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

  • 论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系统性改革与完善*
    )目前,暂予监外执行在制度设计上和实践中都存在较多的问题。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以下简称《监狱法》)的修改,以及2014年《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等文件对暂予监外执行制度进行的修改和补充,解决了原有规则不清、程序不明的部分问题。由于暂予监外执行制度设计上的深层次缺陷仍然存在,在既有的基础上小修小补,单纯强调严格规范执法,治标不治本。故笔者建议,在刑事执行变更的理论框架下,恢复暂予监外执行的临

    中国司法 2023年10期2023-11-25

  • 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检察监督探析
    300)暂予监外执行作为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安排,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满足了惩罚犯罪的社会需要,也充分彰显了我国刑罚的人道主义精神。但在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具体运行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监管不到位、司法腐败等诸多问题。特别是近些年见诸公开报道,进而引发舆论关注的孙小果案、郭文思案、“纸面服刑”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亟需从制度本身和实践探索方面细致研究解决,而强化检察机关检察监督权的行使是解决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2年1期2022-11-25

  • 试论解决暂予监外执行问题之路径 ——以太原市杏花岭区为例
    县相比,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数量一直全市排名靠前,“判实未执”人员数量底数较大。作为所在区域的法律监督机关,如何监督法院依法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同时针对目前暂予监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笔者将提出自己的建议和对策。一、暂予监外执行之检察监督暂予监外执行主要通过法院来决定是否执行。事实上,二者是有着典型的层级对应关系的,所以在司法实践中,我们遇到的情形主要是杏花岭区法院判决生效后,向看守所、监狱等刑罚执行部门交付执行时,要对罪犯入监进行例行身体检查,这时刑罚执行

    法制博览 2021年36期2021-11-24

  • 女子为逃避坐牢,10年连生5个孩子!
    罚后可以暂予监外执行。谁曾想,这样一条为了保障怀孕妇女及婴儿权利的法律规定,却成了王红恶意逃避刑罚的“救命稻草”。2012年1月14日,王红生下一名女婴,因而被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一年。在监外执行期间,王红仍然继续实施盗窃犯罪。为了继续顺利“脱身”,王红便开始不计后果地怀孕生子,从此走上了一条用孩子换自由的不归路。在接下来的近十年时间里,王红又多次被法院判刑,但每次都因为其在怀孕或者哺乳而无法收监执行刑罚,并且每当监外执行期间临近结束,王红便“掐点”恶意怀

    文萃报·周二版 2021年19期2021-06-07

  • 监外执行信息化建设的路径选择与优化
    息技术是提高监外执行信息化水平和监管效果的有效途径,大大提高了监外执行的效率,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实际运行中,还存在缺乏统一协同的信息化监管大平台、信息化人才队伍匮乏、信息资源共享机制等问题。因此,需要从构建高效协同的信息化平台、加强队伍建设和完善信息共享利用机制等方面进行改革完善,进而提高监外执行信息化水平和执行效果。关键词:监外执行 智慧矫正 信息化 对策2020年7月1日颁布实施的《社区矫正法》第五条中明确规定:“国家支持社区矫正机构提高信息化水平

    丝路视野 2020年30期2020-12-28

  • 监外执行连续生子 恶意怀孕终被收监
    对其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在德清县某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正当李某哺乳期满,执法人员准备将其收监时,发现她又再次怀孕了。此后,李某在监外执行期间不断怀孕、哺乳,法院连续6次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截至2019年2月,李某与4名男子共生育5名子女(其中2名系判决前所生)。显然,她是想通过恶意怀孕的方式逃避刑罚执行,这样的行为也给当地社区矫正工作带了许多压力。根据《浙江省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实施办法》第七条“哺乳自己婴儿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九個月”的规定,对李某提前收监完

    文萃报·周五版 2020年21期2020-06-03

  • 保外就医审批程序现状探讨
    就医制度作为监外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既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也符合刑罚宽缓原则,对罪犯、监狱及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当前“违规保外”、“名保实放”引热议,保外就医制度被批驳为罪犯逃避惩罚的“通道”。本文从保外就医的审批现状入手,借助相关数据及现实案例,分析保外就医审批程序的缺陷。针对问题,借鉴国外经验提出具体解决措施,以期通过构建诉讼审查裁定模式,进一步消除保外就医审批制度的缺陷,发挥其积极作用。关键词:罪犯;监外执行;保外就医1.我国保外就医制度的审批现状

    大众科学·上旬 2020年5期2020-05-26

  • 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届满而未接受社区矫正如何定性
    定对其暂予以监外执行1年(从2013年1月26日起至2014年1月25日止)。法院仅向李某送达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未按规定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亦未向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送达相关文书,致使李某一直未到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并接受社区矫正,直至2017年1月案发。对该案当事人如何处理存在二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暂予监外执行期限即系社区矫正期限,既然李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限已经届满,应当视为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第二种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9年9期2019-10-28

  • 试论检察机关在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监督职能
    察机关 暂子监外执行 监督职能一、暂予监外执行及监督的概述暂予监外执行作为一种刑罚变更执行措施,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因符合法定条件,经法定程序被批准或者决定后,暂时不在监狱或者看守所等刑罚执行场所关押服刑,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并将监外执行期间计入刑期。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人民法院决定;交付执行后,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作为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刑罚人道的刑事政

    法制与社会 2019年33期2019-04-22

  • 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届满而未接受社区矫正如何定性
    定对其暂予以监外执行1 年(从2013 年1 月26 日起至2014 年1 月25 日止)。法院仅向李某送达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未按规定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亦未向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送达相关文书,致使李某一直未到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并接受社区矫正,直至2017 年1 月案发。对该案当事人如何处理存在二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暂予监外执行期限即系社区矫正期限,既然李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限已经届满,应当视为刑罚已

    中国检察官 2019年18期2019-01-26

  • 以怀孕的方式规避刑罚,法律拿她没办法吗
    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在孕期及哺乳期内可免于收监。这一富有人文关怀的法律规定,曾给不少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及其家属送去合法的照顾和关爱,收到非常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案例一近日,北京市大兴区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办理的一起暂予监外执行提请案件,使这一规定的司法温度得到充分体现。罪犯李某,女,28岁,因交通肇事罪,2018年3月28日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法院宣判时,据案发时间已4月有余,李某此时也已怀孕18周,此前一直被取保候审。后李某上诉。6月8日二审法

    方圆 2018年20期2018-11-22

  • 怀孕就能规避刑罚?
    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在孕期及哺乳期内可免于收监,这也是司法温度的充分体现。今年3月,28岁的李某因交通肇事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法院宣判时,距案发时间已4月有余,李某此时已怀孕18周,此前一直被取保候审。后李某上诉,二审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由于李某是怀孕妇女,因此一审法院作为执行法院当时提请了检察机关对她暂予监外执行决定进行审查。经过审查,检察机关认定罪犯李某确系怀孕30周,认为其符合条件,于是同意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得知自己可以在执

    新传奇 2018年45期2018-08-09

  • 完善暂予监外执行罪犯适用社区矫正制度的几点思考
    副局长)暂予监外执行是当前行刑社会化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体现刑罚人道主义的重要制度。但是,由于立法缺陷和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现实困境,暂予监外执行罪犯适用社区矫正制度过程中暴露出的一些问题已成为社区矫正理论研究与实践中关注的新课题。如,决定机关多头、以恶意怀孕逃避收监、病情鉴定不规范、社区矫正考核与狱内计分考核未衔接、特殊暂予监外执行对象管理难、保证人法律责任不明确等。针对存在的问题,本文就如何完善暂予监外执行罪犯适用社区矫正制度作些探讨。一、我国暂予监外执行

    中国司法 2018年8期2018-02-07

  • 浅谈如何防范监外执行犯罪脱管漏管
    更加多样化,监外执行的案例也不断增多,监外执行犯罪脱管漏管的问题在这个背景下加深并日益得到重视。监外执行犯罪脱管漏管的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的防范治理,将直接影响到司法行政机关的公信力,不利于公民法制观念的培养和社会的长治久安,因此找到问题存在的原因并及时防范尤为重要,以上两点也是本文重点强调的内容。一、监外执行犯罪脱管漏管问题存在的原因(一)交付环节与执行环节脱节造成脱管漏管服刑人员在交付司法行政机关的执行环节存在脱节的问题,使法律文书不能及时生效,主要有以

    法制博览 2018年34期2018-01-22

  • 论暂予监外执行多元审批体制改革
    14一、暂予监外执行多元审批体制我国现行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源于解放初期的取保制度,规定经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对符合法定情形的罪犯可以准许取保监外执行。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首次确立了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实践中,监狱往往以罪犯患有重病无服刑能力为由对其拒绝收监,导致大批罪犯未被及时交付执行。由此,1994年《监狱法》又做出修改,规定对监狱暂不收监的罪犯,由看守所提请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而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

    法制博览 2018年35期2018-01-22

  • 立法起步阶段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分类剖析
    有的侧重点,监外执行、管制 “政府”的成份要大些;缓刑、假释 “民间”的成份要大些,结合分罪名展开论述,指出了社区矫正这个大概念下的执行分类方向。关键词 社区矫正 禁令 监外执行作者简介:张仁广,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法学教授,兼职律师。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1.256一、社区矫正制度研究综述(一)我国立法现状避免重刑主义已经成为当今世界上刑罚的主流趋势,人道刑法理念的日渐

    法制与社会 2017年33期2017-12-07

  • 监外执行罪犯重新犯罪情况的调查报告 ——以T市H区案件办理数据为蓝本
    300000监外执行罪犯重新犯罪情况的调查报告 ——以T市H区案件办理数据为蓝本李树和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0000近年来,H区监外执行(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居高不下,呈持续平稳状态,不但严重破坏了国家法律的严肃性,也对社会稳定造成了潜在威胁,应予以关注。监外执行;罪犯;重新犯罪一、监外执行罪犯又犯罪案件的调查H区人民检察院对2014年至2016年三年监外执行罪犯(社区矫正人员)又犯罪案件进行了逐一调查统计(见表1)。表1 罪犯又犯罪调查表表

    法制博览 2017年33期2017-11-23

  • 南阳宛城:强化刑罚交付执行 提升监督质效
    调取裁定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名单,与提起公诉人数进行比对。同时,到看守所对在押人员及交付执行人员情况进行统计,查清留所服刑、送监狱服刑的具体情况,搞准本地判实刑罪犯执行刑罚的底数,确保了清理排查不漏一人,收监执行不留死角。区分不同情形及时予以清理纠正。该院对于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审前未羁押被判處实刑又未执行刑罚的罪犯,以及被撤销假释、撤销缓刑、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尚未收监执行和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6名罪犯,督促公安机关进行网上追逃;对因患病申请保外就医

    方圆 2017年11期2017-06-30

  • 判处实刑后因伤未交付执行的处理
    依法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2016年10月,A县人民检察院发现周某被判刑后未交付执行,遂将其列为网上逃犯,同年11月将其抓获。周某被收监执行后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认为在被判刑时符合保外就医条件,但办案机关没有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手续,周某不存在责任和过错,在监外3年期间没有违法犯罪和违反规定行为,应视为3年有期徒刑已经执行完毕,遂请求确认人民法院违法并将其立即释放。对本案如何处理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后,人民法院既未依法将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7年5期2017-06-02

  • 暂予监外执行的实践图景与改革方向
    120)暂予监外执行的实践图景与改革方向高一飞,汪友海(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院,重庆 401120)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对暂予监外执行制度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十八大以后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暂予监外执行审批和监管的重要文件,纠正了一大批不当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况。执法实践中,保外就医在暂予监外执行中占有较大比重,非法保外就医现象突出,检察监督的效果不理想。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改革方向是推动法律法规统一化、执法信息公开化、执法流程信息化和执法标准规范化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2017年2期2017-03-16

  • 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完善
    摘 要:暂予监外执行制度作为刑罚执行的重要制度之一,体现了刑罚人道主义理念。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合理构建关乎执法公正以及预防再犯罪的发生,因此展开深入系统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关键词:人道主义;暂予监外执行制度一、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概念监外执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监外执行包括管制、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等情形;狭义指监外执行就是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指对被判处剥夺自由的刑罚因某种法定情况的罪犯暂不关押而委托一定机关监管。我国运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而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2期2017-02-20

  • 论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
    170论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高 进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0170新《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修改和完善并未全面解决存在的问题。本文从监狱机关的立场分析该制度的适用情况,分析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鉴定、审批、监督各环节产生问题的原因,并对完善申请、鉴定、审批、监督各环节提出建议与思考,以期能够有效地发挥出该制度的立法本意。暂予监外执行;行刑社会化;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针对监狱机关是指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的罪犯,由于出

    法制博览 2017年34期2017-01-27

  • 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完善
    上海)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完善唐 杰 孙 璇(201613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 上海)暂予监外执行制度作为刑罚执行的重要制度之一,体现了刑罚人道主义理念。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合理构建关乎执法公正以及预防再犯罪的发生,因此展开深入系统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人道主义;暂予监外执行制度一、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概念监外执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监外执行包括管制、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等情形;狭义指监外执行就是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指对被判处剥夺自由的刑罚因某种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4期2017-01-26

  • 判处实刑后因伤未交付执行的处理
    依法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2016年10月,A县人民检察院发现周某被判刑后未交付执行,遂将其列为网上逃犯,同年11月将其抓获。周某被收监执行后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认为在被判刑时符合保外就医条件,但办案机关没有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手续,周某不存在责任和过错,在监外3年期间没有违法犯罪和违反规定行为,应视为3年有期徒刑已经执行完毕,遂请求确认人民法院违法并将其立即释放。对本案如何处理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后,人民法院既未依法将

    中国检察官 2017年10期2017-01-25

  • 终身监禁判决能不能暂予监外执行
    就医,是暂予监外执行的一种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二百一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等规定,对于正在监狱服刑的有期徒刑犯,发现其身患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按照处理程序严格把关。最高人民检察院2003年发布《关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交付执行前具有暂予监外执行情节能否暂予监外执行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只限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

    方圆 2016年20期2016-11-21

  • 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来,我国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日益引起党中央和社会各界的关注和重视,并历经多次修改。但从基层工作实践来看,该制度在法律规定方面仍存在一定不足,实践中也面临着诸如交付执行难、收监执行难以及检察监督弱化等棘手问题,有必要对该制度的定位进行重新考量,并对相关病情鉴定、收监执行等程序加以规范。关键词:暂予监外执行 制度完善暂予监外执行,是我国对自由刑执行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近年来,越来越多“提钱出狱”案件的曝光和查处,引发了党中央的高度关注和社会民众的哗然,暴露出这一刑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6年10期2016-05-30

  • 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因犯新罪被取保后前罪刑期应否停止计算
    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2015年3月9日,罪犯叶某江又因贩卖毒品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立案后取保。二、分歧意见实践中,对于罪犯叶某江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再犯新罪被取保,取保期间其暂予监外执行刑期是否停止计算的问题,很有争议。主要观点如下: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停止计算。理由为:罪犯叶某江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新罪,说明其并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自然应停止执行。同时,取保和暂予监外执行都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效果,在法律上只能做一次评价,考虑到先确保诉讼顺利进行,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6年6期2016-05-14

  • 论暂予监外执行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可分割。暂予监外执行作为监禁刑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顺应了国际社会刑罚轻型化和行刑社会化的趋势,符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罪犯改过自新,促使罪犯回归社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因为关于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规定不严密,实际执行中操作不规范,也广为人们诟病。现实中,假借“暂予监外执行”之名,而逃避刑罚执行的事件频发,这不仅损害了法律的公平性,更是严重践踏了法律的尊严,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如何有效克服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实施过程中的现实弊病,已成为刑事司

    魅力中国 2016年9期2016-05-14

  • 监外执行制度的完善
    要 我国的监外执行制度目前存在对决定权监督不到位、具体落实不到位、收监不及时三大问题。本文倡导加强检察院对这一制度的全面监督,从而保证该制度的合法、合理运行,并且通过转移收监决定权从而解决决定机关与执行机关不一致的矛盾,从而实现从罪犯监外执行到收监执行全方位责任制度划分。关键词 监外执行 监督 收监决定权 检察院作者简介:韩小硕,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3-044-02

    法制与社会 2016年8期2016-05-14

  • 论检察监督视野中的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困境及完善对策
    视野中的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困境及完善对策●汪应武*/文内容摘要:暂予监外执行作为我国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对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尊重和保障人权,激励罪犯改过自新具有重大意义。长期以来,因实践中存在的重打击犯罪轻刑罚执行的惯性思维和工作理念,以及执法不规范和监督滞后等原因,致使该制度在运行中滋生诸多问题。本文通过对该制度的实践现状进行实证分析,提出粗浅的对策建议。关键词:暂予监外执行实践现状对策建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830002]有学者曾言,在

    中国检察官 2016年1期2016-03-18

  • 论暂予监外执行的漏洞及其补救 ——以怀孕和哺乳期妇女为视角
    01)论暂予监外执行的漏洞及其补救 ——以怀孕和哺乳期妇女为视角李跃利,李彦彬(河北工业大学 人文与法律学院,天津 300401)暂予监外执行是指被依法判刑的罪犯,由于具有法律所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况而变更刑罚执行场所和刑罚执行方式的一种刑罚制度。该制度设计的初衷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但遗憾的是该制度在实施中存在的一些漏洞,不仅达不到制度设计的初衷,而且被一些本应受到刑罚的人利用来逃避处罚。因此,研究对妇女实行暂予监外执行存在的漏洞,并针对漏洞提出实行暂停监外

    河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3期2016-03-06

  • 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因犯新罪被取保后前罪刑期应否停止计算
    ◎张庆立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因犯新罪被取保后前罪刑期应否停止计算文◎张庆立*一、基本案情2015年5月26日,被告人叶某江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与前述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自2014年11月22日起至2021年1月21日止)。同日,因被告人叶某江患尿毒症,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2015年3月

    中国检察官 2016年12期2016-02-12

  • 浅谈监外执行检察监督实践中的原因及其对策
    养/文浅谈监外执行检察监督实践中的原因及其对策●胡娟黄立照舒金养*/文相对于监狱、看守所内执行刑罚而言,监外执行是指对罪犯不予关押,放在社会上交由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进行监督、考察、管理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近年来,刑罚执行相关职能部门在对监外执行罪犯交付执行、变更执行、终止执行等环节问题突出,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管理失控、重新犯罪等现象也日益增多。本文笔者通过对实践中监外执行检察监督所发现的问题及其产生原因进行剖析,进而提出相应

    中国检察官 2016年17期2016-02-11

  • 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亚敏/文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不足与完善·祝黎明*许亚敏**/文近年来,我国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日益引起党中央和社会各界的关注和重视,并历经多次修改。但从基层工作实践来看,该制度在法律规定方面仍存在一定不足,实践中也面临着诸如交付执行难、收监执行难以及检察监督弱化等棘手问题,有必要对该制度的定位进行重新考量,并对相关病情鉴定、收监执行等程序加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完善暂予监外执行,是我国对自由刑执行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近年来,越来越多“提钱出狱”案件的曝光和查处

    中国检察官 2016年19期2016-02-11

  • 关于交付执行中暂予监外执行问题的探讨
    付执行中暂予监外执行问题的探讨陈 勋 梁 仕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福建 福州 350014由于对“交付执行”这一概念存在不同理解,导致在交付执行过程中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出现职责不清,甚至是推诿扯皮的现象。笔者认为,应当以法院将执行文书送达看守所为分界点,厘清责任,强化监督,维护刑罚执行的公平公正及罪犯合法权益。暂予监外执行;交付执行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分别由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或者批准,但现行法律对于法院交付

    法制博览 2016年29期2016-02-01

  • 暂予监外执行罪犯适用假释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006)暂予监外执行罪犯适用假释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吴梦雅 (苏州大学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6)【摘要】暂予监外执行是刑罚执行的变通方式,并未改变刑罚的种类和内容,对该类罪犯适用假释是对暂予监外执行性质的肯定,也是人人平等原则的要求,同时也可提高司法效率以及假释的适用率。有效地判断该类罪犯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是其适用假释的基础,实践中的立法和案例则为暂予监外执行罪犯适用假释的法律化提供了经验。【关键字】暂予监外执行;假释;必要性;可行性一、问题的提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5年4期2015-12-18

  • 800多“逍遥狱外”者被重新收监
    减刑、假释、监外执行对于司法公平、公正的危害性不容小觑,打击“高墙内腐败”须堵住制度“后门”。想减刑就减刑:“三类罪犯”成刑罚变更重灾区去年3月20日,最高检察院在全国检察机关启动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要求重点监督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三类罪犯”刑罚变更执行情况,严查背后的司法腐败。行动中,对于保外就医的条件进行了更为严格的限定。山东省、成都市、石家庄市等多地明确表示罪犯即使符合保外就医条件,但短期内没有生命危险,也将被收监执

    共产党员(辽宁) 2015年4期2015-12-07

  • 犯罪被害人在暂予监外执行中的功能与权利
    要:我国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在现实的运行中暴露出许多问题,其中不乏与犯罪被害人被排斥于体系之外有一定的关系,因为这将使得犯罪被害人所具有的正义实现、执行监督、权益平衡等功能无从实现。犯罪被害人所具有的这些功能要得以实现,主要体现在法律对犯罪被害人在暂予监外执行中相应权利的设置。关 键 词:犯罪被害人;暂予监外执行;功能;权利中图分类号:DF71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5)12-0090-07收稿日期:2015-08-07作者

    行政与法 2015年12期2015-09-10

  • 浅析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监督的完善
    容摘要: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投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在监狱以外执行刑罚的执行制度。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存在着监督乏力、监督困难、监督片面等制度上的问题,本文针对以上暂予监外执行检察监督上存在的困难提出主动履行监督职责、扩大监督权限、同步监督执行、监督查办并重的方法。关键词:监外执行 检察监督暂予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由于具有法律所规定的特殊事由,不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5年7期2015-08-21

  • 检察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同步监督问题研究
    ,尤其是暂予监外执行同步监督问题的研究,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具有迫切的现实价值。一、暂予监外执行同步监督概述(一)概念暂予监外执行同步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在刑罚执行监督过程中,对法院、监狱、公安和司法行政等机关暂予监外执行的启动、提请、呈报、裁决和交付整个活动过程进行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程同步监督。(二)特征暂予监外执行同步监督具有以下特征:1.监督主体的特定性。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一规定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5年4期2015-04-09

  • 暂予监外执行续期或收监程序之完善
    300)暂予监外执行①暂予监外执行按照决定主体分为法院决定的、监狱管理机关决定的和市一级公安机关决定的三类,因监狱管理机关或公安机关决定的暂予监外执行续期或者收监启动程序,相关法律规定较为完备,本文不再赘述,本文主要探讨交付执行前,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续期”或收监启动程序问题。是指对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因出现某种法定的特殊情形不宜在监内执行时,暂时将其放在监外由公安机关执行的一种变通方法。②参见陈光中.刑事诉讼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5年3期2015-03-26

  • 浅析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监督的完善
    /文浅析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监督的完善·王智博*/文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投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在监狱以外执行刑罚的执行制度。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存在着监督乏力、监督困难、监督片面等制度上的问题,本文针对以上暂予监外执行检察监督上存在的困难提出主动履行监督职责、扩大监督权限、同步监督执行、监督查办并重的方法。监外执行检察监督暂予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

    中国检察官 2015年13期2015-01-30

  • 暂予监外执行制度运行中的难题破解
    甜甜马军暂予监外执行制度运行中的难题破解文◎孟甜甜*马军**作为刑罚执行的变更方式,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彰显着刑事司法的人道主义精神和刑罚制度的文明化进程。但是该制度运行中存在诸多问题,针对刑期计算及监管难题,可以通过加强检察机关的监督,引进被害人参与监督机制,建立刑罚暂缓执行制度等方式改进。暂予监外执行 检察监督 被害人参与机制 刑罚暂缓制度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本身体现着刑罚轻缓化和行刑社会化的趋势,表明刑罚执行方式朝着人道化和谦抑性发展。但是,法律的生命无疑在

    中国检察官 2015年6期2015-01-30

  •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制司)《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理解与适用王 磊 曾志滨(司法部法制司)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刑罚执行变更制度。为了正确贯彻实施新《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完善暂予监外执行制度,2014年10月31日,司法部联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了《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规定》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暂予监外执行执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严格了适用条件、执法标准、程序和责任

    中国司法 2015年2期2015-01-30

  • 获刑十年的贪官缘何能逍遥监外
    ,违反了暂予监外执行相关管理规定。(7月6日《南国早报》)据报道,石某被桂林市七星区法院判处10年有期徒刑之后,七星区法院对其作出了暂予监外执行裁定,原因是其患有风湿性心脏病、膀胱癌。而按照暂予监外执行相关管理规定,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外出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在获得批准后才能离开暂予监外执行地。但是,石某只有去南宁和广州两地时向公安机关请了假,到其他地方均未请假便自行外出。而对于石某这些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当地公安机关并不知情,只是等到网帖反映后,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4年9期2015-01-20

  • 保外就医不是法外之地
    渐平息,但对监外执行的质疑却没有停止。公众最为关注的是什么情况下可以保外就医?保外就医以后就可以自由活动吗?给“保外就医”来次全国性的“体检”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监所检察处处长陈平告诉《方圆》记者,早在今年1月21日,中央政法委就出台了《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最高检也下发了专项检察的活动通知。就是为了坚决杜绝社会反映强烈的“有权人”、“有钱人”被判刑后减刑快、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比例高、实际服刑时

    方圆 2014年16期2014-09-10

  • 仙桃: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
    、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依法监督纠正“有权人”、“有钱人”等罪犯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并深入查处背后的司法腐败案件。针对看守所、社区矫正场所服刑的“三类罪犯”(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罪犯)以及群众有反映、有举报的其他服刑罪犯和刑满释放人员,检察机关将对其刑罚执行变更情况予以全面审查,并逐一登记建档。对减刑、假释案件,重点检察罪犯计分考核超出一般标准、有立功表现、频繁调监、异地调监等案件;经调查核实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党员生活 2014年7期2014-08-12

  • 让减刑、假释玩不了猫腻
    、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线索188件,已建议将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的247名罪犯收监执行;与此同时,立案查处相关职务犯罪案件30件40人。这条信息,凸显了法律监督在刑罚变更执行中的重要性。对于刑事案件,特别是那些轰动性的刑事案件,当前的社会舆论普遍关注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过程、检察机关的公诉过程,尤其是法院的审判过程及审判结果。社会公众的普遍感觉是,当法官敲响法锤,宣告一个公正的判决时,正义就得到了伸张,法治的目标就实现了。这样的看法其实是不准确的。因为法院

    环球时报 2014-07-012014-07-01

  • 试论暂予监外执行同步监督机制的构建 ——以天津暂予监外执行检察监督实践为例
    察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前的监督职责,即“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这一修改内容是对中央司法体制与工作机制改革任务中完善刑罚执行同步监督机制任务的落实,也是对检察实践中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前检察监督改革探索经验做法的明确认可。为了将修订后刑事诉讼法确立的暂予监外执行同步监督机制落到实处,需配套制定一系列的制度或措施,使检察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同步监督切实取得监督

    天津市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4年4期2014-02-11

  • 论新刑诉法中的暂予监外执行刑罚执行制度
    诉法中的暂予监外执行刑罚执行制度文◎蒋 瑶*暂予监外执行,是我国变通自由刑执行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一方面扩大了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范围,严格了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明确了罪犯交付执行前后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和审批程序,改变了暂予监外执行的执行主体和执行方法;另一方面,将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监督由事后监督改为同步监督,同时增加了变更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规定。应该说,新刑诉法条文的增补或修改进一步完善了暂予监外执行制度,但仍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需

    中国检察官 2012年21期2012-01-28

  •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逃走是否构成脱逃罪
    平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逃走是否构成脱逃罪文◎张剑平*乔舸平*[案情]田某因抢劫罪被山西省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2005年3月30日起至2011年3月29日止。田犯后上诉,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10日作出维持原判的决定。但因田某正在哺乳未满周岁的婴儿,于2005年10月13日被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05年10月14日至2006年2月2日,由大同市南郊分局平旺派出所指派民警予以执

    中国检察官 2012年24期2012-01-28

  • 暂予监外执行法定条件的理解与适用——以权利保障为视角
    的展开对暂予监外执行法定条件的理解和适用,监外执行适用率低是必然的结果。然而,暂予监外执行在性质上应属于服刑罪犯的权利,对其法定条件的理解和适用虽然应考虑防卫社会的需要,但主要应以权利保障为目的。以此为基础,本文着重探讨如下三个问题:一、被判处死缓和无期徒刑的罪犯是否可以作为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对象我国刑诉法第214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这是关于暂予监外执行适用对象的规定。上述规定在现实司法中产生一个问题,即被判处死缓和无

    遵义师范学院学报 2011年6期2011-08-15

  • 受贿法官改词让罪犯免入狱
    私舞弊罪暂予监外执行,免予刑事处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鲍康退缴的赃款一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凤冈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鲍康任绥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期间,为罪犯欧某某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前,因受罪犯亲友的委托,主动授意执行机关向法院提出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并在制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中,将执行机关的建议书中认定罪犯欧某某“生活难以自理”的事实擅自更改为“生活不能自理”,导致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共产党员(辽宁) 2010年20期2010-08-15

  • 促进监外执行检察工作和谐发展经验探析
    要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工作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重要内容,是刑罚执行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监所检察工作的重要业务。贾汪区检察院在监外罪犯刑罚执行的监督检察工作中,结合存在的现实问题作出了一些有益的尝试和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本文试对我区监外罪犯刑罚的工作经验略作探讨。关键词监外执行检察监督监督渠道长效机制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248-02监外执行检察是监所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化监外执行检察

    法制与社会 2009年4期2009-07-07

  • 论如何做好脱管漏管监外执行罪犯纠正工作
    定的情形判处监外执行刑罚的罪犯,监外执行罪犯是指被判处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解释、暂予监外执行五类罪犯,简称“五种人”。而监外执行是对被判非监禁刑罚的犯罪人,基于法律特殊的规定而采取的一种暂变行刑的方式,实施非监禁刑罚的措施,监外执行是刑罚的产物,体现了刑罚的人道与文明,符合宪法“保护人权”的规定。因而在倡导人性化改造罪犯的今天,我们应当努力用好监外执行这种人性化的法律手段,更好地服务于罪犯改造工作。但一种好的刑法手段,其作用的发挥,不仅仅是对这种手段

    法制与社会 2009年25期2009-06-22

  • 浅析在监外执行罪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明[摘 要]监外执行既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又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对于罪犯的改造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由于监外执行罪犯分散较广,给监督管理工作增加了相当大的难度,监外罪犯在管理中存在很多的问题,要完善判决机关、决定机关与执行机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制度,确保判决与执行的相互衔接。完善有关对监外执行罪犯监督考察与监管的法律法规。同时,公安机关应当进一步加强对监外罪犯的监管,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群众对监外执行罪犯

    活力 2009年19期2009-05-19

  • 浅论监外执行罪犯又犯罪的原因及对策
    邱秋景摘要监外执行,是犯罪分子在社会接受社会监督改造,如果没有再犯新罪,原判决、裁定和决定就不再执行的一项刑罚制度。可见,罪犯的监外执行制度的确立和适用是以“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为基准点。司法实践中有绝大部分监外执行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内自觉接受改造,也能遵守法律,但也有少数监外执行罪犯在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已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稳定的一个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关键词监外执行 监督改造 执行期间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

    法制与社会 2009年33期2009-01-06

  • 合法腐败
    人”、“暂予监外执行=自由”3月18日,先后组织51人偷越国境的主犯董峰在上海被判处无期徒刑。人们在查阅董峰的犯罪记录时惊讶地发现,董峰曾因骗取出境证件罪被法院判刑,但很快就获得“假释”,其2000年6月底至2002年9月的实施犯罪期,恰恰就发生在他的假释考验期。 在震惊全国的辽宁“虎豹”案中,因故意杀人罪、流氓罪和非法拘禁罪判处死缓的黑社会老大邹显卫,通过“两减一保”,只坐了5年牢就神气活现地走出了监狱大门,神奇地“保外就医”,并再次酿成血案。 一座建了

    东西南北 2004年6期2004-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