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地合作下农民主导农村工业化的制度设计

2009-12-23 02:28刘进梅
商业经济研究 2009年30期
关键词:家庭经营制度设计

林 青 刘进梅

中图分类号:F301.0 文献标识码:A

内容摘要:我国经济内需启动的难点在农村,重点在农村工业化的振兴。发展农村工业化,应打破原先重社会工商资本、轻农民利益的模式,扶持农民通过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利用所掌控的各种农业资源发展工业生产和流通经营,走一条由农民主导的农村工业化发展道路。本文均衡分析结果表明,我国传统农业与现代农业和农村工业化、城镇化相衔接的制度空间是农地合作制度,在农地合作制度基础上,通过政策设计扩展农民在农业资源价值链条上的生存和发展空间是可行的,而且是一条没有社会风险的稳健发展路径,有助于为农村居民消费长期增长奠定财富基础。

关键词:农地合作 农村工业化 家庭经营 制度设计

为应对2008年下半年以来的全球金融危机,我国紧急出台了4万亿经济刺激计划,在加大基础设施投入的同时,着力推进产业振兴,以实现经济结构转型和升级。4万亿刺激计划能否从根本上使我国摆脱目前的困境,实现经济持续良性发展,农村工业化的发展是重要考量因素。在此轮经济结构调整中,农村工业化不仅应是国家对沿海和大城市的中低端产业资源进行配置的方向,而且还应成为国家调整经济布局、促进农民工再就业、服务于内需的重大战略机遇。这个战略机遇转化为现实内需动力的可能性,取决于我国农村工业化发展路径的选取。

我国农村工业化状况分析

从分工的历史来考察,现代意义上的工业与农业分工是在大的商业资本和企业制度出现后,以自耕农破产为代价而形成的。随着商业资本不断向产业资本转移和企业的发展,大量的自耕农破产,为工业的发展提供了劳动力。在农民由农业生产向企业生产领域流动的过程中,一方面农业实现了规模化经营,另一方面企业的发展加快了城市化步伐。西方人口较少的发达国家就是通过这条路径实现了高水平的城市化。然而这条路径并不适合人口众多的农业大国。

改革开放后,我国确立了市场经济的基本制度,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城市通过引进外资和外向型发展战略加快以出口为导向的工业化建设,吸引了大量农民进城务工。然而农民工的低水平工资和城市以户籍为核心的福利保障制度,再加上城市的高房价和较高生活支出,农民无法在城市实现安居。也就是说,从全局看我国的工业化发展并没有真正地减少农民。为了避免发达地区大城市发展出现人口负担过重的问题,20世纪90年代我国在农村实施了小城镇发展战略,通过公司+农户的产业化模式推进农村的工业化和促进农民收入持续增长,然而经过近20年的发展实践,原定的政策预期并没有完全实现,广大的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城镇化,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甚至在一定时期出现增长徘徊的局面。1978-2006年居民消费、净出口占GDP比重(见图1)。由图1可以看出,在1978-2006年期间,我国居民消费占GDP的比重从历史最高点1981年的52.47%滑落到2006年的36.23%,其中农村居民消费占GDP的比重从历史最高点1983年的32.34%滑落到2006年的9.55%;净出口占GDP的比重从1985年的-4.04%上升至2006年7.53%,其中2004-2006年三年中净出口增长较快。这反映在我国以出口为导向的工业化发展进程中,农民分享工业化的利益已被边缘化,农民利用农业资源进行创业的产业空间绝大部分已被社会工商资本所挤占,“三农”问题变得更为突出,国民经济内需严重不足。目前一些地方政府试图通过政策性土地规模流转来推进农村的城镇化和工业化,然而这种政策又蕴藏着很大的社会风险,尤其是国民经济出现波动时社会风险还会被放大,政策的预期效果可能会被社会不稳定后果屏蔽掉。

从上面的分析可知,我国以往农村工业化实践在解决“三农”问题和增强农村居民消费能力上的成效之所以不显著,其根本原因在于农民的利益被排除在农村工业化利益主体范围之外,忽视了农民在农村工业化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因此,当前农村工业化的振兴是要选取一条由农民主导的发展模式。在这方面,江苏华西村、山西大寨村等村办企业成功发展的经验,能够为我国提供一种在农地合作制度下通过政府扶持引导农民主导农村工业化的政策选择模式。为厘清这一发展模式,本文试图通过均衡分析的方法,论证农地合作与农村工业化相容的制度条件,分析家庭经营基础上发展农地合作的现实性,并对农地合作制度下促进农民主导农村工业化的制度进行设计。

农地合作与农村工业化相容的制度条件

假定在农地合作制度下,对利用农业资源开办企业的不同社会主体实行有区别的政策,即对直接利用农业资源开办企业的农地合作组织主体实行优惠的财政、金融和税收政策,对通过向农地合作组织注资间接开办企业的非农地合作组织主体实行投资所得免税或低税的优惠政策,对直接利用农业资源开办企业非农地合作组织主体不实行优惠政策。这种制度模式记为制度变量t2。通过这种设计来降低农民由农业生产分工向农业资源逐层次企业开发利用分工转移的交易成本。下面分析制度模式t2下农业部门内生系列工业产品分工均衡演化过程中的社会稳定性。

在资本(K)和劳动(L)两种要素空间中,假定生产函数X=F(K,L,s),具有一阶齐次特性,其中s为制度变量(非连续),s={s1,s2},s1表示单纯的家庭经营,s2表示家庭经营基础上的农地合作即t2。xi(i=1,2,3......n)表示系列分工的产出,其中x1是农业部门的产出,xi(i≠1)表示农业资源利用领域里不同工业分工的产出。假定农业部门产出不变,在制度s1下,农业部门的产出均衡点位于A点,劳动力数量为l。现在制度变量跃进为s2,农民通过农地合作开始提升农业的规模效应,并释放农业劳动力,其产出均衡点由A点移动到B点(见图2)。在这一移动过程中,农地合作组织从土地规模收益中获得一定的资本积累,并根据自己的富余劳动力情况,利用政策吸收社会其他主体资金,从事其力所及的工业品x2生产。在劳动力自求平衡条件下,工业品x2生产均衡将位于C点。新的均衡点B和C使农业劳动力l得到充分利用(见图3)。图3显示了农业部门内生x2和x3两种工业产品生产的情况。在t2的作用下,农业部门生产均衡沿着等产量曲线x1由A点移动到B点,农地合作组织根据农地规模效益释放出的劳动力利用社会资金合理安排工业品x2和x3的生产,并在劳动力自求平衡条件下,于D点和C点实现均衡。农业劳动力资源l在均衡点B、C和D处得到了充分合理的配置。同理,农业部门在t2作用下可内生多个不同资本要素实物密度的工业品生产分工,并对农业土地规模效益提升所释放出的劳动力在不同工业品生产分工之间进行优化配置。可见,在农地合作基础上,政府通过政策引导农民主导农村工业化,完全可以实现传统农业向农业现代化、农村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平稳过渡。

家庭经营基础上发展农地合作的可行性

我国农业人口众多,以土地流转提升农业规模效率进而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道路行不通,制度设计过于理想化。较为现实的选择是在保全家庭经营属性上的农地合作制度,事实上,农村家庭经营在实现农业现代化上具有不可替代性。即使从欧美发达国家农业现代化发展历程看,他们通过工业化、移民或对土著民族实行殖民掠夺的方式而形成的农业庄园或家庭农场经济,其本质仍属于家庭经营,只不过其经营规模相比我国大的多而已。这些发达国家之所以要保留家庭经营模式,根本原因在于农业生产的季节性和作业空间的分散性,使得家庭经营的内部交易费用远低于企业经营的内部交易费用,同时农业生产的这种特性也决定了农业整体上不可能实现反季节性的设施化或工厂化的生产经营,意味着局部地块的农业设施化或工厂化不具有整体上的普遍性。然而市场竞争中家庭经营的弱势地位及其分散经营与社会化大生产、大流通的矛盾,其折衷的结果必然是专业性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农民协会及合作社组织的应运生成。

从我国1978年包产到户的农业发展实践看,20世纪90年代后我国农村出现了各类农民专业化协会组织蓬勃发展的态势,农村广大农民有着通过农地的经营合作来改变其在市场竞争中弱势地位的强烈愿望。不仅如此,江苏华西村、山西大寨村等村集体经济发展较好的村,已为农地合作的发展前景、通过农地合作实现共同富裕及农业现代化和农村工业化的发展作了很好的实践说明。尽管一些学者把这些村的经济发展体制归为改革后原有集体经济的保留,但其实质上已脱离了原有行政干预下的集体经济模式,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新型农地合作集体模式。这种农地合作模式是这些村大多数农民在实施土地承包初期,出于对市场的茫然和分户经营可能会导致其在市场竞争中力量削弱的意识,主动将国家赋予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给村组织并由其组织村民开展互助协作而形成的;是村民面向市场自觉对家庭经营生产关系进行调整和完善的结果。这正是在新型农地合作集体模式下,以农业为基础,不断开发非农产业,就地转移富余农村劳动力,走出的一条工农结合、共同富裕道路。因此,通过深化农地合作来破解农户分散经营与社会化大生产、大流通之间的矛盾是可行的,也是现实的,符合多数农民意愿,也符合国家新农村建设和小康社会总体发展要求。

基于农地合作的农村工业化制度设计

(一)建立面向农地合作的农业政策支持体系

我国农业政策传递系统应由政府直接面对千家万户向政府直接面对农地合作组织主体转变,彻底扭转政府面对千家万户所带来的协调难、行政成本高、政策效果较低的局面。农业政策调控的直接对象应是农地合作组织,用政策引导其经营行为,然后再通过它去与农民协调,影响农民的家庭经营行为。由于大量协调工作由农地合作组织承担,从而能够提高现行的农业政策效率。国家和各级政府的支农、惠农资金应直接落实到农地合作组织,引导其开展土地集中连片规模化经营。政策资金是统筹使用还是直接分配成员自行使用应交由合作组织成员根据市场和组织发展的需要自主决策。各级政府的农田水利投资和新农业技术推广资金应为农地合作组织开立财政专户,由农地合作组织根据其土地经营规模,统筹安排使用,集中修建与大中型农田水利设施相配套的田间节水设施,购买新农业技术推广必需的装备,引导农民在开展土地连片规模化经营的同时,发展精耕农业。

(二)给予农地合作组织在农业资源开发利用领域最惠主体待遇

在推进农村工业化进程中,国家应赋予农地合作组织在农业资源开发利用领域区别其他社会主体的特殊优惠政策,扶持农民成为农村工业化的主体,引导农地合作组织根据土地规模安排各种非农生产经营活动。国家和各级政府的农业产业化资金、绿色食品开发资金、乡镇企业基金、扶贫项目资金、农产品市场化资金等支农专项资金应改变目前扶持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做法,转向扶持农地合作组织开展小加工、小酿造、小作坊、小制造、小流通等小型企业,引导同类产品生产的农地合作组织通过契约开展标准化生产和经营,把小企业整合成区域特色品牌和大产业。尤其是要鼓励农地合作组织进城直接开办农产品批发或零售超市,减少农产品流通环节,让农民从农产品流通中尽可能的多得实惠。在税收上,对农地合作组织直接开办的企业应实行减税或免税的政策,对非农社会主体以向农地合作组织开发项目注资或与农地合作组织进行合作开发的方式所获得的利润实行免税政策。在金融政策上,国家应通过财政贴息的方式鼓励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向农地合作组织开发项目倾斜;扶持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对农地合作组织自身或他们之间自愿开办的金融互助组织,国家应给予一定的资本金支持,同时对其吸储成员的存款提供政策性的保险,增强农地合作组织对自身产业项目的融资能力。

(三)扶持农地合作组织承接沿海的低端制造业

受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影响,目前我国东部沿海地区正面临淘汰低端制造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产业结构调整。这一转型也是国家借势调整宏观产业布局和推进农村工业化发展的有利时机。国家应在当前经济刺激政策计划中,鼓励沿海的低端制造业向中西部和东北部农村地区迁移,利用那里相对较便宜的要素资源使这些企业重获生机。对那些迁往行政村、与当地农地合作组织合作并吸纳农民就业的企业,国家应给予搬迁补贴,并对以前缴纳的流转税给予适当的退税,同时提供生产启动的流动资金支持。通过搬迁扶持,解决目前我国农村工业化所面临的项目不足的问题,同时又能使沿海置换出的低端制造业产能服务于国内市场,并通过带动农民的重新就业,迅速启动农村内需市场。

(四)实施有利于农民创业或就业的工业创新制度模式

在推进农村工业化进程中,为了多增加农民就业,国家和地方政府应建立能够促进区域产业地理社会分工深化的技术创新支持体系。国家和各级政府的科研创新资源在有选择地支持高端创新的同时,应重心下移,重点扶持开发与高端产品相匹配的中低端、就业型的中间产品技术创新,或宜在农民中普及的、符合区域资源特点的特色产品生产技术创新。按照这种制度模式,广大农村就能够形成以村社区初中层次工业品生产为基础和小城镇较高层次工业产品生产为依托的产业协作地理集聚区域。

参考文献:

1.林青.区域农业科技园区示范带动能力研究[M].东北林业大学出版社,2007

2.陈锡文.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EB/OL].http://www.scio.gov.cn/xwfbh/xwbfbh/wqfbh/2009/0202/200902/t259009.html,2009-2-2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07)[EB/OL].http://www.stats.gov.cn/tjlj/,20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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