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新概念英语”案中的合理使用

2009-09-28 02:06范振远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4期
关键词:合理使用营利标准

范振远

摘要合理使用是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允许行为人在一定条件下无偿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在“新概念英语”一案中,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新东方教育集团的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本文先后对美国关于合理使用的标准和我国通说关于合理使用的标准进行了考察。

关键词合理使用 标准 营利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122-01

在知识产权领域,为了平衡著作权人个人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知识的传播,世界各国普遍规定了合理使用制度,我国也不例外,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也规定了合理使用制度。在合理使用的情况下,使用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这一制度在促进知识传播、增进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也限制了著作权人的权利、影响了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因此,为了避免合理使用制度过度侵害著作权人的利益,各国都严格限制合理使用的条件。例如,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属于合理使用的十二种情形。尽管法律已经做出了规定,但是由于法律规范中某些概念的不确定性且法律不能详尽所有合理使用的情形,因此,在一些个案,对于如何认定合理使用,仍然争议很大。“新概念英语”一案中,当事人双方对于新东方教育集团的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就争议颇大。

一、案情概要

2006年10月,《新概念英语》作者路易·乔治·亚历山大的遗孀朱莉亚发现北京新东方正在面向社会大量销售一种名为“新概念互动版”和“新概念课堂版”的网络学习课件。消费者通过互联网购买了学习课件后,可以在网络上在线学习《新概念英语》作品的内容。经过核实后,朱莉亚认定这些学习课件,都未经过自己授权许可,侵害了她享有的著作权。于是,朱莉亚将制作网络学习课件的北京新东方迅程网络科技公司以及北京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公司告上法院,索赔100万元。

2007年12月24日上午,此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审理后认为,《新概念英语》全四册教材的大部分英文部分均为亚历山大教授独创。该套教材作为一个整体应为原创作品,亚历山大教授对英文部分享有著作权。朱莉亚女士作为继承人享有与著作权相关的财产权利。但是,法院认为著作权法一方面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但同时亦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以达到促进科学文化发展的目的。因此,法院认定新东方的网络课件并不构成侵权,驳回了朱莉亚女士的诉讼请求。

二、案件争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新东方教育集团的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对此,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

原告代理律师认为,新东方教育集团的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新东方的网络教学产品侵犯了权利人的著作权、署名利益,同时侵犯了权利人复制权、发行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许可他人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被告新东方的代理人认为,新东方产品的核心价值是老师的讲解,其赢利是靠老师讲解以及教学环境。新东方学员先要进行课堂教学,那些落课和记不下笔记的学员,可以花1060元购买新概念课程四个级别的网络课件密码使用。被告方还认为,《新概念英语》是公开发行物,该教材是对单词和文章的汇编,该公司制作的课件仅仅引用了其中很小部分的单词和文章,并且上述学习课件并没有取代教材,而是为了教学的合理使用,因此不构成侵权。

三、己见

笔者认为要判定新东方教育集团的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就必须先确定认定合理使用的标准。本文中,笔者将先后采用美国关于合理使用的标准和我国通说关于合理使用的标准。

首先,笔者用美国关于合理使用的标准来判断。美国关于合理使用的标准有四个,分别是:(1)使用的目的和性质;(2)有版权作品的性质;(3)同整个有版权作品相比,所使用的部分的数量和内容的实质性;(4)这种使用对有版权作品的潜在市场价值所产生的影响。

据此分析此案,第一,新东方教育集团属于营利组织,其使用《新概念英语》的目的是为了营利;第二,《新概念英语》作为有版权的作品,其可以为著作权人带来利益,而且事实上也已经为著作权人带来了巨大的利益,因而其属于商业范畴;第三,同整个有版权作品相比,新东方教育集团所使用部分的数量和内容都比较多,并且实质上也引用了《新概念英语》中很多的精华部分;第四,新东方教育集团的行为已经给《新概念英语》的潜在市场价值带来了巨大的影响,严重限制了《新概念英语》的著作权人在《新概念英语》的基础上推出配套辅导用书从而获得更大利益的潜在利益。因此,根据美国的四项标准判断,新东方教育集团的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

其次,笔者根据我国通说关于合理使用的标准来判断。我国通说认为合理使用的构成条件四个,分别是:(1)必须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属于《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的十二种情形;(2)通常只能使用已发表的作品;(3)不得损害作者的人身权利;(4)不得与原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

据此分析,第一,学界一般认为《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的“课堂教学”主要是指面授教学,不包括网络课堂教学,并且新东方教育集团的网络课堂教学的营利性本质与法律规定此条的公益性旨趣相违背,因而尽管新东方教育集团使用《新概念英语》是为了教学,但是该行为不属于“课堂教学”;第二,新东方教育集团在其网络教学课件中未指明《新概念英语》作者的身份,侵犯了作者的署名利益;第三,新东方教育集团的行为严重影响了《新概念英语》的正常使用,影响了其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因此,根据我国通说关于合理使用的标准,新东方教育集团的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

综上,笔者认为新东方教育集团的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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