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头部企业垄断报道分析

2024-05-08 23:18运涵朱陈立陈立远
中国市场 2024年12期
关键词:媒体报道

运涵 朱陈立 陈立远

摘 要:随着科技快速发展,互联网覆盖了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互联网企业也不断壮大,其中不乏腾讯这样的互联网龙头企业。文章以文本细读法、文献分析法等方法,结合市场反馈与舆情,就腾讯为代表的互联网龙头企业垄断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得出垄断成因与其带来的市场冲击,并提出对策,以缓解垄断现状。最终从市场整体、法律以及用户与企业自身等方面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产业;市场垄断;媒体报道

中图分类号:F723;G1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24)12-0191-04

DOI:10.13939/j.cnki.zgsc.2024.12.047

1 引言

21世纪,互联网产业迎来发展热潮,然而因为发展时间、方向、范围不同,互联网内部逐渐出现了不同领域的大型企业,如网易、淘宝、百度等,这些头部企业在市场竞争过程中运用自己的竞争优势扩大市场,隐有垄断势头。在该竞争环境中,互联网产业的发展颇受影响,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和媒体开始质疑和批判这些垄断行为,国内学者早在2014年就展开过该方面的研究[1],然而笔者发现目前的文献与研究多局限在法律法规层面,少有和媒体舆论结合讨论的先例,因此展开探究。

2 互联网产业

2.1 产业现状

第4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指出,截至2021年12月,我国网民数量达到了惊人的10.32亿。在如此庞大的用户基础下,中国互联网发展已经进入提质增效阶段——根据中国网络空间研究院发布的《中国互联网发展报告2021》和《世界互联网发展报告2021》蓝皮书,北京在互联网发展综合排名中居全国首位;而中国互联网发展综合排名仅次于美国,位居第二。换言之,中国互联网产业规模巨大,且正处于发展关键阶段。

2.2 产业特点

在互联网时代,信息的传递和获取变得更加便捷、简单,因此,信息的传输精度得到了提升,使信息接收方与输出方产生了联系。与传统产业相比,互联网产业具备“双向性”特征。传统市场结构中,企业供给模式是主要的模式,即单边市场结构为主。然而如果是消费者需求导向,需求大小就会决定企业策略。互联网就是典型的双边市场,它的最重要特征是:当需求双方的总价格水平保持不变时,每一侧的水平和购买力都会影响中间平台反馈的需求量和贸易总量。在这种双向性特征的作用下,免费或折扣消费模式可以很好地帮助平台吸引用户,并辅之以广告宣发等思路赚取利润。例如借助网络平台,视频网站为用户提供免费的在线观看服务,同时,视频网站会找广告商在此平台上推广和宣传相关产品,达到用中介信息差赚取利润的目的。

2.3 头部企业形成垄断

互联网市场发展势头愈发迅猛,在一些二级市场上出现了一批新兴的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互联网大型企业,这些企业通过利益绑定、双向驱动、企业兼并,达成对行业内主要生产资料的绝对控制,具有垄断势力,也就是俗称的龙头企业[2]。

例如,在中国搜索市场上,根据互联网数据与分析机构——易观智库在中国的搜索市场监测报告显示,百度在“PC+移动”全网搜索份额达 72.84%。易观智库分析师认为,在未来的整体搜索市场上,百度依然会保持市场支配地位[3]。再如艾瑞咨询数据显示,在国内第三方支付行业市场中,支付宝、财付通分别占据了 55.6% 和 38.8% 的市场份额[4],尽管有学者对如何推定一个企业是否占有市场支配地位存疑,但大多数学者仍然认可根据市场份额推定第三方支付平台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就我国现行的法律而言,一个厂商在相关市场中的份额大于50%就可以被认定为具有垄断势力[5]。

2.4 典型头部企业

以腾讯公司为例,腾讯公司目前市值5600亿美元,自从2004年腾讯上市以来,它的股价翻了625番。发展至今,腾讯已经建立起了一整套庞大而复杂的业务体系,其中包括数不清的产品、游戏、IP和十几条专业的产业线,囊括了从产品创意到售后服务的一条龙产业。最关键的是,腾讯在如此多的领域都处于领导地位。追根溯源,腾讯通过社交媒体起家,却有一半营收都来自游戏业务,未来的增长更多在于广告、泛娱乐、金融甚至是投资。所以将腾讯简单归类为某一行业的公司并不妥当,而应将其视为一个森林似的庞大的生态型企业,正适合作为研究互联网产业头部企业垄断的典型案例。

3 互联网产业中的垄断分析

互联网内在规律天然驱动网络平台经济具有垄断性[6]。“摩尔定律”与“梅特卡夫定律”的应用,使互联网边际成本趋向于零,平台可以通过相对低的成本,打造数十亿计用户的巨型平台,且又使其具有边际收益稳定增长的显著优势。

在互联网产业中,垄断的主要表现形式为数据垄断。数据垄断可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限制数据共享或交易,将数据作为交易产品,从而形成完全的数据市场垄断;第二个层次是将数据作为企业的关键生产要素之一,通过控制数据这一生产要素来提高产品或服务质量,并将垄断优势体现在其他产品市场中。虽然前者需要建立在一个完备的数据市场基础上,但目前国内仍未完全实现。因此,国内主要存在第二种数据垄断形式。综合考虑数据垄断的主要特征和当前互联网垄断的主要观点,文章认为互联网产业垄断主要表现为通过对资本进行独占和使用,实施价格控制与限制,排除竞争,造成市场垄断地位,并影响市场公平竞争。

3.1 腾讯公司的具体垄断情况

腾讯公司主要有六大业务板块:社交、娱乐、金融、资讯、工具和平台。通过分析腾讯在这些领域的投资和并购,足以看出它的垄断野心。

3.1.1 游戏

2015年欧洲移动游戏开发与发行公司Miniclip SA被騰讯收购,次年,腾讯以86亿美元高价收购了《海岛奇兵》和《部落冲突》的研发公司Supercell。这两次出手奠定了其在移动手游领域的重要地位。

此外,《流放之路》开发商Grinding Gear Games在2018年5月被腾讯收购;次年5月,腾讯宣布收购瑞典游戏工作室Sharkmob,进一步扩张了其世界游戏版图。

2020年4月腾讯子公司以 2.63 亿美元向欢聚购买虎牙直播约 1652万股B类普通股,交易完成后腾讯成为虎牙最大股东;2011年腾讯以16.79亿人民币并购Riot Games,2015年又完成了100%收购。拳头作为美国游戏开发商,其代表作是《英雄联盟》,其在世界电竞行业中的地位不言而喻。

3.1.2 网络IP

腾讯在文娱的布局早在2005年就开始了,据不完全统计的收购就快達两百起,其中大多以财务投资为主,收购次数相较而言就屈指可数了。其中不得不提的是两次关键性收购,成就了目前腾讯大文娱战略关键的两环:腾讯音乐集团与阅文集团。

2020年,腾讯并购了网络动漫IP的孵化与整合运营商百漫文化;同年9月,在短视频领域,腾讯以5000万美元收购了短视频工具服务商VUE。此外,还投资了马来西亚按需视频流媒体初创公司Iflix、UGC短视频应用研发商猫饼、泰国娱乐新闻门户网站Sanook,等等。

3.1.3 文艺

2016年腾讯以数亿美元收购海洋音乐China Music Corp,旗下有酷狗音乐、酷我音乐两大用户量庞大的播放器,为后来腾讯音乐集团的形成和上市打下了基础。

2014年腾讯以50亿元人民币收购盛大文学,旗下包含起点中文网、红袖添香、言情小说吧等网站及众多全国知名出版社、图书公司,后合并更名为“阅文集团”。

3.1.4 搜索

2020年9月月底,搜狗宣布已就私有化交易达成最终协议,将成为腾讯控股的间接全资子公司,腾讯只要再花大概 21 亿美元就可以完全拥有搜狗。

以腾讯为首并以龙头企业为背景的网络平台,已经掌握了一些互联网内部的话语和规则的定义权、裁量权和解释权,在此基础上影响着甚至控制着社会上的舆论风向,利用霸权同时掌握生产和评论的能力,这种特权对传统公权力造成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甚至凌驾于一部分社会契约之上[7]。

3.2 产业垄断的弊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权益法》)第九条、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和拒绝非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以2010年的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诉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为例。奇虎公司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控腾讯公司滥用其在通信与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请求判令腾讯公司立即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是:驳回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这场奇虎公司和腾讯公司的对抗,从侧面来看是一次对腾讯侵犯用户选择权的控诉。腾讯内部人士在接受采访时也说:腾讯在剥离用户最为基本的权利——选择权[5]。腾讯选择利用市场地位与资金,逼迫竞争对手退市,稳固自身的地位。

再者是拒绝非公平交易的权利,根据《权益法》第十条——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公平交易条件,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最为重要的是,头部企业不能保证“垄断”的效力。因为“垄断”的实质除了会大幅度增添用户的使用成本之外,更会影响这一产业引以为傲且安身立命的特质——创造性[5]。通过创新有所收益的企业往往还在发展初期就被强势的腾讯收购控制,在这种环境下,其他从业者与竞争者会因惧怕而放缓创新与发展,不利于互联网产业的齐头并进、百花齐放。

3.3 媒体与公众对垄断企业的态度

舆论作为市场反应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正面与负面评价都可以作为一个企业发展的风向标,一把最公正的量尺。外界舆论对平台型企业的讨论程度较热时,会将更多的利益相关者的注意力吸引到企业上,加上舆论媒体的广泛传播,使企业的信息披露程度提高,可读性更强,各种经济行为的透明度也会变高,这会促使企业改正不当行为,加入承担社会责任的大军中,对企业绩效也会产生正向作用[6]。

依旧以上文的“3Q”大战为案例,腾讯官方传记《腾讯传》中,对这场纷争的总结是:赢了官司,输了舆论。360创始人周鸿祎在微博中写道:“3Q之争,本质上不是360和腾讯的斗争,而是互联网创新力量和垄断力量的斗争,360在垄断力量挤压下找到一条生路,也是为其他互联网创业公司找生路。”由此可见,在较长时间的发展中,互联网产业内部已经有对头部企业垄断行为不满的声音,舆论方面公众也偏向弱势一方。

4 对策

文章以腾讯公司与奇虎360的纠纷案为例,分析了以腾讯公司为代表的互联网头部企业的垄断现状,并发掘其垄断背后造成的各种不良影响,认为互联网时代反垄断迫在眉睫。因此,文章从市场、法律以及用户与企业三个方面提出反垄断的相关建议。

4.1 市场层面

在传统反垄断法中,“相关市场”的界定是判定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前提。当今互联网中龙头企业可以决定中小企业的成败得失,并且在判定其在互联网中是否滥用平台“封禁”行为以构成市场支配地位这一问题上还存在较多的理论分歧,无法满足判决需要。并且在消费者锁定等效应的驱使下,互联网产业出现恒定性缺失和市场边界模糊等问题。基于此,笔者认为,应不断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大力支持新生代互联网产业的发展,不断鼓励各互联网平台持续创新,可以与政府合作,出台优惠中小新兴企业的政策,并在此基础上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与市场对于互联网产业中经济发展的资源配置功能。

对互联网产业来说,创新是发展的不竭动力,坚持互联网市场创新性原则,引发市场中的良性竞争,则可以实现“双赢”甚至是“多赢”。互联网的生命之源即创新,互联网产业是最具社会化与现代化的产业,因此,其蓬勃发展离不开创新。而良好的竞争环境又可以极大程度地激励各方互联网产业形成各自最具竞争力的组织形式,因此,对于互联网产业的发展,既要加强市场监督管理,严格管控以整治垄断乱象,又要创造良好的竞争环境,促进大中小不同企业共同改革与进步。

4.2 法律层面

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但由于产业还处于发展之中,相应法律法规仍存在缺失或法实不一致,用户权益受损时有发生。

比如诸多互联网企业强制用户签订协议这一舉动,在法律中虽有明确的相关规定却没办法参考:《权益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即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然而不难发现,不签订用户协议便无法得到服务。

除了部分法律不完善,我国还存在部分法实不一致,在2022年6月通过的《反垄断法(修正案)》第六十条新增第二款“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该法律条款首次在反垄断法领域明确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拓展了反垄断法的新领域。但是该条款仅明确了地级市以上人民检察院才有权向法院提起,而社会组织却不具有该权益。相关法律的漏洞给了互联网企业钻空子的机会与心理,从而容易对消费者权益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

因此落实相关法律刻不容缓。首先,可以完善用户权益保护协议,如拓宽有权发起数据垄断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推进互联网企业法制化合规,打击互联网龙头企业因滥用资本、算法与技术方面的优势,既进行市场垄断,又损害用户权益的不良行为。其次,对行业进行正规协作,各企业可以将数据标明产权后统一进行合理分配,达到社会资源与数据共享,数据生产者依旧享有个人生产的数据的监督权利与责任。

4.3 用户与企业层面

在互联网龙头企业明目张胆进行数据垄断、资源垄断乃至话语权垄断的情况下,社会舆论不断发酵更加激化社会矛盾。舆论作为利益相关者表达合法诉求的一种有效途径,在社会心理作用下所产生的舆论压力会影响企业的决策,这是因为舆论关注可以将各类信息资源汇集到一起,降低博弈各方的信息不对称风险,使评价结果更接近客观实际。且由各种舆论交互形成的舆论环境在反映博弈各方利益关系时更加准确,实现了信息的充分交流、事实充分显露。舆论是互联网消费者对该产品提出的建议与意见,作为企业,尤其是几乎覆盖了现代生活方方面面的龙头企业不应该装聋作哑甚至是“禁言”用户。推动企业竞争的动力之一就是消费者,企业若想继续站在互联网产业头部乘风破浪,就必须处理好与消费者的关系,真诚的态度与内容才会真真正正干干净净地赢得用户的认可。

企业与用户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连带关系,企业在经营时要充分考虑用户的需求并尽力满足,要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从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听取用户的不同声音,不断推进技术改革与创新,以更加新颖有趣的形象吸引更多的用户体验者。

5 结论

互联网产业高速发展,给予了众多机遇,但同时也引起了部分头部企业对当前互联网资源的严重挤兑和支配。腾讯公司对资本的部分独占与市场的部分实质控制,影响了市场正常运行,破坏了市场的天平。这样的垄断不仅损害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也会遏制其他从业者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以腾讯为代表的互联网头部企业的垄断,对社会稳定造成了一定破坏。因此,在市场、法律及用户与企业层面限制互联网垄断的萌芽和扩张,借助媒体和群众的声音保护人民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与社会稳定,是刻不容缓且势在必行的。

参考文献:

[1]赵宁.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法规制[D].天津:天津财经大学,2021.

[2]郭全中.互联网平台经济反垄断的动因、现状与未来思路探析[J].新闻爱好者,2021(9):26-30.

[3]赵宁.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法规制[D].天津:天津财经大学,2021.

[4]潘家栋,储昊东.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形成垄断了吗——基于市场势力测度的研究[J].广东财经大学学报,2021,36(4):29-37.

[5]果其然,颜文清.腾讯的“垄断”:资本留不住用户,也就救不了游戏[EB/OL].[2021-07-15].https://mo.mbd.baidu.com/r/UpZKF8jGeI?f=cp&rs=1778868862&ruk=LRe3mCdv95VgRT4Rl4mgRA&u=21382c39295cc918&urlext=%7B%22cuid%22%3A%22lu2huliZSugIa28nlavzugi6Sulsu2a4gavFaguev8Km0qqSB%22%7D.

[6]周万.传播学视野下的互联网现状及问题分析[J].传媒论坛,2020,3(20):159-160.

[7]李彪.互联网平台的垄断特性、社会影响及规制策略[J].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21(21):37-43.

[作者简介]运涵(2001—),女,汉族,山东聊城人,聊城大学,研究方向:汉语国际教育;朱陈立(2002—),男,汉族,江苏苏州人,南京晓庄学院,研究方向:汉语国际教育;陈立远(2003—),男,汉族,江苏南京人,南京审计大学,研究方向:工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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