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系统协调论角度探寻环境立法的价值理念

2009-07-08 02:44黄颖慧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8期
关键词:当代人中心主义利益

黄颖慧

摘要环境问题与人类生存息息相关,因此成为当下的热门话题。本文指出要解决环境问题,从法律层面保护环境,环境立法是非常重要的;从系统协调论角度探寻环境立法的价值理念也是必要的,最近提出的可持续发展观就是系统协调论的一个很好的应用。

关键词环境立法价值理念系统协调论

中图分类号:D92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345-01

一、环境立法价值理念探讨

当今世界,最能引起全人类共鸣的问题我想应该就是环境问题了。没有适合人类居住的环境,人类就无法生存。而随着工业革命的发展以来,环境问题不断的出现。空气质量不断恶化,水资源严重污染,生物物种急剧减少……,一切环境问题的产生都已经或者将威胁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因此,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重视环境问题,全球范围内掀起了保护环境的热潮。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环境立法的价值理念也在不断的发展,每个国家关于环境立法的价值理念有所不同。环境立法的目的和终极价值究竟应该是什么?全球范围内是否应该有着统一的价值理念去指导环境立法?这些都不是新问题了,很多学者专家都做了理论探讨。笔者正是从汪劲博士的《环境法的理念与价值追求》和徐爱国老师的《人类要吃饭,小鸟要歌唱——评汪劲博士的〈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这些文献的启发中,构思出本文论题。从系统协调论角度阐述自己对于环境立法价值理念的思考。

什么是价值?哲学中说价值就是客体以自身的属性来满足主体的需要,对主体的发展具有肯定的作用和意义。那什么是法律的价值呢?从价值的定义中我们不难推出法律的价值即指作为客体的法律对于主体的人有的有效性和积极性。所以归结出环境法的价值,就是指环境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对人类社会的满足和有用性。

(一)人类利益中心主义

由此产生了一种关于环境的价值理念——人类利益中心主义。通说认为,人类利益中心主义是指认为人类是生物圈的中心,是地球的统治者,所以人类是法律权利的唯一主题,而自然万物和人类生存的环境只能作为被统治者和人类权益的客体。因此导致环境立法的实际目的只是为了保护以人类利益为核心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从实践的发展中我们可以看出人类中心主义片面强调人与自然的分离与对立,极力倡导人类征服自然、主宰自然,无视自然界其他生命的存在价值,具有明显的“反自然”性质。随着越来越多的环境危机的产生,人们不得不开始反省这种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方式。很明显那种以破坏环境为代价取得经济利益的方式是不科学的。

(二)生态利益中心主义

在人类利益中心主义的批判中现代产生了新的环境价值理念---生态利益中心主义。“生态利益中心主义”所倡导的是生态共同体内各成员间的相互平等、共生以及协调等关系。认为只有从包括全人类在内的所有生命物种的利益和价值出发去保护整个地区生物圈,才能更好的保护人类生存的环境。人类和自然界的各成员都是地球上平等的主体,与人类有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一样,自然环境自身也享有“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人类也无权任意剥夺,而只能尊重之,否则即违背了对自然的伦理道德。有学者提出动物和植物的权利,认为它们作为生态系统的一员也有自己不受到侵犯的权利。这个观点汪劲博士的书中也有提及。笔者认为,生态利益中心主义对传统的人类利益中心主义来说是个很大的突破,它带给我们看待环境问题的一个全新的视角。将整个生态系统作为保护的对象,能实现对环境的全面和有效的保护,但是正如徐爱国老师的文章中所说的,我们怎么能在法庭中和动植物进行平等的交流?生态利益中心主义强调了人与自然的关系,看到了人与生物,物种,自然之间的不平等。但是它却忽略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没能考虑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当代世界很多发展中国家人的温饱问题都没能解决,当人的生存都存在问题的时候,怎么做到保护环境,保护动植物?所以笔者本文的题目为"人类要吃饭,小鸟要唱歌",即人在发展自己的同时也应该考虑到环境的保护。而“小鸟要唱歌,人类也要吃饭”意为我们也不能只是一味的去保护环境,保护生态而忽略了人的生存和发展。这是一对矛盾。哲学上说矛盾是对立统一的,矛盾双方是对立的,但是矛盾双方在一定的程度上也能得到统一,并且在一定的条件下,矛盾的双方会向其对立面转化。因此笔者觉得应该用系统协调论来解决这个问题,从而得出环境立法的价值理念。

二、从系统协调论看可持续发展观

笔者认为,在实践中新近提出的可持续发展观就是系统协调论的一个很好的应用。可持续发展观1987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在《我们共同的未来》的报告中首次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即“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1992年《里约宣言》将可持续发展进一步阐释为:“人类处于普受关注的可持续发展问题的中心,他们应享有以与自然和谐的方式过健康而富有生产成果的生活的权利,并公平地满足今后世代在发展与环境方面的需要。”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提出,不仅是当代人面对日益严重的环境危机而做出的一种生存选择,而且标志着人类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的一场深刻变革。不仅确立了“代内公平观”,还确认了“代际公平观”。一方面,要求通过法律制度的变革来解决国与国之间、人与人之间在自然资源利益分配上的公平问题;另一方面,还要求通过法律制度的创新,保障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在自然资源利益分配上的公平问题,强调当代人的发展不能牺牲后代人生存和发展。从现在世界各国的立法情况看,很多发达国家的环境立法都体现了可持续发展观,笔者认为我国也应该尽早实现环境立法价值理念的转变,全面贯彻可持续发展观,系统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使得人类享受生活的时候鸟儿可以尽情的歌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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