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保险人说明文务的理论基础

2009-10-10 09:18
决策与信息·下旬刊 2009年4期
关键词:保险人保险合同投保人

宁 宇

摘要保险人说明义务的理论基础并非最大诚信原则的要求。对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内涵、性质研究可以得知诚实信用原则是保险人说明义务的法理基础:而对保险合同基本特征及合同法一般原则的研究可以得知契约自由原则是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另一个理论基础。

关键词保险人说明任务理论基础

中图分类号:D923.05文献标识码:A

一、前言

保险人说明义务是我国保险法所规定的一项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所履行的法定义务。即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新保险法对保险人说明义务的重新细化规定,改变了2000年保险法中保险人说明义务规定较为笼统原则,缺乏可操作性的状况,也突显了保险人说明义务这一制度的重要性。然而,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背后所存在的理论基础是什么,它的价值所在是什么却争论较大,因此保险人说明义务的法理依据所在颇值探讨。

二、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内涵

所谓保险人说明义务,是指保险人于保险合同订立阶段。依法应当履行的,将保险合同条款、所含专业术语及有关文件内容,向投保人陈述、解释清楚。以便使投保人准确地理解自己的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法定义务。由此可见。保险人说明义务是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缔约阶段所履行的法定义务。它在性质上属于先契约义务(pre-contractual duty)。它不是依据当事人双方约定成立、免除的合同义务,是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

三、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基础——最大诚信原则之质疑

最大诚信原则(utmost good faith)产生于英美法系海上保险业务的发展过程中。在早期保险业欠发达的特殊背景下,保险人自身技术、业务能力落后,无法确知保险标的的真实状况,在与投保人的交易过程中并不具有优势地位,由此衍生了最大诚信原则以及投保人告知义务制度。

很多学者从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最大诚信原则来阐述保险人说明义务的理论基础。他们认为:最大诚信原则应对保险人、投保人具有普遍效力。是否遵从最大诚信原则,是评价保险合同效力的重要依据。但在各保险人是否负相应义务则未作规定。此种做法。显然未体现最大诚信原则的普遍效力,对投保人而言有失公允。并据此认为。对保险合同条款内容的说明,是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合同订立时的具体体现。然而,探究最大诚信原则之起源得知,保险法上的最大诚信有其特定的适用范围,其效力所针对的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并由此产生了对投保人告知义务的要求。而说明义务与告知义务二者并非对等的关系。二者在内容、作用等方面都存在着差异,并非属于同一范畴。因此,简单地将保险人说明义务涵盖于最大诚信原则的要求之内。实属夸大最大诚信原则的适用范围。其理由笔者不敢苟同。

四、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理论基础的重新审视

笔者认为。探讨保险人说明义务的理论基础。应从说明义务本身的涵义、性质人手。正如前文所言,保险人说明义务是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缔约阶段所履行的法定义务,它在性质上属于先契约义务。先契约义务,是指合同生效前缔约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应承担的一种合同附随义务。由此可见。诚实信用原则是先契约义务,也是保险人说明义务真正的理论基础所在。诚实信用原则是大陆法系对善良、诚实、守信等道德原则进行高度概括后形成的指导一切民事行为的“帝王条款”。但诚实信用原则尤其体现于债法当中。因为私法。尤其是债法。关于交易者多,而交易需以诚信为基础,尔后方能圆满行之。在合同领域。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契约双方不仅承担合同所约定的义务,而且要承担诚实善意的补充义务。保险人说明义务即是这一原则对保险人诚实信用的具体要求。需要指出的是。诚实信用原则与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有着本质的区别。二者在具体内容。适用范围上存在着根本的差异,并非简单的量差的关系。这一点对于厘清保险人说明义务的法理基础尤为重要。

其次。就保险合同本身来说,它必须符合合同法一般原则的要求。契约自由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要求之一。古典契约理论中的契约自由原则,是以假定当事人双方对契约内容具有同等认知程度和同等缔约能力为前提的。然而,保险合同作为典型的附和合同,鉴于其技术性、大数法则运营基础之要求,多由保险人自己事先起草拟定。这显然难以保证投保人对合同条款内容具有同等的认知程度和缔约能力。从立法上规定保险人说明义务。可以保证投保人对合同内容条款也具有与保险人同等的认知理解。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在此基础上缔结合同,才可以真正满足契约自由原则的基本要求。因此,契约自由原则也是保险人说明义务的法理基础之一。

五、结语

综上所述,诚实信用原则及契约自由原则是保险人说明义务的理论基础。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保险人在合同缔约阶段履行基于该原则而产生的说明义务;契约自由原则要求保险人对保险合同条款进行说明,以保证契约自由的实现。我国保险法对保险人说明义务的立法规定即是在这两个理论基础之上建立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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