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09-12-02 10:20连盛慧倪小英
吉林农业·下半月 2009年10期
关键词:兽药问题对策

余 敏 曾 俊 连盛慧 倪小英

【摘要】 兽药对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促进养殖业的发展,维护人体健康有着重要意义。为加强兽药市场的监督管理,国务院于2004年修订并颁布了《兽药管理条例》,对于规范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秩序,提高兽药质量和使用安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本文就兽药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应对之策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兽药 问题 对策

一、兽药生产存在的问题

1.兽药标签不规范。兽药生产厂家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在兽药包装盒(袋)上采用大字体、彩色字突出兽药商品名,而能反映兽药特质的兽药通用名用小字体,不易让人所见。而且相同的通用名,存在多种商品名现象。比如通用名为氧氟沙星注射液,有的生产厂家标示商品名为拉稀水样康;有的生产厂家标示商品名为菌毒腹泻康。大多数养殖户文化水平低,辨别能力差,以为是新兽药,容易被蒙骗。

2.生产批号(日期)不醒目。兽药产品特别是袋装的,产品批号、生产日期及有效期很难找,不是打印在包装袋的正面或背面,而是打印在封袋口,打印的字是凹凸形字,很模糊,很难看清。

3.兽药产品质量存在问题。今年对兽药经营企业经营的兽药进行抽检,共抽检10个批次,合格3个批次,合格率仅为30%。兽药质量差,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二、兽药经营存在的问题

1.没有区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在兽药经营市场的检查中,大多数兽药经营店,没有执行按处方销售兽药。

2.兽药产品价格标示不规范。虽然兽药经营企业采用上架销售,但是没有标示兽药价格,或架上标示的价格与价格标示牌后面兽药对不上号。各兽药经营企业销售的兽药没有形成统一价格。

3.过期药管理不规范。由于兽药经营企业管理混乱,在检查中发现有的过期兽药没有及时下架;有的清理出来的过期兽药不是就地销毁,而是退还厂家。但厂家如何处理这些过期兽药,不得而知,存在一种过期兽药重新包装再销售的隐患。

4.无证诊疗问题。兽药经营企业为了促销兽药,替养殖户诊疗动物疾病。由于兽药经营企业没有相应的动物诊疗资质和技术,往往造成误诊,给养殖户带来损失。

三、《兽药管理条例》不够完善

重新修订的《兽药管理条例》于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然而至今近5年时间,还没有看到《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给兽药的监督管理带来了一定的不便。比如《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对于上述的三个“相适应”,如何才能做到相适应,没有明确规定。

四、建议与对策

(一)广泛宣传《兽药管理条例》

懂法才能守法,应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兽药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使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个人)全面了解和掌握有关兽药法律法规的规定,提高遵纪守法意识。

(二)加强对兽药生产企业的监管

1.引导兽药生产企业严格按GMP标准生产,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改善生产技术条件,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加强对兽药生产企业的监管,防止不法企业违规生产假、劣兽药,对生产企业不定期检查,严防盗用兽药文号,生产假、劣兽药制剂。

2.严格兽药包装标示,规范兽药通用名的使用。《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兽药的标签或者说明书,应当以中文注明兽药的通用名称、成分及其含量、规格、生产企业、产品批准文号(进口兽药注册证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休药期、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运输贮存保管条件及其他应当说明的内容。有商品名称的,还应当注明商品名称。该条款规定兽药包装标签标示,应该首先使用通用名标示,次之商品名,即突出兽药通用名标示。

3.加强对过期兽药的监管。过期兽药应在兽药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防止不法厂家回收重新包装后流入市场。

4.规范兽药产品批号、生产日期及有效期的标示。建议厂家生产的兽药,特别是袋装的兽药,将兽药产品批号、生产日期及有效期以醒目的方式标示在包装材料的正面或背面。

(三)加强对兽药经营企业的管理

1.清理整顿兽药市场秩序,加大对兽药经营中违法行为的查处和兽药质量抽检力度,消除兽药不安全隐患。建立兽药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制度,规范兽药经营行为。

2.推进兽药经营可追溯制度。将兽药经营企业按区域分类管理,建立类似条形码的兽药经营企业代码制度,在销售的兽药上贴(打)上经营企业代码,起到兽药销售可追溯的管理。

3.加强对兽药经营企业“动物诊疗”资质的管理。根据《动物诊疗许可证》发放办法,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当事先依法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规定。兽药经营企业没有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属于违法行为。兽药经营企业为了更好地服务养殖户,建议其申请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

(四)进一步完善《兽药管理条例》有关配套规章的制订,健全法律法规制度,以适应兽药监督管理的需要。

(五)健全兽药执法队伍,提高执法水平和业务素质

加强县(市)级兽药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整合执法力量,完善执法机制,改善执法条件,解决好兽药监管中的交通工具和执法设备;加大对假、劣兽药案件的查处力度,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纠。加强执法人员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知识技能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和业务能力,真正建立一支业务熟练、政治过硬、廉洁高效、公正执法的高素质的兽药行政执法队伍,将兽药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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