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

  • 《保险法》中关于如实告知义务的探讨
    表现方式如下:投保人在主观方面持故意或过失的态度,不对重要或者不重要事项进行真实说明、不说明或者部分说明已知事项,还包括了虚伪陈述、隐瞒和遗漏。重要事实一般分为客观重要事实和主观重要事实。主观重要事实一般是由保险人基于保险合同签订前的询问事由所推定的;客观重要事实一般是指该事实是否能够影响到保险人愿意承保还是不愿意承保,承保后可否增加或者减少保费。(二)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产生的法律后果1.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有两种情况可以使得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后有权解除合同:

    法制博览 2022年21期2022-11-22

  • 利他人身保险合同任意解除权问题研究
    合同权利主体的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进行变更,第十五条赋予投保人合同任意解除权,这显然是遵循合同基本原理的规定,然而《保险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九条、四十一条却做出特殊的规定,明确投保人的投保条件并且以被保险人同意作为变更人身保险合同及受益人的选定的前提,这或许是一种立法逻辑体系的矛盾,有待立法进一步的完善。 这种矛盾的存在导致在利他人身保险合同法律适用和理论上,投保人任意解除权一般规定是否当然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存在着较大的争议。 主要争议焦点在于人身保险

    市场周刊 2022年6期2022-11-14

  • 泰康人寿一代理人遭“顶格”处罚:三项违法行为,隐瞒合同涉保费金额4148万元
    :1、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曹某为投保人讲解保险理財产品时,承诺将其所得佣金及其他个人费用返还投保人,并承诺赠送车险等其他利益。2、欺骗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曹某以承诺高收益的方式为投保人办理保险后,在投保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用投保人划转的保费资金,以提供虚假投保资料的方式,为投保人办理医疗险和意外险等保险产品,并告知投保人系免费赠送。3、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曹某未将全部保险合同送达投保人,未明确告知投保人所投保保险产品实际对应保险合同

    金融理财 2021年10期2021-10-21

  • 保险合同上不公平问题的研究
    合同标准化后,投保人只能全盘接收或回绝,且没有更多可选择的比较鉴别的交易对象,没有体现出自愿与公平。合同成立必须由当事人合意,而标准合同并不能体现要约和承诺这两个意思表示,很大程度上更像是由当事人一方单独制定的,是一种单方行为[1]。这意味着在投保人拿到保险单前,双方已经完成了交易。而投保人在意识到自己被“套牢”前,并不会解约,甚至他对自己是否有单方解约权并不明了。保险合同存在的不公平问题具体体现为:第一,投保人与保险人履约代价不对等。投保人获得的是期待利

    法制博览 2020年35期2020-11-30

  • 山西省保险合同纠纷大数据报告(2017-2019)*
    一审案件中,由投保人起诉的案件数量高达95%以上,而由保险公司提起上诉的案件数量高达91%。就一审中各方当事人诉讼请求被支持情况来看,由投保人起诉的案件中,诉讼请求未被支持的案件在同年所有由投保人起诉的案件中所占比例未超过4%。保险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的案件数量虽少,但其诉讼请求被支持情况较为乐观。就二审中各方当事人诉讼请求被支持情况来看,2017-2019年内,在由投保人提起上诉的案件中,其上诉请求被支持达50%左右,相对来讲是可观的;在由保险公司提起上诉的

    法制博览 2020年15期2020-11-30

  • 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的应用
    定性。保险法中投保人和保险人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遵守具体表现为:投保人在保险合同签订前和签订的过程中向保险公司陈述关于保险标的物的全部实质性事实,并按照法律约束遵守合同里条陈的每项条款,被保险人也要完全按照合同条款约束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提供应有的保险服务。二、保险法中规定诚实信用原则的原因(一)保险业务的信息不对称性在保险的经营活动中,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有关保险标的物信息的拥有程度是不对称的,首先,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投保人的忠诚度直接影响着转嫁的

    法制博览 2020年35期2020-11-30

  • 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权益的若干问题探讨
    究我国财产保险投保人法律地位完善的方面,大部分还是从实务的角度去考虑,比较依赖于对于发达国家地区优秀经验的借鉴,实质上缺乏对于政策建议相关的可行性分析。关键词:投保人;债权;保险索赔权在中国经济腾飞的今天,随着经济的蓬勃发展,在中国保险业的也越趋繁荣。财产保险在现阶段占中国保险业的比重很大,分析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的权益是本文讨论的内容。大陆法系国家里,保险合同中是将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分开的,所以保险合同中分别就有三个主体:保险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保险合同有

    大东方 2020年1期2020-03-17

  • 信息不对称对保险风险管理的制度分析 ——以汽车保险为例
    ,那么损失就由投保人自行承担;如果投保汽车的损失超过合同规定额,那么保险公司就承担超出的部分损失额。根据信息不对称理论,交易双方之间均不可能获得彼此的完全信息,所以在交易之前与交易之后就容易引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就汽车保险而言,逆向选择产生于汽车保险合同订立之前,投保汽车的状况由投保人准确掌握,保险公司属于信息不对称的一方。但是保险公司在制定保险费用时,只能根据总人口的平均风险来定价。当平均风险比低风险投保人承担的保费高,比高风险投保人承担的保费低时,低

    营销界 2019年46期2020-01-02

  • 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的认定
    员险 第三者 投保人作者简介:王国鑫,高邮市人民法院。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12.143实践中,发生交通事故时,存在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并获得保险赔偿的情形,那么,如何认定机动车交通事故的第三者?先看两个案例。案例1

    法制与社会 2019年35期2019-12-20

  • 人身保险合同复效法律问题探究
    制度是通过给予投保人复效的机会,来避免投保人因一时疏忽或经济困难而解除合同使其归于无效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从而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与此同时使保险人利益实现最大化的一项特殊合同制度。(二)人身保险合同复效的法律性质1.人身保险合同复效是确立新保险合同持人身保险合同复效是确立新保险合同观点的学者认为,投保人的复效申请与保险人的同意与否相当于新设合同中的邀约与承诺的步骤,因此复效后的合同是新合同关系。如果保险人同意投保人的合同复效申请则视为投保

    法制博览 2019年30期2019-12-13

  • 保险人对投保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研究 ——以《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第八条为中心
    。保险人可否对投保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素有争议,2018年9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以下简称《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第八条规定,保险人可以向投保人行使代位求偿权,这是各个国家保险法中首个明文规定投保人可以成为保险代位求偿对象的条文,但是这一条文并不能充分解决理论和实务操作中现存的投保人作为保险合同当事人和代位第三人之间的矛盾,反而因为条文的不严谨引起了新的争议。本文从司法解释条文规定出发,从投保人的特殊法

    上海保险 2019年7期2019-08-28

  • 试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的多重赔偿问题
    键词:保险人;投保人;责任纠纷一、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的受害人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险,能否获得双重赔偿随着近年来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情况下,此类双重赔偿索赔的情况也在不断增加。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追究中的受害人也确保人身意外保险的情况下,赔偿权利人是否可以申请人身意外保险和机动车事故的人身伤害赔偿在这种情况下,保险第46条200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方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疾病等保险事故。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3期2019-06-12

  • 保单现金价值强制执行研究
    ,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返还的金额。事实上,现金价值是保险人采取“均衡保费”办法向投保人收取的保险费所累积生息的结果。众所周知,保险公司通常根据事故发生的概率来确定保险费率,保险公司在实践中往往采取将整个保险期间的保险费用平均分摊到整个缴费期内的方法,使得投保人每期应缴纳保费相等。此即所谓“均衡保费”办法。如此一来,被保险人年轻时死亡概率低,投保人所缴纳的均衡保费其实高于实际本应缴纳的保险费,多余的部分由保险公司逐年积累,形成责任准备金;而当被保险人年迈,死亡

    福建质量管理 2019年23期2019-03-28

  • 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催告义务
    素的干扰,导致投保人没能对到期保险费进行按期缴付,偏移了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原有的权利义务关系,甚至到某种程度上将终止保险合同的效力。无论是对投保人,还是对保险人而言,这样的结果都是不利的。因此,为了保证合同效力的持续性,宽限期和保险人催告缴费制度便应运而生。但是我国现行立法对此规定不甚明晰,导致保险实务中的混乱。一、催告行为规制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一)国内对催告行为的立法规制1.催告的性质。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如果投保人对于其到期的保险费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9年4期2019-02-19

  • 精算的力量
    要在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保证一个相对公平的平衡,只有这样,才有可能保证“产品销售”这件事儿的可持续性。但在现实中,精算师拨弄起算盘来,一般会不自觉地“往里算而不往外算”。投保人但凡懂点儿“加减乘除”,马上就能清楚在这桩“买卖”里自己有多吃亏。为了有点儿说服力,下面就不嫌麻烦地算一算。投保人每年缴费12600元,连续缴满10年,到第10年底,在投保人名下的本金该是多少?肯定不应该仅仅是推销者嘴里的126000元。以目前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和国债利率(1年期

    山东国资 2019年21期2019-02-14

  • 投保注意“保险利益”,谨防保险金被拒赔
    很简单,就是“投保人在投保时对被保险人不具备有保险利益”。怎么会发生这种事呢?牛先生很是想不通。那什么是保险利益呢?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的利益。它体现了投保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金钱上的利益关系。这一定义说明了保险利益的主体是投保人,对此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金融经济 2018年10期2018-12-12

  • 目前我国口腔保险的不足与优化建议
    业口腔保险是指投保人向保险人(通常指保险公司)交纳保险费,在保险合同提供保障的有效时间内,保险人按照合同规定,对于被保险人因可能发生的口腔护理、预防及诊断治疗所造成的费用支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商业行为。从我国商业口腔保险的现状出发,阐述了居民不愿意额外购买商业口腔保险、设立时间短、社会认知度低、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被保险人需要到指定的医疗机构就医的不足,并对此提出了提高居民对商业口腔保险的认可度、优化口腔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应与更多的医疗机构合作以及保险业

    现代商贸工业 2018年33期2018-12-10

  • 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
    第十六条规定了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相比旧保险法是一个巨大的进步。然而,该条规定依然存在很多立法缺陷,理论争议较大,实践中也面临诸多困境。为解决上述问题,本文认为重新解读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关键词 投保人 告知 义务作者简介:张彦西,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干警。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9.038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对此作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5期2018-10-16

  • 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性应该充分考虑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减少司法纠纷,避免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关键词:投保人;意思表示;瑕疵意思表示;可撤销制度意思表示作为一个基本的法律概念,与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探索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重要作用。一、意思表示的内涵《德国民法典》最先使用意思表示这一专业术语,它是现代法律行为的核心构成要件和本质特征①。意思表示是指法律主体为了获得一定私法效果将内心意思表现于外部的法律行为,由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构成,表意人的表示行为

    环球市场 2018年16期2018-09-10

  • 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司法适用问题
    险业不断兴起,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制度在规范保险行为上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但在司法实务中,如实告知义务的实施出现了许多问题,纠纷数不胜数。因此,对如实告知义务司法适用问题的探讨刻不容缓。【关键词】投保人;告知义务;完善一、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的概述(一)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的内涵对于如实告知义务的具体含义,指在订立保险合同的时候,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必须要将保险标的中的重要事项如实告知保险人,并确保保险人能够全面、准确地掌握这些重要事项,只有这样才能够让保险人

    成长·读写月刊 2018年6期2018-06-24

  • 有必要创设“第二投保人”概念吗? ——与林刚先生商榷
    为“规避因原始投保人死亡而产生保单财产继承、保单遗产公证的繁琐程序及化解投保人的身份继承及其变更的法律难题”,林刚先生于《保险理论与实践》2017年第9期撰文《指定第二投保人的法律思考与分析》(下称“林文”),建议创设“第二投保人或继任投保人的概念(后继投保人)”,并提出“原始投保人在保险投保时经被保险人同意,指定某人为继任投保人(第二投保人)。当原始投保人死亡时,该继任投保人依据原始投保人在保险投保时的指定,当然继任该保险合同的继任投保人”。笔者认为,寿

    上海保险 2018年3期2018-04-03

  • 浅谈合同复效问题在人身保险的重要性
    及法条解读由于投保人超过宽限期仍然欠缴险费,我国保险法将此种情况的保险合同的效力给予暂时的停止处理,即保险合同的效力暂时归于中止,但这种情形可能并不会一直保持,为了方便保险双方提高保险业的效率,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保险合同效力仍有恢复的机会;这就是我国《保险法》第37条所规定的复效制度得意义所在,但其规定的复效成功须满足的条件为投保人与保险人的共同协商,所谓“共同协商”即实质把复效的决定权给予保险人,同时也未对保险人拒绝复效的情况作出限制。为了严格防止保险

    福建质量管理 2018年4期2018-04-02

  • 基于事前非对称信息的带保证金的保险契约模型
    保险公司不知道投保人的风险类型,只能按照市场的平均风险程度确定保费,按这种方式确定的保费与对称信息情形相比,尽管低于高风险投保人的保费但高于低风险投保人的保费,导致保险市场愿意投保的都是高风险人群,低风险投保人退出参保,使保险公司面临亏损,这就是保险市场的逆向选择问题.Akerlof[2]、Spence[3]以及Rothschild等[4]奠定了逆向选择研究的基础.其中Rothschild等关于保险市场中逆向选择问题的研究模型影响广泛,国外很多学者都是基于

    系统工程学报 2018年6期2018-03-06

  • 保险合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风险的意义分析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必须要将保险标的中的重要事项如实告知保险人,确保保险人能够全面、准确地掌握详细情况,准确地评估保险风险[1]。目前保险的保障功能是依靠投保人的保险费来实现的,保险标的由被保险人来掌控,因此保险人的风险评估须以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为基础,才能为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以及保费计算提供依据。二、如实告知义务主体保险法理论界对如实告知义务的主体主要存在四种观点,世界各国保险法的立法例对如实告知义务主体的规定也有三种方式。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明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20期2018-01-22

  • 论复效合同中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基于案例视角
    )论复效合同中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基于案例视角王鑫(东北财经大学,辽宁 大连 116025)复效制度作为《保险法》的特有规定,对于维持保险合同效力,保护保险合同参与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不过,由于目前的《保险法》及其司法解释均未对保险购买方是否负有如实告知义务作出明确规定,导致理论与实践中均对投保人是否负有如实告知义务这一问题存在较大争议。 故本文将从案例入手,就保险复效过程中中,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进行具体分析。保险合同复效;如实告知义务;最大

    金融经济 2017年18期2017-12-09

  • 对《保险法》第四十三条争议点的重新审视 ——以廖凤仙案为出发点
    为300万元,投保人、被保险人均为廖凤仙,受益人为其丈夫李良,保险生效日为2013年3月10日,到期日为2014年3月9日。2013年5月9日廖凤仙被李良、周九伟杀害,李良丧失受益权,三原告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有保险受益权,三原告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遭拒,诉至法院。被告辩称:(1)李良为投保人,保费系其用自己的信用卡支付(刑事判决书中证据支持,为实施保险诈骗罪所为);(2)涉案保险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根据刑事判决,李良为骗保故意制造保险事故);(3)投保人

    上海保险 2017年10期2017-11-01

  • 保险法中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顺应国际上减轻投保人告知义务的潮流,逐渐建立了一套有中国特色的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法律制度,尽管如此,保险法对该项制度仍然留下了很多在立法方面的空白。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要求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如实告知保险人询问的保险标的和被保险人的情况,这在某种程度上就避免了保险人在保险市场中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关键词:如实告知义务;诚信原则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和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相对称,是基于保险合同最大诚信原则的特征,在立法上分别加之于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合同缔结

    报刊荟萃(下) 2017年1期2017-10-15

  • 简论保险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
    李剑文【摘要】投保人对保险公司具有如实告知义务,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需要事先科学合理的界定如实告知的范围,明确不如实告知要承担的责任及其后果。【关键词】投保人 如实告知 履行义务一、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告知义务是由诚信最大化原则所派生出来的一项重要制度。在保险业发展之初,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遵守最大诚信,是因为他们更了解保险标的的情况[1]。在保险合同中,转嫁危险的投保人是保险标的的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掌握和拥有保险标的的专门信息,投保人告知其所掌握的

    商情 2017年23期2017-07-27

  • 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问题研究
    出更高的要求。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均是签订保险合同的法定义务,更是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的体现。保险行业是一种风险行业,而保险合同的法律属性本质为射幸合同。由于保险事故的发生与否、发生的时间及损失的大小事实上都不能预定,因此保险合同理论上为射幸合同。保险风险的大小直接决定着保险人是否愿意承保,并关联着保险费率的高低和保险合同的内容。即使保险人同意承担保险风险,仍然有必要在保险单承保的风险范围内,依照其对风险的判断采取控制风险发生的措施。保费取决于保险人对其承

    重庆行政 2017年1期2017-06-24

  • 浅谈保险法上的如实告知义务的范围
    义务的主体应为投保人,不包括被保险人。如实告知的范围应限于保险人的询问,保险人没有询问的事项,即使为重要事项,投保人亦不负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均负有如实告知义务。应根据未如实告知的重要事实对保险人风险评估的不同影响规定不同的法律后果,并引入“比例罚规则”。本文对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主体、范围、履行时间及法律后果进行研究,对《保险法》及司法解释提出了修改建议。关键词:保险法;保险合同;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一、保险法上的如实告知义务概述我国《保险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4期2017-06-07

  • 重复保险通知义务的明确建议微探
    地区对重复保险投保人的通知义务的说明有特别多不一样的地方,这一点很容易被发现。通知事项一定包括保险期间。在我国保险法上,通知义务的内容仅有“有关情况”四个字,一点也不具体。有学者从文义解释的角度认为“有关情况”包含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保险标的、保险价值、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责任范围、保险期间等。笔者也同意这种观点。二、明确履行时间学界对于通知义务的履行时间主要存在以下三种不一样的意见:其一,分辨同时重复保险和异时重复保险。属于同时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在签订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4期2017-05-31

  • 保险产品设计方案的数学模型
    的总体思路是:投保人从一出生开始,每月交纳固定费用a元,交满n年(n是正整数)停止缴费,并从下一月开始按月领取固定额度的工资b元,直至投保人死亡。已知银行月利率为c,一直不变。保险公司只将投保人的缴费及时存入银行,不进行其它投资。问题1:假设投保人恰好满m岁死亡(m为正整数),保险公司不盈不亏,试建立常数a,b,c,m,n的关系式,并尽量简化。问题2:在问题1中,假设a=1000元,n=20年,m=80岁,c=0.25%,求b的值。并写出所用计算工具及操作

    廊坊师范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 2017年1期2017-04-12

  • 投保人合同解除权辩误 ——以《保险法》第47条及其司法解释三第17条为中心
    100089)投保人合同解除权辩误 ——以《保险法》第47条及其司法解释三第17条为中心游 杰1,姚亦昭2a,梁 鹏2b(1.四川路石律师事务所,四川 成都 610091;2.中国青年政治学院,a.法学院;b.政治学院,北京 100089)我国《保险法》规定,在保险合同主体中,投保人享有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如此规定的理由在于:投保人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只有合同当事人才可以解除合同。然而,投保人行使任意解除权,可能损及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权益。英美法系和中国

    乐山师范学院学报 2017年8期2017-03-12

  • 投保人告知义务之履行
    保险投保单上的投保人声明栏内签名。2011年8月5日,原告驾驶该轿车发生事故,并垫付了本人及付某、齐某住院治疗费。事发后公安机关认定杨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此后,原告向被告索赔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中保财险某支公司是否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以及原告杨某及其代理人徐某对于投保车辆已过检验合格期的事实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二、投保人告知义务的理解与适用(一)告知义务的主体1.告知义务人我国法律规定告知义务承担人为投保人,但在保险活动中,投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2期2017-02-20

  • 浅谈如实告知义务主体及范围
    义务的主体应为投保人,不包括被保险人。如实告知的范围应限于保险人的询问,保险人没有询问的事项,即使为重要事项,投保人亦不负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均负有如实告知义务。应根据未如实告知的重要事实对保险人风险评估的不同影响规定不同的法律后果,并引入“比例罚规则”。本文对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主体、范围、履行时间及法律后果进行研究,对《保险法》及司法解释提出了修改建议。保险法;如实告知义务一、如实告知义务的主体我国《保险法》第16条第1款规定:“订立保险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2期2017-01-28

  • 浅谈保险法上的如实告知义务的范围
    义务的主体应为投保人,不包括被保险人。如实告知的范围应限于保险人的询问,保险人没有询问的事项,即使为重要事项,投保人亦不负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均负有如实告知义务。应根据未如实告知的重要事实对保险人风险评估的不同影响规定不同的法律后果,并引入“比例罚规则”。本文对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主体、范围、履行时间及法律后果进行研究,对《保险法》及司法解释提出了修改建议。保险法;保险合同;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一、保险法上的如实告知义务概述我国《保险法》第十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8期2017-01-26

  • 投保人告知义务之履行
    四川 成都)论投保人告知义务之履行张含菡(611230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四川 成都)一、案例的引入2011年3月14 日,徐某接受原告杨某的委托,代理原告在被告中保财险某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和不计免赔率,并缴纳保险费3882.24元,当天徐某在保险投保单上的投保人声明栏内签名。2011年8月5日,原告驾驶该轿车发生事故,并垫付了本人及付某、齐某住院治疗费。事发后公安机关认定杨某承担本次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4期2017-01-26

  • 论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保险利益规则 ——对我国《保险法》相关规定的重新考察
    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保险利益规则 ——对我国《保险法》相关规定的重新考察李红润(桂林电子科技大学 法学院,广西 桂林 541004)基于投保人当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假定与人身保险合同兼具投资属性的认识论,我国《保险法》的立法者认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存在故意制造或扩大保险事故的道德风险,并据此规定了投保人保险利益规则,要求投保人于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时应对被保险人的寿命或身体具有保险利益,目的在于控制投保人的道德风险。然而,该规则不仅存在功能定位错误之缺陷

    政法学刊 2016年3期2016-02-10

  • 关于新《保险法》第十六条、三十二条的理解和完善——基于后帅英案时代年龄误告
    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所以,无论投保人是否故意,当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已知投保人的不实情况的,保险人均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都要进行赔偿或给付。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四款和第五款:“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

    财经界(学术版) 2015年2期2015-09-18

  • 论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
    原则;保险人;投保人一、最大诚信原则的介绍最大诚信原则最早起源于海上保险,首先在英国确立。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海上保险契约是基于最大诚信的契约,如一方不遵守最大诚信(规定),则他方得主张契约无效。”英国的约翰···T·斯蒂尔在其著作?保险的原理与实务?中将最大诚信原则定义为:一种主动性义务,即自愿的向对方充分而准确的告知有关投保标的的所有重要事实,无论被问到与否。最大诚信原则起初是为了约束投保人,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要履行最大诚信原则,对

    大观 2015年6期2015-05-30

  • 投保人的保单阅读义务
    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疑义利益解释不利于条款拟定者②2009年《保险法》第30 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5年5期2015-03-17

  • 论不可抗辩条款在保险合同复效时的适用规则
    在合同复效时,投保人是否负有如实告知义务直接关系到可抗辩期的计算以及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文章重点分析了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在合同复效时的存续,并区分情况计算两个可抗辩期,从而提出不可抗辩条款在合同复效时的适用规则。不可抗辩条款 保险合同 复效不可抗辩条款(The incontestable clause)起源于英国,于2009年引入我国,记载于《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是指保险人因投保人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而享有的合同解除权,在经过2年可抗辩期后无法再行使。溯其

    当代经济 2015年30期2015-01-02

  • 也谈人身保险中投保人法律地位
    也谈人身保险中投保人法律地位赵桥梁投保人是人身保险合同中的重要当事人之一,相对于保险公司而言,被称为客户,在人身保险活动中处于十分重要的法律地位。一、投保人的法律要义投保人又称要保人,与保单所有人、保单持有人的含义基本相同,是与保险人订立人身保险合同并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属于人身保险合同中与保险人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一)投保人须具有缔约能力投保人须具有缔约能力,亦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民法的规定,作为当事人一方的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

    上海保险 2014年2期2014-04-09

  • 利他寿险合同研究中应明确的几个法律关系 ———与张春红商榷
    他人寿保险合同投保人任意解除权研究》(以下简称《张文》)一文,针对利他寿险合同投保人行使任意解除权对相关利益人的影响作了分析,提出了富有创见的建议。但笔者认为,《张文》对利他寿险合同所涉法律关系未能厘清,其若干建议不具可操作性。一、保险是一种商品关系《张文》认为:“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所填补的是被保险人的损失而非投保人的损失,受益人享受的受益真正来源是被保险人的指定。”保险体现了一种对价交换的经济关系,也就是商品经济关系。这种商品经济关系直接表现为个别保险人与

    上海保险 2014年1期2014-04-09

  • 浅析保险公司的承保风险及其制度完善
    词:保险公司;投保人;承保风险;风险管控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3-0156-02一、承保风险管控的必要性分析保险公司业务的实质在于将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损失进行转移,这就决定了保险公司从诞生之初就与风险并存,高风险是其行业特色。如果保险公司能深刻认识风险对其运营的重大影响力,及时通过法律手段的实施和内控机制的完善将风险发生的可能性降到最低,变风险为机遇,会大大提高保险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对公司资本运作的

    学理论·中 2013年8期2013-09-25

  • 保险市场逆选择问题的讨论
    存在于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也存在于保险公司、保险监管部门等之间。在正常情况下,人们购买保险的目的是防范未来不确定事件的发生后对自己的财富和生活带来的影响。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人通过契约方式,以少量代价获得保险公司提供的风险保障。然而,在信息不对称的背景下,相同的保险产品,高风险的人倾向于购买更多的保险,低风险的人则倾向于不买或购买很少的保险,从而达到高风险人群和低风险人群的“效用最大化”。这样“效用最大化”产生的结果是,保险人为此支付了更多的保险费用,从

    时代金融 2013年9期2013-09-17

  • 利他人寿保险合同投保人任意解除权研究
    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学界把这条规定中的“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称为“投保人任意解除权”。司法实践中,当投保人和保险人签订的是利他人寿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可否依该条规定随时解除保险合同,有多起不同判例,在学界也有多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利他人寿保险合同是利他合同中的一种,作为当事人的投保人理应享有合同的解除权而不用征得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同意。至于因此产生的不利,应当由第三人与投保人依当初设定利他合同的原因关系并依对应之法

    上海保险 2013年9期2013-04-10

  • 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投保人与保险人的博弈分析
    相关者,此外,投保人也是寿险企业的主要利益相关者,因为投保人既是寿险公司的消费者,又是与公司长期发展息息相关的主要债权人[2]。目前国内学者对利益相关者理论在保险行业中的运用研究,多集中于对逆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博弈分析[3,4,6]或是某个险种相关方的利益博弈分析[5,7],侧重对保险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保护,而从保护投保人利益角度研究的较少,缺乏对弱势利益相关方利益的关注,特别是对投保人的利益关注不足。二、保险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需求及其冲突保险公司的股东、

    财经理论与实践 2012年2期2012-09-19

  • 人身保险保险合同成立、生效与投保人预缴保险费间关系辨析
    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从《保险法》的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出,人身保险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过程应该是:投保人先提出投保要约,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后,保险合同成立,这时保险公司才能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并按约定的时间承担保险责任。我国人身保险承保实务中的习惯做法是,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在展业

    财经理论研究 2011年6期2011-08-15

  • 保险人说明义务的意义
    要:为了平衡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的利益,保护保险合同相对人的利益,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就非常重要了。本文从最大诚实信用原则、消费者的权利、格式条款和保护弱势群体等方面论述了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的意义。关键词: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说明义务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3-0060-01一、最大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做出订约与

    北京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1年6期2011-05-03

  • 新旧《保险法》如实告知义务的比较分析
    了除斥期间,将投保人的注意义务从过失提高到重大过失的程度,且对告知内容作了限制。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必须退还保险费。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告知义务;《保险法》一、新《保险法》在如实告知义务的变化我国旧《保险法》在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定上采用的是询问告知,对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要求较低。在保险关系中,保险人居于有利地位,对于重要情况或事项的判断具有丰富经验,应当就这些事项对投保人做出询问也在情理之中。如果没有就这些事项做出询问,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年3期2010-08-15

  • 保险索赔有学问
    薄志红对于投保人来说,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单是一种契约,保险单上所载内容就是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投保人必须妥善保管好自己的保险单,这对投保人以后一旦发生意外进行索赔非常重要。特别是作为一名投保人,除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保险单外,更重要的是还应该清楚了解自己所投保险的基本知识,比如说保险期限、保险内容、保险赔偿责任范围、保险金额与实际赔偿额的关系,保险期限内如果需要变更内容如何办理手续、赔偿后找回的保险权益属于谁等。只有“知其然,且知其所以然”,才能在出险

    金融博览 2009年9期2009-11-19

  • 对我国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探讨
    键词政治风险 投保人 承保机构 代位权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065-01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历史海外投资保险制度(Foreign Invest Insurance)又称海外投资保证制度(Foreign Invest Guaranty)是指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海外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险或保证,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而投保的投资者因此受到损失,那么国内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4期2009-09-28

  • 人身保险,不容忽视的告知义务
    划的投保单在“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声明与授权”中规定:“本投保单以及与其相关的各份问卷及文件的陈述和声明确实无误。若不属实,本台同无效。”该项声明和授权尽管放在投保人签名位置的左侧,但由于其字体不仅小,而且排列又十分密集,如果不是刻意提醒,一般投保人是不会注意的,更不会想到在这个小小的密密麻麻的文字方框内,居然悄悄埋藏着保险理赔纠纷的“种子”。据统计,在人身保险案件中。有80%以上的拒绝赔付案件是因为投保人没有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因为,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投资与理财 2009年14期2009-08-12

  • 论人身保险中的保险利益
    占有重要地位。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有无保险利益及有多大的保险利益皆是保险利益原则所关注的问题。本文以人身保险中的保险利益为研究对象,着重研究保险利益的发展历史及对人身保险的影响,并将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与保险业比较发达的国家的保险法相比较,借其所长以期能补我之短。关键词 人身保险 保险利益 投保人中图分类号:D922.2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1-092-02一、保险利益的提出及人身保险利益原则的发展历程对整个保险制度历史演进

    法制与社会 2009年31期2009-01-20

  • 保险理财 四大要点获实惠
    险的效能。究竟投保人怎样才能获取到更大的“实惠”呢?要点一: 投保尽量“从一而终”对任何一家保险公司来说,对于自己的固定老客户,他们都会给予一定的保费优惠。这样一来,对投保人而言这是保险公司对自己的一个“利好”政策,只要投保人能够固定一家保险公司作为自己保险代理单位,自己就会得到一定的实惠。因此,就投保人来说,如果其需要的保险品种,在各个保险公司区别不大时,投保人就应“懒”一些,只挑选在一家保险公司进行投保,这样一方面投保人会减少“转移成本”,即投保人重新

    现代营销·经营版 2008年9期2008-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