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养现代公民:“五四”学者的国民形象诉求

2009-05-25 02:20
中国教师 2009年9期
关键词:五四权利公民

王 啸

发生在90年前的那场波澜壮阔的“五四”新文化运动,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国社会的价值观念、文明意识、思维方式乃至行为习惯,深深地影响了一代又一代的中国人。“五四”新文化运动一方面具有反帝反封建反专制的正当性,一方面又把培养现代公民作为努力的方向,开启了对中华民族崭新国民形象的诉求。

“文化是历史地凝结成的稳定的生存方式,其核心是人自觉不自觉地建构起来的人之形象”[1]。可以说,文化的实质在于人化,文化的功能在于化人。在此意义上,“五四”新文化运动的实质就在于呼唤“新人”的出现,这一点尤其体现在陈独秀发表于《新青年》创刊号上的《敬告青年》中。在这篇文章里,陈独秀旗帜鲜明地提出了明辨是非的“六义”[2]:自主的而非奴隶的、进步的而非保守的、进取的而非退隐的、世界的而非锁国的、实利的而非虚文的、科学的而非想象的。这既是向消极、保守、退缩、封闭、陈腐的封建意识发起挑战,也是告别臣民与私民的宣言,更是向一种“新人”形象——现代公民——发出深沉的呼唤。

其实,如果把时间稍稍上溯,这一对现代公民的呼唤和培养在严复和梁启超那里就已经有了开端。

与中国封建社会着眼于培养“明人伦”的士大夫不同,严复在《原强》一文中首倡“鼓民力、开民智、新民德”的救亡图强主张。他认为西方“黜伪而崇真”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以及“屈私以为公”的民主制度是其得以富强的根本原因,而这又是建立在人的自由之上的。严复把中国落后的根本原因归结为有专制而无自由,基于此,他提出了“以自由为体,以民主为用”的深刻命题,并把实现自由寄希望于国民素质的提高。为此,他认为必须把教育放到重中之重的地位,“为今之计,惟急从教育上着手”[3],由此吹响了培养公民的号角。在历史观上,严复持一种积极有为的进化论观点,这就同儒家“天不变道亦不变”的循环论有了根本差别,从而为一种“新人”——公民——的出现奠定了理论基础。严复的意义就在于,他敏锐地抓住了当时中国社会的症结所在,即,主要不是由于缺少声光化电、坚船利炮等器物,而在于社会制度的落后和民族精神的沉寂,为了扭转这一点,就必须通过教育培养具有自由、独立意识的人,进而变革社会制度和唤醒民族精神。质言之,只有打破依附与奴性,公民才能真正诞生,而一个现代化的中国才有可能实现。

作为第一个把“自由”概念引入中国的启蒙大师,严复在翻译密尔的《论自由》一书时颇为踌躇。由于“自由一言,真中国历古圣贤之所深畏,而从未尝立以为教者也”,所以“中文自由常含放诞、恣睢、无忌惮诸劣义”,严复担心“自由”会被国人误解“为放肆、为淫佚、为无法、为无礼”,[4]所以煞费苦心地把密尔的《论自由》翻译为《群己权界论》,从而给中国带来了“自由”的经典定义:人是生而自由的,他可以做任何他想做的事,但必须以不妨碍他人的自由为界标。应该说,这个中文书名准确地提炼了自由主义的精髓,那就是分清公私权域:公域讲权力,私域言权利;公域讲民主,私域言自由。

严复认为民权就是使权利“必在我,无在彼”。他明确指出:“国之所以常处于安,民之所以常免于暴者,亦恃制而已,非恃其人之仁也,恃其欲为不仁而不可得也,权在我者也。使彼而能吾仁,即亦可以吾不仁,权在彼者也。在彼者所胜之民也,必在我,无在彼,此之谓民权。”[5]同时,他看到了保障民权的民主制度的重要性:“民主者,治制之极盛也。使五洲而有郅治之一日,其民主乎。”[6]严复的深刻之处就在于,他清醒地意识到了民权与民主的运作决不能依赖于统治者的仁心,而必须以制度的建设防止权力的滥用,使统治者“欲为不仁而不可得也”,从而在根本上保障公民的基本自由和权利。

另外一位启蒙大师梁启超,则在他一系列脍炙人口的文章中深刻揭示了现代公民的内涵。他一方面大力批判专制,指出专制对于人之尊严的伤害,“专制久而民性漓也”[7],“吾中国人惟日望仁政于其君上也,故遇仁焉者,则为之婴儿,遇不仁焉者,则为之鱼肉。古今仁君少而暴君多,故吾民自数千年来祖宗之遗传,即以受人鱼肉为天经地义,而权利二字之识想,断绝于吾人脑质中者固已久矣”[8]。另一方面又指出了权利之于个体和族群的重要性:“天生人而赋之以权利,且赋之以扩充此权利之智识,保护此权利之能力。故听民之自由焉,自治焉,则群治必蒸蒸日上。”[9]梁启超以一个形象的比喻来定位权利与国家的关系:“国家譬犹树也,权利思想譬犹根也”,进而指出“为政治家者,以勿摧压权利思想为第一义。为教育家者,以养成权利思想为第一义。……欲使吾国之国权与他国之国权平等,必先使吾国中人人固有之权皆平等,必先使吾国民在我国所享之权利与他国民在彼国所享之权利相平等”[10]。这里不但指出了权利、平等的价值所在,还深刻地指出了教育的天职——养成权利思想,生成权利意识。也就是说,教育必须要使国民具备公民人格,享有人权,并能自动、自主、自治、自立等。因为“国也者积民而成。……未有其民愚陋、怯弱、涣散、浑浊,而国犹能立”,所以“新民为今日中国第一急务”。[11]教育对于个体自由和国家富强的作用已经不言而喻了。

权利事关人的尊严,梁启超认为争取自由平等的权利乃“天经地义”:“人人于法律内享有自由,法律之下人人皆平等,而断不容更越此界以作别种之解释”,“争回此平等自由之权利,宁非天经地义?”[12]这和德国伟大思想家康德对公民的理解已相当接近,康德指出:宪法规定的自由,这是指每一个公民,除了必须服从他表示同意或认可的法律外,不服从任何其他法律;公民的平等,这是指一个公民有权不承认在人民当中还有在他之上的人;政治上的独立(自主),这个权利使一个公民生活在社会中并不是由于别人的专横意志,而是由于他本人的权利以及作为这个共同体成员的权利,因此,一个公民的人格的所有权,除他自己而外,别人是不能代表的。[13]这表明,那一时期的中国学者对现代公民内涵的理解已经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

“五四”新文化运动是中国现代思想史的开端。正是从那时起,中国人鲜明地举起了科学与民主的大旗,开始了对“现代化”的不懈追求。这种追求与探索极为艰辛。其所以艰辛,就在于“现代化”就其根本来说是人的现代化,没有国民意识的全面觉醒与国民素质的全面提高,没有现代公民的诞生,现代化也就无从谈起,只能是纸上谈兵。

“五四”先贤们没有退却,而是自觉地以培养现代公民为己任。陈独秀指出:“国人而欲脱蒙昧时代,羞为浅化之民也,则急起直追,当以科学和人权并重。”[14]他把人权同“人的自由”联系起来:“吾国欲图世界的生存,必弃数千年相传之官僚的专制的个人政治,而易以自由的自治的国民政治也。……所谓国民政治,纯然以多数国民能否对于政治,自觉其居于主人的主动的地位为唯一根本之条件。自居于主人的主动的地位,则应自进而建设政府,自立法度而自服从之,自定权利而自尊重之。”[15]陈独秀深刻地指出:“自唯心论言之:人间者,性灵之主体;自由者,性灵之活动力也。自心理学言之:人间者,意思之主体;自由者,意思之实现力也。自法律言之:人间者,权利之主体;自由者,权利之实行力也。”[16]这是对有个性的个人价值主体的确认和呼唤。为此,他主张建立“惟民国家”,坚信民主代表着人类文明发展的基本方向:“……历史的大流,终于沿着人权民主运动的总方向前进的。”[17]而要真正实现民主,唯一根本的条件是要依靠大多数民众的觉悟与力量。这就需要以新教育反对、代替封建教育,以“新人”代替、超越“旧人”,即,以广大人民为施教对象,启迪人民觉悟,发展人民身心。基于此,他对教育提出了自己的深深期待:“以何者为教育大本,万国宪法。……盖宪法者,全国人民权利之保证书也。”所以“共和国民之教育,其应发挥人权平等之精神,毫无疑义”[18]。陈独秀的上述主张,抓住了中国问题的根本,触及了中国文化的“无人”弊端,并开出了疗救时弊的药方——大力培养具有自由独立意识、科学民主精神的“新人”,也就是现代公民。其眼光之卓越,其用意之深远,即使对于当前,也仍然具有重大的启迪和指导意义。

在胡适看来,中国的当务之急是完成文化与制度上的改良,“我们始终没有法可以解决君主专制的问题,始终没有建立一个制度来限制君主的专制大权”[19],所以中国人的自由和尊严始终不能得到真正保障。胡适认为“自由”“不是那种内心境界”,而“是不受外力拘束压迫的权利。是在某一方面的生活不受外力限制束缚的权利”。[20]在这里,胡适实际上已触及到了消极自由的含义和精髓。以此为基础,他积极宣扬权利学说:“先进的民族得着的民权,不是君主钦赐的、也不是法律授予的;是无数的先知先觉奋斗力争来的,是用血写在法律条文上去的,是时时刻刻靠着无数人的监督才保障得住的。没有长期的自觉的奋斗,决不会有法律规定的权利;有了法律授予的权利,若没有养成严重监护自己的权利的习惯,那些权利还不过是法律上的空文。法律只能规定我们的权利,决不能保障我们的权利。权利的保障全靠个人自己养成不肯放弃权利的好习惯。”[21]应该说,这种对权利的理解已和今人的认识没有区别了。

为此,就需要公民去努力争取自己的正当权利。针对中国社会对自由和权利的误解,胡适指出了“自由独立的人格”的重要性,他说:“把自己铸造成器,方才可以希望有益于社会。真实的为我,便是最有益的为人。……现在有人对你们说:‘牺牲你们个人的自由,去求国家的自由!我对你们说:‘争你们个人的自由,便是为国家争自由!争你们自己的人格,便是为国家争人格!自由平等的国家不是一群奴才建造得起来的!”[22]的确,一个尊重个人自由的社会才是一个好社会,也只有具备自由独立人格的现代公民才能建设一个现代国家,这是现代文明的不二法门。

同时,还要训练公民的参与能力。胡适指出:“宪政不是什么高不可攀的理想,是可以学得到的一种政治生活的习惯。”[23]胡适一再强调,人民的参政能力是练习出来的,而不是训斥出来的。他说:“民治制度的本身便是一种教育。……人民参政并不须多大的专门知识,他们重要的是参政的经验。民治主义的根本观念是承认普通民众的常识是根本可信任的。……故民治制度本身便是最好的政治训练。”[24]因为“民主政治的好处在于不甚需要出类拔萃的人才;在于可以逐渐推广政权,有伸缩的余地;在于‘集思广益,使许多阿斗把他们的平凡常识凑起来也可以勉强对付;在于给多数平庸的人有个参加政治的机会,可以训练他们爱护自己的权利。总而言之,民主政治是常识的政治,而开明专制是特别英杰的政治。特别英杰不可必得,而常识比较容易训练。在我们这样缺乏人才的国家,最好的政治训练是一种可以逐渐推广政权的民主宪政”[25]。胡适的卓越之处就在于,他不是把民主仅仅理解为一种政体形式,而是把民主同时理解为人的生活方式。按照托克维尔的理解,民主意味着从政治、法律、社会构成,一直到人的思想、情感、心态以至文化和学术活动方式等一切领域、一切方面都将发生的一种深刻变化。这里的实质在于民主已经内化为人的一种生活方式。杜威也把民主理解为一种生活方式,他进而指出,这种生活方式的形成与民主教育之间互为基础,构成一种良性循环。只有这样,人们才能真正摈弃暴力、破坏与强迫,学会以民主、协商、对话等方式共谋发展。

总之,在胡适看来:“宪法的大功用不但在于规定人民的权利,更重要的是规定政府各机关的权限。立一个根本大法,使政府的各机关不得逾越他们的法定权限,使他们不得侵犯人民的权利,——这才是民主政治的训练。”换言之,“人民需要的训练是宪法之下的公民生活。政府与党部诸公需要的训练是宪法之下的法治生活”。[26]这种从宪政的视角对公民生活和法治生活的理解,使胡适能够自觉地站在人类文明的高度上去观察问题和分析问题,其所提出的建设性建议至今具有醒世意义。

鲁迅作为中国现代文化的主将,贯穿其思想主线的始终是“人”这个主题。他“始终紧紧抓住了‘人这个轴心,他最关心的是‘人在中国社会结构与中国历史中所处的地位与真实处境”[27]。为此,鲁迅从两个维度上进行了深刻的分析:一是对历史与现实的“国民性弱点”的反省与批判;一是对具有自由独立精神的人的渴望。前者基于对人的被奴化危险的警惕,后者基于他的“立人”思想。一破一立,二者构成了鲁迅思想的两个基本方面,形成了鲁迅完整的“人学”思想。

“在鲁迅的观念中,‘把人当做人还是‘使人成为奴隶是区分‘传统社会(历史、文化)与‘现代社会(历史、文化)的一个基本的价值标准与尺度,这也是他观察与思考一切历史与现实问题的基本出发点”[28]。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鲁迅认为中国传统文化是一种彻底使人“奴化”、造就奴隶的文化。但鲁迅没有泛泛而论,而是注意到这样一个事实:“无论是普通国民,还是知识分子,他们中的大多数都是处于被奴役、压迫的境地,尽管他们自身的弱点,特别是根深蒂固的奴性,成为了强权统治的社会基础,但‘奴隶与‘主子、‘奴才的区别却是不可混淆的(至于‘奴与‘主之间的转化是另一个问题);因此鲁迅对国民性的批判,是‘哀其不幸,怒其不争,目的是要启发民众自己觉悟,反抗压迫与压迫者。鲁迅是把自己的批判锋芒最终引向奴役者与奴役制度本身的,并因此对任何有可能(无论有意还是无意)帮助压迫者逃脱罪责的言行保持着高度的警惕。”[29]正是在这样的认识指导下,鲁迅终其一生都在自觉地用其“立人”思想为民众启蒙。

所谓“立人”,就是使人明白,自己的命运要由自己来支配,这就意味着对奴隶地位的彻底摆脱。所以,鲁迅极为看重人的精神独立与自由,也就是一个以真实自我为内涵的独立人格:“我”不再是“我们”的一个复制品,“我”不再微不足道。有人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指出:鲁迅所说的“吃人”是指对人的个体精神自由的否定,对人的生存发展的贬抑。[30]所以,鲁迅沉痛地发出了“救救孩子”的呼声,他是希冀新生的一代能真正走出奴隶状态,自己把握自己的命运,自己成为自己的主人。

更重要的是,鲁迅把“立人”与国家的未来结合起来,他说:“惟有民魂是值得宝贵的,惟有他发扬起来,中国才有真进步。”[31]鲁迅的眼光是犀利的,他在20世纪早期就意识到,中国的现代化,不仅仅是建立一个独立的现代化国家,即“立国”,更重要的是实现人的个体精神自由,即“立人”,而“立人”是“立国”的根本。否则,“立国”就只是一句空话。因为在一个遍地都是阿Q的国度里,革命即便成功了,也没有什么实质意义。所以,不从根本上解决“人”的问题,现代化也就是空中楼阁,镜花水月。总之,鲁迅的意义就在于,他不断提醒我们在追求国家的独立、富强和民主的同时,还应自觉地追求人的个体精神的独立与自由,只有确立起“现代化”的这一双重目标,我们才能从历史的失败中汲取积极的警示,并将它们作为我们民族奋起的真正起点。

以上我们对“五四”学者的公民和公民教育思想进行了简单梳理。按照今人的理解,公民是现代社会的人之形象,农民是传统社会的人之形象。农民在纵向上表现为臣民,在横向上表现为私民。臣民无我,私民无他。公民与臣民的根本区别在于,臣民没有独立的自我人格,只有无条件的义务奉献,而公民则以基本权利为内涵,并承担相应的义务。这里的关键在于,理解公民的根本首先要把握他的权利本位内涵。没有这一基础,所谓的义务不仅成为无本之源,更严重的是,它会导致公民内涵的坍塌,使得公民和现代社会徒有其名而不具其实。公民与私民的根本区别在于,公民具有公共理性,积极参加公共生活,而私民则只有狭小的私人空间,没有他人意识和公共意识。在这个意义上,把握公民实质上要把握他的参与性。

以此观之,“五四”学者对现代公民的理解相当准确而到位,他们为培养现代中国公民而付出的巨大努力也让人肃然起敬。安徒生写过《光荣的荆棘路》,他说,人文的事业就是一片着火的荆棘,智者仁人就在火里走着。以此来概括“五四”精神,正是对“五四”先贤的最高礼赞。作为后人,只有自觉地把我们的探索纳入到这个精神谱系当中去,我们才能真正和前人融为一体,我们也由此而获得探索的信心和勇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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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

(责任编辑:朱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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