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燕嫔
摘 要:在以虚假货物贸易实现真实融资目的的三方关系中,实际借贷方之外的第三方公司的主要作用是在收到出借公司的虚假贸易货款后,将扣除约定的固定收益后的余款交给借款公司。在此过程中,借款公司与第三方公司偶有使用上述余款进行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第三方公司使用余款以自己的名义向其它公司低价购货的行为是独立的买卖行为,其对购得的全部货物享有独立的所有权,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便利侵占交货后余下的货物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关键词:假贸易 真融资 实际交易 货物所有权
一、基本案情
A公司是Z省的铝业龙头企业,毛某某为该公司贸易一部负责人,负责开拓业务、签订履行合同。2008年至2012年间,A公司在毛某某的操办下,与B公司及需向B公司融借经营资金的C公司三方商定,通过B公司与A公司签订铝锭采购框架合同、B公司与C公司签订铝锭销售合同的方式,完成C公司一方经由A公司中转以购买铝锭的方式向B公司融借经营资金,并使用部分“借款”向A公司实际购入铝锭的目的。具体操作方式如下:
B公司分别与A、C公司签订上述铝锭贸易框架合同,同时在与A公司的采购合同中,指定C公司作为B公司的指定铝锭收货人。在C公司仅需要融借资金时,A公司不实际送货,由C公司直接向B公司出具虚假铝锭收货凭证,A公司向B公司开具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B公司依据上述凭证、发票,使用购货信用证通过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