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和我国的宪政建设

2009-06-17 06:48王合家
社会科学论坛 2009年10期
关键词:违宪宪政宪法

[内容摘要] 本文通过深入研究宪政对构建和谐社会的保障作用,从法律、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层面全方位建构符合中国国情的宪政体系,从现实性的角度为中国宪政建设提供具有参考价值的路径支持。

[关 键 词] 和谐社会;宪政建设;民主;法治。

[作者简介] 王合家,福建警官职业学院讲师,福州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政治学。

和谐社会构建与宪政建设是一种相互促进与相互影响的良性互动关系。如何正确认识宪政对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功能,探寻符合中国国情的宪政建设路径,成为构建和谐社会中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

一、宪政对构建和谐社会的保障作用

1.宪政为社会和谐提供了民主基础。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存在多元利益主体的利益冲突、矛盾,以宪法为依托的宪政为多元利益冲突的解决提供了一个程序、途径和标准,从而在宪政框架上实现了政治活动的规范化、程序化,保障了民主政治的规范化、程序化,推动了社会向文明方向演进。宪政是宪法约束下的民主政治。宪政以实现有限政府为重要目标,排斥权力范围无限的政府,所以限制政府、保障民权是宪政的要义所在。宪政体制的设置就是既要实现民主,又要保障个人自由和权利,在民主与自由、多数人与少数人之间寻求平衡点;又要对政府设置规范化、制度化的限制;并依靠代议制民主、分权制衡、司法独立、违宪审查等制度的综合功能来维持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平衡。宪政以合理分权和必要制衡为原则,对国家权力体系进行科学的划分,使各权力部门职权分明、各司其职、相互制衡,建立有限政府,以防止权力过分集中和权力异化现象。只有在分权和权力制衡的理念和制度安排之下,人民的民主诉求才能有合理的回应和生长空间,进而发展为民主政治。另一方面,宪政通过系列制度设计,可以纠正民主政治的内在缺陷,促进民主政治良性发展。宪政通过宪法科学划分国家权力体系,界定各权力机关的职责、权限,设计种种环节、机制,以保护少数人利益,防止多数人暴政,避免现代代议制民主中的权力的行使容易出现偏差,主权发生位移现象,如“国家的主权实际上已由人民移到议会手中,或者说政治的重心从人民移到议会”①,避免在代议机关中容易形成固定多数,形成绝对控制等问题。所以,没有宪政,民主就可能走向极端。宪政理论是对民主理论的超越和扬弃,同时又容纳了民主理论尊重人类的价值和尊严等合理内核于其内。概言之,宪政为社会和谐提供了民主基础。

2.宪政为社会和谐提供了法治保障。宪政是民主政治的制度化、法律化。宪政维持以法治为基础的社会政治秩序,为社会和谐提供了法治保障。“宪政精神之一是用法律的手段使政治家对公民采取负责任的行动,为公民提供判断政治行为合法、正当与否的最可靠的天平。宪政不仅是一种原则,而且是一种方法。它是法律的方法,而非强力或意志的方法”②。宪政就是一种法治的社会政治制度,它以宪法为根基,“确立开放的政治体系,保证政府的公共权力来自人民授予并受人民控制。将国家领域的政治问题置换成法律问题,以制度化、程序化的形式解决谁来掌握政治权力、政治权力的范围和限度、如何行使政治权力诸问题,实现政治问题的司法解决方式”③。此外,宪政通过在不同的阶层和利益团体之间进行利益的分配,达到利益冲突的有效协调。社会的资源是有限的,宪政根据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力量对比关系,通过法律化的形式协调各方利益和分配利益,从而实现社会秩序的稳定。

二、和谐社会下的我国宪政建设路径分析

1.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构筑我国宪政建设的经济平台。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权利经济、法治经济,因为市场经济主要是依靠市场主体自由行使经济权利自主经营,它要求主体平等、意思自治,自然要求法律至上,实现法治,以限制政府的过分干预,保护市场主体的权利,反对权力至上和人治。这正是宪政的内在精神所在。宪政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未成熟和定型,必须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努力构筑我国宪政建设的经济平台:第一,加快培育和发展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促使资源通过市场进行优化配置,避免资源配置的行政指令化。第二,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真正实现市场主体的平等、独立、自由。第三,完善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宏观调控体系,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第四,完善分配制度,必须体现分配正义,兼顾公平与效率,防止两极分化,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第五,加强市场经济法制建设,构建市场经济法制体系,实现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制的完整性和统一性。

2.完善宪政体制,构筑我国宪政建设的政治平台。(1)依法领导、依法执政,推动党的领导方式、执政方式的变革。推行宪政,实行依法治国并不是不要党的领导,而只是要在党的领导下进行,但党本身也要置于宪政程序中,通过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执政方式,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实现从党领导下的宪政走向宪政体制下的党的领导。首先,党政必须分开。其次,依法领导,是指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的领导。党通过法定程序,在国家政体内实现党的执政和领导,并通过高水平的执政活动来加强和实现其领导权威。再次,依法执政是指党依据民主选举的合法程序使党组织中的优秀分子成为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通过对他们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政治活动。党不能直接越过国家机关来行使国家权力,也不能行使存在于国家政权系统以外的权力,在国家政权体制之外行使政治权力的行为,不是执掌国家政权的行为,不具有执政的性质。

(2)完善我国政府管理机制。完善我国政府管理机制,就是要不断创新我国政府管理模式:一是要重塑宪政基础上的政府管理理念,树立民主政府理念、法治政府理念、有限政府理念及人本政府理念;二是完善宪政规制下的政府管理机制,健全民主参与机制、依法行政机制、权力制约机制及政府服务机制;三是创新宪政平台上的政府管理方式,革新行政审批制度,政府合理放权,建立电子政府。建构一个高效、廉洁、诚信、责任的好政府,为全社会提供满意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满足人们的物质和精神生活需要,从而构建一个安居乐业的和谐社会。

(3)扩大公民宪政参与。罗尔斯在谈到如何通过宪法实现政治正义时强调:“我认为宪法必须采取一些措施来提高社会所有成员的参与政治的平等权利的价值。宪法必须确保一种参与、影响政治过程的公平机会。”④在当今中国,深化公民的宪政参与是推动国家权力良性运行的重要途径。一是培植公民民主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公民管理国家的参与意识的培植,除了通过教育和引导,提高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外,增强民主参与的功效感和价值感是一个重要方法。一方面,要加强基层民主建设,健全基层自治组织和民主管理制度,完善公开办事制度,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另一方面,国家应加大对社会自组织的扶持力度,尽快形成保护其健康成长的有效制度,应该鼓励公民积极参加有利于实现自身利益的社会自组织,不断提高公民的参与率和组织程度。所谓社会自组织是指那些因某种观念或利益的共同而结合在一起,又经常有意地对政府施加影响的社会群体。二是完善公民参与的制度保障。应该加强公民参与的制度化和程序建设,通过立法手段推动公民参与进程,通过制度安排保障公民民主决策的权利。

3.完善现行宪法,构筑我国宪政建设的宪法平台。“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则是宪法的生命”⑤。宪政建设必须在一个民主的有权威的宪法平台上进行。

(1)树立宪法权威,形成全社会的宪政信仰。要真正实现和谐社会的宪政建构,必须将宪政理念作为根本,将其渗透到全社会民众的心中,树立宪法权威,形成宪法信仰,为宪政建设提供道德支持。要树立宪政权威,首要的任务就是加强宪法知识的教育和普及,必须唤起人们对于自身利益的追求,对于人性解放与人权维护的关注与重视,对于宪政的热情,才能将宪政理念作为社会共同的基本理念,自动维护并服从于宪政治理。

(2)完善现行宪法的内容。完善现行宪法,使现行宪法从政治宪法走向宪政宪法。第一,提高宪法的法律性、规范性和科学性。今后的修宪必须实现从追求宪法内容的政策性到追求宪法的法律性、规范性和科学性的转变。宪法在内容上不应是政治宣言、政治纲领或政治章程,更不是政府政策,它应该是法律规范,而且只能是法律规范。第二,现行宪法应增加规定宪法权力牵制体制的内容。必须大量增加权力行使及权力牵制规则,建立制约平衡机制,以权力迫使权力遵守法律;宪法规范必须对政府权力做出明确的程序性的规定,指出哪些权力是政府可以行使的,哪些权力是政府不可以行使的;在宪法规范上,应该以限权式规范为主,以授权式规范为辅。第三,现行宪法应增加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种类,如:契约自由、迁徙自由、罢工权、思想自由、免于酷刑权、公平受审判权等基本人权,并建立宪法人权实施保障机制。

(3)建立、完善违宪审查制度。要保证宪法真正得到切实的实施,首要任务是建立一个真正有效的违宪审查制度。违宪审查制度是现代宪政国家保障人权不可或缺的基本制度,实现宪法监督,开展违宪审查是维护宪法权威,实现宪法对人权的保障功能的重要途径。完善违宪审查制度,应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建立一个具有相当独立性、权威性的,专门的违宪审查机构。第二,违宪审查机构应具有司法性,具有独立的司法裁决功能。第三,应当明确违宪审查的对象和范围,以便让有关机关和公民知道哪些是可以申请违宪审查。第四,违宪审查程序的启动。应当扩大提起违宪审查的主体范围,规定国家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以及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只要理由合法而且正当,都有权建议违宪审查。此外,在违宪审查的方式上应当灵活多样,既可以事前审查,又可以事后审查;既可以抽象审查,又可以具体审查。

4.提高公民的宪政意识,构筑我国宪政建设的文化平台。宪政的实现,必须以公民的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的觉醒为前提条件。宪政意识是宪政制度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宪政制度的完善依赖于宪政意识的不断培育和提高,宪政意识的普及是宪政制度得以贯彻实施的保障。要对公民宪政意识进行培养和训练,并加强宪政的理论探讨和研究,培养民族的共同的宪政意识,形成对宪政及宪政制度的信仰,应着力培养民族的诚信文化、公民的选举文化、权力制衡文化,把宪政精神普及到现实生活中去,使有关宪政的制度和法律能内化成一种民族精神,导引整个社会走向和谐。

5.培育市民社会,构筑我国宪政建设的社会平台。市民社会的成熟与发展是我们建设宪政民主的路径依赖。培育市民社会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首先是要为市民社会的发育和成长提供有机土壤和生存空间。要实现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真正分离,最重要的是要严格规范公共权力的运行,防止国家权力扩张,防止公共权力侵入私人生活领域,防止国家同化、吞并市民社会,要将私人生活领域与公共生活领域、经济领域与政治领域区分开来,政府只充当“守夜人”的角色,并把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作为自身存在的目的。培育市民社会的生长土壤,拓宽市民社会的生存空间,根本的途径在于有效抑制公共权力扩张,巩固社会自治基础,保障并不断扩大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其次,培育市民社会,必须注意平衡各种利益关系,尽量避免发生社会冲突,尤其是要注重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保护;要强化国家和社会对公民的权利救济,促进公民权利的不断发展;要处理好民族关系、区际关系和宗教问题,防止因民族问题、宗教问题和地区发展的不平衡问题引发大规模的社会冲突和对抗;同时,要致力于培养公民的权利意识和自治能力,激发公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热情。

注释:

①顾不先:《民权主义、民主政治》第400页,[台北]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②刘军宁:《共和·民主·宪政》第123页,[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

③柯 伟:“论社会主义宪政的基本内涵”,载《理论导刊》2006年第2期。

④[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第222页,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

⑤周叶中:《宪法》第80页,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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