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卫
摘 要:跨行政区划检察改革以来,各地积极探索形成了线状模式、块状模式、专门模式和双城模式等多种模式。但是同时也面临着相关模式存在局限性、改革的法律依据缺失、改革的功能价值有待进一步彰显等问题。下一步,可将双城模式作为改革深化的主要方向,从特定区域内案件集中管辖,专业类案件集中管辖与综合履职,专门法院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专门化等路径出发,积极将这项改革任务向纵深推进。
关键词:跨行政区划 高质效办案 检察一体化 检察侦查
2014年,全国首批跨行政区划检察院在上海、北京先后挂牌成立,跨行政区划检察改革试点正式拉开序幕。此后,作为非试点地区的湖北、河南、重庆等地也因地制宜,在省域范围内开展了积极的探索。2021年2月,最高检出台《关于开展跨行政区划检察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试点通知》),将原本由行政区划检察院管辖的跨区域和特定类型案件,统一调整为省级检察院派出机构办理,有效避免了司法活动受到相关案外复杂因素影响,更好体现了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充分遵循了司法规律,努力确保检察办案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1]
跨行政区划检察改革作为关涉新时代司法体制、检察事业发展的重大课题,必须紧随中国式现代化的步伐,不断深化和完善。
一、跨行政区划检察改革实践探索
跨行政区划检察改革开展以来,各地在最高检和所在地方支持下,围绕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管辖范围、案件类型等进行了积极探索,因地制宜出台了系列改革措施,形成了不同改革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