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教育”先要“关怀”权利

2004-04-27 07:58潘凤亮
人民教育 2004年21期
关键词:教育者生命教育管理者

潘凤亮

这里所说的“生命教育”,不是通常理解的珍惜生命的教育,不是只对生死存亡的极端事例有意义,而是要服务于生命个体的成长、融会于学校教育全过程。这种人性化的教育,以提升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生命质量为宗旨,是教育目标的本质回归。

生命的意义在于权利,受教育权、健康权、民主权利,还有创造的乐趣,都可以称得上“与生俱来”、“天赋人权”。只有这些基本权利得到尊重,旨在提升生命质量的教育才具备现实的土壤。也就是说,维护个体的权利,应该成为“生命教育”的首要原则。

学校教育实际上就是一种生命资源和成长环境,如同一片或肥沃或贫瘠的土壤,教育体制内的个体都是这片土壤上的花草树木,共同领受着阳光雨露或者风雪严霜。任何个体的被伤害,都是整体环境的损失。比如教师和学校管理者对学生的不当惩罚,就侵害了学生的个体权利,也暴露了教育者和管理者的素质欠缺,这就直接导致了教育环境的恶化,受伤害的将是这个环境中的所有个体。可见,提升教育者和管理者的生命质量,才能保持环境的和谐与优化,从而保障学生的健康成长。优化环境和维护权利是一致的。

但就当下来看,学校教育对于个体权利的“关怀”还远远不够,很多事件让我们看到,教育者和管理者对学生权利的侵害甚至剥夺,比如动辄开除学籍及其他惩罚,还有侵犯学生隐私权,等等。当学生不慎犯了错误,正是需要学校教育发挥功能的时刻,而我们如果不从学生成长的权利出发,不去想如何帮助和引导他们,只是一味惩戒,这无疑背离了教育的本义。作为一个合格的教育者,我们首先必须明白,教育需要维护的不是教条,而是孩子的身心。

我们并非主张纵容孩子的错误,而是呼唤教育者的爱心和教育的艺术。单纯的惩罚甚至“抛弃”孩子,都是教育的无能,都是对教育环境的破坏。这样的教育显然不可能提升个体的生命质量。

孩子的受教育權和身心健康权都需要得到“生命教育”的悉心呵护。如果孩子的权利受到侵害,无疑就是教育的失败,教育者和管理者是难辞其咎的。我们绝不应该将教育失败的责任转嫁到孩子身上,否则他们受到的就是双重侵害。可是现实教育中,这样的事例并不鲜见。再说到学校教育中的民主权利,这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长远来看,民主教育的缺失,直接带来国民素质和民主意识的欠缺。民主意识和素质的培养,民主权利的维护,必须从学校教育阶段开始。然而我们的教育生活中,教育者和管理者直接委任班干部等行为,则是对孩子民主意识的扼杀,对学校民主权利的践踏。一个缺乏民主氛围的教育环境,不能称得上有人性,孩子的成长肯定会有缺憾。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没有注重个性创造的教育,同样也不可能提升个体的生命质量。因为创造的权利和欢乐,也常常会在陈腐教条和标准答案面前泯灭。不顾一个问题的答案是不是丰富多彩,不管孩子创新的渴望有多么强烈,而只是一味按照固有的“规则”去运行,这样的教育是没有颜色的。

从对以上各种权利的分析,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维护个体的权利,优化教育的环境,对学校教育的发展有多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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