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知识产权对象或客体的内涵与实质在理论界长期存在争议。对该问题的解答体现了理论界对知识产权客体这一客观存在的认知深度,关乎进一步的知识产权立法、知识产权管理等相关具体问题。民法学相关理论中,民事权利客体的定义与定性在整个民法系统中起到了极为关键的作用。没有客体,主体的权利义务就丧失了客观依据,成了空中楼阁;对客体定性的不同,也往往会使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和内容发生变化。‘如王太平等学者基于制度经济学者斯密特的SSP分析范式,深入分析了知识产权客体在知识产权法理论体系中的重要性,“根据SSP分析范式,知识产权客体决定着知识产权权利的内容结构,影响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构建,具有基础性的地位\"。但法理专著、法律条款乃至国际公约多从范围划定出发,间接地界定知识产权的概念,对知识产权客体及对象的内涵与实质避而不谈。与之相关的客体理论各异,视角多样,难以相互涵摄,重大的认同分歧使得知识产权理论研究的固有意义丧失、基础概念分歧、工具主义流行。分析相关认知分歧的表现,探寻原因并梳理学理脉络,给出观念弥合路径的分析方法,对于增强理论涉入度,加深对知识产权客体的认知程度,推进这一基础理论问题深入研究有积极意义。
近年来法理学领域发展的系统论法学,实际上是运用系统论的原理来研究法律现象及其运行机制,体现了系统科学方法及精神与法律研究和法律实践融合,既是一种法学流派,也包含了丰富的方法论,为复杂法学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一种科学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