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级制与日本法律近代化

2007-03-20 06:46李丽辉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07年5期
关键词:近代化

李丽辉

摘 要:等级制在日本有其独有的历史和本土特色,推动了日本法律近代化。等级制的三个主要的构成要素——天皇、政府和民众在日本法律近代化过程中发挥了各自的作用。如果缺少等级制所延续和构建的社会环境,日本法律近代化的完成会因生存土壤的缺失而难以实现。

关键词: 近代化;等级制;强势地位;集团主义

中图分类号:DF 09文献标识码:Aお

生活于明治、大正、昭和三个时代的日本史学家和东方哲学研究者津田左右吉曾经断言:从社会组织到家庭形态,日本民族都有与中国完全不同的文化结构,而日本的文化结构比中国的更适合于现代化,因而近代以来,日本迅速进入世界的现代文化之中,中国却除了少数知识阶层毛皮上的现代化之外,社会整体仍停滞于现代文化之外[1]。其中津田左右吉蔑视中国的意识形态色彩固然为我们所不齿,但他所提到的文化结构的确有值得琢磨的地方。福泽谕吉则认为:“(历史上的)中国是一个把专制神权政府传之于万世的国家,日本则是在神权政府的基础上配合武力的国家。中国是一个因素,日本则包括两个因素”[2]。那么,日本社会究竟有着什么样特殊的文化结构?

在整个历史上,日本一直是一个等级森严的社会,等级制一直是日本有文字历史以来生活中的准则。与中国皇帝世俗化的观念不同,天皇被视为天照大神(太阳神)的后裔,既是神又是人;并且是日本自开国以来的统治者。天皇的家族自古以来就未曾中断过,也即万世一系,皇室中人被称为“云上人”,只有这个家族的人才能继承皇位。即使历史上天皇经常被任意罢免、放逐甚至被人们遗忘,幕府时期甚至还出现过天皇宫廷贫困潦倒、向商人借贷的窘迫状况,天皇却始终在等级制中占有一个“恰当的地位”。这样,才有了明治维新时期对古代天皇制的恢复,将古代专制国家的天皇转化为近代国民国家的理想统治者。

在皇室和宫廷贵族之下,存在着士、农、工、商4个世袭等级。贱民处于社会的最底层,他们是日本的“不可接触者”,虽然能够从事所批准的职业,却被排斥在正式的社会组织之外。商人的地位仅在贱民之上,商业的发展受到抑制,因为他们被视为封建制度的破坏者。农民是生产者阶级,承担着赋税、强迫徭役和无偿服务。农民与武士是维护封建社会安定的两个阶级,不同之处在于:武士不能兼做商人、农民或者依靠手工艺为生的工匠,他们生活的来源完全仰赖领主。在这个金字塔形状的构造中,天皇为其顶点,以士为代表的家产官僚阶层位列中间,农、工、商等被统治阶层处于底层。这种“一君万民”的体制源于儒家文化的社会组织和秩序原理,即西方人眼中的东方“纵式”社会。身份等级制度在这样的社会中得到了充分肯定。

然而,如果认为正是依靠这种“纵式”的社会,日本便“适应了全新的资本主义制度”[3],此种观点认为“纵式”社会具有整体号召机制、以计划经济为主的混合经济体制、优越的社会整体性三方面的适应能力,从而造就了“纵式”社会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的长足发展。从而在近代顺利实现了社会的转型,完成了法律的近代化;那么,持此种观点的人无法解释的是:同样有着“纵式”社会结构的中国在近代化道路上步履蹒跚,法律改革艰辛备尝,最终却事倍功半。显然,他们忽视了等级制的日本特色,这种特色使得日本社会在近代面临外来冲击和内部发展交织的困境中找到了适合自己的政治体制。具体讲:

第一是二元体制。在律令时代,指日本公元7世纪至9世纪左右。日本也曾经像中国、韩国一样实行过中央集权制,但很快便归属在了二元的政治体制之下。自德川时代日本德川家康建立的政权(1603—1867)。开始,虽然天皇和幕府的统治同时并存,但是实际的政治权力操纵在幕府手中。德川幕府通过参勤交替制德川时代,诸侯每隔一年来江户谒见将军并留在幕府供职一年。,表面上保持了传统的尊皇原则,实质上却是一种抑制大名势力、维护幕府集权体制的手段。较之中央集权制和欧洲中古近世的彻底分权制,这种二元体制恰是两者的结合形态,该形态的存在使日本近代时期在法律等各个方面的转化获得了相对较强的适应能力。

第二是忠重于孝。忠和孝是日本自7世纪以来从中国引进的伦理价值。在中国,“仁”是忠孝之上更高的道德,忠、孝是有条件的;但在日本,忠诚的观念凌驾于其他所有的伦理观念之上,“渗透于整个社会,成为所有阶级的理想”[4],而孝则“归根结蒂意味着忠”[4]103。忠诚的原理除了确保着国家的秩序之外,更是维系着社会的秩序。这种秩序既是身份上的序列,更由此形成了日本的集团文化,从而在近代的社会转型中唤起了民众的参与激情。

第三是灵活变通。日本的等级制还具有中国、印度等国所不具备的灵活性,可以用一些明确的手段对制度加以调节,使之不会破坏公认的常规。如可以通过几种公认的手段,在不同等级间通婚,富裕的商人经过这样的方式逐渐渗入下层武士阶层,和下级武士结成了联盟;商人和高利贷主可以公开允许的方法购买上层阶级的身份,等等。此种独特的阶级流动性使得近代的日本仍然保持着贵族制度。于是,当法国的阶级冲突发展到剥夺贵族财产的时候,日本的贵族和市民阶级之间不仅几乎没有阶级斗争的迹象,而且还彼此接近起来。

等级制之所以会有这些特色存在,是因为日本“关注的中心是集体目标,忠诚是第一美德”[4]8。由于对忠诚的依赖,政治系统调整社会的力量也相对得到加强,这就形成了日本社会政治价值优先于经济价值的特征。美国是现代工业社会的典型,以经济价值为首位,但这不是说所有现代工业社会都必然以经济价值为优先。在日本,经济价值有着高度的重要性,否则就不可能出现理性的经济和产生工业社会,但经济价值依然从属于政治价值,并在诸方面与政治价值相关联。在这样的社会中,等级制特色之一的二元体制是明治维新时期恢复和发展天皇制的基础,效忠天皇成为凝聚国民和人心的号召力量,天皇成为等级制中处于最高位置的重要因素。等级制特色之二的忠重于孝,则约束了处于中间和底层位置的政府和民众:政府通过对服从于它的民众履行义务,巩固和加强了其在国家生活中的强势地位;尽忠的观念深化了民众对政治权威的忠诚,在此基础上形成的集团主义使得遵守法律成为忠诚的一种表现。因此,下文将从天皇、政府和民众这三个重要构成因素相关的问题进行考察,逐步展现它们对日本法律近代化的推动作用。

一、等级制的观念

(一)等级制观念的纵向延续

在封建社会之中,武士阶级与由农、工、商构成的庶民阶级之间存在着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两个阶级各有一套从上到下的法令、规则和义务。为了维持统治的秩序,封建政权还对等级制进行了加强和巩固,详细规定了各个阶层成员的日常行为,一个日本人的衣着、食物、房舍的建造等都要遵守世袭身份的规定。依照这些规定行事,一个人就能得到社会所给予的安全和保障,否则就要受到相应的处罚。明治时期的日本人承认“习惯日久就能成为第二天性,不知不觉就会积习成俗”[2]70。而日本人的习惯就是在等级制下生活,只不过尽“忠”的对象转移到了天皇的身上。他们把“我们的服从由一个主人转到另一个主人,而且对哪个主人都没有不信实之处。从掌握地上权柄的统治者的臣民,成为坐在我们内心最神圣地方的王的臣下。”[5]这样,即便是在不同政见或者不同利益的集团之间产生了冲突,等级制也不会成为众矢之的。在平息冲突的过程中,没有一个阶级去攻击等级制的存在,反而认为自己的行为才是对天皇真正的忠诚。

等级制的恢复得到了英国社会学家斯宾塞的赞同,认为等级制是日本传统习俗中一个无以伦比的、国民福利的基础,应当加以维护、培育。他说,对长辈的传统义务,尤其是对天皇的传统义务,是日本的一大优点。日本将在“长辈”的领导下稳步前进,并可克服很多个人主义国家中无法避免的困难。明治时期的政治家们坚定了通过天皇实现日本精神统一的决心,他们保留了等级制并赋予它在政治体制中新的位置。天皇被塑造为远离一切世俗杂虑的圣父,而人民则要在思想上确立对天皇绝对忠诚的最高道德;于是,明治政府的重要政令多以天皇的名义颁布实施,积极地遵守法律也成为人民忠于天皇的最好表现。

根深蒂固的民族习惯不会在一个人的一生当中立即消失,即便是在今天的日本,等级的差别经常以适当的礼仪得到确认。性别、年龄、家庭关系等都是必须考虑在内的因素,即使如鞠躬也必须因对象的差异而在程度、方式上有所分别,否则就会被认为是无礼。在世界所熟知的相扑运动中,打扫场地的人之间也有着严格的等级区分。

(二)等级制观念的横向影响

在等级制中,每个阶层所受的制约很大,靠铁腕来维持的法令和秩序把行为的细节规定得宛如一幅精密的地图,社会地位是规定了的。然而,在等级制所宣布的范围内,各个阶层都受到一定的保障,他们得到的秩序和安全使得等级制成为一个可知并且可以信赖的世界。这也正是等级制“各安其份、各得其所”的含义所在。所以,“日本人喜好并且信赖他们那一套繁密的行为规范,是有其当然的理由的。这种规范保证了遵循者的安全;它允许对非法的侵犯进行抗议,并可以加以调节以适应自己的利益。”[6]于是,等级制便不仅仅是维持社会秩序的手段或方式,更成为日本人心目中一种有着深厚历史积淀的观念。

在中国的封建社会中,存在着家族中亲疏、尊卑、长幼的差异和社会中贵贱上下的差异,这两种差异同为维护社会秩序所不可缺。“儒家心目中的社会秩序,即上述两种社会差异的总和。”为了使贵贱、尊卑、长幼各有其特殊的行为规范,礼便成为此种社会中维护社会差异的工具,换言之,“礼本身并不是目的,只是用以达到‘有别的手段。”[7]至清末的中国社会,这样的差序格局在社会发展的洪流中呈现出分崩离析的态势,礼的统治地位也受到了撼动。与之相异的是,日本社会天皇——政府——民众的等级制结构自确立以来,始终存在于历史的记载和现实的生活当中。尽管这一结构中权力的重心在不同时期产生过转移,但是统治的基本模式却并没有产生过实质性的变化,社会的基本框架仍然保留了传统的格局。这在发展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是极为少见的。所以,当“礼”在近代作为维持社会秩序的手段最终退出了历史舞台的时候,等级制却在社会格局的相对稳定中通过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地承载而存留了下来。

等级制之所以有如此旺盛的生命力,是因为它早已内化为日本人的生活观念,体现在他们构筑从家庭到社会的一系列思想中。在日本的家庭中,以性别、辈分及长嗣继承等为基础的等级制是生活的核心,从“地震、打雷、火灾、老爷子”的俗语中该俗语表明了日本人认为可怕的几样事物。,不难发现“老爷子”在家庭中的至高地位。孝道的性质也不同于中国,而是适应日本家庭的等级结构,具有了每个人应当确定与自己的辈分、性别、年龄相适应地位的含义。在家庭中学习了等级制的习惯后,人们将这种习惯扩展运用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最终体现在日本人对世界秩序的构筑中。

二、政府的强势地位

(一)政府强势地位的状况及成因

学者们经过观察发现,二战之后,日本的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都不充分,日本依然不是民众的社会,而是一个彻头彻尾官尊民卑的社会。战后的情况尚且如此,近代时候的日本社会自然不可能割断与传统千丝万缕的联系,而是一脉相承了传统社会的特点。

这从明治维新的启蒙思想家福泽谕吉与清末革命家陈天华在国家与国民的关系问题上产生的分歧中,可以看出两国在政府与国民之间关系、地位上观念的差异。两人都将国家比喻为公司,福泽谕吉认为,公司经理(即政府)与职员(即国民)在意见相异时,职员必须绝对服从经理的意见,他主张绝对遵守国法;陈天华则认为,公司经理官员等(即皇帝与政府)胡作非为,损害公司(即国家)时,股东(即国民)就必须对其进行弹劾,他主张人民有反叛权。沟口雄三.中国与日本“公私”观念之比较.转引自:张中秋.中国法律形象的一面——外国人眼中的中国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318豹

虽然两人都认同政府作为国家的管理人,但日本社会中的天皇所具有的不容置疑的地位,却是中国的皇帝无法比拟的。严格来说,两国君主帝位的合法性来源是不同的。其次,政府与国民之间,二人认识的差异显示出政府在日本人观念中所占据的强势地位。政府与国民之间“各安其份”,分别分配适当权力并规定相应的行使范围、职责。政府只要守职负责,特权就会得到尊重,它也只要求“国民支持”。同时,政府也注意承认国民意志的“适得其所”,国民只要顺应了政府的意志,守好自己遵守法律等的本分,安全和利益就会得到保证。这样,政府和国民才最终能够“各得其所”。这些观念和意识在日本人的心目中体现出来,便是“日本只有政府,没有国民”,“没有日本国家的历史,只有日本政府的历史”[2]137。

政府的这种强势地位,与日本人受到等级制观念的影响密切相关。在日本文明中,“统治者”与“被统治者”是两个因素,也是日本人相互之间关系的两大分野。随着社会的发展,两者之间的界限日益明显。管理文明事物的权力全部掌握在政府的手里,在封建时期,人民除了俯首听命之外,连国内的土地和人民的身体都成为政府的私有财产。权力的重心偏向了政府的一方,虽然在统治者之间有变革交替,但权力始终不会偏向被统治者,而是永远偏重于统治者一方。对处于旁观者状态的人民而言,则并未觉得有任何变化,王室与武门的区别、武人社会的治乱兴衰,“无异于天时气候的变化,只是从旁观其演变而已。”[2]137 二战后,美军占领日本,大权从裕仁天皇手中转到了麦克阿瑟手中,但是民众依然觉得同以往的幕府和明治时期的革新家一样,麦氏“只不过是奉天皇之命治国而已。”甚至有人评价道:“天皇选的这个人再好不过了。”[8]

在近代的欧洲,各国随着国家形势的变迁,政府就相应地改变其执政情况。但日本不同,不论宗教、学术、商业、工业等完全掌握在政府手中,一旦政府发现有与之意图相抵触的,便立即下令禁止,政府所唯一忧虑的事情,是统治阶级中有人起来推翻执政者。

(二)政府强势地位的影响

近代的英国不仅是工业革命的老家,而且在整个世界文化中处于领导地位,它之所以能够不流血而实行种种基本性的变革,是因为其领导阶层“最能适应环境的变动”。费孝通评价道:“从整个社会看,一个领导阶层如果能追得上社会变迁的速率,这社会也可以避免因社会变迁而发生的混乱。”[9]明治时期的领导阶层不但适应了近代历史的发展,而且充分发挥了政府的强势作用,他们通过采取积极培养法学人才、建立法律学校、引进西法、制定法典等措施,促进了日本法律近代化的完成。在这一过程中,其它的因素虽然也可能确实推动了法律的发展,但它们所能够调动的资源、发挥的作用和影响的范围终究难以和政府所发挥的强势作用相提并论。在需要庞大资本的现代工业化社会中,只有政府才能安排必要的资金,这种状况使得政治的力量成为决定性的变量。

以培养人才的法律教育为例,1872年,明治政府以公布《司法职务定制》为契机,统一了司法权,并初步规定了包括律师在内的法律职业制度。随后公布的《代言人规则》奠定了日本近代律师制度的基础,产生了对大批接受过法律教育的专门人才的需求,于是近代法学教育才应运而生。政府派遣留学生到欧美各国学习法政、建立法制机构和法律学校都是这一政策的产物。在民间,随着政府近代化政策的确立,“以洋学者身份任官职的一批启蒙思想家,广泛参加了筹划富国强兵政策的工作。”[10]而且,这些“明治启蒙思想家的活动特别在两个方面最显著:一方面是在大学中负责洋学,另一方面是在政府中充当制度的起草者。”[10]273这样,通过以政府为主导、自上而下推进的法制近代化,日本实现了修改不平等条约的目的,建立了近代资本主义法律秩序。

然而,即便行政职衔小者如地方官员,在他们看来也不是对法律本身或者人民,而是对天皇这一政治上的权威承担义务。当效忠的传统力量作用于情感上时,它所控制的不仅仅只是处于等级制中层的政府,处于等级制底部的民众所受到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更大:没有他们对法律自愿的服从,日本法律的近代化同样难以完成。

三、集团主义

(一)集团主义的形成

“日本在其近代化过程中,自西方输入了许许多多文化内容,但这些舶来文化支离破碎,始终未能渗入到我们的体制中来”,集团主义则“是在纯纯粹粹的日本文化中哺育出来的道地的日本因子。” [11]在等级制观念的熏陶下,日本人习惯于寻求个人对集团的归属,强烈的集体意识使得“自我”是以社会群体的方式体现出来的。个人价值的实现途径主要是服从集团,超越集体的价值决不会占统治地位。

通过日语中一个普通的词汇“村八分”该词的意思是全体村民对违背村约的人和人家实行断绝往来以示制裁。,也可以看到日本人集团主义意识的显现。无数家族聚集起来组成一个集团称“垣内”,“垣内”里再分别组成更小的集体称“村”,所以,“村”实为一个大家族,村里的成员如同大家庭里的伙伴。“村”在以下十个项目上出面协助村人:出生、成人、结婚、死亡、法事、火灾、水灾、生病、远行、盖房。但是,倘若哪位村人做了违背村集体利益的事,那么除了上述十条中火灾和葬礼两项之外,其他的事一概不出面管理。于是诞生了“村八分”一词,这意味着被驱逐出了家族的大门。而在日本社会,为一个集团所抛弃的人,即使动机是好的,无论在哪儿,也不会被其他的集团所接受。

对家族生活的重视强化了日本人的集团意识。人们在家族内部必须奉行的以“忠”为本的一系列准则,也成为在家族以外的社会奉行的准则,模拟血缘关系是贯穿集团社会关系的重要支配原则。从这个意义上说,集团就是家族的扩大,家族本身就是一个独特的社会集团。家族的社会集团化与社会集团的家族化是互为表里的,人们可以轻易将日本独特的家族关系移植到家族以外的社会集团当中。所以,日本人无时不在集团中生存,他们被西方人视为几乎是完美无缺的有组织的人。

(二)集团主义的作用

如果将日本人与美国人做比较,可以发现:美国人奉行的原则是,我只要做别人尚未做的事,发挥出个人的能力就会成功;日本人奉行的原则刚好相反,只要我认准社会的主流,坚定不移地把自己汇入社会的洪流中去,就一定会成功。美国人总是极力显示自己的与众不同,日本人则千方百计地证明自己和大家一样。

中国也是讲究集团主义的国家,但这种集团是以家族为主的小集团,人们效忠的对象仅仅是自己的尊长而已。不同的家构成不同的“宗”,各个“宗”都有其各自的利益,在家与族这个小集团之外很难产生信任,也就很难形成超然于家族的集团。因此,中国与日本集团性的根本区别在于:中国是以“孝”为本的集团主义,日本则是以“忠”为本的集团主义;在后者的社会中,较多场合下的服从都是自愿的。但是民众的服从,与其说是对法律的遵从,不如说是对政治权威的盲从,“他们感到政治权威的利益与自己的利益是一致的,便自愿服从政治权威的要求。”[4]30

集团主义孕育了日本人的节奏和效率,在集团内部他们才能感受到生命的真实。这个连出国旅游都喜欢打着旗、排着队的民族,似乎有一种与生俱来的对于个性的厌恶,“一旦失掉了上下左右的制掣,他们非但不会感到自由,反而会失掉安全感而觉得自己什么都不是。”[12]因为一旦违反规范,个人不仅要受到外部社会的制裁,而且更加容易遭到集团的抛弃。这种情况导致了个人和集体的紧密结合。

日本人的集团主义避免了集团内部人与人之间的摩擦,以纪律维护了效率,将集团成员的合力转换成强大的竞争力量。在法律近代化的过程中,民众遵从和实践法律的行为,既是履行人生尽忠的义务,也是遵循集体主义的行事原则。这种传统的训练使得他们很快适应了社会的变革,并且推动了社会的转型。

等级制的架构涵盖了天皇、政府、民众三方面的因素,在近代化的过程中,虽然方式有所不同,但社会全体上下都在孜孜不倦地追求国家富强这一目标的实现。在这一前提的肯定与激励之下,三个因素展现于历史舞台上的身影也是各有千秋的。天皇作为国家精神统一的象征,凝聚了全体国民的力量,从而为上下一致地追求一个目标做好了精神上的铺垫。当遵守法律成为效忠天皇的一种方式时,法律的文本和守法的行为也变得神圣起来,具有了实现信仰的积极意义。政府作为天皇的代言人和国家政策的实际制定及执行者,不仅仅是借天皇之口表述了通过法制改革富强国家的意志,更直接设计和领导了法律的发展,走上了政府推进型的道路。对于天皇忠诚的强调使得民众难以违背以忠为本的社会运转原则,历史惯性使得他们对于政府规划和颁布法律依然采取了一贯的服从的态度。

当具备了“有威信的政府”和“受到良好规训的民众”[13]这些资源后,日本法律在近代的转型不能不说是从这些天然的土壤中受益良多。天皇、政府、民众三个因素的动态组合构成了在日本法律近代化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的等级制,利用这些资源则对法律近代化产生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因为,对集体目标和集体首领忠诚的要求,“可以压倒对和谐的关注,推动旧的社会形式的分化瓦解,推动旧的集体的分化瓦解以及抛弃旧式的成规陋习。在不破坏中心价值的情况下,这种潜能有助于形成急剧的社会变革的动力和能力”[4]23。

オ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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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孙歌.求错集[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237.

[13]棚濑孝雄.日本法律话语中的现代性之缺位.北京:新华文摘[J].2003:3.

Hierarchy and the Modernization of Law in Japan

LI Li瞙ui

(Faculty of Law, Kunm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Kunming 650093, China)Abstract:

First the article reviews the development and features of hierarchy in the history of Japan. Then the article analyzes the three elements including emperor, government and the masses that have elaborated important function during the modernization of law in Japan. Without the social surroundings constructed by the hierarchy, the modernization of law in Japan is too difficult to be achieved.

Key words:modernization; hierarchy; dominant position; group doctrine

本文责任编辑:张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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