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安宁权的基础及理由分析

2007-03-20 06:46方乐坤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07年5期
关键词:构建基础

方乐坤

摘 要:现实生活中,人们精神世界和谐面临着危机;为实现对公民相关人格利益的充分保护,应在我国现行具体人格权体系中增设精神安宁权。精神安宁权的构建符合人本主义的价值原则,回应了缓解当前部份人群社会心理健康状态欠佳和弥补立法欠缺的现实需求,具备相当的现实基础。

关键词: 精神安宁权;构建;基础

中图分类号:DF 51文献标识码:A

完整意义上的人,应该是生理健康和心理健康的统一体。现代生活条件下,人们在物质需求满足度不断提高的同时,越来越倾向于为自己的身心构筑一方赖以休闲的“精神家园”;在这个“家园”里,人们能够独享置身红尘纷扰之外的宁静,“无丝竹乱耳,无案牍劳形”。然而,人类心目中这种“田园牧歌式”的精神图景却面临着被自身现代存在方式的负面效应涂鸦的危险。发达的信息和通讯技术、星罗棋布的高层建筑、贯穿城乡腹地的便捷的交通线等等,使人们生活的时空距离空前拉近,人类从未像现在这样将彼此的活动范围如此紧密而便利地交叠在一起;人们在享受着现代科技成果所带来的实惠的同时,也不得不面对由生活时空拉近而导致的对安宁的被侵拢和私生活“领地”遭受侵蚀的威胁,加上传统生活秩序中各种观念和行为形态上残留的对于主体宁静精神世界的漠视与侵害,使人类似乎与最初的那份安逸自在的精神期求与理想渐行渐远了。

作为及时传递信息的方式,手机短信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便利,但现实生活中,这个担负着传输和交换个人信息功能的媒体却成了一些别有用心的人竞相图谋不当利益而肆意践踏别人精神安宁利益的“竞技场”。诸如色情段子、“地下”商业广告之类的“垃圾信息”也正在随着短信消费范围的扩大更加肆意地冲击着人们的神经。更有甚者,利用手机短信骗取钱财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人们在信息环境中的生存智慧正面临着更多的考验,规范和良好的短信服务环境几乎要成为人们的一种奢望了。与手机短信骚扰类似的还有电话骚扰的问题,由于电话是私人空间与外部连接的主要渠道之一,电话骚扰侵犯公民安宁私生活利益便有了相当的现实可能性。有些情况下,由于某种人为的因素,甚至会造成权利人严重的恐惧感,从而导致精神伤害。[

如:2004年9月,西安市新城区法院受理了这样一个案件:原告称其在西安市华山中心医院妇科门诊做妊娠常规检查时,被该医院诊断患有“艾滋病”,后原告到西安交通大学第二医院、陕西省艾滋病监测诊断中心复查,检查结果均否定了初诊结论,原告遂以此误诊导致其极度恐慌为由诉赔精神损失费1万元.(http://www.southcn.com 2004-09-08.)]这类现象中,主体精神利益受损具有直接性和严重性。比起智力健全的人,生活中一些特殊人群所受的精神恐吓更需要给予关注。例如由于狗的主人管理不善而导致儿童被狗追逐倍受惊吓,如果这种伤害只限于精神损害的话,按我国现行民法规范,受害者获得赔偿几乎是不可能的;精神病患者所处的状况也不容乐观。当我们谈论精神安宁问题的时候,理应为孩子和精神病人提供一份特别的精神佑护;作为人类,理应为自己的新生代的健康成长、为智障同类的平等生存创设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文明而富有人性的法治条件当然也是其中的应有之义。事实上,这两类特殊人群免于恐惧的权利诉求并未得到足够的重视和体现。

现实中反映出来的对于主体精神安宁利益的侵害,其原因或是群体利益的不当扩张(如短信、电话骚扰的背后多是暗含着通讯公司、超市等社会经济团体的利益权衡),或是社会组织基本职守的缺失(如传染病带来的精神恐慌),或是传统权利观念的偏狭(如对于儿童和精神病人精神利益维护意识的淡薄)。这里只是列举了此类现象中的一部分,在无限广阔的生活空间里,此类现象绝对不在少数,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该类现象会以其固有的复杂性和扩张性造成对人们精神安宁“领地”的更大侵蚀,也不是杞人之忧。这些现象同时也说明:在信息技术发达和资讯传播频繁的现代生活条件下,人际关系日益复杂,人们对于高质量生活和安宁而健康的精神状态的追求与现实世界所能提供的可能之间尚有很大的差距,这其间潜伏着令人担忧的冲突和危机,人们的精神世界的安宁与和谐面临着现实的威胁与挑战。

作为以保证安全与权利为已任的民法,理应对此类现实的危机作出回应,发挥自己的应有法治功能,满足社会主体在此问题上的人格价值需求。呵护民众精神宁静的最有效的手段之一就是构建精神安宁权法律制度。只有建立起该制度,才能为饱受精神安宁侵扰之痛的人群营造一方赖以归依的庇护所,使其找到应有的精神归宿,从人格尊严复位的快慰中找到人之为人的支点。

一、从法律上构建精神安宁权具有一定的道德基础

精神安宁权属于人格权,从本质意义上讲,其建立的基础应该归属于人格权的价值基础体系。人格权制度赖以构建的最根本的基础在于人是目的这一价值原则。从人本主义哲学的立场出发,人之为人的主体性价值应当在最普遍意义上得到尊重和体现,除非基于社会共同体基本生存条件和存在方式的考虑,这种价值均不得予以任何方式克减。在人与社会的关系中,这种价值原则应当得到最广泛的贯彻和体现,这就要求在权衡各种以人的活动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时,应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价值立场,保证人的主体性地位,除非为了主体自身更高位阶的价值考量,人始终是所有社会活动的目的指向,这个原则不服从于其他任何价值取舍,不因任何非人本的利益角逐而有所动摇。人的社会活动中要面对的两种关系是:个体之间的关系和社会与个体之间的关系。人本主义原则贯穿到这两种关系的处理中的基本要求是:一方面,任何个体不能沦为其他个体的工具,个体之间不是相互利用的关系,“在(自我)与他人交往的过程中,尤其是面临各种形式的自我间冲突时,始终将他人视为目的而不是工具,并由此形成互为目的、相互尊重的共在关系”[1];另一方面,如果不是个体共同生存和幸福的利益需求支配使然,个体也不应成为社会的工具,“对社会来说,重要的便是承认每一自我都是目的性的存在,而避免将自我或个体视为整体的工具。” [1]120这里的除外性假定条件是指:只有在维持社会个体基本的生存条件和与当下社会经济能力相适应的基本福利水平时,纯粹的个体价值才可被置于次位的考虑。这不是个体工具化的体现,也不是未能将主体目的性要求贯彻到底,而是基于“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的价值考量,为人的主体性存在和发展创造共同的基本前提,实质是在更高层次上还原人是目的的价值原则。

安全与自由是主体目的性存在的基本价值要求。从人性意义上讲,社会个体是向往安全与自由的,安全和自由是人类个性中永远高扬的大旗。安全感是人类与生俱来的需求。在人类早期阶段,人们面临的最大的生存威胁来自自然界,为了抗拒野兽侵袭、自然灾害等,人们本能地结群而居,以求在集体力量的庇佑下得以生存繁衍;知觉健全的新生婴儿在脱离母体后的第一件事情就是啼哭,以此来表达对暂时失去母体依托的恐惧。这些都表明,安全感乃人类赖以生存、世世相沿的心理基因。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和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化,人类天生的安全感也逐渐泛化为规范社会个体交往关系的普遍价值原则。现代条件下,安全的基本价值功能在于:保障主体间社会合作活动的顺利进行,为主体个性的伸张提供基本的社会前提。作为个体的人生活在社会之中,其成就自我的过程离不开对社会活动的参与,某种意义上,社会合作是个体基本的存在方式;而社会合作中交织着个体与个体、个体与社会的纷繁复杂的关系内容,是一个不能绝对为自我的主观意志所掌控的过程,其结果也因资源、机会和社会空间的有限及其分布的不均衡而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甚至有偏离基本社会公正轨道的危险。基于此,合作安全就成为主体成就自我的首要价值前提。自由是与主体安全相呼应的价值,某种程度上,人的主体活动的安全性越高,个性就能在更大范围内获得伸展空间,其自由度就越大。自由则是主体人格利益保障的内在要求,单从个体自我成就的需要这个角度讲,人是目的的价值要求就是要最大可能地彰显人的个性,最大限度地保障和实现个体自由。一般而论,人之为人的根据在于人的存在快乐与幸福,而这种生存之幸、生命之尊的体验绝对是源于充足的自由“空气”的滋养,当主体陷入某种不当的干预和强制而不能完整地拥有自由时,其生命体验的“灿烂之花”也将逐渐枯萎,其作为人的目的性存在意义也就不复存在。

精神安宁权的制度理念符合安全与自由的主体价值取向。如前所述,人们的现实处境是:社会资源相对稀缺,生活空间相对有限,社会道德水平相对滞后,传统习惯力量仍有相当大的存在余地。所有这些主客观因素的存在,就决定了现实中社会个体的生存状态的不均衡性,而这又使得社会个体生活空间内的精神安宁利益遭受不当干扰和侵害成为可能,可以说,现实生活中的任何社会个体生活安宁面临着遭受其他社会成员或组织无端侵害的危险,如本文开篇部分所示,那些令人不堪忍受的不良手机短信,那些侵入私宅的骚扰电话,那份险些置人于死地的“绝症”诊断书等,足以使我们感受到现实的无奈与悲凉。人们在现实世界中的精神安宁利益并未得到充分保护和体现,在这个社会的某些角落里,甚至未形成起码的安宁权利意识,人们在精神安宁利益保护上存在着相当大的道德价值“落差”,普遍面临着遭遇侵害的潜在危险。如果任这种不当现象毫无节制并且泛滥,将是对人格权利的漠视,可能会招致秩序的持续混乱,最终侵蚀社会共同体赖以自存的正义根基。防止这种冲突和混乱的首要途径在于创设出一种公正的规则,以保证每个个体均能保有为社会共同体一般道德体系所容纳的基本尊严。抗击侵害个体精神安宁利益行为的“公正规则”就是设立精神安宁权。将公民的精神安宁利益权利化,一定程度上意味着主体精神安宁利益的“私有化”,这是符合人性及个体内心体验的客观化规律的。诚如亚里士多德所说,“某一事物被认为是你自己的事物,这在感情上就发生巨大的作用。人人都爱自己,而自爱出于天赋,并不是偶发的冲击”[2]。通过创设精神安宁权,让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可能平等地享有社会共同体所能提供的精神安全保护,给人们留足个人生活空间,使社会个体都有机会在享有普遍安全感的精神氛围中充分而自由地保持和发展个性,免受他人侵扰。这种安全和自由的制度理念着眼于个体在社会关系中的和谐发展,既与人的主体性价值需求相吻合,也代表着人本主义社会文明的发展要求,因而,精神安宁权的设立具有相当的合理性。

二、当前保障公民精神安宁利益具有现实迫切性

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人们较为普遍地面临着社会结构及各种利益关系调整带来的心理压力。由之而来的心理健康问题成为

令人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国内外的研究表明,我国部分人群精神健康处于不良状况。据2000年世界卫生大会预测,中国21世纪最严重的疾病是心理疾病,心理健康问题将是影响中国人健康的最大问题。在北京召开的世界精神病协会年会发布的数字显示:目前我国有5%的人存在不同程度的心理障碍,13%的人患有不同程度的精神疾病。同样令人感到震惊的是与精神健康直接相关的自杀问题的统计数据。2002年,客居中国近20年的加拿大医生费力鹏(Michael Phillips)和他的中国同事在国际权威医学杂志《柳叶刀》(Lancet)上发表了《中国自杀率:一九九五——一九九九》一文,正式向世界公布,中国的自杀率已达0.23‰(大约相当于美国的两倍);而且,中国自杀者中有63%的人有精神疾病[3]。北京自杀研究和预防中心公布的数字也表明,中国每10万人中有22人自杀,大大超过0.13%的世界平均水平。另据北京心理危机研究与干预中心的调查,我国每年有28.7万人自杀死亡,另有200万人自杀未遂;自杀成为我国15~34岁人群的首位死因,全部人群的第5位死因。

心理疾病与自杀,这两个有着一定因果联系的现象,尽管各自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在一点上它们是相同的,即主体都失去了正常人的精神安宁,心理疾病是正常精神安宁缺失的一般表现,自杀则是最极端的表现;因而,维护公民的精神安宁应该成为我们观察和解决目前我国日趋严重的心理疾病与自杀问题的必要视角和切入点。值得一提的是,在广大农村,情况更是不容乐观。囿于文化水平和法治意识的贫乏,遭遇无端精神侵扰的人甚至不知自己身置何境、所遇何害,更不要说如何摆脱和自救了。可以说,比起城市中的人群,他们的状况更差。北京自杀研究和预防中心公布的数字表明,我国农村的自杀率是城市的3倍。近年来,偶有农村中小学教师采取体罚的方式教育学生导致学生服毒自杀的事情发生,而可怕的不仅是事件的本身,还有人们对此类事情的麻木态度,尽管事情在发生时会一度成为人们闲谈的焦点,但很快又会归于沉寂,这些农村学校依旧沿袭着先前的行为方式。这是精神安宁问题在中国农村所要面对的最大的社会现实。

尽管不能将所有的心理健康问题归结为精神安宁问题,引发心理健康问题的因素是多方面的,而且解决心理健康问题的方式目前仍主要限于医疗;但精神安宁利益缺乏保障是导致心理健康问题的重要方面。精神安宁利益的维护,意在从源头上防范形成心理健康问题的外在祸端,是将该问题放到社会环境的大背景里去看待,并借助法治的手段加以治理,作为一种对社会心理健康问题的事前救济,维护公民精神安宁利益的视角和努力即便不能达到釜底抽薪之效,也绝对不能算作火上浇油的坏事。这其中的道理其实再简单不过了:两个有着同样心理疾病的人,一个生活环境安宁和谐,没有任何外界不良因素的侵扰,心理安宁得到很好地呵护;另一个则情况相反,每日都生活在无名电话的恐吓之中,此君除了要应付自身心理疾病的煎熬之外,还要面对无名电话带来的精神压力。那么,两位中的哪个最先可能走向精神崩溃,想必是不言自明的。有一位割腕自杀的企业主在遗书中写道:“现实太残酷,竞争和追逐永远没有尽头,我将到另一个世界寻找我的安宁和幸福”,对精神安宁的向往及其在现实中的理想的破灭,构成了包括这位企业主在内的绝大多数自杀者走向绝路的心理根源。由此可见,维护精神安宁利益对于缓解社会心理健康压力绝非无足轻重。

由上可知,精神安宁的维护在中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中国必然由一个由注重追求经济利益的社会向兼顾人文关怀及人的全面发展的社会过渡;对精神安宁利益的关注与保护,也是预防中国社会潜在发展危机,反映了社会全面发展的客观趋势和要求。

作为以保证社会安全为已任的法律,理应体现时代精神,成为使遭受精神痛苦的人们获得精神解压的重要手段。维护公民精神安宁利益的最有效的法治手段就是设立精神安宁权。我国传统的人格意识里,有着人格物化的潜在积淀,也有过践踏人格尊严的惨痛历史教训。在我国,民众的精神安宁利益更需要一种显化的规范和保护,而不能像其他大陆法系国家那样,以一般人格权制度予以笼统保护。对我国民众精神权益保护的措施不是过剩了,而是相对贫乏。如果说,国外在公民精神安宁权保护上已开始有所建树的话,我国民众在此精神权益维护意识上总体尚未进入自觉状态。从唤起民众权利意识的功能意义上讲,在目前,矫枉必须过正,以法律手段对我国公民合理精神安宁利益的任何更理性的强调都不算过分。我国民法已在人格权立法上创造了不同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传统的模式,就应将此种创新精神继续贯穿到具体人格权类型的设定上,作出符合我国国情和社会现实需要的立法选择。

三、我国现行人格权法律体系在彰显和保护公民精神安宁利益方面存在不足

从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来看,公民精神安宁利益的保护仍处于一种比较模糊的状态,尚无具体明确的法律依据。公民人格权的宪法依据主要体现在现行宪法对于公民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等权益的保护上面。由于历史原因及立法技术所限,作为我国全面、具体贯彻宪法中民事法治精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并没有很好地解决公民人格利益的全面保护问题。该法只是将常见的人格利益类型化为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婚姻自主权等几种有限的具体人格权,至于对其他未能预见的人格利益的保护,只能从该法第101条的规定里隐约得以体现。该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而且,该法第120条关于人格侵权救济的规定也未将包括精神安宁侵权在内的其他人格侵权情形囊括进去。这样的规定对于一般人格利益的保护是远远不够的,而且在实践中也引起了一定的混乱(包括精神安宁侵权在内的很多其他人格侵权现象被不当地归为名誉侵权)。

为了弥补《民法通则》人格权制度中具体人格权类型有限、不能与发展变化的实践相适应的缺陷,我国在相关司法解释和单行民事法律中对人格权制度进行了扩展。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等司法解释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单行民事法律均从不同角度触及了公民隐私利益的保护问题。与精神安宁利益最接近的具体人格权大概就是隐私权了,实际上精神安宁侵权也即是被纳入了隐私权的统一保护范围之内。但精神安宁权与隐私权毕竟是两个不能完全等同的人格权类型;[

笔者认为, 根本意义上,隐私权的立法价值在于维护私生活信息的私人掌控状态,直接权利客体是私生活信息的保密性;精神安宁权的立法价值则在于为个体自由设定独立、完整的私域范围,直接权利客体是个体生活秩序的安宁利益。]而且,以上这些民法渊源,并没有明确隐私权这一具体人格权类型。多数情况下,则是将侵犯公民隐私利益的行为归为名誉侵权。[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的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这样一来,精神安宁利益的保护就更加没有着落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是迄今为止我国在人格权类型化立法方面最富有成效的尝试。该解释比较明确地规定了可据以提出精神损害救济的几种具体人格权类型,紧接着将其他人格利益也纳入其保护范围,标志着我国真正建立起了一般人格权制度;但是,在社会生活实践中,公民精神安宁利益保护力度的相对不足以及相关利益冲突日益加剧的趋势,已足以显示出对精神安宁利益进行强调保护的必要性。笔者认为,以上司法解释中的一般人格权保护制度是无法满足强调保护精神安宁利益的实际需要的。

可见,我国现行人格权法中的具体人格权类型均不能完整而独立地表达公民精神安宁的价值诉求,一般人格权的保护模式又不能应对现实生活中相关人格利益冲突加剧的现状和趋势。该问题只能通过精神安宁权的构建得以解决。

不仅如此,由于缺乏明确的精神安宁权的规定,导致了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对关于相关事实的认定和处理存在着明显分歧。杨立新先生在人民网BBS论坛上举示了这样一个案例:某甲刚买了一套新住房,他和乙房屋装潢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装修合同,乙的油漆工某丙在该新房中上吊死亡。住宅吉祥是民间风俗的一般要求,也是人们追求美好生活的一个重要方面。很显然,本案中某甲所受的损害纯粹是一种精神安宁利益的损害。如果现行法律制度中有关于精神安宁权的规定,则某甲将会得到具体而明确地相关法律救济,但由于立法现状所限,对此类问题的处理,或以名誉侵权论之,或以隐私侵权论之,甚至还可能有其他种“版本”的附会。类似情况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均有表现,这实际上极不利于司法成本的节省,一定程度上也降低了法制权威。确立精神安宁权,便可以澄清相关的理论分歧,同时,也便利了司法操作,节约司法运行成本,实现对公民相关精神利益更充分而高效的保护。

关于我国的人格权立法,颇值得关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除了列举几种常见的具体人格权类型外,还设立了两种新的具体人格权,即:人格尊严权和人身自由权。这大概是为了弥补现行民事法律对相关宪法原则和精神的贯彻性规定的缺失而采取的措施。作为一种执宪实践,这种态度是值得提倡的。但笔者对这种贯彻宪法精神的方式实在不敢苟同。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作为宪法性权利是当然可以的,而将其放在人格权法中作为具体人格权,未免过于笼统和空泛了,因其权利内容很难确定,不具有具体人格权的一般特征。这可能就是时下所谓的“宪法司法化”使然。而细究起来,宪法司法化“宪法司法化”提法实际上是不无问题的。在宪政国家中,宪法确立了一项基本权利,普通法律及法规等就应作出相应的贯彻性规定,使宪法性权利均能从实体和程序上得到保障和实现。科学的次级宪政法制体系应该是完整的、周密的,不能使任何一项宪法性权利或所有宪法性权利任何方面的法益诉求落空;否则,这个国家的法制体系就是欠完备的。宪法是根本大法,是国家初级法制规则;司法属于宪法之下的法律操作和运行系统。二者之间似乎只存在单向呼应和执行的问题,而不存在转化的问题。

解决宪法权利具体保护缺失问题的惟一出路是完善宪法执行层面上的基本法律制度,“实化”宪法权利保障。为此,民法中权利立法的指导思想之一即是要在保证宪法权益全面保障的同时,尽可能地对现实生活表现较为突出的某些宪法性权益进行合理的立法技术分解,尽量使权利类型和内容明确化。这是更好贯彻宪法性权利规定、保障公民民事权利的必要条件。精神安宁权的构建,其立法理念与以上思路是一致的。它是在相关现实条件成熟的前提下对相应的一般人格利益的具体化,也是对保护公民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住宅、通信自由等宪法原则的合理分解与积极贯彻,弥补了我国民事立法中相关执宪实践的不足,因而,设立精神安宁权是合理的。

四、构建精神安宁权具有现实的基础条件

关于新型权利构建的另一个关键问题是:作为权利内容的相应义务是否有兑现的现实可能性;换言之,要求侵权人为自己的侵权行为“埋单”的社会道德观念及相应的法制条件是否已经具备。精神安宁权的构建,也必须要回答这一问题的追问。

那么,作为一项新的具体人格权,精神安宁权在目前我国赖以构建的现实基础是否具备了呢?笔者认为,从相应的道德义务层面上看,应该是初步具备的。各种情形下侵犯精神安宁利益的行为违背了主体对于安全与自由的价值诉求,随着民众精神安宁权利意识的逐步觉醒,这些行为正日益遭到普遍的社会谴责。要求侵权人为自己的不当行为付出相应的代价,有着相当的道义基础。关于这一点,上文已有相关论述。这里,所要强调的是构建精神安宁权制度的相应的法治保障,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贯彻,以及近年来出现的精神安宁侵权的判例,是该制度构建具备现实条件的最好证明。自20世纪80年代《民法通则》颁布以来,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的民事法律中得以确立并逐步深化,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进一步完备。司法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适用的范围也在逐渐扩大;相应的法律文化意识也越来越深入人心,因为人格利益受损而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几乎已成为大众的维权模式。这为精神安宁权的救济途径提供了制度前提和权利文化基础。

在一些地方法院的审判实践中,也不乏因安宁侵权导致精神损害赔偿的判例。例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判过这样的案件

:某报社在2000年12月15日的专刊上将招聘影视业务代表的电话号码误登成家住北京海淀区四季青乡的宋女士的家用电话号码,致使宋女士家中每隔几分钟便会接到应聘者打来的电话。接连不断的电话铃声严重干扰了宋女士一家人正常的生活,家中两位患有心脏病的老人更是深受其害。宋女士在与报社协商没有结果的情况下,起诉到海淀区法院。该报社在法院判决前通过媒体刊登《致歉函》,对误登电话号码一事予以更正并向宋女士一家致歉。海淀区法院通过审理认为,公民在使用私人电话时有权决定其号码的告知范围,亦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同意使用其电话号码;报社的行为侵犯了宋女士的私人电话使用权与家庭生活安宁权,此前报社虽作了更正致歉,但不足以弥补侵权行为给宋女士造成的损失。据此,法院认定宋女士一家生活、体息的安宁权受到了侵害,并在综合权衡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情节、损害后果以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基础上,依法判决侵权者赔偿精神抚慰金800元。此案成为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后,首例认定公民享有安宁权并判决精神赔偿的案件[4]。类似的判例也出现在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法院的判决中:原告赵某称,2004年7月3日深夜,他们一家三口熟睡之时,家中的窗户玻璃突然被喝醉酒的陈某击碎;15岁的儿子被吓醒,呼叫着冲出房间,后一直不敢回家睡觉,最终成为刺激性精神病人。受理该案的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民应当享有“安宁权”,被告陈某的行为致原告受到突然惊吓,精神受到刺激,给原告造成了精神痛苦,故判令被告陈某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4 000元[5]。在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法院1993年7月审理的“王忠泰诉福建省地图出版社出版物上错印电话号码致其受电话骚扰损害赔偿纠纷案”中,当地法院也以精神损害为由判赔原告费用若干。

尽管我国没有英美法系国家“法官造法”的司法传统,但以上案件的判决结果足以代表了类似案件司法处理的趋势。公民精神安宁利益的维护作为一个无法回避的话题,已经在相关司法实践中得到明确的体现和确认,精神安宁权作为一项具体人格权,也已突破现有法律制度的限制,获得了司法层面的认可;而且,随着精神安宁利益问题的日益突出以及相关制度的司法冲突的加剧,精神安宁权的司法层面的认可范围将进一步扩大。这是精神安宁权制度赖以确立的重要现实条件和依据。

从人本主义的价值原则、缓解中国社会心理健康问题和弥补立法疲弱的现实需求等角度考虑,应该在我国民法体系中创设精神安宁权。出于维护现有民事权利体系稳定性的需要,在我国现行具体人格权体系框架内增设精神安宁权,是必要且可行的;而在现代社会条件下,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精神生活水平越来越成为衡量整体生活质量高低的重要方面。我们是否有理由预期,在为期不远的将来,随着精神性需求在人们生活中地位的提高,精神安宁权将成为人们追求更为普遍意义上的精神利益的一种法律武器,从而成为与财产权利并驾齐驱的权利。实践是法律演进的“航标”,在蕴含着各种复杂趋势的社会生活面前,天然地带有实用本性的法律及法学也会相应地预示和应对各种潜在可能。面对变动不居的社会生活,我们相信民事权利的内在要素也是一种动态的存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绝无仅有的“一元钱官司”,已经以不争的事实说明了人格尊严等精神利益在人们生活价值体系中日益重要的地位;同时,我国现行民法也已为因某些特定财产损失而导致的精神损害设定了明确的救济途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在中国这样一个处于转型时期的社会里,以精神质量为主要尺度的生活层次的提升代表着一种普遍的客观趋势,当现有的权利体系不能继续承载人们越来越多的精神期求时,精神安宁权突破目前预设的格局,成为胜任人们新的精神革命的旗帜,也不是完全没有可能的。当然,这需要大量的相关实践和理论的铺设,希望本文所做的努力能收启迪之效。オお

参考文献:

[1] 杨国荣.伦理与存在——道德哲学研究[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120.

[2]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昊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55.

[3] 吴飞.无言的游魂——“理解自杀”札记之一[J].读书,2005,(7):3.

[4] 马军.报社广告有误电话扰民该赔 公民“安宁权”索赔有价[N].检察日报,2001-06-30.

[5] 蔡璐.醉酒者半夜砸窗吓坏孩子 侵害安宁权闹事赔四千[EB/OL].www.zynews.com,2005-05-23.

On the Feasibility of Constructing the Spiritual Tranquility Right

FANG Le瞜un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Chongqing 400031, China)Abstract:

In practice, peoples harmonious spiritual world is confronted with crisis. In order to protect the relative personality rights of the citizens sufficiently, the spiritual tranquility right should be subjoined to the present system of personality rights in China. Constructing the spiritual tranquility right is in accord with the principle of humanism. Moreover, it responses to the present need of relieving social psychological health, makes up the defaults in legislation, therefore constructing the spiritual tranquility right is in need of reality.

Key words:spiritual tranquility right; construct; foundation

本文责任编辑:汪世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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