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信息商品市场研究

2009-07-13 09:41梁爱东
现代情报 2009年4期
关键词:信息社会

梁爱东

〔摘 要〕网络信息商品市场是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互联网的日益普及而逐渐发展起来的。信息商品的特性和网络信息商品市场本身的特点共同决定了网络信息商品市场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必须是在充分尊重市场经济规律的基础之上,加强对其的法律规范与国家宏观调控。

〔关键词〕信息社会;信息商品;信息客户;网络信息商品市场

〔中图分类号〕F713.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0821(2009)04-0079-03

Research on Commodity Market for Network InformationLiang Aidong

(Library,Qujing Normal University,Qujing 655011,China)

〔Abstract〕Commodity market is gradually developed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modern information technology and the popularization of the internet.The feature of information products and the characteristics of commodity market for network information itself decide jointly the sustainable health development of commodity market for network information.It must strengthen its legal norms and national macro-control on the base of fully respecting market economy rule.

〔Key words〕information society;information commodity;information customers;commodity market for network information

网络信息商品市场是指信息商品以互联网为交易平台实现商品价值转移的场所。与传统的信息商品市场不同,网络信息商品市场是随着人类社会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数据库技术、多媒体技术、通信技术的飞速发展而逐渐出现与形成的。互联网作为信息商品交易的新平台,它不仅极大地提高了信息客户开发利用信息商品的效率,而且极大地促进了信息商品的社会流通与再生产活动。网络信息商品市场作为集信息商品生产、组织与利用为一体的高效快捷的新兴市场,其具有完全开放的自由市场特点和完备的市场功能,它将是信息社会信息商品实现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的最重要市场。如何保证新兴的网络信息商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是实现信息社会信息商品生产与流通繁荣的关键。

1 信息商品的特性

信息商品是指信息商品生产者广泛地搜集信息资源,经过分析研究,加工处理后,采用科学方法生产出来的能够满足一定社会信息需求的创新性知识商品。信息商品流通则是指信息商品在信息市场中被信息客户购买和使用的整个过程,这个过程实际上也就是信息商品满足人们信息需求的过程。信息商品特殊的生产与流通方式共同决定了信息商品不同于一般普通商品的特性[1]。

1.1 信息客户素质决定信息商品的价值

信息商品的价值是指信息客户在开发利用信息商品时所能获得的收益。信息客户在开发利用信息商品的过程中,其自身信息素质的高低和信息商品所能产生的价值呈正相关。同样的信息商品在面对使用信息商品意愿相同,但信息素质有差别的信息客户时,其实际所能产生的价值可能千差万别。正如马克思说的:“消费的能力是消费的条件”。这种由信息客户素质决定的信息利用能力将直接影响到信息商品的价值实现,这与普通商品的价值实现情形形成巨大反差。

1.2 信息商品使用中的无损耗性

普通商品的价值在使用过程中表现为递减的特点。普通商品的使用在本质上遵守能量守恒定律和质量守恒定律,但信息商品的使用则完全不同,信息商品可以反复利用却不会导致其任何损耗。如,一篇文章不会因多次的利用而改变其内容特征,一部电影也不会因多次的播放而丧失其价值。正由于信息商品具有的这种使用中的无损耗性,才使得人类社会几千年的文明成果得以保存和流传下来,也才使得我们后人能在前人文明成果的基础之上不断发展壮大。

1.3 版权保护下的社会共享性

普通商品的使用是伴随着普通商品的实体而进行的。普通商品的使用过程表现为普通商品被购买者完全占有和消耗的过程,普通商品的使用具有排他特性。而信息商品的使用则完全不同,信息商品易于复制和传播的特点,决定了信息商品可以被社会共享的特性。并且信息商品的价值不仅不会因为这种社会共享而被削弱,相反却会使信息商品的价值在广泛的传播与共享中得到增强。但在市场经济当中,这种社会共享是必须建立在对信息商品版权进行有效保护基础之上的。信息商品是信息商品生产者脑力劳动的成果,不加保护的社会共享是对信息商品生产者劳动成果的漠视和不尊重。在直接伤害信息商品生产者再生产积极性的同时,也在间接伤害广大信息客户的利益,并由此造成整个社会信息商品生产与流通的混乱[2]。

1.4 信息商品社会效益的广泛性和持续性

信息商品对人类社会的文明进步有着巨大的影响和促进作用。信息商品的文化特性使信息商品在传播和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具有广泛性和持续性的特点。在信息商品生产之初,其首先是针对社会某个领域的需求,但随着信息商品的广泛传播和社会共享,其应用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从而逐渐形成广泛而持久的社会影响力。在信息商品丰富的地方,信息商品都显示出其广泛而持续的社会效益,有的表现为信息客户的直接利益,而更多的则表现为间接利益,如人们文化素质的提高、社会文明的进步等。

信息商品在流通过程中,其生产者在信息客户取得信息商品使用权的同时,其自身仍占有信息商品的使用权,信息商品的使用权并没有完全转让到信息客户手中。信息商品的社会共享性决定了信息商品使用权在转让他人的同时,并不影响生产者的自己使用和再次向其他信息客户的转让。可见,信息商品的流通并不是一次性完成的,而且通过一次次使用权的转让来逐渐实现其社会价值的。因此,信息商品所产生的社会效益也必然是长期的和持续的。

2 网络信息商品市场的特点

网络信息商品市场是实现信息商品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的场所,体现着信息社会信息商品的需求变化。网络信息商品市场本身所具有的高技术特征,决定了网络信息商品市场在具有一般商品市场共性的同时,还具有其本身的特点。

2.1 市场经济的高风险性

网络信息商品市场是社会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场经济的高风险是指网络信息商品市场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的可能性,是信息商品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必须面对的情况。在网络信息商品市场中,任何一个市场参与者都将面临着赢利、分投、破产的可能性,都必须承担市场经营所带来的风险。网络信息商品市场作为新兴的信息商品交易市场,其在当前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时刻都面临着全球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环境的变化,网络信息商品市场中的不确定因素众多。同时,又由于信息社会信息商品生产的高速度、高效率,也使得任何信息商品的新颖性和市场垄断性变化周期越来越短,而随着信息商品生产的集约化和专业化程度的大幅度提高,其风险投入也将越来越大,再加上社会版权保护制度的不完善,就更使得网络信息商品市场具有比普通商品市场更大的投资风险[3]。

2.2 网络环境的开放性

网络信息商品市场与传统的信息商品市场具有很大的不同点,其没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和交易时间,所有的市场参与者都必须借助于网络来完成信息商品的交易。网络环境中的信息商品市场比传统的信息商品市场更具有开放性。这主要体现在:(1)市场参与者的社会广泛性。网络环境中的信息商品市场参与者的来源更加广泛,他们可能来自于世界的任一角落,而且可能来自于社会的各个阶层。他们人数众多、身份复杂、需求各异,但他们又同是网络信息商品市场潜在的信息客户。(2)信息商品更加丰富。无论是信息商品交易的种类,还是信息商品的表现形式都将更加丰富和多样化。(3)交易的时间更具开放性。由于网络信息商品市场没有固定的交易时间,市场在任何时候都存在。因此,只要参与者愿意,就可以随时随地地进行网络信息商品的交易,而没有交易时间的限制[4]。

2.3 高技术支持下的方便快捷性

网络信息商品市场是高科技的聚合体,它是随着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数据库技术、多媒体技术和通信技术的飞速发展而发展起来的。网络信息商品市场的出现使人类社会的信息商品交易方式出现了质的飞跃。信息商品交易双方可以足不出户的进行信息商品的交易,并且交易的过程更加简便,交易的节奏更加快捷,双方的沟通交流也更加频繁有效。这种高科技支持下的方便快捷性在网络信息商品市场中,主要表现在:(1)信息客户获取、采集信息商品的效率更加快捷有效;(2)信息商品的生产和发布速度更快,且新旧产品的更新频率更加快速。

2.4 市场主体间的相互依存性

信息商品的高知识、高技术特点,使得信息商品的客户往往需要一个较长的时间来进行消化和吸收,而信息商品的生产商则必须针对信息客户的要求,将售后服务贯穿于信息客户开发利用信息商品的始终。信息客户在信息商品生产者的帮助下认识和开发利用信息商品而获得收益的同时,信息生产者也在指导客户开发利用信息商品的过程中,直接获得信息客户的意见反馈,从而加深信息商品生产者对自身商品优缺点的认知,为今后的改进与开发新产品创造条件。信息生产者与信息客户间的这种交流互动将伴随信息商品整个的开发利用过程。由此可见,随着信息社会网络信息商品市场的日趋成熟和竞争加剧,网络信息商品市场主体间的这种相互依存性也将越来越强。

3 网络信息商品市场的调控

网络信息商品市场是信息社会实现信息资源优化配置的地方,是社会整个市场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信息商品的特性与网络信息商品市场本身的特点,共同决定了网络信息商品市场的经济活动必须遵循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要保证网络信息商品市场健康有序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在遵守市场经济规律的基础上,加强对市场的法律调控,并根据市场的发展状况来进行适时的国家宏观调控。

3.1 网络信息商品市场的自我调节

网络信息商品市场是信息社会实现社会信息资源合理配置的基础。网络信息商品市场将通过市场主体间的相互作用来实现社会信息资源的合理流动,并以价格为杠杆来引导信息商品的生产与流通。信息商品的价格将以市场需求为基础,而社会信息资源的配置则通过市场来得到优化。网络信息商品市场关联着信息社会整个的信息商品的生产与流通,充分保证网络信息商品市场自我调节功能的顺利实现,可以极大促进信息社会信息商品的生产与流通,同时也将有利于信息商品在市场的公平竞争中实现优胜劣汰。

在网络信息商品市场中,市场主体通过信息商品所获得的收益与其承担的市场风险成正比。一方面,信息社会对信息商品的巨大需求所将带来的巨大市场经济利益,对信息商品生产者产生巨大的诱惑,促使他们积极开发适合市场需要的信息商品;另一方面,信息商品的开发需要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同时也要面对巨大的市场开发风险。成功的市场开发意味着高额的市场利润和巨大发展机遇,失败则意味着巨大的损失。这使得信息商品的投资者必须认真研究市场的需求变化,慎重决策。

网络信息商品市场的自我调节,属于市场经济环境的自我调节。其存在着明显的缺点,主要表现为:(1)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市场多变;(2)从市场机制上看,由于市场经济竞争的排他性,单靠市场本身并不能从总体上确保信息商品的总供求在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的水平上相一致;(3)商人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和社会公共利益间的矛盾,使社会公共利益难以得到保证。因此,在充分保证网络信息商品市场公平竞争的基础上,应适当地对市场进行有计划的调节,使计划作用于市场,市场受计划指导。让计划指导和市场自我调节能在平衡中进行,从而确保网络信息商品市场的稳定和平稳发展[5]。

3.2 网络信息商品市场的法律规范

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一种法治经济。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网络信息商品市场必须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则和秩序来实现市场的经济活动。因此,建立完善的法律保障制度,是保证网络信息商品市场健康发展与平稳运营的基础。法律规范,是指国家依靠法律的力量,通过立法和执法机构,运用法律法规来调控网络信息商品市场的经济活动。

法律对网络信息商品市场的调控具有以下特点:(1)普遍约束力。法律法规是国家制定的行为准则,适用于任何人和单位,因而具有普遍的约束力。网络商品信息市场中的任何行为,都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进行,任何违法行为,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2)高度的强制性。法律调控网络信息商品市场是通过严格的法律执行而实现的,法律对网络信息商品市场的经济活动具有巨大的强制作用。(3)事前明确性。法律是通过明确的法律条文来对网络信息商品市场主体在市场中的经济行为进行明确规定,使市场参与者在进入网络信息商品市场之前就必须明确和了解,在一定条件下,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并明确指出违反法律所产生的后果,以通过市场主体的依法经营,使网络信息商品市场的运营符合国家大的经济发展要求。(4)相对稳定性。网络信息商品市场的法律法规是市场主体在市场中必须遵守的准则,其本身具有绝对的权威性和不可更改性。为维护网络信息商品市场发展的相对稳定,其任何变动都应当是慎之又慎的,必须通过严格的法律程序,也只有在相对稳定的网络信息商品市场法律环境下才能保证市场经济活动的相对稳定[6]。

法律对网络信息商品市场的调控执行,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1)利用法律规定直接干预市场交易。如专利法、版权法等的使用。(2)利用法律法规保证市场经济活动的有序。如利用反垄断法、反不当竞争法,在网络信息商品市场自我调节机制难以发挥作用,经济活动出现混乱的情况下,约束破坏市场的非正常行为,实现对网络信息商品市场的有效保护。(3)运用法律法规来保证其他市场调节手段的正常开展。如利用银行法使银行的调控行为法律化。

3.3 网络信息商品市场的宏观调控

网络信息商品市场的宏观调控是国家对网络信息商品市场的发展速度、规模、结构进行干预和引导。国家宏观调控是网络信息商品市场自身的内在发展要求,并且它是以网络信息商品市场的自我调节功能充分发挥为基本条件。

网络信息商品市场的自我调节具有明显市场经济的不足,具体表现在:(1)市场无法构建适合自身发展的市场结构;(2)市场的健康运行需要良好的网络环境作支撑;(3)社会公共利益无法保证。由于网络信息商品市场信息商的商品垄断、恶性竞争等情形,常常会使网络信息商品市场的价格机制失灵,价格信号在网络信息商品市场中无法表达真正的市场供求关系。为此,在这种情况下网络信息商品市场就需要国家干预力量的介入。国家的宏观调控是作为对市场自我调节功能不足的补充,其对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有着积极指导性作用。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家的宏观调控是对市场的完全控制,国家在其中只起监督和引导的作用。国家宏观调控并不是国家直接对网络信息商品市场具体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而是利用国家的政策导向去引导市场参与主体,使其经济活动与国家的宏观经济发展目标相一致。影响网络信息商品市场发展的主要因素有:(1)国家宏观经济的发展状况。如国家的宏观经济目标、社会信息商品市场的总供求等。(2)网络信息商品市场的自身因素。如网信息商品市场发展的速度、规模、结构等。(3)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如市场主体的投资、并购等。其中网络信息商品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的变化将导致网络信息商品市场的变化,而市场的变化又将会促使国家宏观经济的改变,宏观经济的改变反过来又将影响网络信息商品市场的发展,并通过对网络信息商品市场的影响来对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可见,国家宏观调控的目的和作用,在于调节网络信息商品市场中主要因素间的相互关系与变动趋势,来调控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方向与供需矛盾,从而达到调控网络信息商品市场的发展,使市场在保证公平竞争的基础上,沿着社会发展的总目标平稳运行。国家宏观调控的具体措施有:财税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等[7]。

总而言之,宏观调控是补充网络信息商品市场自我调节功能的不足,不是从根本上取代或弱化市场本身的自我调节功能。这是信息社会网络信息商品市场保持健康平稳发展的基础。国家的宏观调控将既不会阻碍网络信息商品市场的快速发展,也不会限制网络信息商品市场自我调节功能的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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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吴新文,邓坤红,谢勇.信息资源商品化、产业化的市场培育与管理[J].图书馆理论与实践,2003,(5):4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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