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童免票乘车,受伤谁该负责

2000-06-13 23:20谭晓玉
为了孩子(孕0~3岁) 2000年11期
关键词:免票小红乘车

谭晓玉

这天是双休日,天晴气爽,小红的爸爸妈妈便决定带小红去郊外的野生动物园去玩,小红兴高采烈地随爸爸妈妈坐上一辆驶向野生动物园的个体公交巴士。小红年仅5岁,身高不到1米,按规定应予免票,售票员没有要求小红家长为孩子买票。汽车在正常行驶过程中,突然有一行人违反交通规则横穿马路,司机为躲避穿马路的行人,只得紧急刹车,毫无思想准备的小红将头部重重地撞在前排座位的铁扶手上,顿时头破血流,急送医院缝了6针,花去医疗费500多元。小红家长要求车主赔偿,车主则辩称小孩子系免费乘车没有购买车票,拒绝赔偿。小红的父母无奈,只好将车主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车主赔偿损失,法院却驳回了小红家长的这一请求。为什么法院不支持小红家长的赔偿要求?到底应该由谁来承担小红受伤造成的损失呢?

这一案件涉及到家长要弄清楚的两个问题:一是小红无票乘车是不是不予赔偿损失的理由?二是为躲避突发的意外事件紧急刹车造成乘客伤害,到底应该由谁来承担事故责任?

首先,小红无票乘车就无权获得赔偿吗?当小红父母要求车主赔偿时,车主以小红是免票乘车为由拒绝赔偿,这一理由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我国运输合同法规定:承运人(车主)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有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这项规定适用于按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承运人许可搭车的无票乘客。本案中,受伤的小红身高不足1米,属于国家规定免票乘车人员范围,因此,除非车主能够证明小红受伤是由于她本人身体健康原因(如突然得了急病)或是小红自己故意(如故意把头、手伸出车外)造成的,那么车主就应当对小红的伤害承担责任。所以说,车主以小红无票乘车为由而拒绝赔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这里需要补充的是,这起事故的直接肇事人是司机,但司机是代表车主实施的运输行为,所以车主(而不是司机)应对小红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为什么法院又不支持小红父母要求车主赔偿的要求呢?

这就涉及到与本案有关的另一个法律问题:紧急避险。

司机在汽车正常行驶中突然刹车,是造成小红头部受伤的直接原因,但是,司机突然刹车,是为了避免撞上违章横穿马路的行人不得不采取的紧急措施,这属于法律上的紧急避险行为。所谓紧急避险,是指为了社会利益、自身或他人的合法利益避免更大损失,在不得已情况下而采取的可能造成他人损失的紧急措施。对于采取紧急避险造成他人伤害的责任承担问题,我国民法明确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的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乘客伤害的,紧急避险人(也即车主)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从本案发生伤害事故的过程看,司机紧急刹车是为了避免撞上对面的行人而不得已采取的紧急措施,在当时紧急情况下,急刹车是避免交通事故发生的唯一选择,司机的避险行为也不存在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限度的问题。因此,司机的行为是合法的,依法不承担责任,而应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也即那位违章横穿马路的人承担责任,因此法院没有支持小红父母的赔偿请求是正确的。这是因为小红父母告错了对象,应当首先要求引起险情者,也即那位违反交通规则横穿马路的人赔偿损失。当然,如果那位横穿马路者逃之夭夭,小红父母还可以依据法律上的公平原则,要求车主承担部分损失。

这一案件给我们的启示是:爸爸妈妈带孩子外出观光旅游,一定要看护好孩子,要时刻注意孩子的安全;另一方面,一旦发生意外交通事故,应当分清事故的责任人,依法维护自己和孩子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图/毛小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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