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监察推进煤矿责任保险

2009-01-07 03:05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劳动保护 2009年11期
关键词:保险金额人身投保

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江西省共有各类煤矿企业663处,其中国有重点煤矿21处,国有地方煤矿83处,乡镇煤矿458处。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2006]23号”文件精神和2008年国务院工作要点中关于发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要求,江西省煤监局紧紧围绕提高煤矿企业抗风险能力、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这个主题,大力推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领域引入保险机制工作的深入开展。截至2008年底,江西煤矿企业井下从业人员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参保率为95.24%,人均保险金额为13.80万元。

推进工作的组织保证

政府重视,积极协调。几年来,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全省责任保险发展工作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5]3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6]31号)等文件,为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开展责任保险工作,完善社会管理和保障体系,提出了有关要求。我局也根据《煤炭法》有关规定,深入到煤矿企业、地市煤炭管理部门和省、地有关保险部门进行充分调研,并在调研的基础上,与江西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联合下发了《关于煤矿企业依法为井下作业职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提出4条意见,一是煤矿企业必须依法为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二是煤矿企业为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最低投保额度;三是对因煤矿未参加保险,一旦发生井下伤亡事故,因经济补偿不力而出现有关问题,给社会造成不安定因素的,将严厉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四是各煤矿监察机构要依法加大对煤矿企业是否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监察力度,并将监察情况及时通报煤矿企业及其所在辖区人民政府。

明确职责,加强领导。为了强化煤矿企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省煤监局主要负责人分管该项工作,亲自参加我局与保险公司召开的座谈会,并对做好煤矿意外伤害保险提出具体要求和措施。明确人事培训处具体负责有关工作,并要求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好这项工作,落实好负责这项工作的具体部门。

准确把握,明确目标。针对江西省煤矿企业参加意外伤害保险的实际情况,省煤监局明确提出,要逐步建立起符合煤炭行业安全发展需要的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初步形成“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煤矿安全生产领域意外伤害保险发展机制。通过几年的努力,力争实现煤矿安全生产领域保险产品体系相对完备、保险服务覆盖全面、突出事故预防机制、风险管理水平显著提高的发展目标,促进多方合作共赢。

落实措施 有序推进

加大宣传,提高认识。多年来,江西省煤监局充分利用会议、报纸、省局网站等多种机会和宣传媒体,大力宣扬推进煤矿意外伤害保险的积极意义;监察员深入煤矿开展监察,在检查和监察煤矿安全措施时,帮助企业提高参保意识,促进企业积极参加意外伤害保险;省煤监局和监察分局领导下基层作专题报告,把推进煤矿意外伤害保险作为一项重要的内容。三管齐下,效果明显,企业参保投保的自觉性不断提高。

充分调研,查找问题。为摸清底数,针对性地做实做好工作, 从2004年起,省煤监局就积极开展了煤矿企业保险工作专项调研。当年共调研市县国有和乡镇煤矿744处。被调研的矿井共有井下作业人员2万4807人,最高的给个人投保了保险金额10万元,最低的投保了保险金额1万元。

2007年,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要求,江西省煤监局及各分局精心组织,抽调精干力量进行细致地调研,3个分局在辖区内发放调查表近700份,各类煤矿按要求填写了调查表,全省共收回调查表650份,各监察分局对每张调查表进行了认真的审核和分析,掌握了大量的信息和数据。2次调研,不仅增强了煤矿为井下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意识,而且在向广大矿工普及有关保险的法律知识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积极协作,共同推进。几年来,省煤监局及各分局,与有关保险公司保持积极的联系,不定期地开展省煤监局与省公司、分局与地市保险公司的工作联系,采用会议、联合调查、专题座谈等多种形式开展工作,经常性地互通信息,有针对性地解决出现的问题。帮助保险公司运用费率杠杆调节手段,促进煤矿企业加强和改善安全生产工作。

出台措施,推动企业参保。为了强化煤矿企业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工作,省煤监局出台多项措施。

把发展意外伤害保险纳入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划中,引导、鼓励煤矿企业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明确要求省煤监局和分局把煤矿是否办理了井下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作为专项监察、重点监察和日常监察的一个重要监察项目,并在保险人数、保险金额上严格检查,并要下达执法文书,对未投保或投保不足的给予依法处罚。

充分利用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促进煤矿企业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坚持把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要求,落实到安全生产整顿、安全程度评估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发证工作之中,抓住整顿验收、安全程度评估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发证关键环节,严格审查,严格把关。

开展保险专项监察

加大对煤矿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执法力度。《煤炭法》第44条明确提出了“煤矿企业必须为煤矿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省煤监局和各监察分局充分依据该条款,在组织的有关专项监察、重点监察和日常监察中,加大对煤矿意外伤害保险工作进展的执法力度。

开展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专项监察工作。早在2004年,江西省煤监局就开展了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专项监察。2004年全年共监察矿井744处,其中地方国有煤矿64处,乡镇煤矿680处。这744处被监察矿井,年生产能力1321万t,共有井下作业人员2万4807人,参保人数2万2846人,占井下从业人数的92.09%,保费1529万元,人均保险金额3.15万元。 从监察情况来看,各煤矿保险意识基本起步,除个别煤矿在检查时才参保外,绝大多数在年初都已购买了中国人寿的《国寿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团体意外医疗保险》。此后,除特殊情况外,省煤监局每年都开展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专项监察工作。用专项监察来推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领域引入保险机制工作的深入开展。

坚持专项监察,不断提高参保率。通过专项监察,省煤监局及时发现了企业参保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煤矿企业保险意识薄弱,投保意愿不足。从煤矿企业来看,大部分省属国有煤矿安全状况好、事故率低,致使他们对商业保险重视不够,认为得不偿失,主动投保商业保险的积极性并不高;乡镇煤矿采煤工艺落后,雇佣人员多,风险集中,但受利益驱动,侥幸心理严重,不愿额外增加对矿工的安全投入,对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障也不是很重视。二是参保人数不足,保险覆盖面小。全省煤矿企业的井下作业人员一般为三班作业,人员不确定,煤矿企业投保时大多没有足额投保,给商业保险全员足额理赔带来了困难、增加了风险。三是市场分化与单一产品的矛盾十分突出。从企业的类型看,国有煤矿的安全状况较好,所面临的风险较小,而乡镇煤矿由于资金缺乏,设备简陋,所面临的风险较大,而保险公司在提供保险产品时,产品单一,没有有效区分不同的风险种类,不能满足不同规模、不同安全条件的煤矿企业的要求,也不能满足不同群体的不同保障需求的要求。产品供应和市场需求难以吻合,市场需求得不到满足。针对这些问题,省煤监局及时与保险公司沟通,使他们能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产品,适应市场的需要。

2008年,省煤监局又对全省133处(抽查)煤矿企业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参保情况进行了专项监察。133处煤矿年生产能力765万t,共有井下作业人员1万2438人,参保人数1万1846人,占井下从业人数的95.24%,比2004年增加3.15%;保险金额16.35亿万元,人均保险金额13.80万元,比2004年人均增加保险金额10.65万元。特别是江西省煤炭集团公司,从2008年开始,启动了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工作,为其所属煤矿企业2万5832名井下作业人员办理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每人20万元,同年共获理赔400万元。

几年来的工作使我们体会到:加强领导是做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关键;积极调研、认真组织,措施到位是做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基础;监察到位是做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有力措施;责任落实是做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根本保证。

编辑林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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