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新农村应提高农民法律意识

2009-06-04 04:23刘青山
当代经济 2009年5期
关键词:法律意识农民

刘青山

【摘要】 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法制建设是一项重要任务。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传统法律文化深厚的影响,广大农村仍然存在着农民法律意识与现代市场经济和现代法治不和谐的现象,这直接阻滞着新农村的建设。我们要高度重视农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的提高,培养新型农民,为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

【关键词】 农民 法律意识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新时期党和国家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提出的一项重要的新任务。要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其中法制建设是最为重要的,因此,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提出要加强农村法制建设,深入开展农村普法教育,增强农民的法制观念,提高农民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意见》将农村普法教育作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措施予以提出,其原因是因为九亿农民是建设新农村的主体,农民的素质是建设新农村的关键因素,法制观念、法律素质是社会主义新型农民的必备素质。只有通过深入持久的普法工作来丰富农民的法律知识,增强其法制观念,提高其法律素质,使广大农民群众养成自觉守法的习惯,学会依法维护合法权益,正确行使当家作主、民主管理的权利,才能进一步提高农民群众依法自我管理的本领,使之担当起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管理的重任,从而使农村各项活动依法健康有序进行,为新农村建设营造和谐稳定的环境。

一、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地不断提高,农村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逐渐复杂,农村法制建设也因形势需要而不断加快。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法制建设。从1986年开始实施五年普法,农村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权益意识不断增强,法律意识也逐渐提高,这些都为促进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维护广大农村社会的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传统法律文化深厚影响,广大农村存在以下几方面的缺陷。

1、农民法律意识水平总体上仍然十分淡薄,在农村法律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我国几千年人治传统的影响,加上建国后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行政权力几乎主宰了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与强大的行政权力相比,法律只是处于无足轻重的位置。农村干部在实际工作中主要依据党的政策、号召、行政命令等,工作方式也多是命令型的布置任务。在这种体制下,权力至上、权大于法的思想观念在农村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直到今天,这些传统的观念还在深深地影响和左右着广大农民。

2、缺少权利意识

中国法律文化传统符合现代法治的因素较少,缺乏人权、主权在民的思想,以礼教为核心的中国传统文化——不重权利、重义务、追求绝对和谐,导致了传统法律文化重礼轻法的价值取向,并深深地渗透于中国农民的法律意识之中,使之普遍重传统礼俗而轻法律规范。在农村许多地方,法律的尊严和权威还没有在社会生活中树立起来,在某些方面,还依靠政策、道德风俗或习惯等来调整。许多方针、政策的推行,人们都是寄希望于上级的指示和被动地接受,没有过多地去考虑其合法性、合理性以及他们自身的需求。

3、农民参政意识不强,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

由于几千年小农意识的影响,有的农村地区至今还缺乏现代商品社会所具有的那种民主政治的传统。一些农民的权利和平等竞争的意识比较淡漠,加上极少数村干部在村务管理上独断专横,中饱私囊,侵害集体利益,从而导致农村党群关系、干群关系紧张。在村务管理方面,农民缺少集体感、公益意识和参与意识。以上这些都影响了农民参政的积极性,导致其不能充分认识到宪法赋予每位公民的参政议政的神圣权利和职责。

二、农民法律意识相对滞后的原因

1、农村经济发展落后是造成农民法律意识滞后的重要原因

在全面推进现代化的进程中,农村和农业虽然也有了一定的发展,但长期以来,城乡管理体制导致二元经济结构剪刀差的存在,农村的发展远远落后于城市,我国绝大多数地方的农村小康水平普遍低于城市。由于农村人口多,经济产出少,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生活水平低,导致农村地区不少地方的教育、医疗卫生条件差,大大落后于城市,缺少社会保障。而农村教育、卫生事业落后也是影响农民法律意识的一个重要方面。法律意识是属于社会心理层次,是受社会经济状况和政治文明建设水平地制约。农村经济发展滞后必然影响农村的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进程,从而影响到农民法律意识水平的提高。

2、传统法律文化形成农民畏法息讼的心理和行为习惯

我国几千年的传统法律文化在农民的心理构成中打上了深深的烙印,普遍地影响和制约着当前我国农民的法律意识。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农民对国家法律看到更多的是其强制性的一面,认为法律的主要职能是镇压,把法律看作是一种惩罚工具,而相对忽略了法律同时还具有权利保护的一面。所有这些国家法律制度与传统法律文化之间的鸿沟,阻碍了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以及农村法治化进程的推进。

3、不良社会文化环境对农民法律意识的消极影响

农村地区的法律文化形态与整个社会文化形态息息相关。农村地区经济和社会文化事业发展的相对滞后,造成了乡村文化生活的贫乏。有的地方文化环境较差,文化设施极为缺少,文化活动的品味不高;还有的地方赌风盛行,迷信成风,不健康录像泛滥,严重地毒害了社会风气,黑恶势力横行的治安状况,使农民缺少安全感。在这些不良环境下,农民难以形成学法、用法的良好的法律意识。

4、少数地方的司法、执法腐败造成农民对法律信仰的缺失

在一些社会文化落后、法治环境较差的地方,有的乡镇干部因自身文化和法律水平的局限,未能依法正确有效地行使行政权力,常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还有极少数基层干部,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想方设法谋取私利,以权压法,甚至违法乱纪,贪污受贿,无视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这既使得许多农民产生权大于法的认识,认为学法无用,还使得有些农民不相信政府和法律,从而导致农民对法律信仰难以养成。

5、国家的立法方面的缺陷

目前我国调整农村农业、农民的法律法规还有待完善,很多农村农业问题找不到法律依据,农村有很多复杂问题仍要运用乡土伦理规范来调整,随意性很强。而事件的处理方式与农村干部的政策水平、法律水平有很大关系,处理结果有时缺乏法律依据,往往造成农民对法律认识有误解,从而失去对法治的信仰。

三、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途径

1、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完善农村市场经济体制,为农民法律意识现代化提供经济基础

首先经济发展了,农民生活水平上去了,各项文化和教育设施、条件也将随之提高,这为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提供了雄厚的经济基础。其次,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农民法律意识将会随市场经济在农村社会中深化而不断提高。在市场中切身感受到法律规则的重要性,农民就会增强对法律的需求,并提高法律意识。

2、加大普法力度,提高农民法律意识

首先,在普法内容上,要尽量贴近农民的实际生活,具体针对农民在实际社会生活中的法律需求。如宅基地纠纷、邻里纠纷、借贷纠纷、继承和赡养纠纷等内容,同时要改变普法中偏重刑法的现象,既要使农民懂得自己的义务,又让农民了解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如何正确行使和保护。其次,在普法形式上,要避免说教方式,而应形式多样。如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媒体的文化普法教育作用,同时采用公开审判,以案说法,发挥司法部门的法制教育功能,向广大农民进行法制宣传和教育,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

3、全面提升农民素质,塑造新型农民

首先,积极培养农民的公民权利意识,提高广大农民的主人翁意识、平等意识、法治观念,从而动员和组织他们积极参政议政。其次,通过大力发展农村文化教育和科技事业,培养农民的现代化综合素质。通过加快农村文化馆、图书馆等基层文化设施建设步伐,努力丰富农民的精神文化生活,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从而培育和提高农民民主素质和能力,使农民由传统型农民转变为现代型农民。农民法律意识的现代化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要用先进文化教育农民,提高农民的思想道德水平。加强对农民的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教育,积极倡导健康、文明的新风尚,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占领农村思想阵地,努力培养一大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

4、提高农村执法和司法水平,增强农民对法治的信心

国家机关的执法和司法状况法律在生活中对农民影响最为深刻,农民对法律的感知、观念、意识中,有部分来自于执法机关的具体执法和司法行为。只有加强农村执法和司法,才能有效地培育农民的现代法律意识。首先,提高执法者的素质,规范其执法行为,以杜绝执法者在农村执法中徇私枉法、违法执法、滥用执法权等行为极大地危害着农民现代法律意识的现象。其次,严格依法行使司法执法权。要注意通过正确的司法执法行为来引导农民树立现代法律意识;要发挥农村的司法执法行为的示范教育作用。如学习农业科学技术,农民学习法律知识讲究看得见、摸得着,而司法执法过程中对典型案件的“示范”,既使农民了解了有关法律的实体规范,也懂得了有关的程序规范,从而有效地培育了农民的现代法律意识。最后,要加强对农村干部的法律培训和指导,要强化多方位的执法监督,依法办事,逐步树立起法律的权威,尽快提高乡村干部的法制观念和执法水平,进而增强农民对实行法治的信心。

5、完善有关农业和农村方面的法律制度,促进农村的法制建设

加强农村法制建设,必须健全和完善与农业、农村、农民有关的法律法规,使农村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做到有法可依。首先应重视农业和农村方面的立法,要以农业法为中心,构建起门类齐全、结构合理、相互配套、操作可行的法律体系。其次,在立法中要坚持保护农业的基础地位、发展农村生产力和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的原则。最后,要加快立法进程,完善农村经济发展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与农民利益密切相关的一些问题应尽快用法律加以规范,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同时也要提高立法质量,把立法的范围、重点和行为准则的尺度与农村和农民实际紧密结合起来。国家在立法上应吸纳有益的乡土规则,在制定法的实施中,应弘扬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有德教、调解及和谐等有价值的因素,使有关农业、农村和农民的法律对农民具有亲和力,让农民真正体会到法律是为他们服务的,从而提高广大农民守法的自觉性。

【参考文献】

[1] 张凤龙、张淑芳:为什么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J].求知,2006(3).

[2] 郑爱军:农村普法刻不容缓[J].公民与法治,2006(7).

(责任编辑:郭亚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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