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学:历史逻辑、实践逻辑与研究范式

2024-04-15 09:47
黄冈师范学院学报 2024年1期
关键词:法学范式监察

胡 娟

(黄冈师范学院,湖北 黄冈 438000)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作为中央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对纪委干部队伍建设和监察官的管理作出专章规定。参照规范法学的视角,队伍建设内容是上述规范的重心。高素质、专业化的人才培养离不开科学合理的学科建设,采行专业化的纪检监察理论体系、制度成果、实践经验武装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是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

回应党和国家纪检监察实践需求是纪检监察学科建设的根本导向。2022年2月,教育部发布《关于公布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科专业备案和审批结果的通知》,在法学门类下增设纪检监察专业。8月,教育部发布《2022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申报材料公示》,16所高校将增设纪检监察本科专业。9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在《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2022年)》《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管理办法》中明确纪检监察学成为法学门类下一级学科。纪检监察学科得到了科学合理的学科定位。相关政策文件的出台,结束了是否应当在高等院校设立纪检监察学科的争议,也开启了探讨如何建设纪检监察学科问题的进程。

由此,在学科专业人才培养实践方面,各地竞相开展相关探索。自2008年起,就有高校开始探索建设纪检监察学科[1]。2022年2月,全国首个纪检监察本科专业在内蒙古大学开设。随后,江苏大学、海南大学、清华大学、贵州师范大学、湖南大学、湘潭大学、湖南科技大学、黄冈师范学院等纷纷成立纪检监察学院或纪检监察研究院[2]。中国政法大学、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等高校设纪检监察学研究方向,开展纪检监察学硕士博士研究生培养。随着各地实践经验的不断积累,纪检监察学科发展迈向了新阶段。

一、纪检监察学的历史逻辑

自古以来,监察机构与监察制度的设置都是我国政治体制与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萌芽于战国时期,除了中央设置御史兼司监察外,还有常驻地方的监察官,对郡县及其官吏进行日常监察。秦代中央设置御史府,只对皇帝负责,与总管行政的宰相府并立,下设的御史只对御史大夫和皇帝负责,监察各郡的行政、军事长官。汉朝设立御史府、司隶校尉、丞相司直三个并立的监察机构,并在全国分片设立监察区,自上而下监察的重点是中央机关与中央官员、郡国长吏、诸侯王和地方豪强。唐代为集中行使监察权,整合监察力量,确立御史台为国家的最高监察机关,并将御史台分设为台院、殿院、察院,进行相对分工。宋朝继续设立御史台,但地方没有设立专职的监察机关与监察官,由地方官兼领监察,影响了监察效能,也是宋朝吏治腐败的重要原因。明清两代改御史台为都察院,提高都察院长官的品阶,并在地方设置22道监察御史,直接对中央都察院负责,提高监察权威[3]。

考证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我国监察机构设置具有常态化,监察制度体系较为充备,自秦以后基本历朝历代都自上而下设置了监察机关;二是监察机构大多以垂直领导形式,中央监察机关直接归属皇权节制;三是监察权分解为弹劾权、纠举权、检查权、调查权、一定的司法权、侦查权、建议纠正政事权、谏浄君主权、考察与举荐官吏权、审计权等10项权力。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初就注重建立完善监察制度。1927年,在广州党组织开始探索建立党内的监督机构后,中共五大设立了专门的党的纪律检查机构——中央监察委员会。五大闭幕后,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专门设置了“监察委员会”一章,对党的纪律检查作出制度安排。此后,虽然在特殊时期有过波折,但纪检监察工作一直是中国共产党管党治党、推进伟大事业的重要保障。

回顾中国共产党的百年发展历程,自党成立之初到步入新时代,一直高度重视从严治党、自我革命,已经形成了权力监督的“制度笼子”[4]。权力监督机制在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坚持自我革命和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上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探索权力监督机制的过程大致经历三个主要阶段:一是“纪检”阶段,二是“监察”阶段,三是“纪检监察”阶段。每一个阶段的跨越都饱含了党领导人民的不懈努力和智慧结晶,既回应了时代提出的新要求,同时也肩负了时代赋予的新使命[4]。这是纪检监察学科存在的时代基础,也为纪检监察学科的建设奠定了基石。

纪检监察学是研究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以及纪检监察理论、制度和实践的综合性学科[5]。在2022年版学科专业目录批复前,学术界对于纪检监察学的研究对象主要存在如下几种代表性观点:一是蒋熙辉认为,“纪检监察学=纪检学+监察学”[6];二是王希鹏认为,“纪检监察学=纪检监察制度+纪检监察活动”[7],亦认为“纪检监察学=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8]三是学者李永忠、董瑛认为,纪检监察学属于监督学范畴,应作为政治学的二级学科[9],吴勇、文薇娜认为监督学应当作为一级学科来构建[10];四是学者秦前红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归纳了纪检监察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范围以及关于二级学科建设等重点问题[11]。纪检监察工作相关理论的发展促使纪检监察学逐步形成稳定的研究对象和研究领域,并初建学科体系。

纪检监察事业的长足进步,是设置纪检监察学科的历史与时代背景。毫无疑问,纪检监察学这一学科,承袭总结了我国历史上监察制度的文化智慧与中国共产党百年监察发展历史中的政治智慧,吸收了政治学、法学等相关学科发展历程的理论建构智慧,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和深远的学科开创性意义。

二、纪检监察学的实践逻辑

习近平总书记说,“这是一个需要理论而且一定能够产生理论的时代,这是一个需要思想而且一定能够产生思想的时代。我们不能辜负了这个时代。”[12]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关键是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定位纪检监察学科作为法学门类下的一级学科,是建构中国自主知识体系的创举,是我国向世人展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的一个剪影。纪检监察学科具有法学门类的显性特征,同时将其作为独立学科,源于其鲜明的纪检监察实践逻辑。

(一)创立纪检监察学科,是丰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举措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十一个坚持”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反腐败工作开展的效能指向,是纪检监察学科的根本遵循,保障党员权利与人民权益是纪检监察学科的重要价值追求。将中国共产党整合反腐资源,形塑监督权力配置的实践举措以体系化的视角凝练,可以视为一项具有组织架构的治理工程。在监察法治化的背景下,此项治理工程反映了中国特色的监察监督理论体系,揭示出党领导下权力制约与监督的互动形式,呈现出监察监督运行演变的实践轨迹[13]。“十一个坚持”中“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和“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聚焦干部队伍建设。“执纪者必先守纪,律人者必先律己”,纪检监察干部是执纪执法的重要力量,其队伍建设直接关系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全局,关系全体党员干部的先进性、纯洁性。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会议对建设一支政治素质高、忠诚干净担当、专业化能力强、敢于善于斗争的纪检监察铁军提出了明确要求。通过创立纪检监察学科,开展专业化的常态教育与短期培训,为党和国家的监督事业输送高素质、专业化的人才,规范执纪执法行为,聚焦“关键少数”开展政治监督纯洁党员领导干部队伍,是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重要举措。

(二)创立纪检监察学科,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必由之路 纪检监察学科作为我国哲学社会科学重要研究领域,以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特别是依法治权有机统一为研究方向,以依法治权、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为研究目标,研究内容贯通党内监督、国家监察、群众监督,通过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等方式丰富与完善党内法规体系、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和法治保障体系,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供重要内容支撑与制度实践保障。纪检监察学科围绕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制度开展理论研究,为解决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永葆先进性和纯洁性、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维护公权力功能秩序等重大课题从理论维度上给予支撑,有利于提升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治理效能,以高质量监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提质增效,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必由之路[13]。

(三)创立纪检监察学科,是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 纪检监察高质量发展需要有专属的学科体系、学科理论和学科实践作为基础保障。如前文所述,纪检监察在传统研究领域上呈现出“各自为政”的特点,学者们研究成果也比较分散,并未形成一体化的学科建构,缺乏顶层设计和一系列基础性理论的探讨和设计,如纪检监察的性质、职责定位、机构设置、运行和保障机制等。通过建设纪检监察学科,对党的纪律检查制度、国家监察制度的基本原理与发展规律进行学科化、学理化阐释、研究和教学,有利于更加深刻把握纪检监察工作内在规律,培养更多纪检监察专业化人才,为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撑、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当下最紧迫的是通过学科建构,打破学科藩篱,克服纪检监察学的分散、零散研究,深入探讨纪检监察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如审查调查措施的使用、纪检监察证据的适用、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等,构建统一的纪检监察学科谱系,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纪检监察学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中国特色反腐败之路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对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纪检监察实践进行经验总结和理论概括,研究范围涉及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呈现鲜明的政治属性、时代特征和实践特色,是同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密切相关、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新兴学科。

三、纪检监察学科研究范式生成

纪检监察学科的理论体系是独具中国特色和优势的创新型立体理论系统,融合了多个重要学科的优势理论。作为一门新兴学科,纪检监察学科的发展在坚持和发挥自身特色的同时,要注重运用多重视角、采取多元方法、依靠多方力量,揆诸多学科之既有研究成果开展创新性研究。

(一)领域法学研究范式 法学承担着推动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任务,也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路径之一。纪检监察体制机制作为推动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借鉴领域法学的思维范式,可以为纪检监察学提供有益和必要的研究范式补充,以实现纪检监察学的学科发展壮大。晚近,法学界提出“领域法学”的研究范式,强调因应法学学科系统分工精细化与法律现象复杂化之间的矛盾,以问题为中心开展整合性、多维度和一体化研究[14]。“领域法学”首先表现为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的更新,是法学学科的下位范畴,是“与部门法学相辅相成、交织融合、同构互补的法学门类”[15]。纪检监察学研究包括多重维度,可以借鉴领域法学的法学研究范式。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来,党中央根据现实需要,深入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纪委和监委将执纪和执法统筹贯通,坚持纪严于法、纪法分开,精准运用“四种形态”,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对外坚决打击腐败、对内坚决遏制“灯下黑”。从打击和预防腐败的角度而言,任何一部部门法学都难以全面地回应、协调、解决纪检监察在体制机制创新和治理层面出现的新问题。不论是从党纪还是从国法的角度孤立去解释、运用、构建纪检监察学都会不可避免地留下制度的缺失,甚至制度的缺陷。从传统意义上“纪检”与“监察”分立行使党和国家的监督职能,到“纪检监察”浑然一体行使党和国家的监督职能的转向,将政治属性与法律属性在法治轨道下完美地耦合,更加凸显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核心要义,蕴含着新时代纪检监察体制机制改革的理念革新。纪检监察学呈现出领域法学的特征已经成为不可否认的客观事实。另一方面,领域法学证成了纪检监察学成为复合的和综合的领域研究的正当性,为纪检监察学成为新兴的、交叉的和独立的学科客观性,提供了科学的指导。通过聚焦问题领域,领域法学在横向上整合传统党纪与国法的规范要素,消除规范之间的效力冲突;在纵向领域上,消除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研究的学科壁垒,通过转换研究方法构建纪检监察工作实践中具有的普遍性和规律性的现象,形成具有针对性、可行性、内生性、协同性和立体性的解决对策,与其他一级学科之间形成同构而又互补的关系。

纪检监察学既包括党的纪律也包括国家法律;既包括实体性规范也包括程序性规范;既包括国内规范也包括国际规范;既包括强制性规范也包括倡导性规范,按照法学领域传统划分思路来分析,其目的是提高规范系统的可理解性和方便法律的适用,因而总体而言,为纪检监察学的内部规范描绘了一个平面化的研究格局。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语境下,笔者认为,纪检监察学作为一个立体的研究范式,以问题为中心开展整合性、多维度和一体化的研究,旨在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逐步解决理论与现实问题,实现纪检监察体制机制创新,促进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相互贯通,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之间的相互衔接,用“全周期管理方式”一体推进“三不腐”,实现更高层级的“纪法共建”“纪法共治”“一体推进正风肃纪反腐”,形成对纪检监察现象更具解释力和方法论的理论体系,产生正向效果。与之相应,纪检监察学学科发展中借鉴领域法学的法学研究范式,不执念一些纯粹的形式逻辑,而集中精力解决实践领域的具体问题,或许是更优选择。

(二)政治学研究范式 在范式层面,政治学研究方法分为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两种类型。政治规范研究范式可为纪检监察学科提供静态方法学支持。如采取历史-比较研究理路对古代监察制度与现代监察制度开展分析,批判吸取中国传统监察文化的营养;采取机构分析法研究纪检监察机构改革内容、成效、优化路径,揆诸纪检监察机关与其他相关机构的互动模式,剖析纪检监察系统内部各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监督制约关系等;采取制度研究法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探寻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的有效路径,如对纪检监察制度成效开展评估、从制度执行力与执行效果印证纪检监察制度的生命力、对中外反腐败制度开展比较研究等。

政治实证研究范式从动态层面上为纪检监察学提供方法学支持。如采取心理学分析法用于做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用于审查对象的讯问攻心,使审查谈话更具科学性与实效性,对腐败心理特别是初次腐败行为产生时的心理开展研究,对不同类别行贿主体心理活动与行为特征开展探究,为警示、识别与预防职务犯罪提供借鉴;采取经济学分析法对公职人员薪资水平、福利保障、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及腐败发生率、违纪违法数额、初次腐败行为发生年龄等因子开展定性与定量分析,探讨建构公职人员实现“三不腐”的工资福利保障实证模型,对政商关系指数开展指标体系分析、面板数据统计与数据模型建构,深入对腐败现象的规律性认识;采取管理学分析法对国家权力运行监督经验推广到企业廉洁内控机制建设与中小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采取社会学分析法对“一把手”清廉指数对当地政治生态影响、对“一把手”监督难题开展分析,对政治生态进行研判、对党风廉政民意调查问卷及结果开展深度分析等。

(三)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范式 毛泽东指出:“马克思主义必须和我国的具体特点相结合并通过一定的民族形式才能实现。”“离开中国的特点来谈马克思主义,只是抽象的空洞的马克思主义。因此,使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具体化,使之在每一表现中带着必须有的中国的特性。”[16]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是指,因时因地以我们正在做的事情为中心,认识清楚具体的研究对象,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特别是着力解决那些能够影响全局的重大实践。新中国成立以来,以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来解决中国具体实际为导向的解释范式、实践范式、方法论范式、目标范式等从学理支撑上为进一步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提供了智慧支持[17]。

1.解释范式。在学术表达上,解释范式忠实于马克思文本解读以观照中国具体实际,对人们更好地体悟马克思主义的真理魅力起到很重要的推进作用。纪检监察学解释范式以马克思主义“原教旨”为研究的逻辑起点。马克思在1859年5月《致恩格斯》的信中写道:“我们现在必须绝对保持党的纪律,否则将一事无成。”[18]恩格斯在1886年10月《致劳拉·拉法格》的信中指出:“纪律是一个有成效的和坚强的组织的首要条件,是资产阶级最害怕的。”[19]列宁在1920年4月《共产主义运动中的“左派”幼稚病》中写道:“谁要是把无产阶级政党的铁的纪律哪怕是稍微削弱一点(特别是在无产阶级专政时期),那他事实上就是在帮助资产阶级来反对无产阶级。”[20]1920年2月,全俄一次会议将国家监察人民委员部改组为工农检查院。1921年3月,成立中央监察委员会。列宁撰写了《我们怎样改组工农检查院》一文,论述了改组工农检查院工作的方针和方法。解读马克思主义对纪检监察“原教旨”相关论述,在中国纪检监察现代化实践的场域中解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有关纪检监察的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方略,从理论与实践结合的层次阐释马克思主义的真理伟力,对于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仰,具有深远的政治意义,对于从理论层面指导完善纪检监察实践,加快纪检监察学思政学科建设有客观的实践价值。

2.实践范式。马克思主义是“改变世界”的学说,实践是马克思主义基本观点。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立足我国实际,以我们正在做的事情为中心,聆听人民心声,回应现实需要,深入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更好实现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当代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时也要放宽视野,吸收人类文明一切有益成果,不断创新和发展马克思主义。”[21]纪检监察学实践范式以我国纪检监察进路与发展逻辑为研究的逻辑起点,高度关注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斗争实践中的问题、方法、举措、路径、效果,对于系统总结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建设、中国共产党推进自我革命的伟大实践、各地各部门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的创新做法与经验教训,探寻一体推进“三不腐”的规律性认识具有深远的意义,可以充分拓展纪检监察学科研究范畴,给予学科建设源源不断的发展活力与研究动力。

3.方法论范式。恩格斯指出,“马克思的整个世界观不是教条,而是方法。它提供的不是现成的教义,而是进一步研究的出发点和供这种研究使用的方法。”[22]这个方法指的就是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纪检监察学方法论范式以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为研究的逻辑起点,以问题为导向,重视对解决纪检监察理论与实践重大难题具体方法的找寻,对于指导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斗争实践、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建设、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机制改革向纵深发展有较强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4.目标研究范式。纪检监察学目标研究范式,以“中国特色纪检监察制度体系何以可能”为研究鹄的,从整体范畴探寻纪检监察制度抑制腐败行为滋生与蔓延的生成逻辑和演进规律,接榫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及反腐败斗争巨大成效与世界反腐败经验,统摄我国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历史形态和理论形态,推进纪检监察学科建设,在全球反腐败领域形成中国话语体系。

总之,作为交叉学科,纪检监察学具有马克思主义、法学、政治学、党史党建等多学科的融合性,因此,其学科属性和学科定位、研究途径和研究格局,在学术命题、学术思想、学术观点、学术标准、学术话语上的阐释、概括、提炼的创新创造等方面,可以充分借鉴吸收其他学科的研究优势与研究范式,加快纪检监察理论、制度与实践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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