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实习责任险的设立与推行论析

2010-02-09 03:41贾亚君尹晓敏
关键词:责任险责任保险伤害事故

贾亚君 尹晓敏

(1.浙江财经学院人文学院,浙江杭州310018;2.浙江树人大学基础部,浙江杭州310015)

一、学生实习责任险的设立缘由

实习是莘莘学子完成学业、走向工作岗位的重要阶段。校外实习以其工作岗位的真实性、工作环境的复杂性、工作经历与体验的综合性而成为高等教育和中职教育实践教学体系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在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人才培养过程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然而,由于部分实习单位和学校劳动安全保障的缺位、实习生本人工作经验与风险意识的匮乏等,实习这一实践性的教学往往潜藏着一定的事故风险。据有关调查数据显示,全国每年有1 000万以上的职教学生和数百万大学生走上实习岗位,其中有近30%的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1]近年来,我国高校和中职学校的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因发生安全事故而致人身损害的案例屡见报端,因事故处理中损害赔偿的纠纷而引发的法律诉讼明显增多。学生实习伤害事故的频发不仅给受害学生与家庭造成了无法弥补的创伤,同时也为学校实践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带来了不可回避的难题。

从法理角度分析,绝大多数学生实习伤害事故的发生是实习单位和学校的共同过错所致,即作为劳动条件提供人、劳动工作安排指挥者和劳动成果获得者的实习单位,没有尽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危险警示、安全保护等方面的义务,或是作为学生施教者、监管者和实习活动组织者的学校未能对学生恪尽其应尽的管理和保护义务,致使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随着2002年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学生实习伤害事故的处理在法律责任的认定上有了统一的标准,即实习单位和学校在实习伤害事故中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它们应对学生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然而在现实中,许多本应由实习单位、学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实习伤害事故,因单位和校方赔付能力有限造成赔付不能或不足的现象普遍存在,由此产生的对受害学生权利救济的阻滞及社会消极影响也是不可忽视的。

客观地说,绝大部分的学生实习伤害事故之所以得不到及时妥善处理,并非过错责任不清晰,也不是实习单位和学校拒绝承担责任,而是单位和校方根本上缺乏相应的财产能力来承担动辄数十万甚至上百万的赔偿金额。实习伤害事故中高额的赔偿请求不是一般企业能负担的,而学校作为公益性机构,办学经费来源主要是政府拨款、教育费附加、学杂费及捐资助学等,在当前办学经费紧张已成为困扰高校和中职学校持续发展的难题的情况下,学校承担实习伤害事故赔偿责任的能力亦十分有限。责任主体责任能力的有限性,客观上导致了实习伤害事故中受害学生的权利无法得到充分有效的救济。那么,究竟如何才能做到既有效地救济与保障受害实习生的合法权利,同时又可使实习单位和学校豁免于沉重的事故赔偿责任呢?对发生在实习单位这一特殊环境中的事故赔偿,通过社会进行必要的救济是势在必行的。现代侵权行为法的发展方向,就是要与其他社会保障机制相结合,完全依靠侵权行为法来救济损害的处理机制并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是有局限性的。[2]真正解决学生实习伤害事故赔偿问题的根本性出路在于充分认识保险所具有的分担风险、补偿损失等功能,借鉴发达国家与地区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制度的成功经验,推行“学生实习责任险”,以此来转移实习单位和学校在组织管理学生实习过程中所可能发生的风险。根据保险法关于责任保险的相关规定,可以尝试对学生实习责任险作如下的界定:学生实习责任险是指实习单位和学校作为被保险人在其组织学生进行实习的过程中,因管理疏忽或是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实习学生的人身损害(疾病、残疾、死亡),依法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的责任保险。学生实习责任险的被保险人是作为实习学生组织管理方的实习单位和学校,受益人是实习学生,保险标的主要是实习单位、学校对实习生依法应负的过错赔偿责任,同时可兼及无致害过错方的实习意外伤害事故中学生的人身损害。

二、学生实习责任险的价值探寻

设立学生实习责任险具有多元的价值意义,其现实合理性可以从如下四个方面予以探讨和追寻:

1.积极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我国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较低,高校和中职学校教育经费总体上非常紧张。如果学校将必要的教育经费挪用作实习伤害事故的侵权责任赔付,将不可避免地影响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事实上,某些实习伤害事故所引发的巨额赔偿已经直接影响到部分规模较小的中职学校的生存与发展。通过设立学生实习责任险,将事故责任与损害赔偿相分离,使本应由学校承担的赔偿责任转移给保险公司,能切实保障教育经费的正常使用,妥善化解学校与受害实习生之间的损害赔偿纠纷,维护学校的安全稳定,积极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2.深入推进“工学结合”。校外实习是高校和中职学校有效推进“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基本形式,也是培养高技能人才的重要途径。然而,在当前工学结合的实践中,企业和学校往往因实习生安全管理责任问题而普遍存在着难以解开的“心结”。由于学生实习过程中风险(特别是理工科学生进行生化化验、车间操作等风险)存在的必然性和事故发生的可能性,这是学校组织学生进行实习所不可回避也无法抗拒的一个现实。而一旦发生实习伤害事故,作为实习生组织管理方的实习单位和学校都将无可避免地卷入侵权责任认定和赔偿责任承担的旋涡之中。这必将直接影响到学校组织学生进行实习活动的积极性,同时也将毫无疑问地削弱用人单位接收实习生的意愿,而这又将对学校人才培养质量的提升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学生实习责任险的设立有助于实习单位和学校解开安全“心结”,为实习组织管理工作“松绑”,真正解除实习单位接受实习生的后顾之忧,将工学结合推向更深层次。正如河南省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测绘系主任赵杰所言,“以往开展工学结合的实习,学生怕万一出事没保障不愿意出去,学校怕学生顶岗实习出了事单位不赔偿、学校无力承担而不敢让学生出去,单位也怕学生出事不敢让学生来顶岗实习。现在通过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制度,给大家都吃了一颗定心丸,工学结合实习工作开展得更加顺利了。”[3]

3.有效维护受害实习生的合法权益。由于实习生并不符合法定“劳动者”的条件,并非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形成的关系也非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因而实习伤害事故中的受害学生无法依据《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申请工伤认定和请求工伤赔偿,而只能根据我国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要求责任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现实中,由于实习单位和学校承担事故赔偿责任能力的有限性,很多情况下单位和校方作为实习伤害事故的过错责任方承担不起全部的赔偿责任,在单位和校方赔付不能或不足时,受害实习生的合法权益就难以得到保障。学生实习责任险的设立通过引入风险转移机制,由实习单位、学校和保险公司共同编织一张实习生的“权利保障网”,使受害实习生能迅速、可靠地从保险公司获得本应由实习单位和校方承担的损害赔偿金,其合法权益能得到切实有效的维护。此外,由于学生实习责任险同时可承保意外伤害,因而可以使受害学生在无致害责任方的意外事故中如“上下班途中意外受伤”、“实习时突发急病甚至猝死”等情况下获得保险公司的经济补偿。

4.促进实习过程的安全管理。由于保险人并不对学生实习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合同中的除外责任条款使实习单位和学校在某些情况下仍有可能承担事故赔偿责任。通常责任险的保险合同中都将“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列为除外责任条款,这就意味着如果实习单位和学校对实习生的管理存在着重大过失而非一般管理疏忽的话,实习单位和学校依然需要承担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实习单位和学校投保实习责任险并不意味着可以高枕无忧,实习单位和校方在保障实习生的安全方面不能心存懈怠,而是应尽到“善良管理人”应尽的注意义务。此外,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所形成的特殊利益关系也会促使保险公司经常性地关注实习单位和学校在加强实习生安全管理方面所做的工作,督促实习单位和校方恪尽对实习生的安全保障责任。例如,督促实习单位遵照国家《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对实习生进行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使学生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必备的安全操作技能;督促实习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学生实习工作,安排有经验的技术或管理人员担任实习指导教师,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实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实习劳动环境;督促学校恪尽对实习生的安全保障义务,力求做到学校的实习管理制度健全、实习安全教育到位、实习安全检查深入等,以避免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

三、学生实习责任险的实践考察

当今世界上不少的国家和地区都十分重视学生实习责任险的设立与推行,努力构建完善的学生实习伤害事故市场化的理赔机制。一些发达国家的实习责任保险已经创设施行了多年,实习责任险这一险种为政府、学校与用人单位所普遍接受,在有的国家还被纳入法定保险的范畴并在学生实习伤害事故处理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而我国正是由于实习责任险发展的滞缓,使得保险公司在学生实习伤害事故的预防、救助、善后处理、经济补偿等方面尚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目前我国实习伤害事故善后工作由实习单位和校方“无奈苦承担”的局面,正是凸显了实习责任保险的缺位,同时也是对实习事故处理市场手段介入的强烈呼唤。

建立责任保险,转嫁事故风险,使损害赔偿社会化,无疑是解决学生实习伤害事故赔偿问题的一剂良方。西方国家的实践已经证明了这一点,我国当前于国家和地方层面正在进行的有关学生实习责任险的实践探索也必将印证这一险种对处理学生实习伤害事故的现实有效性。

从国家层面看,由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主办的全国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会议已于2008年9月在大连召开。来自全国37个省市教育厅(局)职业与成人教育处及相关部门的负责人、部分职业院校的校长以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与会代表们针对设立“学生实习责任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充分的研讨和论证,并一致认为应尽快推行这一险种。代表们提出,设立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险,体现了国家对职业教育的高度重视,同时也是进一步贯彻落实2006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重要举措,目的就是要通过商业保险机制,运用市场经济手段化解、转嫁职业教育风险,促进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教育部职成司刘建同副司长还代表教育部对未来将要实施的学生实习责任险险种,提出了“宽、低、高”的要求,即:“保险范围要宽,投保金额要低,出险理赔额度要高。”[4]

从地方层面看,在有关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实践探索上,武汉市率全国之先进行了积极有益的尝试。2007年武汉市教育局为加强对学生校外实习的规范化管理,制定颁布了《武汉市中等职业学校实践性教学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提出要为实习学生购买相关保险,具体事宜由学校和实习单位协商办理。武汉市教育局还主动协调有关部门、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共同加强学生顶岗实习管理,积极研究开展为实习学生提供人身伤害保险的试点工作,探索建立学生实习期间的安全保险制度,并已取得了明显成效。武汉市中职学校学生顶岗实习保险工作开展以来,受到学校、家庭、学生和实习单位的一致好评,一些顶岗实习期间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也得到了妥善的处理与解决。

继武汉之后,青岛市在推动建立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问题上也迈开了积极的步伐。2008年11月,青岛保监局与青岛市教育局联合召开会议,积极推动开展在校高职生实习期责任保险工作。这是继青岛市全面推广校园方责任保险和学生平安保险之后,提出的完善教育保险产品的又一新思路。“这一保险的推出,填补了校园方责任保险和工伤保险的责任空缺,解决了实习学生、家长以及高职学校的后顾之忧,保障了实习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同时也为保险行业服务社会、保障民生提供新的发展空间。”[5]

最值得关注的是2008年 7月太平洋寿险江苏苏州分公司专为该市20万在校大学生推出的“大学生实践保险”。鉴于大学生岗位实习时所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一直是该市保险运作上的一个“盲点”。该保险产品及时填补了在校大学生岗位实习所需“特殊风险保障”的空白,并兼有惠民的公益特性,一经推出,立即引起了良好的社会反响。据业内人士统计,2008年苏州城区首批已有1万名在岗实习大学生参加到这一专项保险中去。[6]

通过上述实践考察我们不难认识到,中职生、高职生和普通大学生的实习责任保险正在我国国家层面和部分省市地区积极启动,相信这一险种的设立与推行必将成为加强对受害实习生的权利救济、深入推进“工学结合”、积极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有效路径。

四、学生实习责任险的推行构想

国外学生的实习责任保险大多以强制投保的方式推行。就我国目前而言,在全国强制性地推行学生实习责任险的条件尚未成熟,其间主要的原因是国家相关法律规范的不尽完善。尽管2007年教育部和财政部根据《教育法》、《劳动法》、《职业教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制定颁布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并于《办法》的第12条中明确指出,“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实习劳动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安全意识,提高其自我防护能力;要为实习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保险,具体事宜由学校和实习单位协商办理”,但是该《办法》只是一个适用于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管理办法,未能涵括普通高校和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的学生。而且应当注意的是,该《办法》提出实习单位和学校应为实习生投保的是“意外伤害保险”而非“实习责任保险”。根据保险法律的相关规定,“意外伤害保险”所称之“意外伤害”是指非本意的、外来的、不可预料的原因致使身体遭到严重创伤的客观事件,因而意外伤害险并不承保因实习单位、学校的主观过错如实习安全管理疏忽等而致之实习伤害事故,也就是说,在因单位和校方的过错责任而引发的实习事故中,受害实习生无法获得保险公司的损害赔偿。

“责任保险是所有险种中对法律敏感度最高的险种之一”。[7]鉴于我国学生实习管理立法的不尽完善,教育部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快立法的步伐,尽早出台规范学生实习管理的单行性法规——《学生实习条例》,并于其中对学生实习的组织管理部门、实习劳动环境、实习管理制度等进行法律规范,特别是应当对实习学生的安全保障、事故责任承担以及强制性投保实习责任险等问题作出明确细致的规定,以使实习学生的权利保障和实习责任险的推行“有章可循”。

诚然,随着市场经济的日趋成熟,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对保险资源的配置理应发挥基础性的作用。然而市场规则并不适应所有保险产品的发展,责任险就是一个“异类”,从目前责任险发展的情况看,非市场力量的确是最有效的推动力。责任险的推行不能仅靠市场力量的主导,否则是要付出代价的,这种代价就是责任保险的发展进程会大大减缓。特别是在当前我国教育行政机关、学校和实习单位的保险意识普遍不强,通过保险分散学生实习伤害事故赔偿责任的意识较为薄弱的现实背景下,如果不将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确定为强制性保险的话,必然出现大量的实习单位和学校在侥幸心理的支配下不愿投保实习责任险的现象,这一现象在经济文化较为落后的地区将更为突出。因此,应当充分认识到通过非市场的力量推动实习责任保险发展的重要意义,不能寄希望于实习单位和学校的保险意识增强后自动购买责任险,这个过程需要付出的代价可能是巨大的,可以说,部分实习单位和学校已经萌发的实习责任险意识是以现实的惨痛教训作为代价的。因而,为了迅速有效地促进学生实习责任险的发展,应充分发挥如行政推动和法律强制等非市场力量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

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发展的行政推动是指依靠政府力量来主导实习责任险的需求,即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从学生安全保障的角度出发对学校提出投保实习责任险的要求。法律强制是另一类非市场力量,其表现为通过法律规范将责任险列为强制保险,责任人没有选择是否投保责任险的权利,只有选择到何种保险公司投保的自由。如前所述,由于缺失国家颁布的规范所有学生实习管理的单行性法规及其投保实习责任险的相关规定,这是我国学生实习责任险发展缓慢的重要原因。因而,我们认为当前应明确教育行政部门对推行学生实习责任险的引导职责,以逐步积累经验、创造条件,为不久的将来通过颁行相关法规全面推行强制性的学生实习责任险作好充分准备。

当然,强调非市场力量的推动并不意味着忽视市场规则,保险公司也应从实习单位和学校的需求出发,依据市场数据进行精算,推出针对性强的学生实习责任保险产品。在服务方面,要协助实习单位和学校作好风险防范,提供优质服务,真正发挥责任保险对实习单位和学校的减压器作用。此外,在推行学生实习责任险的同时,还应鼓励实习学生积极参加个人意外伤害保险,通过实习责任险与学生个人意外伤害险的协同运作,构建起完善的学生实习伤害事故市场化的理赔机制。

[1]孙继斌,苏金凤,张铭.近3成大学生实习中受伤害 相关保护法规空白[N].法制日报,2008-08-19.

[2]谭小辉.建立完善的市场化理赔机制有效破解校园事故处理困境[N].中国教育报,2005-01-31(8).

[3]韩俊杰.谁来为学生的实习保险买单[N].中国青年报,2008-09-08.

[4]梁红岩.职教学生实习要有保险了[N].大连晚报,2008-10-06.

[5]袁甲峰.青岛保监局积极推动学生实习期责任保险[EB/ OL].(2008-11-14).http://content.caixun.com/NE/01/2b/NE012buj.shtm.

[6]王翊多.大学生实践有了“保护伞”[N].苏州日报,2008-06-17.

[7]卢燕.构建我国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现实选择[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8(5):97.

猜你喜欢
责任险责任保险伤害事故
从陕西省司法案件数据看学生伤害事故预防的关键点
探讨国内电梯责任保险制度的推广
发达国家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经验及启示
环境污染责任险对企业利好还是利空?
江苏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缘何“一枝独秀”?
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当立法
医疗责任保险
呼唤工程质量责任险制度的实施
亮相台反思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案例剖析
关于发展我国产品责任险的相关对策与建议