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劳务合同发生纠纷仍属劳动争议

2009-03-17 09:14中国法律信息资源网
农民科技培训 2009年2期
关键词:古蔺县保障局何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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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何某在四川省古蔺县某煤厂工作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何某于某日凌晨3时许,在井下采煤作业时被瓦斯燃烧烧伤,送入医院治疗。厂方遂与何某达成协议:何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生活费、误工费和出院后的疗养费、医药费由古蔺县某煤厂全部承担。今后,何某不得以任何借口找煤厂索取钱物。协议签订后何某当日领取了古蔺县某煤厂支付全部费用。后何某根据古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古劳社险(2002)83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确认自己系因工受伤,按规定应享受有关工伤待遇,遂向厂方请求享受工伤待遇。对此,煤厂不予理会。后何某经古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何某因工伤残鉴定的结果为符合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十级。为此,古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仲裁裁决书如下:一、终止煤厂与何某的事实劳动关系;二、由煤厂一次性支付给何某伤残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津贴及住院护理费,共计10066元。对此,煤厂表示不服,认为双方未签订劳务合同,理应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不应负担伤残补助金,并向人民法院起诉。请问: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发生的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分析:何某与某煤厂构成事实劳务关系,他们之间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范畴。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关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实际上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劳动争议”的规定,可见,何某与某煤厂纠纷属于劳动争议范畴。第二,何某在古蔺县某煤厂井下采煤作业时被瓦斯燃烧烧伤,经古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古劳社险(2002)83号文件确认何某属因工受伤,按规定应享受有关工伤待遇。古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符合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十级,煤厂并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因而,古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古劳社险(2002)83号文件,古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的古劳鉴(2002)63号文件已发生法律效力,即何某属因工受伤,按规定应享受有关工伤待遇。第三,何某与某煤厂所达成的协议只体现了部分国家工伤保险待遇,且协议时何某尚未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协议中也未包含该伤残定级的内容。故何某请求享受工伤待遇与古蔺县某煤厂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以劳动争议受理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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