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参保问题与对策分析

2024-04-14 14:03
嘉兴学院学报 2024年1期
关键词:社会保险社会保障权益

黄 旭

(宁波财经学院 金融与信息学院,浙江宁波 315175)

近年来,以数字技术为支撑的平台经济蓬勃兴起并迅猛发展,2022年,中国共享经济市场规模持续扩大,全年共享经济市场交易规模约38 320亿元,同比增长约3.9%。[1]在这一背景下,中国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如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互联网营销师、直播销售员等)数量大幅增加,据不完全统计,以微信、抖音、快手、京东、淘宝、美团、饿了么等为代表的网络平台,在2021年为中国净创造就业岗位约2.4亿,为当年约27%的中国适龄劳动人口提供了就业机会。[2]但平台企业与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之间的用工关系不够清晰,很难纳入传统标准的就业劳动关系,这些人员在参与社会保险的过程中,“漏保”“脱保”和“断保”现象较多,导致现有劳动合同法和社保体系面临新就业形态的挑战。[3]

本文将结合马克思主义和新制度经济学相关理论分析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的“漏保”“脱保”“断保”等问题,并从健全社会保险政策和完善企业责任的监督管理机制等方面提出对策措施,助力推动新就业形态领域实现高质量就业。

一、新就业形态形成的原因、性质及影响

(一)新就业形态形成的原因

新就业形态的形成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涉及外部环境和内部因素的相互作用。

1.全球化和技术创新的外部推动力。全球化促使国际劳动力流动和产业分工的加速,根据比较优势理论,各国将资源专门用于生产最具竞争力的商品和服务。这引发了新兴产业的崛起和新就业形态的多样化,全球供应链的建立促进了跨国企业和外包服务的发展。[4]技术创新持续改变生产方式和劳动力需求,新技术的出现提高了生产效率,但也改变了工作的性质,推动了新兴行业的发展。[5]例如,自动化和机器学习技术的应用导致了对高技能劳动力的需求增加,同时,也导致需要在线平台的新就业形态。

2.资本内生和数字技术改变雇佣模式。根据资本内生理论,资本拥有者具有对生产方式的控制权,资本拥有者可以利用技术创新改变雇佣模式,以实现成本降低和效率提高。[6]这通常包括引入自动化、机器学习和在线平台,以便更灵活地配置劳动力资源。根据信息经济学理论,随着数字技术的应用,在线平台和共享经济允许信息即时传递与共享,这使劳动力市场更加透明、更具竞争性。这可能导致零工经济的兴起,劳动力供应与需求的匹配更加灵活。[7]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外部和内部因素的相互作用可能导致出现从业人员的权益和保障问题。全球化和技术创新虽然为新就业形态的兴起创造了机会,但也带来了劳动力市场的不确定性和不平等。资本内生和数字技术在改变雇佣模式的同时,也会使劳动力的流动性增加,也使劳动权益的不稳定性加剧。因此,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必须在新就业形态的演进中平衡创新和劳动者权益,以实现更加包容和公平的劳动市场。[8-9]

(二)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的就业性质

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的就业性质引发了学界关于两个核心问题的争议:一是如何合理划分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与传统就业劳动者,二是如何明确他们之间的劳动关系。

首先,新就业形态与传统就业形态的划分问题涉及新经济学理论的观点。新经济学强调了信息不对称、市场不完全竞争和合同理论等经济学原理。在新就业形态中,劳动者通常更加独立,交易成本较低,信息获取更为便捷,这与传统雇佣关系存在差异。因此,一些学者主张应基于劳动者的权利、责任和劳动关系的灵活性进行划分。然而,新就业形态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使得这种基于经济学理论的划分方法不一定适用于所有情况,因此,划分如何仍然具有挑战性。[10-11]

其次,关于平台企业与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之间劳动关系的确定,牵涉到机构经济学理论的考量。[12]平台企业倾向于规避正式的雇佣合同,以减少法律责任和经济成本,并通过算法来控制从业人员的行为。这种机构设计反映了劳动力市场的不完全竞争和信息不对称性,损害了从业人员的权益。在这一背景下,经济学家通常关注合同理论,尤其是不完全合同理论,以分析从业人员和平台企业之间的权益保护问题。

新就业形态的独特性及与传统就业形态的差异引发了深入的经济学理论探讨,然而,划分和界定问题仍然具有复杂性,因为新就业形态的多样性和快速发展使得每种情况都具有独特性。在制定社会保障政策和劳动法规时,必须综合考虑不同类型劳动者的需求,以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妥善保护,同时促进新就业形态的可持续发展。

(三)新就业形态造成的影响

从微观角度看,新就业形态为劳动者提供了灵活性和增加收入的机会,这可以与劳动经济学中的供给和需求理论联系起来。根据供给理论,劳动者通过选择工作时间和地点来适应市场需求,从而提高他们的收入。这种灵活性可以增加工作满意度,提高生活质量。此外,新就业形态也与创业理论相关,鼓励劳动者成为自主的创业者。这有助于激发创业精神,促进经济的创新和增长。[13]然而,不稳定性和缺乏社会保障也是新就业形态的特征,这可以通过不完全就业理论来理解。不完全就业理论强调了不确定性和风险,尤其是在新就业形态中,从业人员面临着失去社会保障和福利保障的风险。这种不稳定性可能对从业人员的家庭决策和生活规划产生负面影响,同时可能导致社会不平等的加剧。因此,新就业形态在微观层面上既提供了机会,但也引发了风险和挑战。[14]

从宏观层面看,新就业形态对整个经济产生了广泛的影响。根据创新理论,新就业形态的兴起推动了技术创新和数字化转型。共享经济和平台经济模式通过降低交易成本和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经济带来了新的增长机会。这种创新有助于提高生产率,推动经济增长,与经济学中的生产函数理论相符。然而,新就业形态也加剧了资本与劳动之间的收入不平等,这种不平等可能对社会稳定性产生负面影响,需要政策干预来缓解。[15]

新就业形态的影响既体现在微观层面的供给和需求中,又体现在宏观层面的创新中。理解这些影响,有助于政策制定者制定更加全面和有效的政策,以平衡新就业形态的发展与劳动者的权益保护,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增长和社会的繁荣稳定。

二、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社会保障现状

(一)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参保率不高

当前,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的参保率较低是一个引起广泛关注的问题,社会保险在新就业形态领域中的覆盖率相对较低。[16]这意味着,许多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未能参与到社会保险体系中,缺乏相应的保障和福利。在参保深度层面,不同保险项目的参保比例存在差异。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参保数量严重不足,导致相关保障的不完善。[17]相比之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参保比例较高。

(二)现行社会保险制度难以保障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信息不对称理论强调,在劳动市场中存在信息不完全的情况,从业人员和雇主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可能导致从业人员难以获取有关社会保险制度的信息。对于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来说,他们可能不清楚如何满足现有社会保险制度的参保条件,因为这些条件可能与传统就业方式不同。这种信息不对称使他们更容易成为“漏保”群体,因为他们无法充分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18]从劳动法的角度来看,新就业形态的出现带来了法律主体的变化。数字技术的发展重塑了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平台企业和实际雇佣者之间的三方关系,打破了传统的劳动者与雇佣者之间的二元关系。这种法律主体的变化导致了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社会保障责任的分配存在着巨大的不确定性。[19]

(三)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社会保险参保的影响因素是多维度的

在个人层面上,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普遍受教育程度较低,对社会保险制度了解不足,这导致了他们容易出现“漏保”现象。[20]在收入层面上,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的劳动收入不太稳定,且现行的社会保险所需缴纳的费用较高,使他们更容易发生“脱保”和“断保”。在企业层面上,由于劳动关系的变化,平台企业很少与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而在社会保险制度方面,劳动关系的模糊化也使得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参保变得更加困难。[21]

三、新就业形态参保人员权益保障模式探索

现有研究从调整劳动法中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重构社会保险机制和依托工会构建集体协商机制3个方面对新就业形态参保人员权益保障模式进行了探索。

(一)调整劳动法中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

第一,从劳动市场理论的角度看,调整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可以提高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的议价地位。根据劳动市场理论,劳动者的议价能力取决于市场上的供需关系。在新就业形态中,平台企业通常占据较强的议价地位,而劳动者处于相对较弱的地位。通过调整认定标准,政府可以平衡这种不平等,使劳动者更容易争取自己的权益。例如,设定最低工资标准可以确保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获得合理的劳动报酬,提高他们的议价能力。[22]

第二,从社会保障理论的角度看,调整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可以提高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水平。通过将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范围,政府可以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确保他们享有与传统就业者同等的社会保障权益。这有助于减轻劳动者面临的经济风险,提高他们的生活稳定性。[23]

(二)去劳动关系化,重构社会保险机制

公共选择理论强调,政府在制定政策时需要考虑不同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和需求,以实现社会的最大化福利。针对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的高度流动性以及传统社会保障制度难以覆盖其需求的问题,研究者提出了去劳动关系化的观点,并呼吁重构社会保险机制。[24]这一思路的核心在于将社会保障与劳动关系分离,以更好地适应新就业形态的特点。新就业形态的特点包括高度流动性和不稳定性,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可能不足以覆盖其需求。去劳动关系化的方法可以通过构建灵活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这一问题,例如,可以采用“网络社保”或“电子社保”的方式。这种新的社会保障体系可以更好地适应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的需求,提供更全面的社会保障,从而减轻他们面临的经济风险。[25]重构新的社会保障体系,探索多种灵活的社保缴纳形式,可以适应新就业形态的特殊需求,维护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依托工会构建集体协商机制

工会在新就业形态中可以发挥集体协商机制的作用,特别是能在社会保障、劳动者收入和福利方面发挥较大的作用。[26]但由于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的流动性较大,工会的积极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在新就业形态中,工会能代表劳动者与平台企业进行博弈,协商劳动条件、社会保障和福利等问题。因此,有必要充分利用工会代表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与平台企业进行集体谈判,构建平台企业与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自治的机制,从而在政府现有的社会保险体系下有效缓解平台企业与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之间的劳动纠纷。[27]工会作为劳动者的代表组织,具有在集体谈判中协商劳动权益和社会保障方面的能力。通过与平台企业开展集体谈判,工会可以代表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就劳动条件、社会保障和福利等问题与平台企业进行协商和约定。这种集体协商机制有助于平衡劳动者与平台企业之间的权益关系,促进双方的合作与共赢。

四、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参保存在的问题

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的“漏保”“脱保”“断保”等问题在新就业形态中普遍存在,对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和福利造成了负面影响。

(一)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漏保”现状

“漏保”现象主要是指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在社会保险制度中的覆盖率较低。根据线上调查数据,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漏保率”达到15.75%,其中妇女和中老年人占大多数;在这些被称为“漏保”的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中,有32%的从业人员表示不了解社保的相关制度而未参保,45%的从业人员表示平台企业没有与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因此未享受社会保障,还有23%的从业人员表示工作岗位总是处于不断变动中,导致他们也无法获得社会保障。(1)②③ 数据来源:华南理工大学零工经济研究中心。新就业形态的特点包括劳动关系模糊、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灵活等,这导致传统的社会保险制度无法完全覆盖到这一群体。例如,平台企业为了规避责任,往往不与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签署正式的劳动合同,从而使得他们无法享受传统雇员的社会保障待遇。此外,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的参保率也受到教育水平、收入水平等因素的影响,参保意识和能力相对较低。

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特别是网约车司机存在更为严重的“漏保”问题,他们通常被视为独立的承包商,而非传统雇员,因此需要自行负担社会保障责任,如养老金、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然而,由于许多网约车司机是临时工作,他们通常缺乏足够的能力或时间去了解自己的社会保障权益和义务,进而导致“漏保”问题频发。为解决这一问题,我国政府已经采取了一些措施,例如,一些沿海发达城市要求网约车平台与社会保障机构合作,为司机提供社会保障选项,并将相关费用从驾驶费用中扣除。此外,政府还鼓励网约车司机主动参保,并提供相关的教育和咨询服务,以帮助他们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尽管已经采取了一些措施,但“漏保”问题仍然存在,需要政府制定相关政策、采取切实行动解决这一难题。

(二)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脱保”现状

“脱保”现象指的是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因收入不稳定、社会保险费用高昂等原因而选择主动中断社会保险缴费。根据相关的线上调查数据,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脱保率”达到22.65%,这些从业人员普遍反映,自新冠疫情暴发后,他们的收入减少,生活压力显著增大;在这些被称为“脱保”的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中,有42%的从业人员表示是因为疫情之后收入锐减而“脱保”,32%的从业人员表示因社保缴纳费用过高而“脱保”,还有25%的从业人员表示因工作岗位是临时性质的而“脱保”。②一些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选择脱离社会保险制度而不再缴纳保险费用,这一趋势的凸显迫切需要调整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照顾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

(三)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断保”现状

“断保”现象指的是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在参保过程中由于工作流动性、劳动关系变化等原因导致社会保险缴费中断的情况。根据线上调查数据,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断保率”达到17.65%,18~25岁的年轻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断保率”更高一些;在这些被称为“断保”的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中,有32%的从业人员表示因工作地点发生变化导致“断保”,42%的从业人员表示因收入减少而“断保”,还有23%的从业人员表示因频繁更换平台而“断保”。③其中较年轻的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由于工作不稳定,可能频繁更换工作或平台,导致了社会保险缴费的不连续性。同时,平台企业在劳动关系上的模糊化也增加了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参保的困难。例如,平台企业往往以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等形式招募从业人员,不签署正式的劳动合同,从而减轻了自身的责任和义务。

五、解决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参保问题的途径

(一)“漏保”问题的解决途径

1.社会保障教育和咨询。为应对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的“漏保”问题,政府可设立专门的社会保障教育和咨询中心,以提供详尽的社会保障信息、政策和计划。这一中心应定期组织举办研讨会、研讨班和培训课程,旨在向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介绍社会保障体系的各个方面,包括养老金、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此外,中心还应提供个性化的咨询服务,以回答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的具体问题,帮助他们理解自己的社会保障资格和权益,以及如何做到最佳地参保。为了提供便捷的信息访问,中心还应建立一个在线资源平台,包括社会保障计算工具、政策文件和常见问题解答,以便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随时获取所需信息。最后,中心还应与专业社会保障咨询机构建立合作伙伴关系,以确保提供高质量、可信赖的社会保障咨询服务。通过这一综合性的社会保障教育和咨询,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意识将得到提高,也能有效减少“漏保”问题的发生,从而加强社会保障体系的可及性和公平性。

2.自由职业者社会保障基金。设立针对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基金,为这一群体提供更好的社会保障选择。政府可以通过设立这一基金,为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提供财政支持,以降低他们参保的经济负担。该基金的运作可以基于多种模式,如共同基金、互助基金或政府补贴的保险计划。通过这一基金,政府可以更好地满足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的独特需求,为他们提供经济实惠的社会保障,从而加强社会保障体系的公平性和可及性,同时支持新就业形态的可持续发展。

3.税收激励措施。为激励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积极参与社会保障,政府可实施一系列税收激励措施,例如,降低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率、提供社会保险费用的税收抵免或减免政策。这将直接减轻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的财务负担,同时提高他们的社会保障参与率。此举有助于确保更多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获得充分的社会保障,同时也能为他们提供额外的财政激励,鼓励他们积极参与社会保障计划,提高社会保障体系的全面性。

(二)“脱保”问题的解决途径

1.社保费用渐进性政策。政府可以根据个体的收入水平和工作类型制定渐进性的社会保险费用政策。这意味着个体在低收入阶段,只需支付较低的社保费用,随着收入的增加,保费再逐渐上升。这些举措有助于减轻低收入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的经济负担,也能让高收入者仍然为社会保障系统做出较大贡献。

2.灵活社会保障计划。引入灵活的社会保障计划,允许从业人员在特定情况下暂停或减少社保缴费而不会失去保障资格。这种制度为失业、生育、短期经济困难等群体提供灵活的缴费方式,使从业人员能够在应对财务挑战的同时仍享有基本的社会保障权利。

3.社保费用共担模式。政府可以鼓励雇主和从业人员共同分担社会保险费用。这种共担模式可以通过税收激励、奖励计划或费用减免等方式实现,以鼓励雇主为员工提供社会保障计划。这不仅减轻了从业人员的经济负担,还确保了他们的社会保障权益。

(三)“断保”问题的解决途径

1.社会保障账户互通。建立一个全面的、跨平台的社会保障账户系统,确保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障记录能连续在不同平台之间共享。这需要政府与平台企业进行紧密合作,以确保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障信息能够在不同工作机会之间共享。这一账户系统可以包括养老金、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各种社会保障项目,确保记录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2.平台企业责任法规。政府应颁布法规,要求平台企业签署正式的劳动合同,并明确劳动关系。这些合同应包括有关社会保障选项的信息,确保从业人员了解他们的权益和义务。此外,法规还应规定平台企业应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确保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能够持续参保。这些法规的实施需要加大监管和执法力度,以确保合规性。

3.社会保障咨询服务。建立独立的社会保障咨询服务,为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提供专业的咨询和指导,帮助他们了解自己的社会保障权益和义务。这些咨询服务可以提供个性化的建议,帮助从业人员选择适合自己的社会保障计划,以及如何保持连续的社会保障记录。这些服务可以通过在线咨询、电话咨询和面对面咨询等多种方式提供。

综上,解决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漏保”“脱保”和“断保”等社会保障问题的关键在于提高社会保障体系的可及性、公平性和适应性。这需要政府采取一系列综合性措施,包括教育和咨询、财政支持、税收激励、法规制定以及在线资源建设等方面的举措。这些措施应反映社会对于每位从业人员享有基本社会保障权益的普遍共识,强调社会保障体系应在不同工作形态下为从业人员提供稳定的支持,以确保社会的全面包容和可持续发展。因此,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应携手合作,致力于构建更加强大和灵活的社会保障体系,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劳动市场和经济形势,确保每位从业人员都能享受到公平和全面的社会保障权益。这将为社会的长期繁荣稳定做出重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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