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娅 王晓
摘 要:随着信息化社会发展,通过网络平台买卖“虚拟”黄金成为投资理财新形式,与此同时也出现了新型的违法犯罪行为。行为人利用银行系统漏洞造成银行损失的行为如何评价,是犯罪行为,还是民事不当得利,实践中存在分歧。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是否具有转移占有行为成为此类案件定性的关键因素。实践中应以个案证据为基础,严格按照犯罪构成要件分析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性质和主观目的,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对案件作出准确定性。
关键词:盗窃 侵占 诈骗 民事不当得利
一、基本案情
2022年2月24日下午至2月25日上午10时许,某银行因系统内部升级导致客户交易数据异常,部分购买积利金[1]的客户账户内出现黄金克数虚增至900克的情况,且该时段内积利金买卖交易无法及时完成核销。
2022年2月24日17时许,刘某甲通过操作其母李某某银行手机APP发现,李某某银行积利金账户内黄金由原来的20克虚增至900克,第一次点击出售后账户内黄金克数仍显示为900克,并将上述情况告知其父刘某乙、其母李某某。后该三人通过连续多次点击出售账户内黄金得款共计人民币862万余元,并将其中人民币100万元用于购买基金理财产品、人民币31万元用于购买外汇、人民币500万元用于购买中国黄金金条,并通过银行转账至刘某乙和刘某甲账户各人民币20万元。案发后,出售积利金所得钱款已全部退还给被害银行。
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