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八”时代劳工权益保护

2009-02-27 06:47郭晋晖
农产品市场周刊 2009年4期
关键词:劳工合同法争议

郭晋晖

《劳动合同法》实施效果

程延园(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劳动合同法》这一年来的实施效果可以用喜忧参半来形容。企业为了减少和规避新法,大量用承揽合同关系来取代劳动关系,劳动者权益受损的情况比比皆是,致使劳动争议案件这一年大幅提升。

去年随着《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冲裁法》的实行,与前年同期相比,劳动争议案件平均增幅高达50%-300%,个别地区高达500%。新法带来了新的利益诉求,一些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要求企业支付三五年前,甚至10多年前的加班费,绝大多数数额在几万元到几十万元之间,劳资关系的矛盾更加的复杂化。

华生(燕京华侨大学校长):从《劳动合同法》本身来说,并没有提升企业成本。因为这个法律并没有硬性规定企业应该按多少比例来交社保费用。现在的关键是,《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细则都没有对这个问题说清楚,各地是按当地劳动部门的标准来缴纳的。事实上,企业缴费及其负担是可以根据经济发展情况来研究制定的。

从《劳动合同法》制定到现在的争议重点都放在了对法律基本原则的分歧上。我认为,《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工权益的原则是没有错的,因为农民工正在成为就业主体,由于对于农民工存在着歧视,因而在市场无法保护他们的情况下,劳工权益必须有国家出面来保护。

可否豁免部分企业

王一江(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劳动合同法》最根本的问题是没有区别对待不同企业,在经济下行、就业成为突出问题的当前,应该对中小企业实行《劳动合同法》的免除。人大应通过补充立法明确中小企业是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这是符合国际惯例的,世界上很多国家劳动立法对中小企业都有一些特定的豁免条款。

常凯(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劳动合同法》的核心是将劳资关系由法外运行变为法内运行,各界对于这部法律具体条款的争议是正常的。既然全国人大已经通过了这项法律,并在最近一次的执法检查中对这一年的执行效果给予了基本肯定,短期内不可能对法律进行修改,企业还是应该遵照执行。

可以考虑对小企业适用《劳动合同法》做出一个特殊的规定,但这并不是对所有的中小企业。这个范围应该限定于微小企业,比如10人以下以及初创企业等等。

华生:现在不是对《劳动合同法》修改的问题,而是整个社会要改变态度的问题。《劳动合同法》之所以引起了强烈的反弹,是因为它触及了这些年来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基本问题——中国大量使用廉价劳工作为经济支撑的主要来源。

无论是说《劳动合同法》的暂缓执行还是豁免部分企业,我都是不同意的。因为法律的松紧度不能根据经济情况来进行调整。在经济困难的时期可以讨论是国家多保护一点还是企业多保护一点,而不是经济一困难就放弃对于劳工的保护。

国家对于中小企业应该有另外的扶持政策,而不能通过法律来对它们进行豁免。中小企业是就业的主战场,如果对这些企业进行豁免,那么在这些企业就业的劳动者就成为了国家的“二等公民”,法律怎么会允许这种不公平的情况出现?

保护劳工权益

姚先国(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院长):《劳动合同法》在执行中存在三个不对称,一是保护劳动者的动机与劳动者的意愿不相吻合,二是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重点和劳动者权益实现状态不对称,三是劳动者保护的要求与现在就业态势之间的不对称。在目前经济下行阶段,与其通过《劳动合同法》来保护劳动者权益,还不如通过加强社保来让工人有更强的谈判筹码,从而通过市场来进行调节。

《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同时出台,但基层反映这两个法律在执行过程中是矛盾的,要促进就业,必须广开门路,鼓励创业,支持灵活就业,但创业初始的小企业,对《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很难满足。当前金融危机,找工作难,一些大学生甚至打出了“零工资”的旗号,还何谈社保和加班工资?

在当前来说,要保护农民工的权益,最核心的还是要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如果农村医疗、教育这些都由政府提供了基本保障,外出打工的农民就有了谈判的筹码。

华生:经济下滑更要保护弱势群体。目前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困难会比较多,国家要多给予扶持政策,比如符合一定条件的困难中小企业,中央或是地方财政拨款进行社保缴费,只要通过削减会议费、招待费这部分钱就出来了,并不是很困难的事情,家电下乡已经这么做了。事实上,如果能够通过这种措施来保住就业岗位,对于内需的拉动作用不容小觑。

常凯:在经济下行时期,执行《劳动合同法》的重点不再是强调具体的劳工标准,比如最低工资可以缓调,社保可以缓交和少交。但法律所规定的程序必须执行,比如裁员方案要通过职代会审议,裁员要提前三十天告知等,这些将有助于缓和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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