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所得税流失及其治理对策

2009-07-05 07:38
法制与社会 2009年2期
关键词:课税征管税率

孟 超

摘要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税收体系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税种,同时个人所得税也是世界上最难征管、最易流失的税种。我国个人所得税流失非常严重,本文针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流失的方式,根据其流失的原因提出了遏制个人所得税流失的主要对策。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流失治理

中图分类号:D92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272-01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流失的主要方式

(一)工资薪金所得避税

利用工资薪金所得避税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少报收入。扣缴单位通常在申报的正常收入外向员工发放各种名目的补贴、津贴,从而让高收入人群逃避税收监管。2.以实物、福利等形式代替薪金、报酬避税。我国的财务制度不够健全,在很多情况下,公款私款界定不清,名义为公的东西往往实为私用。3.发票冲账。主要是指以发票报销形式增加个人所得,如吃饭、租车、娱乐、购物等都通过报销发票将公款私有化。

(二)个体经营者以企业费用的名义进行避税

一些拥有百万、千万资产的公司老板,把一切费用全部算在了企业账上,将个人乃至全家的消费支出转嫁为企业经营成本,不仅逃避了个人所得税,而且由于增加了公司成本,也少交了企业所得税。

(三)提供劳务者将报酬分次计取

劳务报酬收入采取按次纳税,而且对一次收入畸高的还要实行加成征收,劳务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将本该一次支付的收入分次支付,这样既可以多扣除费用,同时又避免由于收入畸高而加成的税收。

(四)大量灰色收入、地下收入以现金交易方式避税

由于我国目前现金给付仍然是非公经济中主要的交易方式,尤其是在针对个人的劳务交易中,几乎都是现金给付。这些收入总量巨大,囊括了社会的几乎所有层面,构成了相当规模的税基,但是税务机关根本无力监控。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流失的原因

(一)分类课税模式的原因

我国现行的分类所得课税模式是将纳税人所得按不同来源分类,并对不同性质的所得规定不同税率的一种个人所得税分类征收模式。这种模式的理论基础是“所得源泉论”,即认为政府课税所得应局限于每年经常发生具有源泉性质的所得。此模式的优势是按源泉课征,简单明了和征收成本低等。但其不足之处也是很明显的,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缺乏公平性,易诱发偷、逃税款的行为产生;2.分类课税模式导致征管效率低。

(二)征管权归属的原因

在市场经济体制国家的公共财政框架下,往往要依法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进行比较明细的划分,从而形成中央税权和地方税权,以切实保障中央和地方各自的基本财力,更好地满足全国性公共产品和地方性公共产品的需要。但个人所得税由地方征管主要存在以下弊端:1.中央和地方关系带来的弊端;2.地方政府利益导向的强化带来的弊端;3.个人所得税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比例逐年提高,使得地方政府形成依赖,逐渐更改了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征管程序、减弱了其功效;4.地方政府对于跨地区收入监控不力,致使个人所得税税源流失现象十分普遍。

(三)税基的原因

从税基方面来看,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认定存在诸多问题,导致税收流失;2.收入多元化,隐形化,给征收工作带来难度;3.现行个人所得税缺乏公平性,高收入阶层个人所得税流失严重;4.现行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会产生实质上的税负不公平,易诱发偷、漏税现象;5.我国居民统一的免征额所导致了不同地区纳税人之间的不公平。

(四)税率的原因

税率是税制的核心要素。由于所得构成复杂,我国不同类别的收入税率结构也不同,导致的后果一是各项所得之间的税率设置不合理,如税率结构繁杂多样,既不便于纳税人掌握,也不利于税务机关征管,同时工薪收入累进级次多、边际税率过高;二是税率设计的复杂增加了征纳成本,如复杂的分类税率增加税务机关的征收成本,同时分类课税模式的税率设计复杂增加纳税人的奉行成本。

三、遏制我国个人所得税流失的解决方案

(一)建立综合征收与分类征收相结合的税制模式

首先将不同来源、不同性质的所得重新进行科学分类,将不同来源、不同性质的所得重新进行科学分类,以简化目前实施的分类所得税制,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模式,既能充分发挥分类税制的长处,又能弥补分类税制的不足,有利于体现公平原则。同时实行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人所得税综合征收制度,即把一个人的各种收入加在一起,然后再考虑各种具体情况,按年计征。这也就是说,高收入家庭在缴纳个人工资所得纳税的同时,其取得的其余收入也将被纳入征税范围,而工薪家庭在工资固定的前提下,却会因为一些费用的纳入而减少纳税负担,以此实现让高收入者比低收入者多纳税的公平目的。

(二)政府应加强个人所得税的调控力度

首先完善个人所得税立法,促进个人所得税法制化,同时允许地方政府在不违反国家统一税法前提下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行调节的自主权,制定适合本地区的征管办法,充分发挥中央与地方征管的积极性。其次,政府应加强对高收入人群纳税的监管,监督既包含对纳税人的监督,也包含对税务执法监督,既要使税务人员有职有权,又要职权法定,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不越权,不失职,不自行设置权利或免除义务。再次,应普遍推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建立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制度相结合的征管模式。

(三)建立严格的征管机制,提高征管水平

首先,尽快创造并完善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配套条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制,界定个人财产来源的合法性及合理性,将纳税人的财产收入显性化;实行并完善储蓄存款实名制,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和解决税源不透明、不公开、不规范问题;实行居民身份证号码与纳税人号码固定终身化制度,并在条件具备时实行金融资产实名制,为全面推进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创造条件。其次,加大稽查力度,严厉打击偷逃个人所得税行为,增大逃税者的预期风险和机会成本,以做效尤,形成强大的威慑,同时制定详细的执法实施细则,使执法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减少人为因素和处罚的随意性。建立不良纳税记录档案,将偷漏税者的行为记入档案,并与个人的发展紧密相连,加大税务检查力度,对于情节严重的偷逃税案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立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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