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想官司赢 证据很重要

2024-04-19 06:10何军
百科知识 2024年7期
关键词:证人人民法院纠纷

何军

俗话说“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证据是诉讼开始的基础,也是引导诉讼走向的决定性因素。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依法作出裁判。可以说,全部诉讼活动实际都是围绕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进行的。这也提醒人们,一定要有法律意识和证据意识。处理重要事项时,一定要注意留下相关证据,这样,一旦日后发生纠纷,就可以凭借证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哪些物品可以作为证据呢?

证据的种类

书证

书证具有真实性较强、不易伪造、能直接证明案件基本事实的特点,有“民事诉讼证据之王”之称,故被普遍应用。合同、信函、票据、笔记等都可作书证。

物证

是指以其外形、质量、数量、性状、规格等客观存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比如,产品质量纠纷中的产品、建设工程纠纷中的建筑物等。

证人证言

证人所作的陈述既可以是亲眼看到、亲耳听到的,也可以是从其他人、其他地方间接得知的。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评论性语言。人民法院认定证人证言,可以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

当事人陈述

由于民事纠纷是在当事人之间进行的,所以,双方当事人最了解争议的事实。对于人民法院来说,当事人的陈述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线索,应当给予重视。不过,由于双方当事人在案件中处于对立地位,存在利害冲突,所以,人民法院应当客观对待当事人的陈述,将其与该案的其他证据相结合进行综合审查,才能确定其是否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视听资料

指用录音、录像的方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材料。视听资料比较可靠,更接近于真实情况,但是必须经过审查,才能认定是否可作证据。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鉴定意见

指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专门机关对民事案件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通过技术鉴定作出的结论。如医学鉴定、指纹鉴定、产品质量鉴定、文书鉴定等。由于鉴定意见是运用专业知识所作出的鉴别和判断,具有科学性和较强的证明力,往往成为审查和鉴別其他证据的重要手段,所以鉴定程序一般由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启动,然后委托或指定鉴定人出具相关鉴定意见。

虽然非经法院委托或指定所形成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法定证据,但也不是完全无用:对于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形成的意见,如果对方当事人没有证据或理由足以反驳的,同时该意见又无其他违法之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电子数据

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可以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勘验笔录

指人民法院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现场或者不能、不便拿到人民法院的物证,就地进行分析、检验、勘查后作出的记录。勘验笔录是客观事物的书面反映,是保全原始证据的一种证据形式。比如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房屋产权纠纷、农村宅基地界址纠纷时,审判人员一般需要对现场情况进行了解,并将勘验情况制成笔录。

证据“三性”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主要由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组成,只要符合“三性”,证据就可以成立。

客观性

作为民事证据的事实材料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这就要求当事人在举证时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供真实的证据,不得伪造、篡改证据;要求证人要如实作证,不得作伪证;要求鉴定人要提供科学、客观的鉴定意见。另外,人民法院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当客观全面,不得先入为主;在审查核实证据时,也必须持客观立场。

关联性

民事证据必须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有内在的联系。包括但不限于因果联系、时间联系、空间联系、条件联系等。与待证事实没有联系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合法性

合法性包括主体合法、形式合法和来源合法。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单位向法院提交的证明文书须有单位负责人的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证据的取证程序必须合法,采取偷录、偷拍等方式取得的证据,往往会被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谁主张,谁举证

《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这条规定确立了我国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一般原则。举证责任是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核心,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如果当事人未能尽到上述责任,则有可能承担对其主张不利的法律后果。

举证责任的转移

“谁主张,谁举证”为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并非一成不变,当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证明其主张的证据初步达到相应的证明标准时,对方当事人如果提出主张不成立,应当承担反驳的证明责任,此时即发生了举证责任的转移。

举证责任的转移并不限于一次,考虑到司法实务的复杂程度,很可能出现举证责任的多次转移,直至事实被查明。以民间借贷为例,在举证“借贷关系是否存续”时,如果原告提供债权凭证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借贷关系,那么举证责任就转移到被告;如果被告举证证明自己已经还款了,那么举证责任就再次转移到原告。

举证责任倒置

在传统商事案件等领域的纠纷处理上,“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具有较强的适用性,但在某些特殊领域,该原则可能存在有违公平的问题。尤其在涉及危险领域的民事案件中,应加重加害人的证明责任,才有助于实现实质正义。对此,我国法律会将本来应当配置给一方当事人的客观举证责任,通过法律规定转移给另一方当事人承担。

侵权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定

按照民事实体法有关侵权的一般理论,构成侵权的四种要件事实是加害行为、损害后果、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原则上,上述四要件均应由受害方承担举证责任,但也存在一些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如在环境污染纠纷中,加害方就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建筑悬挂物坠落、高空坠物、堆放物倒塌、林木折断、窨井等地下设施等情形致他人损害的,加害方就不存在加害行为承担举证责任;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纠纷中,加害方就不存在加害行为承担举证责任;等等。

劳动争议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定

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辞退、减少劳动报酬等决定发生的劳动争议,以及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记录等证据,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工伤纠纷案件中,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相关劳动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倒置不应被视为完全的举证责任倒置,劳动者也不是完全无需提交任何证据,人民法院应当就案件的实际情况、各方举证难度等进行综合判断。

其他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债务纠纷中,一人公司股东就公司财产的独立性承担举证责任;耐用商品、装饰装修服务消费纠纷中,经营者就瑕疵不是由其造成承担举证责任;等等。

民事诉讼中,证据运用有很多规则和技巧。如遇诉讼案件,建议委托专业人士咨询或代理。

【责任编辑】谌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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