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则案例分析信用证结汇方式下出口商应注意的问题

2009-02-03 10:24陈晓梅
对外经贸实务 2009年1期
关键词:收汇结汇货款

陈晓梅

众所周知,信用证是一种由银行依照客户的要求和指示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因为信用证涉及到银行信用,与汇付,托收等结汇方式相比对买卖双方有较公平的保障措施,受到了国际贸易业务人员的欢迎,成为目前国际贸易中最主要、最常用的支付方式。但世界上没有任何事物是绝对的,就国际贸易的结算方式而言,任何一种方式对买卖双方来说都存在一定的优缺点,对信用证来说也不例外。本文从一则案例出发,分析在采取信用证结汇方式下出口商应注意的问题。

一、基本案情

2007年湖南A公司与日本B企业签订出口大米合同,合同规定出口数量1500公吨,单价160美元/公吨,允许10%的数量增减。对方如期开来了信用证,证中规定:总金额240000美元,数量1500公吨。我方出货1560公吨,提交249600美元的单据提交银行。议付行审单时指出:单据金额已超出信用证总金额,要求A公司更改单据,发票数量改为1500公吨,金额240000美金,保证信用证项下的金额能安全收汇。A公司按议付行的要求更改单据,多出的60公吨货物,价值9600美金改为D/P收汇。最后249600美金货款均安全收回。

二、案情分析

(一)银行要求改单是否有必要

信用证最主要特点之一“是一项独立的文件”,而信用证与合同的关系在UCP600第三十条a款明确地指出“就性质而言,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依据的销售合同或其它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提及该合同,银行亦与该合同完全无关,且不受其约束。”因此我们应依据具体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具体条款要求来制单结汇,而不用牵涉合同中的10%的增减条款。案例中信用证中规定:“总金额240000美元,数量1500公吨”,其他地方也无增减条款显示,那么此案例适用UCP600的第三十条,b款“在信用证未以包装单位件数或货物自身件数的方式规定货物数量时,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只要总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据此我们知道,案例中数量应该可以有5%的增减,即最多可发运1575公吨,但不能超过改信用证的总支取金额USD240000.00。换句话来说,这里其实可以理解为数量只能少5%,而不能多,因为一旦多出的话,就会超出信用证的总金额。因此,在此案例中,如果直接发1560公吨的话,粗看似乎数量符合5%的增减幅度,但这时货物总金额则达到USD249600.00,超出了信用证的总金额而造成单证不符,进而会影响安全收汇。因此A公司应议付银行要求改单是正确的决定。

(二)综合运用不同的结汇方式

在此案例中,A,B公司签订合同时以信用证作为支付方式。但实际发货时货物数量多于信用证规定,这时要求修改信用证显然时间上不可取。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知道,为了首先保证信用证项下的绝大部分货款的安全结汇,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必须按原证金额和数量制作,做到单单一致,单证相符。而多出的60公吨,9600美金,则通过A公司与B公司协商采取D/P的结汇方式。这样L/C与D/P的结合使用,既保证了原信用证项下货款的安全收回,同时也做到了多创汇。

(三)数量超过信用证规定时出口商的应对措施

此案例所涉及到的其实是外贸公司经常会面临的一种情况:实际出货比原计划要多。对于一名外贸出口公司的业务员来说,经常会产生工厂实际生产的货物的实际数量超过客人开来的信用证的规定,应该怎么办?对出口商而言,当然还是想把这部分多出的货一次运送完。一来可以做到多创汇,二来可以节省运费,另外还可以帮工厂减少库存。但怎么做才能保证安全收汇呢?

这时首先要做的是,与客人协商,请求客人接受多出的货。客人同意的话,则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具体做法:

1、修改信用证。如果时间允许的话,可要求客人修改信用证——增加金额及数量的溢短装条款或直接增加数量及金额。然后按照修改后的信用证缮制单据,达到单单一致,单证相符。此做法的缺点耽误时间和增加成本。与客人协商修改信用证,对方银行的修改信用证开到我方都要花费一定的时间。在此案例中因为时间问题而不能采取此方法。另外信用证的修改费一般都由出口商承担,虽说金额不是很多,但都是增加成本的一个因素。特别是如果订单本身金额也不很高的话,则此费用更显明显。

2、不同结汇方式的综合运用。制作两套单据,一套按信用证规定的金额及数量出单,另外多出的部分再做一套单据采取D/P,D/A 或T/T等方式收汇。如上面案例中就是采取L/C与D/P两种支付方式相结合。既保证了原信用证项下货款的安全收回,同时也做到了多创汇。

采用信用证与其他结汇方式相结合的措施在时间和费用方面都优于第一种修改信用证的方法。但采用此做法要注意几个问题:首先,重点是要保证信用证项下货款的安全收汇,毕竟这部分货款占绝大多数。这就要求做到保证信用证项下单据的无可挑剔。其次,有收汇把握实采取其他结汇方式的结合使用。D/P或D/A及T/T部分收汇问题,我们都知道,是否能安全收汇靠的是客户的商业信用。因此决定采用与其他收汇方式结合的做法时,很重要的一点是对客人比较了解,对多出货物部分货款的收汇有把握。否则可能货物多发出去了,多余的货款却收不回。另外,还要要注意提单的缮制。因为这时是两套单据,提单要做两份。一份提单按照信用证的金额和数量要求做,另一份则是其他收汇方式下的提单。货物装船的时候即使是一批装运,但业务员要提醒船公司按要求出两份提单,特别是保证信用证项下的提单的货物数量的正确性。否则信用证项下的提单会产生单证不符的而带来收汇的困难。

三、启示

从上面的案例分析可以看出,采用信用证结汇方式时,出口商必须注意的问题有:

1. 严格按照信用证要求及相关国际贸易惯例制单。单证一致,单单一致。这是安全收汇的首要前提。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之间要相同,单据和单据之间不能有差异。当然这点在UCP600中已有所改进,虽然原则上不要求完全的“镜面”一致,但作为出口商还是应严格要求自己,努力保证信用证项下单据的“无可挑剔”。只有做到单证一致,单单一致,货款的安全收汇才会有保证。

2.认真审证,必要时及时修改信用证。出口商收到客人开来的信用证之后,应该及时审核信用证与出口合同是否有出入,特别是对于大米等数量不好控制的大宗货物,尤其要注意信用证的溢短装条款,根据相关国际贸易惯例确定信用证要求的具体数量,有必要时应及时要求客人修改信用证。在前面所述的案例中,如果出口商能够及时发现信用证的增减条款与合同的不同,并向客人提出修改信用证,就不会发生后面的修改单据的问题。

3.灵活运用多种结汇方式。签订出口合同时尽量采用相对比较稳妥的信用证结汇方式。特别是现在国际金融海啸席卷全球,出口货款是否能安全收回的问题变得尤为突出。出口商应尽可能采取属于银行信用的L/C结汇方式。但当实际出货数量与订单数量由出入(特别是多出货时),出口商应在首先保证信用证项下货款的安全收回的前提下考虑多种结汇方式的综合运用。多出部分的货款在收汇有把握的前提下可采取D/P,D/A或T/T结汇。

4.加强对客人的了解及沟通,保证安全收汇。无论采取何种结汇方式对客人的了解及沟通都很重要,因为出口货款能否收回很大程度上都取决于客人的信誉、经营状况及对货物的实际满意程度及需求。客人经营状况比较好时,付款也很爽快。这时即使不是常年做单的老客户,只要是真心需要购买出口商的商品,采取灵活多样的结汇方式都问题不大。但如果客人本身的财务状况出了问题,即使采用的是信用证这种结算方式,对出口商来说也不是绝对安全的。这时客人肯定会想方设法拖延付款。拖延付款的方法很多,比如进口商可以挑单据的不符点,即使通过银行间的交涉不符点最终不成立,但这样做至少可以拖延付款时间。何况很多时候,单据的缺陷或错误是很难避免的。不符点一旦成立,即使进口商最终接受单据,对进口商来说有利而无害。一方面付款时间延迟了,另一方面付款总额可以少于原定单总额(不符点的费用可以扣除)。出口商一定要及时了解客人的基本经营状况和真实意图,保证安全收汇。

在出口商的实际发货与信用证规定的数量由出入时,与客人的沟通就显得尤为重要。如案例所述,实际货物超过了信用证数量,这时就应与客人沟通,看对方是否愿意接受多出的货物。在了解客人的真实意图及保证收汇安全的情况下,可采取信用证与其他收汇方式的结合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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