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司法解释方法论构建要素论析*

2024-05-07 23:53原美林
关键词:司法解释方法论司法

原美林

(山西大学 法学院,山西 太原 030006;中国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北京 100088)

刑事诉讼司法解释是有权解释的专门机关对刑事诉讼法律规定解释和适用的一种形式。通过解释法律条文的含义和适用范围以及提供法律具体执行细则,为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司法工作者提供指导和依据。司法解释致力于达到合法性、合理性、稳定性,这正是立法论所要求的。立法论视角强调刑事诉讼司法解释对法律规定的解释和补充作用,要求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制定并公开发布,明确说明解释的法律条文和相关内容,在解释过程应当遵循相关司法解释理念与解释原则,考虑司法实践和案例经验,确保解释的准确性和一致性以及指导司法实践的合理性。刑事诉讼司法解释方法论构建要素主要包括司法解释理念、司法解释目标、司法解释原则、司法解释程序、法律论证。

刑事诉讼司法解释方法论的构建要素论析能够真正明确方法论的内在含义与体系规划。方法论理论顺应了当下立足问题的新方向,立足于本土问题的研究已经在各个部门法学领域成为蓬勃兴起的研究范式。在这种背景下,以往频繁借鉴国外先进制度的做法逐渐淡出,逐步呈现出具有自我研究的独特态势。“这是一个值得高度关注的动向,显示出中国法学开始从对西方法学理论和制度的‘顶礼膜拜’,走向以问题为导向的社会科学研究。”[1]207“不难发现,很多理论研究都延续着发现问题、总结问题、解决问题的既定研究进路,研究方法大多都具有批判性、对策性、有效性,且短时期内都能解决问题并获得效果”[2]3。过犹不及就体现在当下学者的研究中,一味追求问题而忽视了理论创新意识,也无法达到应有的高度。刑事诉讼司法解释方法论是一种理论创新,其构建要素的合理论析,能够形成方法论理论的共鸣。法律解释活动是提供法律条款所承载的含义,当前法律解释、司法解释研究已经迈入一个新阶段,大多重要的理论都是在对个案进行法律解释的基础上产生并发展成熟的。刑事诉讼司法解释也承担了重要的职责,但我们无法忽视刑事诉讼司法解释的缺陷,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解释形式,标志着我国司法解释法律地位的不确定。这种缺陷的弥补通过系统的方法论能够得以改善,理论学说的功能是为在个案中解释、适用法律提供相对确定的标准,完全是以法律解释学为基础产生的。所以,论析构建要素既是厘清内涵,也是构建刑事诉讼司法解释方法论体系的过程。

一、司法解释理念

刑事诉讼司法解释方法论是有权解释的专门机关所运用体系化、整体化的途径和手段阐释法律条文所形成的一种系统化解释方法,而司法解释理念是司法解释过程中应遵循的价值导向,如法治、公正、人权等。司法解释理念在保障司法公正和维护法律权益的基础上,注重以人为本、确保证据充分可靠、尊重当事人权利、追求司法效率和公共利益的综合平衡。刑事诉讼司法解释方法论的构建应当基于司法解释理念的指导,司法解释理念提供了方法论的价值取向,方法论是对这些理念实践的具体体现。方法论更加具体和具有操作性,关注的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如何确定事实、收集证据、适用法律等方面的技术性问题,而司法解释理念更加广泛,涵盖了法律的解释方式、法律权益的保障、司法公正等更为抽象和宏观的观念,应当说也代表了这项工作的经验集中与理论囊括。在司法解释活动中,理念可谓是一种精神价值指引,掌握了准确的理念思维,相关原则的把握才会精准。只有如此,刑事诉讼司法解释方法论才会得以正确运用。因此,司法解释理念是刑事诉讼司法解释方法论高效运行的前提基础与价值指引,司法解释理念关乎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司法解释的价值实现。

(一)人权保障理念

刑事诉讼发现法律真相的过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无疑是具有强制性的,稍有不慎,职权机关可能控制不当手中的权力而加诸被告人之上。“寻求真相与保护权利,在刑事领域经常是对立的、互不兼容的、顾此失彼的,经常必须作出取舍。”[3]26此时人权保障理念就要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承担起基本导向的作用,限制公权力对私权的侵害。“人权保障作为一个宏观的、总体的目标和司法理念,而将刑事诉讼中的一些具体制度、程序、权利当作人权保障的具体机制。例如,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对强制措施的约束,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的保障,有关无罪推定的表述,有关审判公开制度的规定等”[4]83。所以人权保障理念的重要作用不仅仅发挥在法律规定中,司法解释也离不开它的指导。人权保障理念是刑事诉讼基本理念,虽然重要性了然于胸,但真正在司法实践中与现实相碰撞时,这项理念有时会成为纸上谈兵。“我们必须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化解发现真相的价值与那些被认为保障个人尊严、隐私和一般意义上的尊重他人的权利之间的紧张关系。”[5]238

刑事诉讼司法解释坚持人权保障理念是释法活动自身价值的体现。司法解释之所以必要是一个现实的争议已经出现,而且参与到争议中的各方主体都会对相应法律作出自己的解释,但他们要在法官面前为自己的解释竞争合法性,法官将作出最终有效的解释。司法解释的过程本质上也是价值传达的过程,价值传达不正确的司法解释势必会影响到法律适用的司法实效,也会冲击公民的合法权益。当然,这里的人权保障不仅仅指的是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被害人的权利同样重要。权利保障不是抑制打击犯罪的代名词,而是推动诉讼制度与程序向着更文明、规范的未来发展。在这个过程中,刑事诉讼司法解释方法论的构建也是这一内容的丰富体现。

(二)程序法治理念

刑事诉讼司法解释方法论在解决立法粗疏和滞后问题之时,也担负着对权力机关作出的司法解释与国家基本法规定不一致时进行纠偏的工作。而这样的纠偏工作不但应该及时进行,还要通过法定程序加以解决,只有如此才能切实维护刑事诉讼法的目的,真正遵守刑事诉讼法。程序法治原则对实现诉讼公正、诉讼秩序、诉讼效益方面有着重要作用。一方面刑事诉讼司法解释方法论必须在程序法治理念的指导下进行,确保解释的过程合法、公正,无论是司法解释还是法官裁量权的运用,都需要遵循程序法治理念,确保权力行使合法有效,符合法治精神。另一方面程序法治理念也依赖于刑事诉讼司法解释方法论的规范,只有通过合理的解释方法才能实现程序法治理念的要求,方法论确保了司法解释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使得刑事诉讼司法解释程序更加规范合理。方法论与程序法治理念相互促进补充,方法论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可以为程序法治提供更为科学的方法和理论支撑。程序法治理念强调法治和程序的正义,可以提升刑事诉讼司法解释方法论的质量,使其更加符合法治的要求。刑事诉讼司法解释方法论构建不但考虑解释方法程序样式的规范稳定,也试图用方法论的解释结论强化刑事司法过程,以实现与推进程序法治。

(三)司法效率理念

刑事诉讼司法解释方法论强调法律的适用和检验,它注重以法律规定为准绳,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规定进行司法解释。方法论的核心是保障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确保司法裁判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然而,在追求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同时,过分强调司法解释的反复检验可能导致诉讼程序过于繁琐冗长,影响司法效率。而司法效率理念强调快速、高效地解决案件,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护,及时精准打击犯罪分子减少资源浪费。只是过分追求司法效率有可能导致程序的简化和粗疏,反而影响司法公信力。方法论与司法效率理念之间应该进行合理权衡。司法机关在实践中需要根据具体案情灵活运用不同的司法解释方法,既要保障法律适用和司法解释的检验,又要保证司法效率,这就需要司法机关综合考虑公正和快速审理案件的需求。司法效率理念并不意味着追求速度优先于审判案件的准确与公正。司法效率是在保证案件质量和司法公正的基础上,尽可能提高办案效率,例如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设立合理的时间期限有助于确保案件尽早得到解决,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同时避免拖延审理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司法效率理念要求确保证据的充分和可靠以保障当事人的权利,避免因追求速度而牺牲公正,尤其在涉及人身自由的刑事案件中,司法解释应同时注重对被告人和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辩护,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二、司法解释目标

刑事诉讼司法解释方法论是手段与途径的有机结合,它所解决的是一种实际操作层面的问题,也可称为一种具体的刑事诉讼法适用体系制度。拉伦茨认为“他(解释者)不只想提出‘他的’解释,毋宁想说明规范本身、规范的规整脉络本身所要求的解释,借着自己的陈述,他只想让规范‘本身开口’。”[6]195对解释者而言,掌握系统的司法解释方法论要比掌握单纯的方法更具价值,诚然方法论来源于方法本身,但其自身价值更为丰富,也是方法集合的意义升华。

刑事诉讼司法解释目标侧重理论层面。它是通过解释活动探究立法原意,是掌握司法解释权的专门机关进行解释活动的具体所指。一般认为,对这种解释目标的理解形成两种学说,即主观说与客观说。前者主要是探究制定法律的主体在进行立法活动时的事实上的意思,例如结合事实确定法律规范的语词含义。后者与前者的理解有差异,后者认为是法律内部合理性要求的意志,即法律本身的旨意。之后出现的平衡说也逐渐获得一些学者的支持,平衡说主要是取前两者之优势,试图将两者予以调和。刑事诉讼司法解释的标的是法律原文,司法解释的目标就是要探究法律规定真实的意义。一般而言,释法者不应对条文的解释增减内容。“然而,我们也知道,解释者绝不只是处在消极被动的地位。如果不是之前对要处理的事物已经有所理解,文字本身不能告知些什么。”[6]194

(一)一般案件司法解释目标

一般案件是立法者对案件事实有充分认识,在法律文本中能明确解决方案,人们对这样的案件没有分歧。一般案件的简单普通容易让有些学者陷入误区,认为司法解释目标主要解决疑难案件,实则一般案件的普通解释是客观存在的。一般案件的解释目标是明确立法原意,探寻法律文本合理意思,法官按照同一语言共同体普通理解的法律条文之意去解释法律,解释的客观性和适应性不容置疑。司法解释方法论的运用与司法解释目标,是在基本社会生活条件及制度文化环境融合的前提下,对社会现状及其发展趋势的科学把握与预测,是为了实现司法解释的确定性与妥当性,也实现了两者认识论上的统合。

(二)特殊案件司法解释目标

特殊案件是在一定范围内、一定时期对案件性质及其解决办法不清楚、不明确。法律适用者认为这类案件在一定范围内、一定时期没有较为普遍的一致看法。一方面,特殊案件在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之间缺乏明确单一的对应关系,从法律规定出发,案件可以推出若干结论。另一方面,从法律规定推出的若干结论之间没有明显正误区分,用简单的逻辑推理难以判断这样的案件,这就需要法律适用者充分利用条件作出价值判断。与一般案件相比,特殊案件在立法原意、法律文本含义和法官对法律问题的理解上不能形成一致意见,导致三者之间相互掣肘。这时为了增强法律的适应性,法官需要发挥能动创造性,不再单纯依靠法律条文,对案件事实和纠纷解决要实现超越,达到实现普遍正义的同时关注个别正义。特殊案件的司法解释目标就是法律适用者结合案件事实,在法律体系共识中确定立法意旨和法律文本体现的法律原则无法确定时,在法律条文体系的语义范围内确认能够达成共识的符合社会正义的解释结论。

毋庸置疑,刑事诉讼司法解释方法论能够实现刑事诉讼司法解释目标,两者相互影响联系紧密。目标的实现离不开作为手段的方法论体系,一方面,刑事诉讼司法解释目标对方法论起决定作用,实现不同目标采用的方法手段是不同的,与之配套的方法论体系也有所不同。另一方面,刑事诉讼司法解释方法论也会对解释目标起到制约作用,从方法论体系运行能看出它欲达到何种目标。

三、司法解释原则

刑事诉讼司法解释方法论不同于单纯的方法阐释,其背后有一套内在逻辑体系和宏观架构,即司法解释如何具体操作。其形成的方法论体系本质上仍然是为了具体方法而服务的操作规范,是一种具体的体系。法律或法律体系的存在,就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实践结构、行为模式、理解和期望的存在,所以方法论体系本质上承载着一定的价值。而刑事诉讼司法解释原则是司法实践中遵循的一系列基本准则和规定,以保障刑事诉讼的公正性与合法性。司法解释原则为方法论提供了基本的指导和约束,方法论可以帮助司法机关更好地运用刑事诉讼司法解释原则,解决实践中的具体问题和难题。这两者并非僵化的规则和方法,需要根据实践进行不断调整和完善,两者相互支撑为刑事诉讼法提供了有力的理论基础与实践指导。

(一)严格解释原则

“法实践活动实际上是一种规范适用的具体化过程,由于规范解释存在多种可能性,这种可能性使得解释本身具有可选择性”[7]122,因此在解释方法运用的过程中主观性是难以避免的。在此情形下刑事诉讼司法解释与一般的法律解释相比较是否有特殊之处,就不是一个无意义的伪命题。另外,从刑事诉讼法规范体系、性质角度进行判断,其属于关乎国家刑罚权保障实施的程序法。从近代法的发展背景而言,其虽然同时肩负对民众权利保障与犯罪行为惩罚两项任务,但是深究其发展的脉络和根源,还是倾向于规范国家权力,防止其恣意利用国家权力侵害民众的基本权利。基于上述因素考虑刑事诉讼司法解释理应有别于其他一般法律解释,即无论是在解释还是具体适用法律时,均须受到程序法原则的限制。例如,无罪推定原则“意味着从方法和过程上已尽了最大努力仍不能确定实体时,假定某个结果合乎正义是一种不得已的必要妥协。”[8]4这意味着程序正义也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遵循,即不论是刑事程序法还是刑事实体法,都具有最严格的属性,程序法的司法解释方法论亦是如此。司法解释是释法活动,它不能侵犯基本自由所保障的实质性权利,其所承担的价值不亚于立法本身,因此刑事诉讼司法解释方法论应坚持严格解释原则。

(二)客观解释原则

刑事诉讼司法解释方法论可以为客观解释原则提供具体的实践指导。司法解释方法论的各种解释方法,如文义解释和历史解释可以帮助解释机关从客观规范的角度来理解和运用法律规定,避免主观意图的介入,确保解释的客观性。从认识论的角度来看,客观解释原则要求职权机关从法的内部去探究真意。这种真意本体是客观的,司法解释职权机关在进行释法活动并形成规范性文件时,要排除主观上的干扰。释法活动本身要求做到价值中立,同时要求在理解过程中回避主观性认识,只有这样,职权机关才会摆脱主观上的任意性,呈现出法律原有的内涵。客观解释原则对刑事诉讼司法解释方法论提出了要求,客观解释原则要求解释机关应该以客观规范为依据,从法律规定的文字意义和目的出发,以保证解释的客观性和准确性。司法解释方法论是为了实现客观解释原则的要求而产生的,客观解释原则对司法解释方法论的运用提出了具体要求和限制。

(三)独立解释原则

刑事诉讼司法解释方法论能否达到认识事实本身颇具重要性。人的认识能力的局限性决定了解释永远都可以更好,所以重要的是如何实现妥善的解释。刑事程序法中的司法解释具有自己的特质和保护目的,在进行解释时要妥善理解法律的规范属性。具体而言考虑其在整个部门法规范体系中具有的附属性特色之外,刑事诉讼法律规范适用时应根据规范保护目的进行独立性的价值判断。在法律规范体系之外结合我国司法实践进行独立解释,而在规范体系之内根据程序法的性质与目的对司法解释的适用进行独立判断。但这种独立解释并不意味着拥有解释权的职权机关进行解释时可以各自为政,而导致不同主体制定出的解释规范之间存在矛盾与冲突。一项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出台应融会贯通,不同制定主体要互相协作,解释内容要具有独立性,而解释工作的过程切实避免矛盾内容的产生。

(四)现实解释原则

法律并不是简单地描述现有的实践,相反法律在构成法律秩序存在的实践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应当说法律是建立在社会现实基础上的,因而司法解释方法论也要坚守现实解释原则。当前,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可以说满足了社会现实的需要,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是法律规范得以存在的基础,刑事程序法的实践属性决定了对法规范的适用理应随着社会发展实现规范的现实化,不断完善法益的保护。但是由于法的稳定性需要,不可能总是通过立法变更法律规范。因此应该强调现实解释,对规范的理解应当现实化,并且其解释结论应当符合社会现实化的要求。现实解释原则要求不能过度超前解释,超前解释用于解决法律中未明确规定但需要适用的新问题和情况。超前解释能够填补法律空白,提前规定新问题的合法性和适用性,但要注意适度和谨慎,不能随意扩张和扭曲法律的含义和范围,以确保法律的实际效果和适应情况。

四、司法解释程序

刑事诉讼司法解释方法论与司法解释程序,前者注重实体层面,承载着推进刑事诉讼司法解释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任务,即具体操作方法所形成的具有系统性、实际操作性的体系。后者主要是理论程序方面,是刑事诉讼司法解释活动遵照的具体步骤和程式。司法解释的制定过程通常包括立项、起草、报送、审议、发布、施行与备案等环节。司法解释程序的规定,除了保障解释活动顺利进行外,也能够保证刑事诉讼司法解释方法论的良好运作。我国目前缺乏明确规定司法解释的立法规范,只有在《立法法》(1)《立法法》第48条至第52条规定了法律解释的程序,包含法律解释要求的提出、草案的拟定、草案的议程、草案的审议、通过与公布与法律解释的效力。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规定(2)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规定分别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暂行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中予以规范。

(一)司法解释启动程序

刑事诉讼司法解释程序的启动代表着刑事诉讼司法解释方法论正式开始运用,司法解释权也应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对保障司法公正也十分关键,以防解释权超越权限。因为,“司法‘解释’不可避免具有创造性,即使在‘立法意图本可能用明显简单或直接的语言表达’的情形下,亦复如此。”[9]6司法解释的启动往往基于纠纷解决中法律适用的直接需要。从法律适用的视角出发,司法解释的启动通常是基于司法经验的总结;就填补法律漏洞而言,其启动主要发端于逻辑推理。“司法解释的启动无论是基于经验抑或基于推理,其制定的内容和过程都会涉及对法律规范文本的认知和对司法实践法律适用可能出现问题的预判。”[2]213但司法解释的形成本身必然是司法程序启动时和启动后的逻辑推理和经验总结的共同产物。

(二)司法解释制定程序

司法解释的制定程序并非在新法颁布后才开始。查阅相关司法解释后,我们发现越是距离新法颁布时间很近的司法解释内容越具有系统性,这大概率意味着,司法解释的制定可能在新法刚刚颁布或者颁布之前就开始了制定程序。而此时的司法解释内容主要为了填补法律漏洞,那些关于法律适用的争议问题此时还没有突出暴露,这时的司法解释制定主要依靠推理和经验。刑事诉讼司法解释方法论在此时的运作,显然增强了司法解释制定过程中对法律文本的认知,以及提升了对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可能出现问题的预判能力,因为刑事诉讼实践中对司法解释方法论构建完善的目标和使命如此。

具体而言,第一,刑事诉讼司法解释立项来源之确立极为关键,立项审查工作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的专门部门负责,并且决定立项的应当列入司法解释工作计划。第二,刑事诉讼司法解释应当重视对刑事诉讼实践的实际情形进行调查研究,并且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尤其是利益关联方的意见或建议,以避免司法机关可能借“造法”形式垄断立法权与司法权。近年来,司法民主化的不断加强,刑事诉讼司法解释的制定也开始回应民众的诉求。第三,刑事诉讼司法解释在草拟以后,应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3)司法解释送审稿应当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部门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后,相关司法解释草案仍然需要经多次修改才能进入审核程序。第四,司法解释修改定稿后,一般先经研究室审核,而后提交检察、审判委员会讨论,讨论通过的由检察长或院长签发。第五,最高司法机关通常以其主管的媒体作为司法解释发布的主要形式和途径。当然,对于重大的司法解释(如关于基本法律的司法解释等),国内外一些主要媒体也会同步发布。第六,刑事诉讼司法解释备案与审查。如此,司法解释方法论构建体系越是具有高度的稳定性和可操作性,越能够在司法解释制定程序过程中发挥出不可替代的运作功效。这无疑是对刑事诉讼司法解释方法论构建提出了高标准严要求。

五、法律论证

法律论证是通过一定根据和理由对某种法律表述和法律陈述,包括法律学说和法律决定的正当性和可接受性进行证明。法律论证的最终目的是证实一项事物是否妥当,通常提出一定根据和理由,证明对象一般是法律表述、判断、结论等。“最先掌握真理的人,通过必要的说服逐渐让更多人同意自己的观点。”[10]302这里的说服过程,就是通俗的论证过程。法律论证的正当性和可接受性的标准:一是前提足以支持结论,二是前提与结论相关,三是前提可接受,四是结论可接受。在法律论证研究肇始一直被视为方法论研究的一部分。正由于此,法律论证对刑事诉讼司法解释方法论的研究提供了诸多理论借鉴,两者虽然有显著区别,但为了法律表述的证成结果,两者也有实践交融。法律论证的过程,无论是内部证成还是外部证成,论证的要求就是融贯性,需要逻辑一致和信念相互支持,方法论的实现也即如此。刑事诉讼司法解释方法论与法律论证是存在必然联系的,并且为更好运用方法论提供了理论上的借鉴。法律论证存在于刑事诉讼司法解释过程中,即司法解释的相关职权机关为了论证司法解释本身的准确性,必然离不开科学系统的方法论指引,以保证刑事诉讼司法解释的正当性与准确性。

(一)法律论证内部证成

司法解释方法论的稳定性与可操作性需要法律论证的内部证成来实现。内部证成是通过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和比较,以及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和推理,来确定案件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和法律关系。内部证成主要依靠法律的层级关系和逻辑推理来进行。一是通过对相关的法律条文进行解释和比较,解释的目的是确定法律的含义和要义,理解法律的基本准则和原则,可以依据参考包括法律的明文解释、法律的修正意见、法律的相关解释等,以便正确理解和运用相关法律。二是通过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分析和推理,将相关法律条文与案件事实进行对比和匹配,通过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分析,与法律条文的要求和规定进行对照,判断案件事实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同时,通过对法律条文的比较,确定权威条文和适用条文,在比较中可以考虑不同法律条文在地位上的优先级,比较不同法律条文的内容和规定,以及分析不同法律条文的适用条件和适用对象,以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合法性。三是根据法律条文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案件事实的情况,运用法律的逻辑和推理,得出涉案法律的适用结果。这一过程通过判断法律与事实之间的关系,分析案件中涉及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并确定合适的法律适用结果。

(二)法律论证外部证成

刑事诉讼司法解释制定过程经过解释方法取舍后,若仍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司法解释意见,依靠法律论证可以得出最终解释结论。刑事诉讼司法解释方法论具有多种表现形式,即方法论通过何种方法表现或运行,法律论证过程通常以外部证成来证立,也是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本质是对法律决定正当性和可接受性进行法律论证。外部证成是依据法律规定以外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判例和学说等外部资料,来辅助解决案件中的法律问题,它们提供了与案件相关的背景资料、解释依据或进行类似情况处理的先例。这些外部资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法律条文的不足,帮助判断案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而法律论证主体更具专业性,只有经过训练的专业人士才能够在法律体系中对其进行评估。

司法解释权是法律所授予的,司法解释的主体具有专门性与职权性,这也就保证了法律论证主体的专门性,得出更加准确与妥当的解释结论。但是在法律论证中有时也存在一些非典型的情形,其中最为突出的是当论证的规范性前提发生冲突的情形。法律论证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活动,法律使用一些特殊语词,例如应该如何收集证据的程序规则,如何确定哪种论据组成证据,以及应该如何在审判的法律框架下进行论证。刑事诉讼司法解释应当注意法律论证这一构建要素在司法解释方法论的运用,因为法律论证在方法论中也承担着重要的作用。法律论证可以提供更全面、准确和权威的司法解释和法律适用的依据,而刑事诉讼司法解释方法论可以综合多方面的观点和经验,增加法律论证的可行度和科学性,促进司法解释的合理性。

结论

刑事诉讼司法解释是法律裁判的重要依据,解释内容融合社会各界的司法智慧,其中很多规定是实践经验和理念创新的结果。因此,执行司法实践贯彻的司法解释理念,实现程序和实体上的双重公正,前提是要准确掌握法律精要,遵从司法解释原则,吃准吃透法条的精髓,落实到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中。秉持忠于宪法、法律的理念,不为部门争利益、不为办案图方便而解释法律,是方法论将其具体化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救济性,达到司法推动人权保障进步的目标,也是司法解释一直努力实践的经验。刑事诉讼司法解释方法论追求的目标就是将刑事诉讼法规范的司法权力按法律规定得以实现,确保司法机关依法、规范行使司法权力。比如如何构建运行司法解释方法论能更好地对法律规范进行明确,防止权力扩张。司法解释的制定程序是严格按照司法解释工作机制操作,起草、制定司法解释的过程,这是反映社会公众关切、集中各界司法智慧的过程。这需要专家学者与有关部门在各方争议问题达成共识后,最大限度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并采用充分的法律论证来推动法律的实施。对于司法机关容易发生权力不当行使的重点环节作出明确具体规定。例如刑事诉讼司法解释为防止下级法院不当适用法定减刑的自由裁量权,专门规定对作出减轻处罚的司法机关如何层报上级司法机关核准,上级司法机关如何复核,复核后如何处理,以及最高司法机关如何核准等都作了具体规定,以确保这项制度正确适用。于此,刑事诉讼司法解释方法论构建要素之司法解释理念、司法解释目标、司法解释原则、司法解释程序、法律论证等相互依存交融,共同构成完整而有机的运作体系,以推动刑事诉讼司法解释方法论的合理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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