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全责方为何告赢无辜者

2009-12-09 07:24
记者观察 2009年19期
关键词:交强险限额机动车

亚 生

俗话说:“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然而,江苏省海安县一位打工仔“无理”却没有寸步难行,他被交警认定负交通事故全责后,却将无事故责任的“无辜者”告上法庭,竟然还打赢了官司。

最近,他从江苏省海安县法院执行法官手中领取了2.7万余元的交通事故赔偿金。

电动三轮车主被定负全责

2008年9月的一天,在江苏省海安县城郊开了一家服装加工店的店主章华突然接到一个客户打来的订购服装电话后,连忙将一批服装样品装到电动三轮车上,然后驾车出发,为了早一点赶到目的地,他加足马力快速行驶。

正在他紧赶慢赶时,忽然前方猛地窜出一条小黄狗,章华一惊,赶忙刹车,但由于车速太快,一切都来不及了,他只好将三轮车头向左转,由非机动车道驶入了机动车道,

“砰”地一声,一头撞上正在此处等候红绿灯的一辆客车的尾部。章华一头栽倒在地,鲜血直流,当即昏了过去。章华驾的三轮车当即散了架,客车尾部的大灯也被撞碎,玻璃散了一地。

事故发生后,客车驾驶员林明立即报警,同时将章华送往医院治疗,医生诊断为:颅底骨折、右颞部硬膜下血肿、面部皮肤挫伤、外伤性癫痫。

章华在医院住了近1个月,花去医疗费近两万元,才保住了一条命。经核算,此次车祸,他损失惨重,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赔偿金等损失高达16万余元。

时隔不久,海安县交警部门对这起事故依法作出认定,章华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林明不承担责任。

事故全责者竟向无辜者提出巨额索赔

章华家住海安县农村,前几年外出打工挣了一点钱后,就回乡准备办个服装加工店,而开店需要大量资金,可他打工挣的钱远远不够,通过向亲朋好友借了不少债后,才将服装加工店的招牌挂了起来。没想到全球金融危机袭来,服装出口受阻,生意十分萧条。

而这场突如其来的车祸,使本来就负债的章华雪上加霜。出院后,他一瘸一拐地摸到林明门上,请求林明能够赔偿他部分损失。

林明一听,立即跳了起来:“交警已经作出认定,这起车祸,我一点责任都没有,而你应承担全责。车祸使我客车后灯被撞碎、车厢板被撞坏不说,由此还停运了好几天。我没找你赔偿损失,你倒找上门要我赔偿,岂有此理?”

“听说你的车子投保了交强险,能否让保险公司出面赔偿呢?”章华请求林明与保险公司打个招呼,让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他部分损失。然而,保险公司也认为投保人林明没有丝毫责任,坚持不赔。

章华要钱屡屡碰壁后,一气之下,于2009年5月将保险公司和林明告上海安县人民法院。

法庭上,章华承认是他的电动车撞到林明的客车才发生车祸的,但他认为,自己当时是由于赶路心急和避让小黄狗而意外发生车祸的,如果不是那条突然窜出的狗,根本不会出现车毁人伤的悲惨事故。无奈之下,章华只能找林明和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林明亦应对超过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林明针锋相对,但章华坚持认为。他打官司没有错。因为林明的客车已经投保了金额高达12万元的交强险,交强险是不按照过错原则赔偿的,而是按照损失大小来赔偿。

而保险公司认为,他这种说法不对,即使赔偿也不可能赔偿12万元。再说,此次事故投保人林明没有任何责任,应减轻交强险的赔偿数额。

全责者获赔2.7万余元

2009年7月30日,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审理后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不论机动车有无过错,保险公司均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机动车方无过错时,只要非机动车方主观上并非故意,机动车方仍应依法承担不超过一定比例的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本案原告章华驾驶非机动车与被告林明驾驶的机动车相撞,尽管章华应负事故全部责任,林明对事故无责任,但林明作为机动车一方仍应承担一定比例限额的赔偿责任。在明确法律规定后,最后法院认定被告保险公司按交强险最高限额,赔偿章华1.21万元,被告林明对超过保险责任限额部分按10%赔偿章华1.5万元。

判决的法理依据

“无辜者竟然要倒贴钱给全责的肇事者!”海安县法院的判决经当地新闻媒体披露后,立即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许多人直呼“看不懂”。

该案主审法官说,我国法律实行过错推定责任和一定比例限额的无过错责任。按照该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不管机动车一方是否存在过错,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但若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主张减轻责任。减轻责任也并非全部免责,只有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才可以不承担责任;即使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存在过失哪怕就是重大过失,也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同时,保险公司对交强险赔偿应在最高保险责任限额内无条件赔偿。不考虑投保人的事故责任比例。当前,最高限额通常为12万元,但各赔偿项都有最高额限制。但是,如果投保机动车对事故无责任,则依据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医疗费赔偿限额为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即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机动车方无责的情形下,其最高赔付为1.21万元。

该法官表示,法律作出这一规定,侧重于加重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加重优势车辆的社会责任,促进社会公平和人性化管理。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尊重生命的基本理念,也符合现代的法理精神,利于构建和谐社会。(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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