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利之辨”的伦理意蕴及其现代转换

2009-03-19 04:37何小春
船山学刊 2009年1期
关键词:当代价值

何小春

摘要:“义利之辨”是中国传统思想论争的一个核心议题。深入考察和发掘传统义利文化的合理内核并进行现代转换,对于我们在现代化社会转型时期构建社会主义新型义利观,实现正确的社会价值导向,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义利之辨;义利合一;当代价值

中图分类号:B22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7387(2009)01-0133-04

“义利之辨”是中国思想史上一种值得重视的文化现象。它涉及人们在利益与道义、物质生活与精神追求、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等一系列矛盾关系问题上的道德观念和价值选择。尤其在社会变革时期,“义利之辨”对社会主导价值观的形成起着重要作用。长期以来,历史上各个理论学派的思想家都予以其极大关注,提出了各种不同的主张和观点。形成了不同理论形态的义利观。但就义利关系的价值定位及实现方式来看。他们则具有一种内在本质上的共通性的价值观念,主要表现在三个层面:一是“人之同欲”的性命论,二是以义制利的道德原则,三是义利合一的价值取向。当代中国正处在急遽变革之现代化社会转型进程中。现代化带来了整个社会的结构性转化,与这种转化相适应,道德价值观念领域也发生了深刻的变迁。在这一历史境遇下,深入考察和挖掘传统“义利之辨”蕴含的深层内核及基本精神,并进行现代诠释与转换。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实现正确的社会价值导向。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人之同欲”的伦理体认

在中国传统义利之辨中,首先提出了一个基本观点,就是“利者,众人所同欲”的思想,即认为物质利益是人们生活的基本条件,也是人们的共同欲求,“人无利。直是生不得,安得无利?”(《二程集,河南程氏遗书》卷十八)没有利,人就不能生存,故利是人生的正当欲求。肯定利欲的客观存在和合理性,这点在古代很多重要思想家的言语、论著中皆有揭示、阐发。

以孔子、孟子、荀子为代表的先秦儒家,从人性论的角度肯定了人们的利欲之心和逐利行为之必然。孔子认为追求富贵是人的自然本性,“富与贵,人之所欲也”(《论语·里仁》),指出君主治国应以民利为重,要“因民之利而利之”。孟子也讲到:“欲贵者,人之同心也”;“食色,性也”(《孟子·告子上》)。荀子亦断言“好利而欲得者,此人之情性也”(《荀子·性恶》)。他说:“凡人有所一同:饥而欲食,寒而欲暖,劳而欲息,好利而恶害,是人之所生而有也。是无待而然者也,是禹、桀之所同也。”(《荀子·荣辱》)“夫人之情,目欲綦色,耳欲綦声,口欲綦味,鼻欲綦臭。心欲綦佚。此五綦者,人情之所以不免也。”(《荀子·王霸》)孟、荀认为,人们都有追求私利的欲望,并且肯定了这种物利需求从根本上说必要的、合理的(衣食住行乃人生之所需),故要“养人之欲,给人以求”。

墨子是春秋战国时期小生产劳动者的思想代表,较之儒家更能体会到以力谋生、以力谋利的艰辛,也更能理解物质利益的重要性。故他十分重视“人之所欲”,“凡五谷者,民之所仰也,君子所以为养也”(《墨子·七患》),“食之利也,以知饥而食之者,智也”(《墨子·三辨》),“生为甚欲,死为甚憎”(《墨子·七患》),人的物欲乃生存所需,并向为政者大声疾呼“必使饥者得食,寒者得衣,劳者得息”(《墨子·非命下》)。

宋代思想家陈亮则明确提出“人之同欲”的性命论,“耳之于声也,目之于色也,鼻之于臭也,口之于味也,四肢之于安佚也。性也,有命焉。出于性。则人之所同欲也。”(《陈亮集·问答下》)陈亮将“利”描述为声、色、嗅、味等,从朴素的直觉出发,认为追求声、色、嗅、味是人的自然天性,是人所共有的欲望。只有满足人的正当物欲,才是顺人之情。

明清之际的李贽、王夫之等从实用化的视角。提出“利”是“生人之用”,不可或缺。李贽指出,“穿衣吃饭,即是人伦物理;除却穿衣吃饭,无伦物矣。”(《焚书,答邓石阳》)王夫之也说:“出利入害,人用不生”(《尚书引义》卷二),指出人离开物质利益就要陷入危害境地,不能充分发挥人的作用。

总的说来,古代先哲们是从自然主义人性论出发,把利益同人的自然需要及其欲望联系起来,由此确证人对现实利益需求的普遍合理性,这无疑是一种颇具积极意义的理论姿态。事实上。追求私利是任何时代任何国家的人们的普遍心态。问题在于怎样去求?利益追求的合理性限度又何在?利之所得是否合宜或应当?这是关乎社会伦理生活秩序的基本问题。对人类求利行为或自然本性的反省和批判,正是中国传统义利之辨展开的逻辑起点。

二、“以义制利”的道德原则

物质利益是社会生活的基础,对这一问题是否处理得当,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安危治乱。诚如孟、荀所言,“上下交征利而国危矣”(《孟子·梁惠王上》)、“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荀子·礼论》)因此,在物质水平低下的古代。如何引导民众的利欲之心,使之保持在社会运行所允许的范围之内,就成为传统义利之辨不可回避的议题。对此,先哲们提出“以义制利”的思想,以一定道德法则来统率物质利益的取舍与分配,使人的物欲得到合理的安顿。

荀子讲道:“然则从人之欲,则势不能容。物不能赡也。故先王案为之制礼义以分之。使有贵贱之等,长幼之差,知愚、能不能之分,皆使人载其事而各得其宜,然后使悫禄多少厚薄之称,是夫群居和一之道也。”(《荀子,荣辱》)荀子认为。由于物质匮乏,人的欲望是不能无限制地加以满足的。故须“制礼义以分之”,通过礼义来调节人们的求利行为及其利益关系,使人各得其宜。

司马迁在《史记·礼书》篇中也表达了类似观点。他提出“人生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忿,忿而无度量则争,争则乱。”司马迁认为,人的欲望与可以满足欲望的物质之间始终存在着矛盾,并由此导致人与人之间的冲突,要消除这种不和谐,最好的对策是“制礼义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使欲不穷於物,物不屈於欲,二者相待而长”(《史记·礼书》)。“制礼义”之目的是“养人之欲,给人之求”,既保证人们的正常欲求,又能促进物质的增长,而不是压抑扭曲人们的利欲之心。这一思想显然包含了“以义制利”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以义制利”的思想旨趣不在对“利”本身的绝对否弃,而是为社会多元利益主体在对待现实利益问题上确立起一种“正当”的价值标准,以期上下贵贱等级“无相夺伦”,相互尊重而达至“有序——和谐”的状态。首先,在观念层面,要求人们形成以义为上的价值共识。孔子明确主张“君子义以为上”(《论语·宪问》)、“君子义以为质”(《论语·卫灵公》),认为君子应当以义为根本。墨家则从义的现实价值(可以“利人”)方面将其视为“天下之良宝”,提倡“万事莫贵于义”(《墨子·贵义》)。贵义,就是主张把国

家、人民的公利放在第一位,在这点上与儒家的重义轻利是相通的。其次,在实践生活领域,强调对义利要有正确的取舍。道德主体在面对义利矛盾时如何进行抉择,是见利忘义还是先义后利,是求义还是取利,反映了社会基本的荣辱价值取向。孔子指出。“义然后取,人不厌其取”(《论语·宪问》)“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论语,述而》)对利的取舍,要以道义为准绳,若利益符合道义时,则可取之;反之,则坚决舍弃。孟、荀继承和发展了孔子这一思想,孟子认为,当义和利发生冲突、不可兼得时,应坚持道义而放弃物质利益,必要时可以“舍生而取义”(《孟子·告子上》)。荀子主张先义而后利,认为“先义而后利者荣,先利而后义者辱”“保利弃义谓之至贼”(《荀子·荣辱》)。墨家也主张以义取利,“不义不富,不义不贵,不义不近”(《墨子-尚贤上》),“必顺虑其义,而后为之行。”(《墨子·非攻》)“利”同样是从属于“义”的。

“以义制利”,作为一种调整义(“公”)与利(“私”)关系的道德原则,它告诉人们,对于利要有一种理性的制约,不苟取,不妄得;以义为上,公利为重,鼓励人们超越功利境界,追求完善的道德人格。这种道德原则,无疑有它的进步性、合理性,不仅在历史上培养了中华民族重大义、尚情操的道德风尚;即使在今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语境下,对于人们正确处理义利关系,仍具有极大的指导意义。

三、“义利合一”的价值取向

从历史经验与社会发展的要求来说,“义利”关系总是辩证的:一方面,“义”的产生源起于制“利”的需要。“利”的获得必须以“义”为前提:另一方面,在“义”的前提下,必须努力促进“利”的实现。不能离义而言利,也不能离利而讲义,把义利统一起来强调道义与利益的一致性和兼容性,这一点是贯穿于传统诸子中“义利”关系的根本精神所在。历代思想家对此都有精辟的论述。

儒家孔子肯定义中之利,认为合乎义的正当利益应该努力去追求,“富而可求也,虽执鞭之士,吾亦为之。”(《论语·述而》)可见,孔子并非只讲义不讲利,没有把义与利对立起来。荀子全面顺承了孔子义利观的诠释理路,明确提出了“义利两有”的思想。他说:“义与利者。人之所两有也。虽尧、舜不能去民之欲利。然而能使其欲利不克其好义也。虽桀纣亦不能去之好义,然而能使其好义不胜其欲利也。”(《荀子·大略》)荀子认为,好义和欲利两种需要是人的本性使然,是不能避免,也无法压制的,只能以合理的方式加以满足与协调。

墨家提出尚利、贵义的命题,认为义与利是相通的。一方面把“贵义”作为达到“利人”、“利天下”的“良宝”即精神手段,另一方面又把“尚利”即“利人”、“利天下”看作是“贵义”的内容和最终归宿。墨子指出:“今用义为政于国家。人民必众,刑政必治,社稷必安,所为贵良宝者,可以利民也。而义可以利人,故曰:义,天下良宝也。”(《墨子,耕柱》)他认为,“义”作为一种至善的道德追求不是空的,而是为实现天下人的现实利益服务的;凡是“利人”、“利天下”的行为,就是“义”。义可以生利。利可以养义,故“义,利也。”(《墨子·经上》)

宋代陈亮、叶适等事功派的代表人物上承先秦时期义利两有、义利合一的传统,下启义利双行、志功合观的先河。陈亮提出“功到成处便是德,事到济处便是有理。”(《陈亮集·致陈同甫书》)叶适也提出“以利与人、道义光明”的义利统一思想。他讲道:“古人以利与人。而不自居其功。故道义光明。后世儒者行仲舒之论,既无功利,则道义者乃无用之虚语尔。”(《习学记言序目》卷二十三)在他们看来,道义不能脱离功利,功利本身内含着德性。

清初思想家颜元继承、发扬了事功派的功利思想,指出谋利计功是人的活动的普遍特征,道德不是空话而存在于人们谋利计功的行为之中,正义就是为了谋利,“后儒乃云‘正其谊,不谋其利。过矣!”正确的态度应当是“正其谊以谋其利,明其道而计其功。”(《颜元集·四书正误》卷一)既主张正义,又强调谋利;既提倡明道,又注重计功。义利并重、道功兼收,把义利合一思想发展到了新的阶段,显然这是历史的一大进步。

义利合一思想肯定了义与利相互依存、相互作用、不可分割的关系。重义而不轻利,尚义而不排利,主张义利和合兼容,这是传统义利之辨呈现的一种具有普遍性的思想倾向。

四、“义利之辨”的现代视域转换

义利矛盾作为人类社会生活自身的矛盾,在每一不同的时期和不同的国度都有不同程度的表现。当前中国正处于新旧体制的转型时期,社会利益格局发生了深刻变化,而利益是道德的基础,利益关系格局的大变化必然会导致社会道德价值观念系统的大震荡,使许多人在义利关系问题上感到无所适从,从而构成当前义利矛盾突出的社会背景。因此,如何看待利益问题,如何为人们的义利取向确立一种有效的价值坐标,亦即如何进行正确的道德价值导向。已成为亟待破解的现实课题。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联系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际,在深入挖掘和汲取传统义利命题中的合理成分的基础上,构建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体现时代精神和民族特色的新型义利观。

第一,厘清“义”、“利”范畴的时代意涵。“义”是一种向“善”的道德价值,代表了社会行为的原则性与崇高性。在质的规定性上,现阶段的社会主义之“义”应涵括以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为重的民族大义;讲求正义、诚信友爱、团结互助的人际情义;善待生态环境、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态道义等方面的内容。“利”,是个体生存与发展不可或缺的物质基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集中表现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而获取的个人正当物质利益,受到宪法、法律保护的公民个人合法利益。与整体利益、长远利益不相违背的局部利益、眼前利益。市场经济作为一种经济模式,是以个人利益的杠杆来调动人们的积极性与创造性;而且,“‘共同利益在历史上任何时候都是由作为‘私人的个人造成的”问。从这个意义上说。体现正当个人利益的利己之心非但不会损害集体,反而从根本上会有益于社会进步。因之,把公民的个人利益纳入道义的范畴来思考。充分肯定公民个人利益的合理性,尊重并鼓励人们的正当的利益追求,理应成为社会主义义利观的重要内容。

第二,厘定社会主义义利关系的价值定位。义与利,作为不同的概念。有其相互矛盾的一面,但这种矛盾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对立关系,而是可以通过融合而达致统一。尽管传统义利之辨倡导义利合一,但由于所谓道义不过是代表少数人的统治阶级制定的行为标准,在封建等级制度下。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存在着经济利益和道德观念上的深刻矛盾,故在事实上很难实现二者的统一。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市场经济的道德规范与人们的普遍利益是一致的,社会之‘义与个人的正当利益也是一致的。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是社会主义之‘义的实际内涵,体现着个人长远的、根本的利益,离开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任何个人的利益都不可能真正实现。反过来,个人的正当利益发展得愈迅速、愈普遍。就愈利于从整体上增进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二者之间的关系是相互促进、辩证统一的。这种辩证统一的义利关系要求在义利价值取向上,既要把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并以此为根本性和至上性的道义予以优先考虑和重点考虑,又充分尊重公民个人合法利益。做到兼顾二者的关系。使其共同发展。

第三。确立正确的利益导向和道德价值导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求利的经济,同时也是讲义的经济,需要道德的约束和调控。如果人们在利益取向上道德观念淡薄,只求个人利益,不讲社会正义,置他人和集体利益于不顾,势必造成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危害社会的和谐与安定。邓小平曾针对那些只重视物质利益的片面性做法进行过批评。指出“每个人都应该有他一定的物质利益,但这决不是提倡各人抛开国家、集体和别人,专门为自己的物质利益奋斗。决不是提倡各人都向‘钱看。要是那样,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还有什么区别?”因此,坚持正确的利益导向和道德价值导向是构筑社会主义新型义利观的应有之义,我们一方面要推崇“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主张用合乎道义的方式去追求利益,反对见利忘义、唯利是图的思想和行为:另一方面又要把道义视为社会文明和个人完善的价值目标或内在善,引导人们在大胆谋利的同时努力向道义趋近与升华,实现“经济人”与“道德人”、“社会的人”的有机统一。

总之,以义取利,义利统一,这是构建社会主义新型义利观的根本内容。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在当代中国,能够把人民的价值观念和利益追求真正引向有益于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共同目标,并由此在全社会形成一种强大的民族凝聚力、向心力和创造力的,只能是这种社会主义新型义利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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