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丽红 彭之劼
摘 要:立法并未将包工头纳入工伤保险主体范围,最高法第191号指导案例创新性地认定包工头因工伤亡与劳动者不存在本质区别,为包工头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扫清了身份障碍。但第191号指导案例赋予了包工头劳动者身份,却没有明确包工头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时“因工行为”的认定标准。包工头的身份性质从雇佣者切换为劳动者,应伴随行为性质的转换,因此包工头“因工行为”的认定标准应是其行为与劳动行为具有相当性,并排除以追逐利润为目的的行为,从严掌握与劳动行为具有相当性的认定标准。
关键词:包工头 工伤保险 因工行为
从本质上说,包工头属于劳动者的雇佣者[1],其身份性质与劳动者存在区别,故长期以来立法并未将包工头纳入工伤保险主体范围。实践中对于包工头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在何种情况下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存在争议。
一、包工头讨薪坠亡工伤保险的适用争议
[基本案情]张某为承揽A公司的消防工程,主动借用B建筑公司的建筑资质,由B公司与A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A公司为发包方,B公司为分包方,再由B公司与张某签订合作协议,工程实际交由张某施工。2019年1月28日,张某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到涉案工地向发包方A公司索要工程款后从工地坠亡,公安机关对此出具了张某高空坠亡证明,其是否属于自杀无法查明,A公司补偿死者家属75万元。后张某家属向北京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某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B建筑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