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育高校师生法律意识与构建和谐校园的研究

2009-06-21 01:48朱文星
中国校外教育(下旬) 2009年11期
关键词:培育途径和谐校园法律意识

朱文星

[摘要] 和谐校园已成为当代中国教育的关键词。文章从人的现代化视角,阐释高校师生法律意识与和谐校园的关系,并提出培育高校师生与和谐校园相适应的良好法律意识的途径;认为高校师生法律意识是推动和谐校园建设的巨大精神力量,和谐校园的构建是高校师生法律意识培育的现实基础,二者是一个互相推进的过程。培育高校师生良好的法律意识和构建和谐校园,必须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大力加强法律意识教育和努力建构法治校园。

[关键词] 高校师生 法律意识 和谐校园 培育途径

一、和谐校园本质上是法治校园

1.构建和谐校园需要法治的保证

(1)民主需要用制度来保障。在法治校园,可以避免人治和漠视人权的悲剧。“法不禁止即可为”的法理要求,是保证高校师生(以下简称“师生”)“各尽所能”和“各得其所”的法治基础。

(2)教育行政官员的行为需要用法治来规范。法治的核心问题是如何治理行政权力的问题,所以,科学设计制衡机构,保证司法独立;创建法治政府,使各种官员依法行政,是确保校园和谐实现的保证。

(3)多种利益的诉求需要用法治来整合是现阶段校园和谐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处于校园转型期、经济发展黄金期、社会冲突高发期的中国,其自由与正义都需要法治来保障,以维护现代校园的“和而不同”,为校园和谐奠定基石。

2.构建和谐校园需要法律的支撑

(1)依法保障人权是实现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的根本途径。

(2)运用法律协调各校园主体的利益关系,有利于建立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又充满活力的和谐校园。

(3)以法律为保障是实现校园公平正义、培育诚信友爱的校园风尚不可或缺的手段。

二、师生的法律意识是推动和谐校园建设的巨大精神力量

1.民主法治的校园是要以普遍健全的师生法律意识为精神支撑

法律意识既为民主的产生、发展和健康运行提供理论支柱,又为师生参与政治活动提供内在驱动力。师生只有意识主体人格的养成,权利义务的秉持,才会有能动参与意识的产生,政治参与活动的兑现;师生只有对法治信赖,才会自觉地制度化实践。即“民主的信念和政治文化”是任何一个校园实现民主法治的关键性因素之一。

2.公平正义是具体的、历史的、相对的、阶级性的

我们要树立科学马克思主义的公平正义观和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公正观,要求把指导分配的正义原则法律化,制度化,并具体化为权利和义务,实现对资源、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进行权威性地、公正地分配,实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利益与责任的统一,在构建和谐校园过程中,没有师生法律意识的提高,正义观的改善、进步,就难以推动法律精神的进化,难以促进法律地位的提高,难以推动法律内部结构的完善,难以提高法律的实效,所以,法律意识中的权责统一意识是公平正义校园实现的心理基石。

3.诚信友爱的校园要以普遍的诚实守信、崇高人道主义的道德意识为基础

民主法治只有在取信于民、以人为本的基础上才能茁壮成长,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也是竞争经济,更是人才经济,它需要诚信来抵御各种风险,只有彼此树立良好的诚信道德意识,并合成一种好的社会风气,才能建立社会主义新型人际关系,进而共同迸发强烈的责任感和合作感,汇聚成强大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必将激活各种有生的社会力量来繁荣创新型校园,一并推动我国教育的快速发展。

4.充满活力而又安全有序的校园要求人的主体性和理性力量的张扬

校园活力是校园和谐的基础条件,它集中表现在校园成员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发挥上。没有人的主体性意识的觉醒和弘扬,在经济上难破障碍观念和体制弊端;在政治上难促师生的积极性;在人与自然关系上则降低人的道德责任。安定有序是和谐校园的内在要求,它意味着校园稳定发展、校园关系良性协调和师生的心理平和,这些只不过是师生心灵深处内在的秩序与和谐———法律意识、自律精神、理性力量等的外化而已。

5.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生态文明的内在要求,是指人能动地适应自然规律,与自然界互利互惠、生荣与共

要求人类处理好开发利用和改造自然与维护自然界的生态平衡、促进自然界遵循自身发展规律的关系;要求人类必须从观念上重新审视人与自然的关系,把二者放在平等的地位上,赋予自然以道德关怀。没有普遍责任意识和生态意识的形成是不可能开创生态文明新时代的,而责任意识和生态意识正是现代师生法律意识的主要内涵。

所以,和谐校园要求和谐的师生法律意识,要求有一个使师生法律意识健康培育与成长的环境。认清、破除各种影响师生法律意识形成的病源因素就迫在眉睫。

三、和谐校园建设中影响师生法律意识形成的病源因素

1.精神文化病源

(1)欠缺的法律知识。我国是在政府主导下的“两课”教育的硬性主义外,尤其表现为新型后起的文化人之法律知识匮乏、结构单调、层次低、陈旧而不成体系无法满足相关的基本的法律需要,更谈不上全球化背景下的国际性法律知识及技能。

(2)低迷的法律情感。学术界习惯所归结的“法律观念淡漠、惧法厌讼”之类,是不能正确而全面反映民众法律意识的。当前主要是消极的法律现象的负面示范造成法律情感消极低沉和法律偏见,已从单纯的“惧法厌讼”演变为“惧怕法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怀疑法律本身,对诉讼抱侥幸心理”。

(3)脆弱的法律意志。法律意志一般是指维权护法之心理品格性的应激敏感系数的大小。当前却普遍存在担心麻烦、恐惧报复、利益易感、权利麻木等情况,而没有达到耶林所说的“维权的感受力和护法的实施力”这两个指标。

(4)扭曲的法律态度。法律整体态度表现为强调个人权益忽视社会义务,怀疑法律的有效性和抵触法律机关的适法执法行为。甚至将法律作为其他救济渠道不通后的一个保底性选择。甚至出现了“炒作诉讼”和“投机法律”的非个别现象。而权力主体往往奉行法律工具主义理念,不自觉地导致法律虚无。

(5)感性化的法律思维方式。纠纷解决的法律取向机率偏低,法律思维的层次浅且不彻底,法律行为不到位,行为调整倾向于自律或是私了,甚至运用不法方式。法律因素难以介入成为思维或决策中的主导。

(6)畸化的法律意识形态。表现在:将传统理论改头换面后以现代性的姿态出现、将现代法治之艰难简单粗暴地迁怒于文化传统和经济落后、经过粉饰的西方化理论和民族虚无情绪抬头、法学理论界的学术腐败、简单的经济决定一切论和滑稽的“第三条中间之路”理论缺乏实际意义和可操作性;在转型期,法学教育界仍停留在纯粹概念法学层次的单向教育灌输的方式、学生以对知识概念的完整再现为考核之最高追求、培养出拥有法律技术却乏法律人格的法学人才只能苟生在变通了的现实与法律的夹缝中,都加剧了法治的畸化走样变形。

2.政治经济病源

(1)从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的经济利益角度来讲,近二十年来的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孕育了经济成分多元和利益主体分化的经济利益格局。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是我国法治的第一推动力,由于体制的问题,孕育出了“既得利益集团”的怪胎,它的投机性、保守性、排他性的不正当逐利方式导致其他经济利益主体之正当逐利行为和法律救济的比较高成本,以至于与既得利益集团一同卷入非法律机制运作的漩涡;在校园中,结构单一的教学领域缺乏对法律亲近的经济利益的有效刺激,导致师生缺乏对法律利益的感受。因此法治最有力的推动力被异化和弱化了。

(2)从转型时期的政权政治体制运行角度来看,中国历史上的官僚政治传统和家长式的政府依赖型体制,导致民主的先天不足,近二十年来的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改革,为提高民主所做的努力被强大的政治异化消解了,主要表现为以权压法、部门或地方保护主义、权力与民争利、权力个人化或地方化、权力侵蚀权利、权钱交易、欺上瞒下的“土政策”、“领导拍板说了算”、“人情裙带关系”部分地替代了法律(法律成了政权的工具,法官成为国家利益的绝对代表,政策指示替代法律,法律甚至有时成了不法行为的遮羞布);政府为自己进行利益调整和改革的过程未能有效实现利益回避,又导致政府机构改革进入怪圈。在这新旧规范和各种权势纷纷介入对社会政治经济调整制衡的情况下,终究形成了道德滑坡,法律疲软的“青黄不接”、“礼崩乐坏”的形势和矛盾冲突。总之,这些病源因素既催生了被扭曲、高成本、低效益、形式化的中国法治,也同时不断恶性循环地泛滥生成着这些病源因素本身,威胁着和谐校园的建设,有良知的师生焦急的期盼着与和谐校园相适应的法律意识的培育。

四、培育师生与构建和谐校园相适应的法律意识的途径

针对如何尽快提高师生与和谐校园相适应的法律意识的问题,提出如下三个基本方面的对策性途径:

1.对非法律专业师生要力戒法律教育中的形式主义,努力探索法律教育的新途径

(1)应当实现法律教育观念上的三个转变:在对法律教育功能设定上,应当从原来主要是“普及法律常识”的定位向全面提升师生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除必要知识以外还应包括信赖、情感、能力和行为等)的定位转变;在法律教育的方法手段上,应当从原来浓重的行政指令式、整体运动式、统一答卷式的做法向深入社会化、启发自愿化、手段多样化、机制制度化的方向转变;在对法律教育口径的理解上,应当从原来习惯上窄口径的狭义理解向更能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宽口径的广义理解转变。

(2)应当认真贯彻好法律教育中的四项原则:师生利益原则,即法律教育必须贴近师生生活、吻合师生根本利益;专业需要原则,即法律教育必须针对专业特点满足专业需求,这是完全符合实践逻辑的现象;亲和力原则,即法律教育必须充满人文关怀的亲和力,只有充满着人文关怀亲和力的宣教方式才最易于为师生动情,才最易把法律的人文精神传递给的每个受众,也才最能产生深入持久的内化效果;二元契合原则,即法律教育必须始终注意引导人们处理好个人与社会关系的有机契合,促成法律特有的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双向机制在规范和调处个人与社会基本关系上的应用,以实现个人与社会关系高度和谐。

(3)必须改变“上面发动一阵,下面运作一时”的法律教育模式,代之以常规化、制度化的四条途径: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大众传媒的特殊作用,将其作为法律教育的最日常化、大众化和常规化的重要手段;高度重视和充分运用考证和考公务员机制,将其作为职业法律教育的正规化、制度化的强力手段;高度重视和发挥“两课”的作用,将其作为确保全民族法律文化素质得以尽快提高和实施法律教育的最为基础性、长效性的措施保证;高度重视和发挥专职教师、班主任建设的重要作用,将其作为把法律教育渗透于班级和宿舍的重要支撑。

2.注意完善师生法律知识结构,针对薄弱环节重点在五个方面强化法律意识与法律素质的培养与提高

(1)应继续提高师生普通法律意识并强化师生宪法宪政意识的培养与提高。因为高度的政治文明首先要有宪法宪政(包括相应宪法宪政意识)的文明,依法治国也首先要依宪治国,因此必须把宪法宪政意识作为公民法律意识的统领和灵魂来看待。很难设想,一个公民宪法宪政意识淡漠的国家可以建设起高度的政治文明和现代法治的大厦。

(2)应继续培育师生民事维权意识并强化师生对公共权益的维护监督意识。改变维护民事权益是自私表现的观念,因为:师生的维权意识(特别是民事权益方面)比较强,是商品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民事权利是整个人权存在的基础,它很大程度上代表了师生权利意识的觉醒,是建构我国新型校园的必要条件。只有当校园的每一个师生不但能够理性自觉的充分关心和维护自己切身的私权利,同时也能够主动自觉的来关心和维护公权利(权益),并随时把握和调处好二者之间的有机平衡的时候,该校园才可能是一个健全、和谐、美好的校园。

(3)应继续培育师生实体法意识并强化师生现代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律意识的培养与提高。因为维护法律的实体正义,历来离不开程序正义的保障,甚至程序正义往往是实体正义的必要前提。因此,对于程序法律意识培养与提高的重要性决不亚于对实体法律意识的培养与提高,应当放到同等重要的位置来对待。

(4)应继续增强师生权利意识并强化师生责任义务意识的培养与提高。在现实生活中一方面师生的权利意识在不断的增强,另一方面在相当一部分师生中的公民责任义务意识又很差,这违背了权责统一的法理要求,不利于师生法律意识的健康成长。

(5)应继续学习法律知识并强化师生法律意识和综合律素质的提高。因为知识的多少并不能完全等同于意识素质,相反有了好的意识和素质却可以促进知识的获取;则法律制定得越来越多,知识越来越细化,事实上很难做也没有必要去要求法律的完全普及,而应突出强化师生法律意识和综合法律素质的提高,即要求层次更高、范围也更宽的理性法律信赖、积极的法律情感以及遵守法律的高度自觉和运用法律的必要能力等的提高。

3.努力改善政治经济、精神文化状况,营造良好法律氛围

根据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社会意识,可以说,有关人们法律的社会存在必然决定人们的法律意识。这里的“有关人们法律的社会存在”,一是指法制系统状况本身的存在(构成法律意识的中微观存在环境),二是指整个社会状况的存在(构成法律意识的宏观存在环境),将二者结合在一起,以激发师生的法律情感、以增强师生的法律意志、以端正师生的法律态度、以纯洁师生的法律思维意识、以提升师生政治经济上的法律信心、共同促进和谐校园的建设,而提出一些原则性的对策要点:要千方百计地提高立法质量,让师生有良好的法律可信赖;要切切实实地依法行政,让师生有廉洁政府可寄托;要认认真真地司法改革,让师生有维护公正义的最后保障;要持之以恒地坚持教育教改革,让师生能与时俱进地享受到优质的教育教学资源;始终不渝地发展经济,让师生法律意识有坚实的物质基础;要毫不含糊地从严治理权力,让师生有可依靠的信心和希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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