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社会的发展对中共执政方式的影响

2009-07-09 08:24蒯正明
唯实 2009年6期
关键词:公民社会中国共产党

蒯正明

摘 要:市场经济的发展,推动了中国公民社会的迅速崛起。在公民社会对国家和社会各个层面产生“内化”效应的同时,也促使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方式向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转变。而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的执政方式的确立,也有力地促进了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

关键词:公民社会;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

中图分类号:D08;D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09)06-0014-04

所谓公民社会,是指“国家或政府之外的所有民间组织或民间关系的总和,其组成要素是各种非国家或非政府所属的公民组织,包括非政府组织(NGO),公民的志愿性社团、协会、社区组织、利益集团和公民自发组织起来的运动等,它们又被称为介于政府和企业间的‘第三部门”[1]。中国的公民社会,无疑是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以市场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必然会解构中国传统的政治经济一体化、经济生活单一化、利益主体同质化的局面,代之以社会生活多元化、经济利益分殊化、利益主体异质化的局面,也使个人自主性得以增强,社会力量、角色群体日益活跃,独立自主的社会组织和机构不断涌现,从而推动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

公民社会的崛起,必然会对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掌握、控制、影响、运用或参与国家政权,妥善处理与其他党派和非政府组织的关系,并以此来影响社会公众,借以实现自己执政目标的途径、手段、方式和方法,简单来说,就是对我们党的执政方式产生重大而深刻的影响。表现为党的执政方式由建国后一个时期里党在国家权力等级序列中居于公共权力机关之上,与公共权力机关实际上形成一种领导与被领导关系的“政党指挥”型执政方式,以至发展到“文革”期间党的组织进一步行政化,越过、架空、抛开国家权力机关,直接行使行政、司法等公共权力,向非党组织和非党群众发号施令,将国家和社会全面整合进党的领导体系和组织体系的“政党取代”型执政方式,向着改革开放以来党积极推进的科学执政、民主执政、

依法执政转化。

一、公民社会的发展与科学执政

“科学执政,就是党要按照科学的思想、理论和科学的制度、方法来执政,进一步认识和把握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把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建立在更加自觉地运用客观规律的基础之上”[2]。要实现科学执政,执政党就必须着力提高自己的利益协调能力、科学发展能力和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们党就开始了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探索。但由于在探索中没能获得对这“三大规律”的正确认识,我们党在执政实践中,先后在政治、经济、社会政策方面出现过三个比较大的失误。政治方面最大的失误,是对国内主要矛盾的变化缺乏正确的认识,长期坚持以阶级斗争为纲,发动频繁的政治运动,不仅延误了我国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也严重破坏了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窒息了社会主义的生机和活力;经济方面的失误,是在经济体制上照搬了苏联的计划经济模式,并在速度上急于求成,导致经济发展的大起大落和经济结构、布局上的比例失调;社会方面的失误,主要是社会发展政策特别是人口政策的失误,导致我国上世纪五六十年代人口的盲目增长,成为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沉重负担。

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了社会各阶层的分化,使利益主体取向多元化、异质化,使利益团体多样化。由于公民社会内部各利益主体拥有的资源和自身条件的差异,他们在市场作用下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必然导致其在资源占有和分配中产生差别,他们通过市场这个舞台获取资源的方式、途径以及最终占有资源份额的各不相同,将进而导致其社会地位的变化。同时,与传统体制和市场相伴的“权力寻租”现象,对社会资源的分配也起到一定的作用。在市场与非市场的双重因素的作用下,各个利益主体占有和利益实现过程中产生的差别,将导致他们在财富、收入等各个方面的变化。由此可见,中国公民社会的形成,一方面促使了原来同质、整体性的社会内部的分化,另一方面也给我国社会发展带来一系列问题。主要表现为:各方面利益关系日趋复杂,居民收入差距持续扩大,群众公正地分享改革发展成果的格局没有完全形成,人们在资源、权益的享有程度上还存在很大的差别。这不是一个普通的社会问题,而是现代化进程中必然要面对的一个引发深层忧虑的问题。忧在哪里?上世纪下半叶,很多发展中国家踏上了寻求现代化的道路,但从目前的情况看,有成功的,也有半途而废的。成功的往往没有相同的模式,而失败的原因却总是惊人地相似,其共同的社会特征是:贫富高度分化,民主只是口号,街头冲突不断,总统几天就换……当社会裂痕扩大到了无法弥合的程度时,它带来的就不仅是社会的动荡,更有现代化进程的断裂和执政党执政进程的中断。

中国共产党必须正视我国公民社会形成过程中所面临的各种问题,不断提高自身的利益协调能力、科学发展能力、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进一步认识和把握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为此,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完整地提出了“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和“坚持五个统筹”为主要内容的科学发展观,以提高党的科学执政能力。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明确指出:“我国改革发展处在关键时期,社会利益关系更为复杂,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要结合中国实际不断探索和遵循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以科学的思想、科学的制度、科学的方法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进一步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举措,要求提高党的利益协调能力,实现社会各个阶层的和谐相处,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要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改进领导班子思想作风,提高领导干部执政本领,改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健全领导体制,完善地方党委领导班子配备改革后的工作机制,把各级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定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善于领导科学发展的坚强领导集体。可见,公民社会的发展所带来的传统同质性、整体性社会的解体和社会阶层的分化、社会矛盾的复杂化、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必然要求中国共产党进一步提高自身的科学执政水平,引导政治、经济和社会的科学发展,从而进一步巩固自己的执政地位。

二、公民社会的发展与民主执政

“民主执政,就是党要坚持为人民执政、靠人民执政,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坚持和完善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以发展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巩固和壮大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2]。

改革开放以前,在传统社会主义模式下,国家权力几乎垄断了全部社会资源,国家对社会的取代,形成以国家权力无所不及和社会成员高度依附为基本特征的总体性的社会结构。同时,在制度设计上,也基本没有政府以外的力量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游戏规则。政府长期垄断公共管理主体的角色,非政府组织和普通民众根本无法找寻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的制度空间。以市场为取向的改革和公民社会的发展,使传统的家国同构的全能主义政治文化得到根本的改变。公民社会成员在社会交往和市场交换中萌生的自由、平等和权利意识,逐渐内化为一种心理深层的生活习性和行为方式,并逐步发展成一种民主参与、自由理性和具有公共精神的公民意识。如美国学者柯亨和阿拉托所认为的,公民社会是公民学习民主的大学校。而公民自主意识和民主意识的增强,又必将推动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因为他们尊奉的不再是唯美主义的乌托邦式空想,而是社会民主政治生活逐步趋向更好境界的现实的、合理的愿望。公民对政治的参与,不再是非理性的狂热抑或极端的冷淡,而是伴随着理性约束和规范的热情。他们是追求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的社会公民,他们不再随意沦为权力的奴隶,而是要积极参与国家政治生活,要求切实拥有自己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以及一切合法地表达自己利益的民主权利。可见,随着公民社会的发展,公民对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的参与意识、对权利和利益的保护要求、对自身能力的发挥和自身价值的追求,表现出越来越积极的期望,这都对执政党进一步建立健全公民民主参与的机制,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中国共产党人,必须使自己的执政方式顺应当今时代和公民社会发展的上述要求,改变传统的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民主观,改变民主的特殊性被放大、民主的普世价值得不到承认的状况。正如江泽民所提出的:“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3]要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就需要党转变自己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实行民主执政。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4]31同时,要着力加强民主制度的建设,“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4]31。十七大报告在论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建设时,第一次在党的正式文件中提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5]27并提出:“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5]28这些都说明,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和公民社会的发展,中国共产党加快了从“革命党”向“执政党”角色转变的步伐,党对民主的认识也由过去片面强调民主的阶级性,转向强调民主价值的普适性,强调党的领导与人民民主的有机统一,从而极大地推动了中国民主政治的进步。

三、公民社会的发展与依法执政

“依法执政,就是党要紧紧抓住制度建设这个更具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的重要环节,坚持依法治国,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不断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2]。

新中国成立以后,尽管中国共产党领导开展了大量的立法工作,但从总体来看,党依靠政策运作公共权力依然是相当长时间里中国政治生活中的鲜明特征。特别是在“文革”期间,法律手段实际上被废除,以致形成了个人专权与群众专政并存的局面。一方面是党的一元化领导体制扭曲发展,党在长期的革命斗争和社会主义建设中形成的权威演化成对党的领袖个人的盲目崇拜;另一方面,“在‘群众运动天然合理理论下,群众直接行使公共权力,实行群众专政,形成了高度集权与高度无政府状态并存”[6],造成了政治秩序和社会局面的大混乱。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育和社会生活的逐步非政治化,国家与社会的二元性分化加速,公民社会得到不断发展。这种发展对国家法治化的要求也不断增强,从而要求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必须做到依法执政。这种要求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看:第一,从公民意识来看。公民社会的发展使我国社会开始由身份社会向契约社会转换。随着社会生活契约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契约理念不断深入人心,促使公民的民主法制意识不断增强,对国家法治化建设的要求也就更加强烈。第二,从公民社会自身的发展需要来看。我国现在正处于一个社会发展的急速转型期,利益的分化、重构与失衡现象不可避免。又由于市场规则发育与完善的过程必然滞后于社会分化过程,因而无法及时形成市场游戏规则对人们行为的有效约束。换言之,社会分化程度不同的各个分子(包括地方、个人、社团和企业)之间,在市场规则与市场约束力尚未发育成熟的情况下,将会缺乏共同接受的程序与规则来整合彼此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尤其需要法律来规范各个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正如科塞在《社会冲突的功能》中所指出的,一个灵活的社会可以通过冲突行为而获益,因为种种冲突行为通过规范的改进和创造,保证了它们在变化了的条件下延续下去。因而,市民社会既要正视利益的多元性、集团化倾向,又要对之进行有效的控制。“它要求建立一定的社会法规,这个法规必须能够正式或非正式地涵盖斗争的全部领域,将发生冲突的各个部分包括在内,并对它们实施有效的管制”[7]。第三,从公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来看。构成中国公民社会的各种团体、组织和个人,都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它们的活动和管理具有高度的自治性质。国家必须尊重公民社会的这种独立自治特征,并通过法律加以保护。因为,当政治国家统摄公民社会时,将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法治,而只能是人治。即使在公民社会内部发生冲突而需要国家干预时,这种干预也应该是在合理的范围内,且不是通过政治手段,而是通过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

如上所述,公民社会的发展必然要求国家的法治化建设与之相适应。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唯一的执政党和领导党,在中国现代化的进程中必然要正视这种要求,自觉推进国家的法治化建设。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4]31党的十七大又再次强调:“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5]30

可见,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在对国家和社会各个层面产生“内化”效应的同时,也促使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方式由“政党指挥型”、“政党替代型”向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转变,从而实现了党的执政方式的不断发展与创新。这里需要强调的是,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与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的转变,是一个互动的过程。一方面,中国共产党必须自觉地顺应公民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树立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的意识,积极改进自身的执政方式,从而使自己的执政能力得到提高,更好地为人民执好政、掌好权。另一方面,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的转变,又将有力地促进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因此,实现公民社会的发展与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发展创新的良性互动,既有利于党确立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的执政方式,也有利于公民社会自身的健康发展。还需要注意的是,新时期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的转变,不仅基于公民社会发展的推动,也基于中国共产党对自身长期执政经验的总结和对时代潮流的自觉顺应等多重原因。因此,进一步深入研究包括公民社会发展在内的多重原因对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转变的影响,应当成为学界今后的一项任务。□

参考文献:

[1]俞可平.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与治理的变迁[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189-190.

[2]曾庆红.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纲领性文献[N].人民日报,2004-10-08.

[3]江泽民.江泽民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28.

[4]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Z].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5]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Z].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6]吴家庆.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的历史演进[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3(5).

[7]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33.

责任编辑:王清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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