能力,其必然模仿城市或乡村社区的治理方式,从而联结成机能简单的要素流动网络。此种模仿而治的路径虽然能够在某种程度上促进要素流动实现空间上的正义,但也导致城市边缘区社区的治理方式与城市或乡村社区日渐趋同。

三、治理方式共生:城市边缘区社区超越模仿探寻适配自洽治理方式的选择

(一)城市边缘区社区治理的“选择定式”困境

在与城市或乡村社区治理方式趋同程度日渐加深的背景下,城市边缘区社区治理陷入“选择定式”困境,即其在选择治理方式时,通常囿于选择城市或乡村社区已有的治理方式。这既回避自身治理优势,又忽视自身治理劣势。换言之,就是一方面没有充分“扬长”,另一方面亦没有有效“避短”。

城市边缘区社区回避自身治理优势主要表现在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方式上。与城市或乡村社区趋同的治理方式所能推动城市边缘区社区实现社区集体发展权益追求、制度配置优势地位追求以及要素流动空间正义追求的能力不仅是有限的,而且束缚了其特色化发展。居民职业较为多元的城市社区与居民职业较为单一的乡村社区均已形成适配自身职业特点与数量的居民参与社区治理方式:城市社区居民因职业类别多元且薪酬较高,一般通过引入外包服务补充居民参与社区治理;乡村社区居民因职业类别相仿且与农产品关联度高,一般通过提振血缘人情网络或依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促使居民参与社区治理。而城市边缘区多数社区的人口构成主要以外地务工人员、村改居“上楼”人员、周边企业宿舍居住人员为主,居民职业种类较为集中、分明,既不像城市社区那样繁杂,亦不像乡村社区那样单一。然而,城市边缘区社区尚未充分考虑依照职业特点探索系统性、类别化的居民参与社区治理方式,城市与乡村社区常用的两种思路又不适用于经济基础较弱且外地流动人口数量较多的城市边缘区社区,盲目趋同城市或乡村社区的居民参与社区治理方式只会使其社区治理囿于定式。

城市边缘区社区忽视自身治理劣势主要表现在机械学习思维对自身治理的超负荷牵拉。一是在治理网格划分时,机械地学习城市社区“楼栋式”划分形式或乡村社区“片区式”划分形式,忽视了城市边缘区社区居民的职业联系和血缘人情淡薄的弱势。二是在选举社区治理负责人时,盲目趋同城市社区的人才引进方式或乡村社区的乡贤带头方式,疏忽了城市边缘区社区人力资源匮乏和贤者“贤名”未有积淀的现状。三是在选择内部互动方式时,或照搬城市社区的数字化互动方式,或照搬乡村社区的上门走访互动方式。但数字化互动需要居民掌握一定的智能设备使用技能,这并不适合以中老年、儿童群体为主要常住人口的城市边缘区社区;上门走访互动需要时常有人在家,这不适合工作性质临时且全年较少休息的外地务工人员集中居住的城市边缘区社区。城市边缘区社区治理方式趋同于城市或乡村社区而陷入选择定式困境,导致其自身系统内的业缘关系基础、主要负责人员选拔、社区治理互动等限于定式而缺少弹性。

(二)城市边缘区社区治理的“行稳致远”逻辑

城市边缘区社区因为治理方式与城市或乡村社区的趋同程度日益加深而陷入选择定式困境,但脱离困境不能任意或彻底改变这种趋同样态,那样可能会带来治理系统陷入混乱的风险。将趋同的治理方式进行适配自洽无疑是城市边缘区社区兼顾治理成本与治理稳定性的有益选择,亦是实现更高质量、更高水平社区治理效能的有效路径,即在“行稳”的实践逻辑下实现“致远”的目标逻辑。这就要求在治理方式趋同程度加深的过程中,注意城市边缘区社区治理系统的外部问题内部化以及外部积极因素与内部消极因素互抵的“治理中和”。

外部问题内部化是指城市边缘区社区在模仿城市或乡村社区的治理方式时,将治理方式中的固有难题一同迁移至自身治理系统内部,且其负面影响往往呈现“表征于内但致因在外”的特点。这些负面影响难以在城市边缘区社区系统内被解决,而是需要其以适配自洽所趋同的治理方式,加强建设与城市社区、乡村社区的互动共享治理系统。例如,城市社区常见的志愿者参与社区治理方式迁移至城市边缘区社区后,志愿者参与社区治理的固有难点——可持续性的激励与培训机制,也一起融入城市边缘区社区治理系统,但是激励和培训资源往往是由有关部门或公办教育机构所划拨的有限资源。有关部门习惯将大多数资源投入少数社区来塑造治理范例,公办教育机构也更倾向选择基础设施条件良好或治理示范社区作为培训基地。志愿者参与社区治理难以维系的负面效应虽然影响的是城市边缘区社区内部治理系统,但是化解负面效应的办法却在治理系统之外。

外部积极因素与内部消极因素互抵的“治理中和”是指城市边缘区社区治理的系统内部消极因素可以用系统外部的积极因素进行调和,以实现社区整体治理系统的和谐稳定。此种做法是补齐城市边缘区社区治理短板与弱项的重要思路。“短板”[11]41-56往往决定城市边缘区社区治理的总体效能,其短板治理失败的外溢风险也会对城市或乡村社区治理产生冲击。例如,有些城市边缘区社区是多村改居形成的,不同村落的村规民约各有特色,难以得到社区大多数居民的认可且不适合社区的日常运作,这些社区通常会模仿城市社区制定居民公约。然而,居民公约的内容难以化解这些社区内的家族纠纷和因风俗习惯而引发的矛盾,这就需要引入社区系统外部的司法资源推动、监督以整合居民公约和村规民约为内容的民主协商程序,形成适配城市边缘区社区的自治规范,进而避免矛盾纠纷负面影响扩散化。

(三)城市边缘区社区治理的“方式共生”前提

城市边缘区社区适配自洽所趋同的治理方式是社区治理“行稳致远”逻辑的核心,基于上述分析可以得出适配自洽的目标是使城市边缘区社区与城市社区、乡村社区形成“要素共同体”“利益共同体”“发展共同体”,其目标内容与“共生”的要素共享、利益共赢、发展共创内涵相契合。因此,适配自洽所趋同的社区治理方式,实际上是引导城市边缘区社区走向与城市社区、乡村社区治理方式共生发展的路径。又因为适配自洽并非彻底改变趋同的社区治理方式,故而社区治理方式共生是由社区治理方式趋同演进而来,社区治理方式共生是对社区治理方式趋同的超越。

共生理论[12]4-8在人文社科领域的发展臻于成熟。“共生”一词表征的是一种互促互生的关系状态,而在此关系状态中即使各主体之间联系紧密,但仍旧保持着自身特性和相对单独的存在。这意味着实现共生的前提条件之一便是自主性,实现城市边缘区社区治理方式与城市社区、乡村社区治理方式共生,要从城市边缘区社区的自主治理①关于“自主治理”的理解,可以参见王建勋《大家西学:自治二十讲》等文献,自主治理又称“自治”。社区自主治理换言之为“社区自治”,社区治理体系包含法治、德治、自治等内容,社区自治是社区治理体系的重要方面。切入。社区治理方式共生的实现离不开对趋同治理方式的适配自洽,而社区自主治理又是社区治理方式共生的重要前提,因此,对趋同治理方式的适配自洽也需要依靠自主治理推进。然而,当前城市边缘区社区乃至城市社区、乡村社区存在的诸多弱项影响着社区的自主治理,这些弱项是阻碍城市边缘区社区治理方式从趋同走向共生的重要因素。可见,推动城市边缘区社区治理方式实现共生的首要任务是对影响自主治理的弱项展开深度剖析,又因为社区治理方式共生的前提是社区的自主治理,所以剖析影响社区自主治理的弱项亦是达成社区治理方式共生的关键切口。

四、治理审视:实现城市边缘区社区治理方式共生的着力点与发展路径

在剖析影响城市边缘区社区自主治理的弱项时,要把握好通过自主治理实现共生的逻辑,即城市边缘区社区要在与城市社区、乡村社区的治理互动中保持自主治理,在此基础上才能实现治理方式的共生发展。因此,剖析影响城市边缘区社区自主治理的弱项,既要以一般社区主体①此处的“一般社区主体”是对城市社区、城市边缘区社区、乡村社区的总称。为对象,又要对城市边缘区社区予以额外审视。纵观城市边缘区社区自主治理的实践现状,其在自主治理过程中所存在的身份构建、资产管理、产业运营、职能框架等弱项对其社区治理方式共生的实现产生了负面影响。这些弱项是推动城市边缘区社区治理方式实现共生的着力点,而推动治理方式共生实现的发展路径也应立足于弱项探讨。

(一)身份构建着力点:明确城市边缘区社区法律地位

城市边缘区社区通过自主治理实现治理方式共生要求明确社区的身份,而“社区”的法律地位并不明晰。虽然我国现有法律规范中多有出现“社区”一词,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对“社区”有所涉及,但并未明确界定其法律地位,而是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已经在立法中明确规定的专有名词替代。“社区”一词在城市学等专业学科中拥有较为清晰的地理定义,而且社会公众对自身所居住的社区存在一定程度的自我认知,即使法律并未给予社区明确的概念规定或司法解释,人们在理解或解释被用作法律条文的表语、定语等修饰成分的“社区”一词时也不会产生歧义。但是仅仅保证在法律语义逻辑上通达是不足够的,如果社区无法拥有明确的法律地位,那么社区在开展超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法定自治组织职能范围②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治理活动时,社区的名义往往不会被承认。此外,法律规范对社区工作人员权利、义务与责任的规定也较为模糊,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法定自治组织权限的界定,不仅不能完全满足社区的发展诉求,还会限缩其发展潜能与行动空间,使得城市边缘区社区长期囿于选择定式困境。城市边缘区社区相较于城市或乡村社区更容易被忽视、基础更为薄弱,社区法律地位模糊对城市边缘区社区的不利影响更大,其以自身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更难得到社会认可,也难以运用法律规范充分保障自身的自主治理活动,阻碍其治理方式走向与城市社区、乡村社区治理方式共生的样态。

通过自主治理实现城市边缘区社区的治理方式共生,要明确城市边缘区社区的法律地位。一是现有的国家层面立法文件需要对“社区”概念进行规范化与法定化,通过立法明晰其身份,并基于地理位置和发展均衡的考量,对社区的身份展开类型化分析,明确城市边缘区社区这个特殊的身份类型;抑或是在《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2021 年4 月28 日)以及2020 年12 月1 日起实施的《成都市社区发展治理促进条例》等中央和地方的规范性文件基础上,探索制定国家层面的社区治理专门立法,从中专章规定城市边缘区社区的界定、功能等内容。二是社会工作部门[13]厘清城市边缘区社区与社区内嵌的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组织的分工侧重,让社会公众、公权部门、商事主体等明确它们之间的区别①笔者提出,社区是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组织要素,社区居民、外包服务人员等人才要素,社区公共空间、资金等资产要素等多类要素的集合,不能将社区简单等同于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组织。。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不能直接代替城市边缘区社区开展活动,从而扭转当前将社区与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组织混为一谈的社会认知,为今后城市边缘区社区法律地位的确认提供扎实的社会认知基础。三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对城市边缘区社区工作人员的职业身份予以明确阐述,为合同制或自发参与的社区工作人员规定相应的工作职权、义务与责任。城市边缘区社区拥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后,可以通过现有法律体系保障自主治理,从而为实现城市边缘区社区与城市或乡村社区治理方式的共生样态提供法律支撑。

(二)资产管理着力点:规范城市边缘区社区资产管理结构

笔者在走访安徽省、湖南省、湖北省等地的城市边缘区社区时发现,多数社区或多或少地拥有一定的显性或潜在社区公共资产②走访安徽省、湖南省、湖北省等地城市边缘区社区发现,许多社区存在公共闲置用地、剩余停车位、集体所有的商铺等社区公共资产。。显性社区公共资产指可以被社区居民直接利用的集体所有的资金,而潜在社区公共资产一般指需要经过开发规划、招商引资等中间环节才能获取收益的资产,如集体所有的土地、商铺、活动场地、广告位等。潜在社区公共资产异于显性社区公共资产的关键在于是否存在中间环节,在分门别类地调整管理结构时要把调整的重点放在中间环节上。潜在社区公共资产相较于显性社区公共资产而言透明度更低、监督难度更大,因此,其管理结构应当有别于显性社区公共资产的管理结构。目前,在管理社区公共资产时,城市边缘区社区一般形成了“居民委员会代管—业主委员会提交使用申请—社区居民监督”的管理模式,这种管理模式运用于显性社区公共资产管理较为恰当,却无法有效地实现潜在社区公共资产的透明化管理,使得城市边缘区社区自主治理的资产基础较为脆弱。现有的资产管理结构尚未对社区的公共资产展开类型化分析,也未按照公共资产是否需要中间环节才能获取收益的标准对其进行详细划分并配置相适应的管理结构,既阻碍了城市边缘区社区治理方式共生的实现,又加深了城市边缘区社区治理方式与城市或乡村社区趋同的现象。而且城市边缘区社区还存在较为特别的资产管理弱项,例如,由几个相邻村落合并建成的城市边缘区社区,公共资产管理权属尚不明确,造成管理重叠或管理遗漏现象频发;居民包括大量的长期租住务工人员,这些人员如何加入、退出社区公共资产管理亦需要制度作出明确规定。如果不能将这些问题考虑在内,城市边缘区社区治理方式的盲目趋同现象则无法得到改善。

通过自主治理实现城市边缘区社区的治理方式共生,要着力规范其社区资产管理结构。一是要对社区内部公共资产进行细致梳理并制作台账,对于一些权属不明的社区公共资产可以通过居民代表会议等形式开展确权工作,会议举办需要邀请社区以外的调解人员、法律监督人员、公证人员等,分别对权利归属协商、确权程序、确权结果进行辅助、监督与公证。二是要将各类权属明确的社区公共资产划分为显性和潜在社区公共资产,对于显性社区公共资产可以交由社区内部的居民委员会等组织管理,但是对于潜在社区公共资产应当委托给第三方机构管理,社区居民定期对第三方机构的管理状况进行监督,进行监督的居民代表采取轮换制,人选由社区内部各治理网格中的居民推选出来,监督过程所存在的风险由社区居民共同承担。三是要积极鼓励城市边缘区社区中的租住人员参与社区公共资产的管理并给予一定的薪酬,租住人员相较于业主而言更为中立,但是租住人员不能因租住期限而随意退出管理队伍,需要在自身所负责的社区公共资产管理项目结束后才能选择退出。城市边缘区社区配备规范的资产管理结构后,可以通过开发自身公共资产赋能自主治理,从而为实现城市边缘区社区与城市或乡村社区治理方式的共生样态提供资产支撑。

(三)产业运营着力点:鼓励城市边缘区社区产业发展

资金是城市边缘区社区开展各项自主治理工作的基础性要素,借助市场化要素来增进城市边缘区社区的资金储备、资金运营、资金管理能力是强化社区自主治理基础的捷径。造成城市边缘区社区治理方式趋同的具体问题之一便是社区资金储备匮乏、资金链条脆弱,究其原因主要是城市边缘区社区的产业运营不成熟。一是城市边缘区社区作为大量居民个体和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组织的集合,在从事民事活动、商事活动时应当参照哪类民事主体或商事规范开展活动,现有的市场经济规范并未对社区产业运营提供明确的支撑,这直接影响城市边缘区社区产业的借贷资格、合同签订、贸易追责等需求,而趋同的社区治理方式可以提供满足需求的部分路径。二是城市边缘区社区产业运营体系中缺乏对社区内居民产业投资、产业利润分配的界定,容易激化社区居民间的矛盾,影响社区产业的可持续发展,进而影响城市边缘区社区自主治理的产业基础。三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如何监管社区产业的决策与管理也未得到社区产业运营制度的充分重视,使得城市边缘区社区自主治理的组织力量单薄。四是城市边缘区社区产业发展没有着力打造产业帮扶和产业合作通道,阻碍了城市产业和乡村产业融入城市边缘区社区以及产业要素在城市社区、城市边缘区社区、乡村社区之间流转,不仅固化了城市边缘区社区治理方式的趋同样态,还加大了通过城市边缘区社区产业发展推进乡村振兴和城乡一体化建设的难度。

通过自主治理实现城市边缘区社区的治理方式共生,要鼓励城市边缘区社区产业发展。一是住建部门、商务部门等着力打造居民居住与产业发展一体化的新型城市边缘区社区,既要通过场地成本、消费潜能、市场空间等吸引社区以外其他产业的嵌入,又要利用其自身的城乡过渡区位、建设空间充足等优势自主培育产业,让自主培育的社区产业走出社区,以此强化城市边缘区社区产业的市场地位以及其与多元社会主体的互动交流,为城市边缘区社区治理方式与城市社区、乡村社区共生开辟路径。二是金融机构专门制定城市边缘区社区产业发展的金融扶持政策,为其产业发展提供更为完善的信贷申领渠道、金融保险服务等,从而逐步增加城市边缘区社区产业的经济市场参与机会和平台,厚植其自主治理的经济基础。三是城市边缘区社区产业内部要设置清晰的产业利益分配格局,不仅要涵盖运营者、投资者等个体或群体,还要兼顾社区集体,即在详细规定社区产业的存量利益和增量利益如何分配给运营者、投资者等个体或群体时,还需划定一定比例的收益用于城市边缘区社区集体建设,这是通过维护城市边缘区社区产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基础来保障社区产业可持续发展的有力举措。而且为了进一步规范社区产业决策与管理程序,需要社区基层党组织、居民委员会等内嵌入社区产业管理结构中,在塑造城市边缘区社区自主治理的产业框架中强化社区组织的自主治理力量。四是城市边缘区社区要畅通产业帮扶与产业合作的渠道,以共建乡村振兴项目为主要方式、以共享城乡发展要素为主要驱动,加强城市边缘区社区产业与城市产业、乡村产业之间的联系,从而强化其社区治理方式与城市社区、乡村社区之间的共生链接。

(四)职能框架着力点:明晰城市边缘区社区共治联系

在城市边缘区社区自主治理的框架中,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社区治理的关键与核心。坚持党建引领,进一步明确城市边缘区社区内部其他组织之间、城市边缘区社区与行政机关等部门之间、城市边缘区社区与城市社区和乡村社区之间的共治联系,是理顺社区自主治理逻辑的重点任务。一是城市边缘区社区自主治理工作涵盖规划治理目标、监督治理效果、孵化创新项目、制定居民公约、公共资产管理、社区产业运营等诸多内容,这些治理内容由社区基层党组织、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等共同承担。党组织对社区治理工作的引领要始终坚持。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等之间的共治联系还不够明晰,使得一些系统性较强的自主治理工作内容难以实现准确对接,阻碍了城市边缘区社区自主治理的运行。二是城市边缘区社区自主治理离不开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协作,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加入有助于为社区居民提供多元的基层矛盾纠纷化解服务。尽管城市边缘区社区自主治理过程中也在积极吸纳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下沉,但其自主治理的框架和制度并未给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嵌入城市边缘区社区预留足够的空间,导致城市边缘区社区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之间缺乏耦合性,造成城市边缘区社区自主治理维度单一。三是城市边缘区社区由于社区内部组织设置简单且与其他组织联系松散,其治理分工更易错杂。城市边缘区社区依法依规设置了居民委员会等组织来保障基础治理工作的开展,但由于缺乏资本、人才等资源要素而难以设置创新创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而且,城市边缘区社区并没有把其他同类社区、城市社区、乡村社区当成协作对象,也为实现以社区自主治理推动社区治理方式共生增添了困难。

通过自主治理实现城市边缘区社区的治理方式共生,要明晰城市边缘区社区共治联系。由设区的市级社会工作部门为城市边缘区搭建统一的线上社区治理协作平台,与此同时,还要在社区治理协作平台的功能模块上下功夫。一是在城市边缘区社区治理协作平台中设置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社区内部组织之间衔接工作内容的导航式工作流程图,例如,在开展规划社区治理目标等系统性较强的工作时,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分别在自己的系统中完成自身职能范围内的工作,社区治理协作平台整合工作内容,然后交由下一环节的组织进行处理,有利于强化社区内部组织之间的共治联系,畅通城市边缘区社区的自主治理网络。二是将城市边缘区社区治理协作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等进行链接,通过平台互联实现行政资源、司法资源下沉,加强城市边缘区社区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其他社会主体之间的共治联系。三是在城市边缘区社区治理协作平台上开设社区与社区之间的互动交流窗口,并将社区与社区之间的互动交流成果在社区协作治理平台上进行公示,社会工作部门可以对优秀成果进行表彰,以此引导更多社区开展治理互动交流,从而逐渐搭建起城市边缘区社区治理的网状结构,不仅巩固城市边缘区社区与社区之间的共治联系,提高社区的风险抵御能力,而且加速实现城市边缘区社区治理方式与城市社区、乡村社区治理方式共生的样态。

五、展望

如今,我国的社区治理事业正在蓬勃发展,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断深入推进。尽管城市边缘区社区治理目前还处于初步探索阶段,但随着社会资源层层下沉至城市边缘区社区,以及城市边缘区社区在凝聚社会共识、化解矛盾纠纷、法律普及教育等方面承担着愈发重要的角色,通过社区治理促进城市边缘区社区发展自然而然成为助推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城市边缘区社区治理方式趋同城市或乡村社区治理方式的样态是过去式和现在式,而治理方式共生样态将是城市边缘区社区治理在追求高质量发展进程中所形塑的进行式和未来式。相信随着社区自主治理弱项的逐步完善,广大社区定能成为我国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坚实基础,城市边缘区社区定能成为推进我国城乡协调融合发展的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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