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托马斯所勾勒的世俗社会的政治愿景

2009-06-17 06:48
社会科学论坛 2009年10期
关键词:托马斯意志权力

丁 涛

[内容摘要] 托马斯的政治学论述集中体现在其《阿奎那政治著作选》一书中,他对人类生活所依凭的世俗社会的基本形态进行了深刻的剖析,托马斯的政治理念的核心体现于其关于自然法、神法等的论说,以及自由意志和政治道德等论题上的。而这些也反映出了托马斯对人的社会政治的特性的深切体认。

[关 键 词] 自然法;神法;自由意志;政治道德。

[作者简介] 丁 涛,中央民族大学管理学院民族政治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发展政治学。

世俗权力存在和运行的前提涉及到一个“合法性”问题,应该说在权力的法律依托上,要求权力必须是合法的或后来变成合法的。“合法”也即政治当局不仅受到那些规定和限定其权力的基本宪法的限制,而且也要顺应那些在自然法中体现出来的正义的基本价值观念的要求。托马斯认为“自然法是国家的意志无法加以克服的不可逾越的障壁”①。在这里要强调的是,正是这种“障壁”使得国家的权力具备了比追求公共福利更高的形而上的意义。

首先,我们来探讨一下,托马斯所谈到的“自然法”的内在涵义。自然法确保了政治隶属于伦理。因为人天生是“社会的和政治的动物”②,是要过共同生活的,自人类诞生以来,人就处在一种相互扶持,相互依赖的环境当中。这是人性形成和产生的基础和前提。也就是说人生活在家庭和社会当中,才使人具备了不同于其他物种的特性,也正是这种人的本性使得人只有过共同生活才使人具备人的意义。

人在共同生活这种事实状况下,只有在接受一种并非由他们直接制定的秩序时,才能获得真正的自由。自然法所能告诉我们的是,上帝为了人们的使用和利益而创造了物质财富。相反地,为了牟取重利或以囤积和占有为目的的对财富的追求则是违背了“自然权利”本身所蕴涵的意义。在这种事实确有存在的情况下,由国家对经济生活的管理调节进行一定程度的干预就成为了必须。这里就给予了一个国家诞生和存在的严肃的理由。

托马斯在这里所要追求的是这样一种国家权力,在主权方面是一种单一的、至高无上的、为君主所掌握的权柄。“这里强调了君主作为人的统治者的唯一性以及至高性,因为人君是神所拣选的,其统治是体现了神的意志的,也即“君权神授”。既然神赋予了人间君主统治的神圣性和合法性,那么其统治模式和方法就要按照上帝的意志来安排。在神赋予人君无限的荣光与名誉时,也给了其按照神的意志进行统治的义务——追求公共福利和社会正义。托马斯认为,荣誉或光荣可以鼓励君主实施仁政,当然政治生活并不是人类智慧和行为的定论,因为“人的最终目的即无上的福祉,只有在来世才能够达到,并将完全在于沉思”③,所以政治生活所要追求的更高的价值意义也不过是在现世当中追求真理的助力,这里强调的是人的政治生活的有限性。所谓政治的艺术,也只不过是一种衡量或测量人的共同生活的技术,因而也就不能也不应当纯粹凭它的成功和效率来衡量,而要以一种“道义”的眼光来看待和评价,政治生活和秩序所包含的意义不仅仅是一门人类共同生活的实用的技术,在托马斯看来,政治学是伦理学的一部分,出于共同生活和谐相处的目的——公共幸福,这个目的应该成为高于个人的目的,也是世俗政治的正义体现。在这里于观念上为国家政治生活赋予了形而上的意义,也由此意义(往往表现为高于或超越于现实的)使得人的本性或是特性,在共同生活中获得扩展和表现的余地。所谓的人性,是一种基于上帝理性及意志力的人的有限理性和无限信仰。天恩不会取消本性而只会使本性更加完善④,也就是说托马斯不仅肯定了由于人的有限理性和信仰能够发现价值和真理,而且他认为人的这种属性是向基督理想这一更高目标的所做出的重要的努力。

因此,所谓的自然法就是政治的中心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讲,是连结人和神的一座必要的桥梁。它所展现的一方面是神的安排和意志,另一方面是人的尊严和权利,同时也赋予了更崇高的实现社会正义的更深层的意义。

从某种意义上说,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的发现或创制是以人的本性为依据和基础的,人性是与神性相对的一个概

念,是原罪在人身上的影响以及神给予人的启示和补救的方法的集合。这里要强调的是,人的原罪对人的影响,并没有使得自然法原则本身归于无效,奥古斯丁在《论自由意志》中提到,人在受到原罪的影响下,是具有行善和作恶的自由的,然而倾向于作恶。在这里托马斯做了修正,他认为在自然理性的引导下,人是具备认识神的启示的能力的,也就是说,人能够通过服从和遵循自然法则,组织正义国家,并使其依据神的启示使国家和谐运转。从这个意义上理解,国家现象本身体现了人性和神性,这样一种双重意义的。于此,托马斯借用和发展了亚里士多德关于国家的自然特性以及与人的本性相结合的论述。同时,他也强调了自然法及其所规定的自然秩序只不过是上帝永恒法和神的秩序的一部分,反过来看,也正是因为它不是神法和神的秩序的全部,也就使得人类由共同生活以公共福祉为目标的国家的意义丰富起来。

托马斯在其《〈政治学〉诠释》文中,阐发了这样一种观点:人性天生是社会的和政治的动物。与亚里士多德不同的是或者说与之相比更进一步的是,他强调了人是社会的和政治的动物,把人的本性放大至“社会的”来考量,也把人的社会性提到了比政治性更基本的这样一种地位。换句话说,人首先是具备了社会性,然后才能称其为政治的动物,社会性是政治性的前提条件。国家的出现与人的这一特性相一致,即首先是基于人在共同生活过程当中的社会经验,在生活成为必需时追求的更高一级的生活方式或组织方式,这个时候国家的诞生被看作是“历史的”。这里肯认了国家的出现对于人类社会共同生活的进步意义,他认为国家的出现反映了人类生活发展到了更高的阶段。人由社会的动物“晋级”至政治的动物,理所应当的其生活状态及意义就发生了更深层的变化,人在国家出现时,融入国家生活就成为了政治体系的一部分。在更高一级的国家政治当中生活,就需要培育出与国家政治生活相适应的政治道德,而这种政治道德以强调国家义务和公共福祉为主要特征,世俗的政治权威的合法性也体现于此。基于政治生活而形成的政治关系——这种政治关系以达到公共所必需的人对于人的“公民”的服从是符合自然法原则的,以人的本性为基础的,可以这样认为,即使在原始的自然状态下,也是需要一定的权威和服从的,借用亚里士多德的观点,如果社会没有权威,没有那些支配着其余人的贤明正直之士,社会就不可能存在。也就是说,人类在过渡到国家政治生活阶段后,政治义务就成为了其“公民”特性中的内容之一,也只有通过国家生活,才使人达到更加完善的地步。“既然所有的人都是城市的一部分,他们非适应公共福利就不能具有真正良好的品德”⑤,可以这么理解,这是一种整体主义观念,强调了人处于社会政治生活中,其生活才具备人的意义和价值。

然而要指出的是,这种人与社会政治相结合是有条件的,即要对个人作用的肯定和认可为前提,从这个方面来说,个人在整体中的结合是对其个性的一种扩大和充实,世俗的政治权威并不干涉或抹杀个人的个性的宗教意义。相反地,国家的权威也因其以促使人的道德圆满为目的而划定了其作用的界限。即国家的权威和权力是有边界的,其作用仅限于对外在的行动做出裁判⑥。个人的精神是留给更高的目的之用的,换句话说是个人的价值体现是以个人实现获得“救赎”为确证和保障的。在事实上,教会权力所要扶持和保证的是完成个体的人的救赎和最终极的关怀,而世俗权力则维护和保障的是共同生活条件下的公共福利。

再来讨论一下,世俗权力的来源问题,托马斯显然认为,实在法和政治权威的真正基础是社会的意志或至少是社会的同意,但是“一切权威的最后的神的来源”⑦并不排斥而是要求人以建立某种整体的政治实体的方式表现出来的干预。在《论君主政治》第二章中说到,最好的政体必须根据最高的和比较抽象的形而上学的前提加以判断,经验的教训只能证实宇宙秩序本身所揭示的东西⑧。君主制是最好的政体,因为它最能符合上帝的统治。而托马斯所强调的是,在行使公共权力的事实上,君权是要受到法律的约束的,即君主的意志只有在受到合理的限制时才具有法律效力。那么约束和合理的限制的背后的支撑又是什么呢?托马斯给出的答案是限定国家主权的正义的自然秩序。既然政治权力作为一种手段,实现公共福利和社会正义的手段,就必须在运用它的同时对它的作用范围和内容进行相当细致以及认真的界定。一般认为,统治者的命令不应超过人们所授予的权力,即人们对政治权力的服从是以权力的正当行使为条件的。而政治当局如文章开头所述的那样,世俗权力的行使受形而上的神的权力和意志的规约的。

“一定程度的容忍是必要的”,正如《彼得前书》第二章第二十节所说“受苦忍耐,这在神看来是可喜爱的”在这里就涉及到一个解决和减少暴政的可能性的问题。从人类进入政治生活之日起,上帝就对人主进行拣选,以此作为开始,同时对政权组织方式进行了规约以此作为保障这也是人类基本的政治秩序的反映,而真正引导君主实施仁政的是“天堂最高的荣誉”——公共幸福是人君的酬报,那么何为公共幸福?可以这么解释,幸福即为“一切欲望的终极目的”⑨,要达到这个终极目的,只有通过对美德的追求和肯认,做一个有理智的人所应该做的事,只有在对美德的不懈追求而不必再有更多祈望时,我们说他才算是真正享受到了幸福,当然这样的幸福也是至善的,从个人追求的幸福,再放大至整个社会,那么世俗权力所要达到的至善就是实现公共福祉和社会正义,这就是国家存在和发生作用的意义所在⑩。

除了人的行动作为裁判依据的实在法外,作为更高的神法存在的必要性,则表现在政治于伦理、于自然法则的终极目的的指导了。作为实在法的存在和作用来讲,其是以能够加以判断的事实为依据而制定的。但是除了表现于外的人的行动外,还有人的判断所无法达到的隐蔽的“内心动作”,从这里看来,人类的法律是不足以指挥和规定内心的动作的,而仅仅是在于人的行为之前的规范和约束,是人的道德的底线。然而要实现前所提到的“完美的德性”,就必须在“外表活动”和“内心的动作”这两方面都要能够保持正直,对于保持后者的正直的问题就必然要在观念当中强化“神的法律”,以此来防止各式各样的罪恶,不仅是在行为上给予指导,更是在内心世界建筑起防止罪恶的城堡。

政治权力的组织和运作与个人意志实现的过程有某种相似性,从目的上来讲,也只有在遵从形而上的神法的指导下,才具有意义。因此,无论是个人的行为和内心动作,还是作为维护共同生活的秩序和追求公共福祉的国家行为,都是要以自然法作为依凭,以神法作为指导的,以实现“与神和好”为目的,从而达到无上的福祉和荣耀的终极目的的。除了肯定人的有限理性在救赎中的作用,也要保持对神的坚定信仰和依赖,这是托马斯关于人的以及国家的基本论述。可以肯定的是其对人类基本生活形态的体认与颂扬以及其更高目标的追求,表现出了对人类生存和人类文明的发展的终极关怀。

注释:

①②③④⑤⑥⑦⑧⑨托马斯·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第35、159、11、12、109、108、30、48、66页,马清槐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⑩徐大同主编:《西方政治思想史》第80页,天津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

参考文献:

1.[法]卢 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李常山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2.《新约全书》。

3.[英]麦葛福:《基督教神学手册》,刘良淑、王瑞琦译,[台湾]校园书房出版社1998年版。

4.[美]萨拜因:《政治学说史》(上卷),盛葵阳、崔妙因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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