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工智能立法模式的选择研究

2025-07-08 00:00:00岳瑞琳
理论观察 2025年6期

摘 要: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人工智能等新兴领域立法工作,党和国家已将人工智能立法纳入立法工作规划,应加快推进我国人工智能立法的学术研讨已经达成共识,当前的研究重点更多聚焦于以何种模式推进人工智能立法。分析现有人工智能立法实践,可归纳出促进型立法和规制型立法两种模式,二者在价值意义、模式特点等方面有所差异。在分析研判这两种模式的基础上,以平衡发展与安全为原则,提出我国应探索融合型立法模式。该模式强调人工智能立法在原则上应坚持以人为本、兼顾可执行性与开放性,在思路设计上要构建权益保障机制、完善知识产权规范、规制算法歧视行为、落实多方主体责任,期待以理论研究为立法实践提供助力。

关键词:人工智能立法;促进型立法;规制型立法;融合型立法

中图分类号: D922.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25)06 — 0089 — 06

一、我国人工智能立法模式的研究背景

(一)时代背景

随着电子化、数字化、智能化的发展,人工智能以其自主学习的新能力取得了各项技术的创新性突破,成为当前国际竞争的重点问题之一。我国在2022年《人工智能白皮书》中提出“以深度学习为核心的人工智能技术正在不断暴露出由其自身特性引发的风险隐患”。为促进人工智能产业能够保持良好发展态势,助力实现人类幸福生活,全球人工智能竞争模式逐渐从技术发展之争演变到规则与治理之争。[1]2021年4月,欧盟委员会发布《人工智能法案》(草案),现已于2024年3月在议会全票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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