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外就医”类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件办理要点分析

2024-07-08 09:19:08李国平陶相华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4年5期

李国平 陶相华

摘 要:检察机关在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中,应当对保外就医类的病情鉴定意见书进行实质化审查,全面考量暂予监外执行适用条件,严防“纸面服刑”发生。同时主动履职,充分利用调查核实权探究案件全貌,开展与之关联的财产刑执行、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等监督工作。对需要跨省域监督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依托一体化制度优势,通过“集团作战”,合力破解因时空阻隔导致的监督乏力问题。

关键词:暂予监外执行监督 精神病鉴定实质审查 财产刑执行监督 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 跨省域协作

一、基本案情及办理过程

罪犯刘某某,女,1982出生,因犯销售假药罪、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月被浙江省某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某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财产刑345万元。浙江省某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某区检察院”)认为某区法院量刑畸轻提请抗诉,2018年6月二审法院改判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因刘某某处于哺乳期,某区法院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1年,交由其原籍地湖北某县司法局予以社区矫正。2019年5月,在刘某某哺乳期届满前,湖北某县司法局向某区法院提交其“患精神分裂症、无服刑能力”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法院据此对刘某某延长暂予监外执行1年。2020年6月,在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再次届满前,湖北某县司法局又向某区法院提交其“患精神分裂症没有缓解”的鉴定意见书,提请再次延长刘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期限。

某区检察院在专项检察中发现该情况后,要求某区法院作出决定前须书面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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