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

  • “陪标专业户”现形记
    院日前审结的一起串通投标案,揭开了招投标领域的种种黑幕……疑云重重:频频逆袭的“陪标专业户”招标、投标是市场竞争的一种形式。就工程建设领域而言,就是通过招标采购,让众多投标人在同一平台上公平竞争,确保招标单位以最低或较低的价格获得较优工程或服务,确保工期短、造价低、质量高、信誉好的投标人中标。因此,一般而言,自身实力不强的企业往往会在招投标中名落孙山。江苏省常州市一家企业自2020年底以后的一年半时间里屡屡在投标中败北,成了名副其实的“陪标专业户”。然而令

    检察风云 2023年14期2023-08-02

  • 浅议建筑工程领域招投标刑事风险
    的刑事风险。一、串通投标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串通投标罪是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情况。串通投标罪是建筑工程投标过程中常见的刑事风险来源。本罪包括投标人之间的串通以及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人间的串通投标,串通的内容限定为投标报价。对于投标人与招标人的串通投标,则没有这一特定要求,法律规定必须以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作为必要条件,究其根本

    中国商界 2023年4期2023-04-28

  • 串通招投标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路径:域外国家的比较与借鉴
    一、反垄断法规制串通招投标行为的逻辑分析招投标制度是一种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制度。招投标法的立法目的包含宏观和微观经济领域两个方面。许多国家都有专门的招投标法。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各国普遍以反垄断法对串通招投标行为进行规制。作为市场经济规制手段的核心,反垄断法在规制串通招投标行为时能从微观和宏观经济领域进行最全面的规制。(一)域内外规制串通招投标行为的司法实践许多国家认为串通招投标行为属于垄断协议,应由反垄断法予以规制,并在司法实践中将串通招投标行为纳入反垄

    国际商务研究 2022年6期2022-02-16

  • 串通投标犯罪实证分析及防控路径研究
    等不正当手段实施串通投标的行为,并诱发一系列违法犯罪问题。串通投标犯罪,因其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复杂性,犯罪行为的隐蔽性、多样性,经常被称为“密室里的犯罪”。对于这种犯罪,依靠公安机关单打独斗难以从源头上进行有效遏制,需要从社会协同治理层面对串通投标犯罪防控问题进行研究,推动形成“以打促防、打防结合”的链条式防控模式,从而有效净化招标投标行业生态。一、串通投标犯罪的内涵界定串通投标是伴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而出现的一种现象,是招标投标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关于

    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22年6期2022-02-10

  • 我国建设工程领域串通招投标问题与完善对策
    高额利润,通过了串通招投标的行为获取项目,进而侵害了市场公共利益与其他市场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2018年修订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删除了串通招投标的相关规定,表明司法实践中改变了由《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调整该行为的观念,但目前《反垄断法》规制较为笼统,并不能有效对串通招投标行为进行有效规制。其方式通常极其隐蔽很难被发现与调查,成为了现阶段建设工程行业较为突出的问题。一、我国规制串通招投标行为法规中存在的问题1.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有待完善。建设工程招投标法

    现代企业 2021年12期2021-12-27

  • 串通投标行为构罪之实质性认定
    法行为乱象丛生。串通投标行为作为招投标领域中普遍存在却尚未得到有效规制的潜规则,其违法形式之复杂,危害后果之严重,已经对市场经济的良好态势造成一定扰乱。究其原因,主要是法律规制不足,除了对串通投标行为的行政处罚较轻外,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串通投标行为构罪的认定也存在诸多分歧,如对法律意义上的招投标活动的理解、串通投标罪的主体范围、“情节严重”的定性等问题,均有不同理解。对此,为了更好地打击该类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笔者立足于串通投标行为的基本理论并结合司法

    焦作大学学报 2021年3期2021-11-29

  • 串通投标犯罪的司法适用困境及解决 ——以H省Y市4年来串通投标犯罪案件为样本
    425000)串通投标罪是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增设的罪名。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招标投标活动日益增多,串通投标违法犯罪行为不断涌现并呈现新的特点。同时,司法办案中串通投标犯罪法律适用常常遇到困惑,影响着办案效果。本文通过对H省Y市近4年来办理串通投标犯罪案件进行研究分析,总结串通投标罪司法适用困境,寻求解决之道。一、现状:当前串通投标罪的特点2016年1月至2020年8月,H省Y市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起诉串通投标案件21件52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报 2021年3期2021-11-26

  • 美国招投标制度研究
    、美国政府采购中串通招投标行为的认定及其法律责任(一)串通招投标行为的认定1.存在过错美国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行为是否应界定为“本身违法原则”时,反垄断机构只需要对行为人主观有过错进行证明,而不需要对该行为是否合理以及是否具有损害性加以证明,即可证明该垄断协议成立。2.主体范围明确《谢尔曼法》第七条规定,在反垄断诉讼过程中,主体要能够与反托拉斯禁止事项之间存在关联性,即主体要因为反托拉斯禁止事项中受到实际财产或者经营财产的损失。再出现这种情况下,主体可以依

    法制博览 2021年13期2021-11-26

  • 简析串通投标罪中“直接经济损失”的认定
    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明显可见,我国刑法对于该罪名的规定存在入罪标准缺失的现象,公安部与最高检遂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定该罪的立案标准,补充串通投标罪入罪标准,例如《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68条(已失效)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经营者 2021年2期2021-11-25

  • 串通招投标行为的法律规制问题及完善措施
    采用违法手段实施串通招投标行为,这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也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因此,对于这一行为,必须给予严厉打击。通过完善法律法规,有效防范串通招投标行为的发生,为规范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建设可持续发展型社会经济,做好基础保障。一、串通招投标行为定义串通招投标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招投标行为在经济活动中变得越来越频繁,从而形成的一种违规招投标手段。串通招投标行为的具体表现为,招标方和投标方在招投标过程中,通过使用非正规、

    法制博览 2021年28期2021-11-24

  • 串通投标犯罪的刑法治理
    264005)串通投标,是投标人之间相互勾结抬高或压低标价,及投标人与招标人等串通以排挤竞争者的行为的统称,包括围标、陪标(1)其中,围标行为的发起者为围标人,参与围标者为陪标人。及其他出于不当招投标而实施的勾结行为。自1997年刑法将串通投标行为纳入其治理范围以来,已有20多年时间(2)1997年《刑法》首次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罪一章规定了串通投标罪(第223条、第231条),此规定沿用至今。串通投标罪是直接规制串通投标行为的罪名。此外,串通投标犯罪现象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6期2021-03-26

  • 政府采购中串通招投标行为的治理对策探析
    军32619部队串通招投标是一种复杂的犯罪行为,单靠法律手段是不可能做到的。为了消除这些非法做法,不仅需要完善法律制度同时,必须改革现有投标制度,加强投标机制。一、政府采购的特征1.特定采购实体。政府采购比私人采购更具体。政府采购的购买者是政府,包括各级政府机关、企业和组织。政府采购不同于任何其他采购方式。政府采购的目标是具体的,由法律标准决定。除法律规定的事项外,禁止政府采购。2.采购资金来源特殊。政府作为采购主体,参与商业交易是政府采购最为具体的形式,

    环球市场 2021年20期2021-01-16

  • 法学方法论视角下恶意串通规则适用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第33号指导案例评析
    学院 刘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是理论研究中饱受争议的一项合同无效事由,其内涵经过不断演进已然偏离最初的立法本意。理论界主张废除论,严格限缩论的学者屡见不鲜。[1]与此相对,实务中,由于其概念含混,规制界限不明而被广泛使用,成为认定法律行为无效的“万能钥匙”。将其作为裁判依据的案件中不乏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第33号指导案例便是适用恶意串通规则的权威案例之一。本案中,被告人金石公司将全部资产抵押给债权人嘉吉公司后,又将财产以不

    区域治理 2021年36期2021-01-03

  • 论恶意串通的立法问题
    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行为无效”,该条文是由《民法通则》第58条和《合同法》中第52条第2项修改而来,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在传统民法体系中并无关于恶意串通的规定,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其他国家也并无相似的规定。自从恶意串通相关条文制定以来,我国关于该规定就产生了许多争议,许多学者认为该条文语义含混、范围模糊,而且恶意串通条文与其他条文的适用范围存在相互交叉的现象,在法律的解释适用上容易产生分歧。但是我国立法和司法机关对该条文的态度与学界

    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20年1期2020-12-20

  • 串通投标案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对湖南省涟源市2019年已上网串通投标案的审视
    0019一、几个串通投标案的特点湖南省涟源市2019年1-9月经同一法院审判并上传“中国裁判文书网”的串通投标罪案件共5件(见附表),其中涉及同一个建设工程项目的串通投标罪案件有4件。对涉及同一个建设工程项目的4个案件异同点进行分析比对,笔者发现,这5个案件的主要特点是:第一,多数具有串通投标的报价和组织围标的行为;第二,多数被告人为了中标而实施了行贿行为,这样就会产生在一个招投标项目中有两个以上罪名的现象;第三,由涟源市人民法院审判的5个案件中有4个涉及

    法制博览 2020年29期2020-11-04

  • 浅论如何认定拍卖中的恶意串通
    对于是否属于恶意串通的论证1.关联关系的认定。首先,法院认为景茂拍卖行与买受人龙正公司因股东的亲属关系,因而认定存在关联关系。关联关系的认定,类似于以客观第三人的角度,结合实际生活经验,判断二者之间能否构成主观合谋关系。恶意串通构成的前提就是,涉嫌串通的两者存在主观上的合谋。而对于关联关系的认定,实际上是能否排除“认定为主观合谋”的合理怀疑。笔者认为,只要无法排除具有主观合谋的合理怀疑,就能够认定二者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其次,法院生效裁判对于“景茂拍卖行和买

    大经贸 2020年4期2020-06-27

  • 恶意串通规则与债权人撤销权的竞合及其法律适用
    52条第2款恶意串通规则与第74条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在构成要件、法律效果上均有不同,但在当事人有通谋的诈害债权场合,二者在债权保护上存在一定的功能同向性。基于对二者法律价值取向的考量,应当认定恶意串通规则具有优先适用的地位,而非允许当事人在二者之中自由选择。关键词:恶意串通规则;债权人撤销权;诈害债权;适用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0.13.0750 引言“恶意串通,损害国家、

    现代商贸工业 2020年13期2020-05-11

  • 串通招投标行为的《反垄断法》认定进路
    《反垄断法》认定串通招投标行为的逻辑起点招投标制度作为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是有效的利用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作用的一种交易方式。从招投标制度的目的来看是完全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能够真正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我国早在1999 年就颁布实施了《招投标法》,随后颁布了《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等一系列有关招投标领域的法律。然而,在实施招投标的过程中,串通招投标行为如同顽瘤一般寄生于招投标之中,并未有所缓解。2018 年我国新修改的《反不

    环球市场 2020年12期2020-01-18

  • 串通“投标报价”的刑法教义学阐释
    例中,邱某等并非串通投标“报价”,而是“技术参数”,其行为是否构成串通投标罪,存在争议。根据《刑法》第223条串通投标罪的罪状表述,第1款为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串通,表述为“串通投标报价”,第2款为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串通表述为“串通投标”。理论上大多数观点认为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其串通的是“投标报价”,即投标人向招标人表示愿意中标交易商品或完成工作等的价位[1],也称投标价格,串通投标报价的形式主要表现为“联手抬高或压低标价”[2]等,否则不构成串通

    中国检察官 2019年10期2019-01-26

  • 陕西出台新规遏制串通投标
    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涉嫌“串通投标”的情形及认定处理方法分别作出明确规定。《办法》明确提出,串通投标是指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评标专家与投标人之间,或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对招标投标事项采用串通、挂靠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利益的行为。《办法》分别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串通投标行为进行了界定。《办法》强调

    中国勘察设计 2018年2期2018-07-06

  • 恶意串通行为无效规定的体系地位与规范构造
    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规定非常值得一提,此种规定在比较法上甚为少见。从立法沿革看,该无效事由由《民法通则》第58条首创,后被《合同法》第52条完全承袭。相比于《民法通则》《合同法》的恶意串通规定,《民法总则》在规范结构上有两大改动,一是为“恶意串通”这一行为形态添加了主语“行为人与相对人”,二是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整合为“他人合法权益”。立法者为何作出这样的补充与修改?这种立法革新在理解和构造恶意串通这种民事法律行为时是否具有

    法学 2018年7期2018-04-03

  • 我国政府采购中串通投标行为法律规制的路径
    尤其是政府采购中串通投标行为的存在,在影响政府职能发挥的同时,更会对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后果,故对包括政府采购中的串通投标行为进行法律规制十分必要。然而,对其有效规制的前提是明确规制路径,规制依据则受到对串通投标行为性质认识的影响。二、政府采购中串通投标行为的性质学界对包括政府采购领域内的串通投标行为有着不同的认识,主要有以下两种:(一)不正当竞争行为说不正当竞争行为是经营者采取、并最终借助不正当手段在特定的或某一时间段的市场竞争中获得优势的行为,它是诸多行为

    法制博览 2018年6期2018-01-23

  • 赣州成功破获投标经济犯罪
    打击工程建设领域串通投标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中,江西省赣州市蓉江新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民警在调查梳理了大量蓉江新区公开招投标工程项目材料的情况下,发现潭口镇中心小学新校区实验楼及运动场新建工程存在串通投标嫌疑,该工程总造价550余万元。发现该线索后,该局领导高度重视,多次召开案件侦查工作会议,梳理工作思路,寻找案件突破口。在工作中,该局制定了分组行动计划,一组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调取相关资料,收集证据,另一组收集嫌疑人的线索,了解招投标活动的内幕。经多方深挖细查

    中国防伪报道 2018年12期2018-01-23

  • 恶意串通是否系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
    之间或与他人恶意串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通过虚构案件事实,伪造诉讼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2014年广东高院下发的《关于强化审判管理防范和打击虚假民事诉讼的通知》规定,虚假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为获得非法利益或规避法定的义务,虚构民事法律关系,串通相对人,以伪造证据、虚构事实的手段,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试图利用法院的裁判权和执行权实现非法目的的诉讼行为。2017年浙江高院《关于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若干意见》第

    法制博览 2018年4期2018-01-22

  • 心证何以形成:论民事推定的适用方法
    90)主观恶意及串通行为推定是法律在已受损害这一前提事实获得证明的条件下,绕过法官对基础事实的认定,而对法律事实中的法律问题(主观恶意及串通行为有无)给出暂时性结论(推定事实)。证明责任本质上是要件事实真伪不明时当事人承担的败诉风险,是对法律事实中事实问题的解决。主观恶意及串通行为推定具有相同的正当性基础,但其在现行法律并未得到体现。本文尝试从基本法学方法论入手,分析主观恶意及串通行为推定与举证责任分配之间的关系,继而提出“民事推定五步法”,充分运用“民事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7年2期2017-05-24

  • 构式如何避免词汇语义与句法的“串通
    射之前已经相互“串通”了,但构式语法能够避免词汇语义与句法的“串通”。关键词:构式语法;生成语法;题元结构一、引言构式语法以认知语言学为基础,包含构式语法、认知构式语法、激进构式语法以及具身构式语法等。构式语法与Chomsky为代表的生成语法派认为语言具有心智性,但是也认为构式语法与生成语法有很大的不同。生成语法认为学习者天生具有学习某种语言的能力,而构式语法认为语言更多是形式与意义的结合体,学习者需要依赖于自身的经验去主动习得语言。二、生成语法中词汇语义

    新校园·上旬刊 2016年9期2017-04-06

  • 我国民法上恶意串通理论与实践之评析 ——兼论《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解释适用
    )我国民法上恶意串通的规定是我国民法有别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独有制度之一,立法史上可以追溯到前苏联,但是在传统民法理论和比较法中找不到直接与之相对应的概念。[1] 1611986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下称“《民法通则》”)最早使用了“恶意串通”的概念。①《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四)恶意串通, 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其后1999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保留了相关表述。②《合

    政法学刊 2017年6期2017-02-05

  • 串通招投标行为的法律分析 ——以温州“三大工程”案为例
    100044)串通招投标行为的法律分析 ——以温州“三大工程”案为例□许临风1,卢彬彬2(1.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63; 2.北京建筑大学,北京 100044)自从20世纪80年代中国引入招投标制度之后,招投标市场的活跃对促进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以及优化资源配置而言十分关键。然而国内在招投标市场的规范方面始终停留在初级阶段,这就导致了现在围标、串标等乱象的产生。本文从法律角度分析温州“三大工程”串通招投标案,探究了串通招投标产生的原因及相应对策

    山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6年3期2016-04-11

  • 串通投标行为相关刑事责任问题研究
    梅长胜本文所称串通投标行为,是指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或者投标者与投标者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招标者利益的行为。串通投标行为的刑事法律责任是指招标投标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该行为可能涉及串通投标罪、泄露国家秘密罪、行贿罪、受贿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本文着重研究串通投标罪,也讨论关联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

    科学与财富 2016年7期2016-03-25

  • 关于增设“串通竞买罪”的立法建议
    00)关于增设“串通竞买罪”的立法建议祝立新,高峰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浙江嘉兴314400)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招标、拍卖、挂牌及国有、集体资产拍卖是我国在总结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和招投标实践基础上的拓展和创新,而串通竞买行为就是在挂牌出让等过程中竞买人相互串通竞买报价,用串通的方式对抗、减少竞争,以相对低价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最终损害出让人即国家的利益。而现行《刑法》对串通投标罪的规定,难以涵盖和规制日益翻新的危害行为。因此,有必要从遵循刑法内在规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6年4期2016-03-19

  • 敛财还是廉洁
    “看来你们是事先串通好了的。”“你怎么知道我们串通了?”“小D也说他随了20元钱的礼,没串通能这么巧吗?”“我们是串通好了的。”“是谁带头串通的?”“文局长啊。”“很好,你如实说,文若水是怎么串通的?”办公室主任认真地说:“在举办婚礼的前一天,文局长召开了一个中层领导干部会。他在会上说:‘明天我的女儿结婚,一些同志提出要求,想借此机会大家乐呵乐呵,问我怎么安排的。盛情难却,我想了一夜,决定这么办:中午和大家一起吃顿饭,自愿参加。每人交20元的午餐费,月末由

    小说月刊 2016年1期2015-12-29

  • 浅析建设招投标中的串通投标问题与对策
    级违法违规手段,串通投标就是其中一种。本文将对串通投标的表现和危害加以分析,提出合理的对策建议。1 建设招投标中串通投标的表现形式所谓建设招投标中串通招投标是指投标人串通起来,提高或压低标价,从而损害其他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利益;或者投标人和招标人串通起来,导致其他投标人丧失了公平竞争的机会,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建设招投标中串通投标问题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的行为。具体变现为投标人之间暗中约定中标人,其中部分投标人主动放弃投标,或

    江西建材 2015年1期2015-08-15

  • 合同无效之“恶意串通”法律研究
    法实践中对于恶意串通的认定却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可供参考,这也使得法官在用此条文判定合同无效时难以做到有法可依。一、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效力探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其无效的原因主要由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两个方面构成。“恶意串通”为主观因素,即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希望通过订立合同来达到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目的,“恶意”表示明知该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并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串通”即说明双方当事人通谋,具有“共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6期2015-08-15

  • 政府采购中串通招投标行为的治理对策探析
    6)政府采购中的串通招投标是一种复杂的违法行为,单纯依靠法律来治理很难达到预期目的。要从根本上根除该类违法行为,不仅要有完善的法律制度做保障,而且还需要改革现行招标制度,强化监管机制等。本文以根治串通招投标行为为宗旨,从法律规制、招标制度、监管机制等方面分别进行探讨,并提出可行性治理对策。一、政府采购与串通招投标(一)政府采购理念与基本制度《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

    河南社会科学 2015年2期2015-03-27

  • 招标人串通投标的反垄断法规制
    来,虽然对严重的串通投标设置了刑事法律后果,但该行为仍是屡禁不止,甚至形成了一些以串标为职业的中介机构[1]。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违背了招投标之“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损害了招标人及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招投标领域确立自由竞争的理念,引入反垄断机制,以期对遏制串通投标起到一定的效果和维护市场自由竞争秩序。一、串通投标及其表现形式串通投标是指两个以上的经营者达成合意、协议或实施相互调协性行为,相互约束对方经营活动,在一定交易领域限制招

    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4年3期2014-08-15

  • 浅析招标人预防串通投标的措施
    ,以供参考。1 串通投标的概念串通投标是指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及投标人与评标委员会等相关人员之间,通过提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内定中标人后参加投标、轮流中标、排挤其他竞争对手、非法取得或者泄露保密信息、倾向性的评审等手段,规避竞争、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违法行为。串通投标有投标人中标后,给予参与串通投标的相关人员一定的好处,共同分享利益。串通招标严重损害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公平竞争原则,同时也助长了腐

    山西农经 2014年2期2014-08-15

  • 民事行为中诚信原则的障碍分析
    民法中设立了恶意串通的概念,通常意义上“恶意串通行为(malicious collaboration)”又称做恶意通谋行为,是指在商业活动中,双方以损害其他人利益为目的,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的违法行为。恶意串通的具体表现包括:掩盖事实真相;在商业行为中通谋;损害其他人的利益。《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四款就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无效民事行为,对于这种情况,第六十一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

    江苏科技信息 2014年22期2014-04-17

  • 浅论建设工程招投标中串通投标行为及预防措施
    建设工程招投标中串通投标行为及预防措施程志雄黄冈职业技术学院(438002)为了有效预防建设工程招投标中的串通投标行为,文章简单分析了串通投标行为的表现形式和危害,提出了预防串通投标行为的措施,以期达到防止串通投标的目的。建设工程;招投标;串通投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13号文件规定:2012年2月1日起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本条例从多个方面对建设工程的招投标行为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和规定,对规范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惩治招投标活动中的

    河南建材 2014年1期2014-04-02

  • 四家中国公司被世行制裁
    路项目投标中存在串通行为,并宣布禁止上述公司参与世行资助的项目。.世行反腐部门称,已将包括4家中国国有企业在内的7家公司列入黑名单,因其在参加世行资助的项目投标中“存在串通行为”。世界银行在一份声明中表示,“由于工程小组怀疑在投标过程中可能存在串通行为,世界银行停止拨付3300万美元的资金”。谷歌新闻网站1月15日报道 在一封电子邮件声明中,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发言人表示,公司已就世界银行对该工程的质疑做出回应,为公司的行为提供了详细、谨慎而负责的解释,“

    环球时报 2009-01-162009-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